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奕廷(易律師)寫的 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和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的 2022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憲法+法學緒論)(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歷屆試題)(十一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高等法院也說明:110-10-08 110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 裁判書查詢; 主文公告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庭期表; 開庭進度查詢; 閱卷聲請事項; 調閱電子筆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魏妤庭的 妨害公務罪之研究 ─以妨害警察職務執行為核心 (2018),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聚眾妨害公務罪、警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薛智仁所指導 詹皇輝的 改善我國刑事指認程序 (2016),提出因為有 指認、目擊者、列隊指認、正當法律程序、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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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法院判決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奕廷(易律師) 這樣論述:

  有鑑於實務見解日新月異,連帶影響到刑法選擇題型的作答,且法院各式裁判的品質大幅提升,已非精簡節錄或單純超譯可以整理表示,為了不讓原書籍過於肥大,作者思考良久後決定將拙著《考點式刑法一本通》的「一試篇」部分抽取出來,獨立為專門蒐羅實務見解的輔考用書兼查詢工具書,並更名為《考點式刑法實務選擇一本通》。   作為一本輔考用書,不可免俗地置入110~100年的律師、司法官一試選擇考題,供考生們測試練習、鑑古知今;作為一本查詢工具書,新近重要實務見解除列出字號外,也較大篇幅地摘錄裁判論述,俾利工作者掌握趨勢與脈動、溫故知新。 本書特色   一、關鍵法條,重點記憶   1.本

書依據最新修法資料編寫,並挑選極富考相或曾在考古題中出現過的法條。   2.總則部分對法條會有簡短的概念分析,淺白闡釋條文結構並快速提出關鍵字,點出法條與學理的最基本聯繫;分則部分則對熱門罪名有簡單的要素拆解,以利法條結構的快速熟悉。   二、關鍵實務,掌握命題趨勢   本書針對實務見解的整理,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與高等法院判決,特色在於使用「考點式」的表達方法,亦即提出該條文所涉及的考點,並隨即放入該考點相對的實務見解。   三、關鍵考題,題題詳解,釐清觀念   除收錄律師、司法官最新考古題外,挑選極具代表性的實務見解,並依照

最新重要條文,剖析答題脈絡,有效掌握作答訣竅,掌握致勝關鍵。

妨害公務罪之研究 ─以妨害警察職務執行為核心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作者魏妤庭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以及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為主軸進行探討,由本罪立法沿革以及立法目的思考本罪保護法益之內涵。近來有論者批評在國內許多大型陳抗活動以及員警執行公務時與民眾間所發生之衝突,過於容易受到刑法妨害公務罪相繩,顯見國內實務與學界對於妨害公務罪成立之要件要求仍存有差異。再者,本文將針對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之構成要件、行為樣態加以分析研究,並就近期受矚目性案件以及具探討性之實務案件提出加以討論,釐清在實務與學界對於妨害公務罪要件認定差異,並就近期新修正之刑法第283條以及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與現行刑法第135條、第136條之內容加以

比較並提出本文相關建議,以期能將法條與實務面相結合,發揮最佳效果。

2022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憲法+法學緒論)(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歷屆試題)(十一版)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2021年第2次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25種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法規彙整!   ★內嵌高普考歷屆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請問本書內的大法官釋字最新收錄到第幾號?   A:本書更新至釋字第810號。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2~110年高考三級/普考/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三、四等相關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   .三等及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一般警察人員/移民行政人員/原住民族特考。   .三等:海岸巡防人員/民航人員。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知識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大法官解釋數量已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6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

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已第11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三民名師群根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命題範圍,由三民名師廖震審訂,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性別相關法律」六大類25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再搭配本社出版

的高普考專業科目《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2~110年高考三級/普考/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三、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

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   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0.11.30三讀)、公職人員選舉罷法(110.11.30三讀)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儘速落實「去法院化」,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條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去除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衝突。   

2.行政程序法(110.01.20修正)   新增第128條第3項規定,鑑於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係為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是凡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所據以作成事實基礎之證據,皆應屬系爭規定「發現新證據」之適用範圍,自應包括「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此始合於前揭所敘之立法目的,然實務所增加法文所無之限制,並無助於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以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正當,且導致諸多案件無法獲得法院救濟,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虞。是為落實立法本旨,乃將系爭規定中「新證據」之範圍明示之,以求杜絕爭議,確保人民權利之實現。   3.刑法(110.06.16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原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配合第二百三十九條予以修正。   4.行政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為之,並減省紙張與勞費,故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

權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

(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2)110.12.08修正   .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述修正,刪除本法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第178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7-3條第1項但書、第7-2條第2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普考戶政榜首:江佳倫   國文:60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4分   行政法概要:90分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88

