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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劉姿言的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關係與發展 (2020),提出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增值稅、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量能課稅、量能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明進所指導 林美杏的 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豪宅稅、實價登錄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北市鶯歌區|會計/出納/記帳人員|非金屬家具 家飾 裝 ...則補充:營業稅申報作業及調節表、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作業及配合國稅局等主管機關來函處理4.會計獨立作帳,401申報、調節表、固資攤提. 2022/11/01. 應徵人數:1-5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關係與發展

為了解決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的問題,作者劉姿言 這樣論述:

本文先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土地增值稅」之間的歷史、沿革發展、法源依據、功能、現況、妥適性、實施概況…等,來了解「公告土地現值」與「土地增值稅」之間的關係與發展。接著,討論在舊制所得稅法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分析說明房地合一稅修法前與修法後之間的差異與比較,同時針對憲法第143條第3項、土地增值稅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阻礙、房地合一稅課以重稅提出個人觀點加以探討之。最後筆者建議公部門能透過修法,廢除土地增值稅,並將土地增值稅原有的稅捐減免於未來修法時重新檢討,並將其具有正當性者,於來修法時重新修訂並同步規定於房地合一稅制中,如此可以有效的解決「土地增值稅」廢除之後,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制產

生之法律評價與衝突,並修改房地合一稅收之分配,以解決土地增值稅廢除後產生的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稅收之缺口。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

為了解決新北市國稅局退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林美杏 這樣論述:

本論文針對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區分為每年繳納的持有稅及買賣移轉時課徵的交易稅,分別歸類爭議問題。【持有稅】 地價稅:(一)稅基偏低。(二)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過於寬鬆。(三)減免範圍過於浮濫。。 房屋稅:(一)稅基偏低。(二)非自住房屋稅率偏低。(三)減免範圍過大。(四)課稅範圍不合理。 豪宅稅:(一)無法抑制房價。(二)「八大標準」難以客觀認定。(三)加徵豪宅稅徒增稅制複雜性。【交易稅】 奢侈稅:(一)成效不彰。(二)未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納入課徵範圍。(三)逃漏稅手法層出不窮。(四)不論盈虧皆要繳納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一)稅基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價易形成漲價歸私。(

二)重購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比較基準有失公允。(三)違反量能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稅制不符合公平正義。 契稅:契價與市價落差大。 印花稅:稅基偏低。 本論文參酌國際稅制、專家及學者探討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爭議問題的見解後,提出下列建議: 地價稅:(一)縮短公告地價期間及調升公告地價以接近市價並調高「累進起點地價」與各級距累進稅率。(二)修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三)重新檢討減免範圍。 房屋稅:(一)調高房屋評定現值以貼近市價。(二)重新修訂自住房屋定義採全國總歸戶並提高囤房稅率。(三)縮減房屋稅減免範圍。(四)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併入地價稅課徵「不動產稅」 豪宅稅

:(一)調高公告地價並增加「多屋族」「富豪群」租稅負擔。(二)重新檢視豪宅稅的課稅範圍。(三)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與地價稅房地合一並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認定標準。 奢侈稅:(一)加強打擊不動產投機交易動機。(二)重新審定課稅標的。(三)加強查緝逃漏奢侈稅。(四)政府應朝實價課徵資本利得稅方向調整稅制。 土地增值稅:(一)調整土地公告現值接近市價。(二)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作為重購退稅衡量標準。(三)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循序漸進按實價課稅。 契稅:以房地合一的交易價格實價課徵「取得不動產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印花稅:依實

價課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