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勞保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板橋勞保局地址」+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 藥師家也說明:勞保局 表示,該辦事處在90年11月由臺北市搬遷到新北市板橋區(原臺北縣板橋市)文化路至今,一直因經費問題並無自購辦公房舍,目前租賃的 ..., 駐點服務新北市政府聯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碩士班 黃瓊瑤所指導 周錦鳳的 中小企業高薪低報之研究 (2011),提出新北市板橋勞保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稅、勞保、中小企業、高薪低報、健保。

而第二篇論文亞洲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侯念祖所指導 江委螗的 鷹架上的悲歌─營造業職災勞工及家屬生活適應與社會工作介入之探討 (2009),提出因為有 營造業、職業災害、社會工作介入、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板橋勞保局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保局線上諮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求職招募就業資訊站則補充: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否則得視情況提出告訴。 建物門牌: 新北市板橋區壽德街房屋屋齡: 21年房屋類型: 電梯大樓所在樓層: 本案在7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板橋勞保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北市板橋勞保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于仙事件,四個月過去,無法對市民或議員提出內部調查報告!
  
一句資料都交給檢調,撇清了所有責任。
  
過去發生社會注目案件,多半是行政和司法調查並進,公部門可以優先公佈行政調查結果向社會說明。
  
為什麼這案,在市府的層次沒有辦法給大家明確的答案?要等到外部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來調查才有真相?
  
金山小編過勞也是推給勞保局認定。一位強調安居樂業的市長應該可以做更多!
  
一位員工,選擇在自己工作場域結束生命。這當中,市府有沒有違反職業安全法的問題?
  
台灣曾有把自殺列為職業病的前例。
  
林女的職務內容,與五甘心和廖泰翔脫不了關係,種種在工作過程中的壓力,難道市府沒有應負起的責任?勞工局不用徹查到底?
  
五甘心這兩年確實從新北市府核銷了3500萬元。衛生局提供的案源,是他們最大宗、也最穩定的收益來源。
  
媒體披露這間公司還有剝削治療師、部分員工沒有執業登記,且服務項目申報有問題⋯等種種問題。
  
市府有責任去了解,他們委託的單位究竟是間什麼樣的公司,未來還要不要委託?
  
權勢的影響力無所不在。
  
陷入權勢性侵的被害人,難以在第一時間道出受害經歷。「無法發聲」容易被司法認定為合意,但若能看出權勢的運作,也許判決結果就會不同。
  
侯友宜市長擁有行政調查權、和政風單位。他絕對有能力調查「權勢」在事件中如何運作,並提供給司法單位,而非只提供事發當天的前因後果。
  
他可以做的,比我一位議員多很多很多。
  
就看他做與不做。

中小企業高薪低報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板橋勞保局的問題,作者周錦鳳 這樣論述:

勞退新制實施後,部分中小企業雇主基於節省成本動機,可能透過與勞工「合謀」而採取「高薪低報」方式,用以減少勞、健保費用支出,而員工似乎也可達成減少個人稅負之租稅誘因。本研究以臺灣中小企業為討論對象,分別由國稅、勞保與健保角度切入,探討高薪低報之涉入對象、高薪低報之時間點、透過哪些管道高薪低報,以及高薪低報之動機與後果,並輔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為例,進行詳細分析與論述。研究結果指出,中小企業高薪低報不只影響薪資,也跟保險費、執行業務所得等息息相關,而高薪低報之管道包括從直接人工、間接人工、製造費用-保險費、製造費用-加班費、薪資支出、保險費、加班費、現金、執行業務

所得等科目進行高薪低報。此外,高薪低報之主要動機則為漏報收入或為向銀行借款而美化報表,且中小企業漏報收入除了逃漏營業稅外,還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個人則逃漏綜合所得稅。短期而言,勞保費高薪低報,勞雇雙方和政府都會減少保險費支出,而就長期之影響層面來看,舉凡被保險勞工未來的失業保險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以及職災的給付都會受到影響外,也會對長期勞工保險制度的財務健全產生威脅。且對企業而言,高薪低報的後果除了補稅、罰鍰或停業外,嚴重的可能還會面臨官司的訴訟與懲罰。本研究結果可協助中小企業業主與員工對於高薪低報潛在問題有更全貌的瞭解,並透析其未來長期的負面效應,以作為業主與員工個人行動的參考依據。

鷹架上的悲歌─營造業職災勞工及家屬生活適應與社會工作介入之探討

為了解決新北市板橋勞保局的問題,作者江委螗 這樣論述:

透過現有統計數據以及文獻探討發現,營造業的職災發生率、受傷嚴重程度較其他行業別高,營造業特性影響職災當事人的後續處理。因此,研究目的有三─1.探索職災傷者及其家屬面臨職災事件所產生之需求。2.尋求社會工作者在職災事件中的服務定位及角色,以及能提供之協助。3.探討社會工作介入服務職業災害之重要性與現況。 本研究為一探索性之研究。為探索遭受職災事件後職災當事人之主體感受與生活經驗,著重於了解職災事件後其生活狀況、處理職災事件之過程、公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之職災服務現況,並提出討論與建議。同時加強研究深度,故採取質性研究法。 透過研究發現,職災當事人因職災產生多重需求,如營造業高危險、高

冒險的工作特性,造成職災勞工嚴重的生理損傷甚至失能;傷者家屬須同時照顧受傷的配偶與兼顧家務事,無暇顧及個人情緒;遺屬遭遇配偶逝世,產生失落、悲傷等負面情緒,也無法受到理解,同時擔負經濟維持及子女教養的責任。 現有的職災服務體系尚未能夠全面因應職災當事人多重且長期的需求。本研究以S協會為研究場域,該協會服務內容為兩大主軸─個案服務與政策倡議。其中個案服務以提供法律諮詢、勞資調處為主,但無法因應個案多重的需求。組織行動則是透過社會運動達到政策倡議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施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劃」(FAP),採用個案管理的方式,依照個案的多重需求,為其連結府內與民間資源。

然而個案以勞保局通報為多數,與強調即時的介入有所差距;且採用短期的介入,僅能解決個案當前的問題。 本研究肯定S協會在勞動法令上的服務專長,建議引進社會工作方法以及服務模式,對個案問題產生預先評估以及適當資源轉介,並結案後定期進行追蹤。針對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建議應不分個案職災種類(死亡、傷病、失能)皆進行家訪,以收集完整個案訊息。並且增聘個管員(社工員)人數,善加運用勞工志工人力資源。 無論是公部門FAP或是非營利組織S協會,在職災服務上皆須運用個案管理之模式進行職災個案服務,考量社區資源。此外,進行機構間的合作、達到資訊流通、物理資源共用和允許專業團隊參與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