分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40分   移民法規概要:94分   本身個性喜歡面對人群,退伍之後找到一份銷售的工作,雖然還滿喜歡工作的內容,但因工作性質的關係,常常忙到三餐不定時,且每日超過十個小時的上班時間,使我漸漸失去了自己的生活,於是在工作約滿三年之際,我選擇離職投身成為國家考試的考生行列。公務員的上班時間固定,且有合理的薪資與休息時間,加上結婚、生育補助等大大小小的福利,使我更堅定自己的決心,一定要成為公務員,在工作與生活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如何準備高普考   選擇題的準備方式,不外乎勤做考古題,應對題目時,除了能判斷正確的選項之外,各個選項的法源依據我也會一併整理

複習,好加深記憶。在研讀法條時,數字或定義等選擇題較常出現的概念也需特別注意。   申論題的部分,剛開始準備都會比較生疏,我參考老師提供的方式,先練習以審題為主,瞭解題目要問的內容及爭點,在幾次練習之後慢慢找出各科重要考點,將其做成體系表模組化,如行政法的行政處分,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92條的定義延伸至第93條附款,並與公法原理原則、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做連結。法條中的名詞定義也是申論題的重點,所以考過的名詞解釋題一定要熟記。   另外,法科的修法動態、最新大法官解釋也是國考的重點之一,無論在選擇題或是申論題皆有出題的可能,老師上課時補充的內容也需加以留意。   高普考科目準備方法   【國文

】測驗題方面,幾乎是靠高中時的記憶,好在近年文言文出題的比率下降,仔細看清楚題目要問的內容,應該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在法科讀到頭昏腦脹時,我習慣做些國文的題目調適心情。公文部分,老師提供的口訣幫助我很多,再來就是把格式熟記,善用題目給的資源,沒意外都能拿到該有的分數。作文分數占了整科國文的60%,相當舉足輕重,是我認為國文這一科投資報酬率較高的部分,我會利用唸書的空檔看一些報紙副刊,教材提供的好文賞析也是寫作文不錯的素材。   【法學知識與英文】   法緒的題目包山包海,是個人認為較難準備的一科,建議可以與專業科目的行政法、民法一起準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小法典非常實用,裡面彙整了歷屆試題

引用的法條,使我可以快速抓到各法律的重要考點。英文的部分則是利用搭車或睡前等瑣碎的時間看看單字,其他都是吃老本,沒有花時間準備。   【行政法概要】這一科囊括了較多的法規,部分考點與憲法、法學緒論重疊,剛開始讀起來會有些生澀,多虧老師有體系的教學方式,把艱澀的法條帶入生活化的情境,讓我一步一步建立手感,從點到面慢慢破解考題。在記憶法規之餘,也能搭配老師上課補充的實務見解做記憶,即便遇到生硬的題目,也能透過體系及觀念各個擊破。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國籍與戶政法規是我認為考點較明確的科目,包含戶籍法、國籍法及姓名條例,條文內容不多且重點集中,考題中常出現實務流程或是實例題型。國籍法與

戶籍法的部分考點與移民法規重疊,可以一起準備節省時間;姓名條例則條文最少,熟記本法及相關細則就可以應對大部分的考題。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民法的法律條文較繁瑣,建議解題時善用三段論法,分點分段要清楚。準備法緒時可以一邊手寫法條一邊記憶背誦,除了基本的名詞定義題外,民總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及代理都是國考的常客。親屬與繼承編較為生活化,但考點重複的地方較多,多練習考古題可以避免正式考試時不知道如何下筆。   【移民法規概要】非常感謝老師拯救了我這一科,本來因為法律條文繁多而不知道從何準備,寫題目也是徒增挫折感。幸好老師上課時教我們活用體系表,並善用聯想法多點記憶,在幾週的課程之

後我發現這一科其實不難,做題目的正確率也有明顯上升。  

改善我國刑事指認程序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判決查詢的問題,作者詹皇輝 這樣論述:

「沒有什麼證據會比一個活生生的人類站著伸出手指,指向被告席並大聲指控『就是這個人!』還要來的有說服力」-美國大法官Brennan, 於Watkins v. Souders, 449 U.S. 341, 352 (1982)一案。指認作為判斷被告同一性的方法,本身具有獨特的魔力,並受到刑事偵查實務的大量使用,但其於現行刑事程序上的地位卻未臻明確。除此之外,由於指認之實行仰賴人類記憶,容易有受到外力影響操弄的可能,自應小心慎重。儘管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已分別頒定關於指認的規範要點,最高法院對於指認應如何評價的問題也表達過不少立場,但無論是規範要點本身,抑或是最高法院的見解,都有許多值得我們再三咀

嚼探討之處。關於指認規範的部分,由於各該要點尚嫌簡略,不僅有語意不清之處,更有許多規範上的漏網之魚,例如:欠缺重複指認禁止之規範,以及對實施主體中立性的要求等內容;而有關最高法院見解的部分,則是有過度看重傳聞法則的傾向。一來可能因此過度低估指認規範的重要性,二來也可能因為適用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而產生許多爭議。為了能夠端正最高法院與偵查機關處理指認的態度,並達成改善指認規範的目的,本文試圖援引國外法制,從外國之指認設計與相關討論中,抽絲剝繭找出我國指認規範的不足之處,希望能作為將來修正改善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