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錦堂寫的 行政組織法論(二版) 和王保鍵,中央大學出版中心的 客家發展之基本法制建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新聞稿-112年7月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平均利率也說明:政府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 無障礙網頁快速鍵說明. 聯絡地址: 10024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號地圖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遠流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錦堂所指導 徐敏軒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2021),提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博物館法人化、德國新調控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則補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FaceBook Twitter Plurk LINE QRCode 列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張似瑮董事長【聯絡電話:03-572-2224】 捐助章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組織法論(二版)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作者黃錦堂 這樣論述:

  行政組織法包括「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又可分為中央與地方。直接行政指「科層─官僚式」行政機關,即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院─部會─三級機關─四級機關」,間接行政則如公法人、公權力行使之委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行政組織法涉及憲法中央與地方分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行政一體性原則、行政院與行政機關之組織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人民基本權與其他憲法價值保障,涉及時代變遷下行政任務與組織方式之調整,並與效率效能相關。   本書旨在提供一個全面且基礎的討論,以「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為架構,以民主正當性的控制水平與多元控制面向作為主要的憲法架構,針對我國整體與各類型行

政組織進行法律解釋,並略做法政策之討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都更中心副執行長洪志生領14個月高額獎金,竟是與前都發局長林洲民簽訂薪資獎金密約,同時未送董事長及董事會,違反當時的法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台北市政府竟不追究?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作者徐敏軒 這樣論述:

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為我國最具規模且最為知名之博物館,從1925年成立迄今近百年,以典藏中華文化歷代古物、圖書、文獻聞名,其典藏品之數量及珍貴性,甚至使其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及俄羅斯的艾爾米塔什博物館齊名,名列世界前10大博物館之一。然而,我國故宮目前屬於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在首長任命、人員進用、員額、財務及營運管理上均無法依其專業自主地發展。從世界知名國家級博物館來看,美國大都會博物館、英國大英博物館、法國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等皆為法人組織型態,其目的就在於透過組織設計或組織變革來協助博物館業務或任務之達成。因此,政府及朝野各界迭

有故宮法人化之討論,希望故宮能透過組織變革來提升營運效能。本研究採用組織變革理論及策略三角理論作為評估故宮組織現行型態及新組織樣態之理論基礎,並透過歷史制度研究途徑,介紹我國政府組織型態及組織改造沿革,再深入探討故宮組織演進的歷史並剖析現行組織型態優缺點,並比較分析國外知名公立博物館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之轉型經驗,以討論故宮現行組織定位之優劣並分析故宮轉型各種組織型態之可行性。經研究發現,故宮現行組織型態的優勢在於預算經費來源穩定、高組織層級有較多的資源及吸引人才之誘因,但劣勢在於組織無法即時彈性調整、預算編列或執行缺乏彈性、無法彈性運用人力與進用專業人才及參觀人數易受兩岸關

係影響。而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均受新公共管理風潮影響,轉型為法人型態,其最大的收穫在於財務與人事制度的鬆綁,同時透過評鑑或合約機制確保公共任務之達成。經分析,故宮如採行政機關型態,保有公共價值之程度最高,但組織、財務、人事及院長的遴選上受到限制最多;如採行政法人型態,仍可保障文物收藏安全,且營運彈性有助發揮社教功能,惟上級機關監督權限縮及業務有商業化疑慮;如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型態,自主化程度最高,但難以保障公共任務的落實。為兼顧公共價值、政治上與適法性支持及管理與操作上可行性,本研究建議故宮參考德國「新調控模式」維持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具體做法為透過組織法之修訂,鬆綁故宮之組織

、人事及財務之限制,但同時仍維持必要之監督機制。

客家發展之基本法制建構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作者王保鍵,中央大學出版中心 這樣論述:

  臺灣客家運動以1987年《客家風雲雜誌》發行,及1988年的「還我母語大遊行」為核心。臺灣客家運動三十年來,所獲致具體成果為:   (1)設立「客家事務專責機關」,即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客家委員會)。   (2)建構「客家知識體系」,包含中央大學客家學院、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聯合大學客家研究學院、高雄師範大學客家文化研究所、屏東科技大學客家文化產業研究所等「三院二所」。   (3)建置「客家傳播媒體」,包含2003年7月1日開播的「客家電視頻道」、2017年6月23日開播的「講客廣播電台」、刻正立法院審議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

  (4)制定《客家基本法》(2010年)。   上開四項成果已然為當代客家事務的核心,特別是2018年修正《客家基本法》更進一步深化客家事務推動的制度性機制,讓客家行政與法制成為驅動客家發展的引擎。本書探討臺灣客家族群、客家委員會、客家基本法之形成與發展,並就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制度性機制深入剖析。又展望未來,下一階段的客家事務推動課題為何?本書檢視並分析客家發展之相關法制規範後,提出成立客家行政法人、辦理客家人身分別登記、形塑第二客家符號、成立客家共同體等相關未來客家發展建議。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