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第五章財團法人監督爭議探討也說明:即,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成立基金的來源,是由民眾捐助給政府, ... 這個問題也突顯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雖然是以私法人的 ... 新政府推薦名單中,僅教育部長.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登科所指導 黃彥華的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2020),提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藝文補助、多元文化、文化經濟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擔保國家、法律關係、權利救濟、藝術自由、補充性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昱梅所指導 黃意茹的 我國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文創產業法制與政策評析 (2019),提出因為有 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韓國內容振興院、文化中介組織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則補充: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張似瑮董事長【聯絡電話:03-572-2224】 捐助章程 · 第11屆董事及第1屆監察人名冊 預決算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續查婦聯會
從婦聯會整個架構來看,婦聯會之下捐助成立多個財團法人,分別是「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當初由婦聯會台北市分會捐助成立,如今運作已經形同獨立的「復興中小學」。
根據內政部在今年7月24日的記者會,將於3個月內與黨產會及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未來婦聯會將與社福基金會合併,同時協議聽障文教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也將納入政府公共監督。但行政契約卻遺漏了持有龐大不動產的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復興中小學。
董事會結構高度重疊!
先暫撇開復興中小學借名登記問題不談,以下我整理了婦聯會、華興育幼院、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的董事會結構名單,可以發現成員高度重疊。
振興醫院的董監事名單,除了少數幾位醫師代表外,其餘董事都與婦聯會成員重疊。且該醫院官網亦陳列與婦聯會創辦人蔣宋美齡的淵源,而現任董事長就是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包含院長也表示創院過程,獲得婦聯會的大力資助。
協議既包含華興育幼院,沒有道理不包含華興中小學!
華興中小學的董事名單不僅跟婦聯會名單重疊,也跟華興育幼院幾乎一樣。且從官方入口網站,及校史資料也顯示早年先成立華興育幼院,接著在其基礎之上又成立華興中小學,兩者就是同一所學校!
再從衛星照片上也可以清楚看到,華興中小學與華興育幼院地址都在「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01號」,位於陽明山仰德大道、國安局旁邊。從地理位置、校史發展、董事會結構、組織章程,都有高度密切關聯。
以上證據已足夠說明,這些組織當初的捐助過程就已經與婦聯會密不可分,涉及到高達900多億勞軍捐的資金流向,都應該納入這次協議討論的內容。
轉型正義不是要談法律登記的形式主義,談的是這些婦聯會的附隨組織,是不是由過去不公義的勞軍捐所捐助成立。
所以我要求內政部儘速清查婦聯會不將華興中小學與振興醫院納入公共監督的理由是什麼?務必繼續追查勞軍捐流向,還財於民。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的問題,作者黃彥華 這樣論述:

本研究聚焦於藝文補助此廣闊之議題下,因藝術之本 質具有其原創性、實驗性乃至於反動之性質,在臺灣絕多 數群眾仍非普遍接受之情況下,常為國家政治權力、意識 形態所左右甚至掌舵,易使帶有與國家政權相左之藝術內 涵受到打壓,故此現象下,藝術之發展亟需特別賦予其獨 立性,而為確保藝文補助與國家得以保持適當之距離,落 實臂距原則,本文分別聚焦於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會之組織性質、設置目的、國家退居藝文補助之擔保者角 色任務、並透過兩起實務案例來釐清各主體間基於法規範 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接以考察國藝會相對於整體藝文補助 制度之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最後則就實際數據分析統計 之方式,證成國藝會執行藝文補助

之資源現況進而探究文 化部與國藝會並列提供藝文補助之補助內容重疊而造成資 源配置不均之問題,提出相對應之法制重塑與建議為解決 之方,以憲法之保障為本,作為國家權力遂行之依據。 第二章首先說明就保護藝術獨立發展之內涵下,本文 以法哲學家Ronald Dworkin之研究考察路徑為國家補助文 化藝術為骨幹,再分別以哲學、美學、文化人類學、文化 經濟學等跨領域觀點,考察文化與藝術連結與肌里,由內 而外思索國家對於藝文補助之正當性,並以國家憲法應負 有保障多元文化結構之憲法正當性意涵、以促進文化與人 之主體間,平等共享藝術自由之權利,作為銜接法律領域 之橋樑,其次再以基本國策諭示言論自由所衍生之藝術自

由保障功能內涵,發掘釋憲者已然指引出藝術自由之輪廓,且核有與前述其他學科領域之探討互為呼應,國家之 藝文補助義務,因此應運而生。 第三章銜接第二章之基本國策指引與藝術自由中客觀 法功能內涵中之保障完善適切之組織,來帶出本文所欲探 討之於藝文補助整體生態中,最具指標性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分析主體,就此藝文補助 中介組織之組織定位、國家此時雖居於藝文補助之補充性 地位,其仍負有擔保國家任務遂行之法規範指引。第四章部分,則透過釐清國家與國藝會之間、國藝會 與人民間基於法規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後,進一步釐清各 主體法律關係與行為屬性,同時探究申請補助者之權利救

濟途徑依循及爭議解決方式,希冀透過相關救濟途徑之建 構與釐清,能及時有效地確保各主體之權利救濟實益;最 後再回頭檢視就法規範下,此組織設立之本質目的,充實 藝術本質之實驗性、原創性、前瞻性之補助目的,依此目 的內涵下,以實務數據之考證研究其於實際執行藝文補助 任務時所存有之困境,並就此些困境重塑相關法制之配置 及建議,將理論知識、文獻分析與國藝會組織之實務做整 合,期待得以法學之研究為基底與其他領域知識進行對 話,為臺灣藝文補助制度乃至於藝文補助制度之法律配置上,匯集至更多可相互考究參酌、集思廣益之活水。

我國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文創產業法制與政策評析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名單的問題,作者黃意茹 這樣論述:

我國文創產業自2002年開始發展,然經過多年之發展,我國文創產業始終無法如英國、韓國一般具有亮眼之表現,不僅產製量縮小,也面臨人才出走、外來文創商品擠占國內市場等困境,歸咎其原因,主要係因我國之文創產業資金不足,未能有效建構產業價值鏈,致使文創產業始終無法建立成熟之商業運作模式所致。 我國為解決上述問題,在2016年開始啟動文創產業之轉型與產業鏈建構工作,重新聚焦在「高市場性、大眾性」的文化內容產業策進,希望透過擴大文化內容產業之產製量、品質及題材多樣性,進而帶動整體文創產業之發展。為有效策進文化內容產業,我國在2019年依據「臂距原則」設立了文化內容策進院,作為文化內容產業策進之專責機構

,因文化內容策進院主要是仿效韓國的內容振興院所設,故本文乃分析研究韓國之文創產業與內容振興院之法制與政策,同時也對我國之文創產業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之法制與政策進行研究,希冀透過韓國多年之發展經驗,對我國之文創產業法制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之運作提供反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