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IRO寫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 和賴川的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外僑在台報稅: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 義度空間也說明:一、哪些親屬符合扶養免稅? (一)配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徐秉宏的 我國刑法遺棄罪之研究 (2020),提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棄、危險犯、遺棄行為、刑法第294條之1。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蘇閩閒的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理論與實務 (2020),提出因為有 遺產酌給、扶養義務、民法第1149條、親屬會議、遺產分配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宜蘭大學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則補充:一、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年每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1)年滿60歲者;(2)未滿60歲者,但無謀生能力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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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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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遺棄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作者徐秉宏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範圍包括民事上的扶養請求權如作為遺棄罪保護法益是否適當? 保護法益有所變動是否牽扯到後續實務上法律適用的問題?雖然目前最高法院 104年台上2837號判之產生,似乎指向遺棄罪保護之法益內容傾向扶養義務的保護為遺棄罪的核心價值,然而也產生了新的問題。基此,爲確認遺棄罪保護法益究竟為何,本文先對遺棄罪的法律及相關論文做出回顧,再來逐一分析學界和實 務上對於法益內容。雖然目前多數有認為係保護生命法益或身體法益,但不論如何若是同實務目前見解,將遺棄罪保護範圍擴展到民法扶養請求權或甚至是學界上談到的道德、生活福祉,將可能造成遺棄罪之性質改變,可能淪為刑法擴大刑罰的工具。雖然傷害未遂未納入傷害

罪中,然而遺棄罪自刑法規定體系編排觀之,遺棄罪係置於殺人、傷害及墮胎罪之後,順序上,侵害法益的嚴重度從嚴重 至輕微,犯罪類型亦由實害犯至危險犯,不論是刑法第293條或第294條,均處罰有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似可將之理解為遺棄罪之設計目的,是避免無自救力之人陷於死亡或傷害之危險。再來,確認遺棄罪之保護法益為生命、身體法益後,接著討論遺棄罪罪質究為抽象危險犯抑或具體危險罪,雖然目前學界無一致看法,然而參考各家學說及外國比較法之理由後,本文認為遺棄罪之性質應為具體危險犯,應如德國法中 「.......因而產生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之危險者.....」等語,而放入遺棄罪條文中,才是最恰當之解決方

式。討論完遺棄罪保護法益及罪質後緊接著討論遺棄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構成要件,在梳理主客觀構成要件內容後,再討論民國99年新增刑法第294條之1,由於自其立法理由和條文規範觀察,立法者似乎有意將民法 扶養請求權納入遺棄罪保護範圍,然而本文認為並非適當,為了補償扶養義務人曾遭不公平對待的抽象權益,而侵害了被遺棄人的生命法益,顯失法益衡平原則,其合法性尚有疑問,另外本文認為該條之法律效果應定位為「阻卻責任事由」,最後本文有對於關於因卑親屬身份而加重處罰的刑法第295條規定,做出仍應予維持目前的立法制度原因及評析,期許能為遺棄罪帶來其他思考角度。關鍵字:遺棄、危險犯、遺棄行為、刑法第294條之1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問題,作者蘇閩閒 這樣論述: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於大家庭時期扮演穩定社會功能,以及維持遺族基本生活之角色,歷經立法變革後,遺產酌給請求權轉為死後扶養之概念,又有關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規定過於簡潔,在學說中對要件之解讀有不同看法,在實務適用上亦產生爭議。 本文為釐清上開爭議,故針對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之請求酌給要件、請求酌給程序,以及請求酌給標準三部分為探討。首先就請求酌給要件當中,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以及本身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整理並分析學說相異見解,以及實務上採取該相異見解之理由;再

者,就請求酌給程序以召開親屬會議方式進行,檢討於現今工商社會中以此方式進行是否適當;最後,針對請求酌給標準中,應考量諸多之酌量事項,而實務在面對不同主體請求遺產酌給而生之紛雜事實,又是如何進行審酌,進而決定最終之酌給數額,實有觀察及統整之必要。 故本文由法制史理解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之緣由,再就學說見解整理不同脈絡,並觀察分析實務見解之適用情形,得以呈現遺產酌給請求權之定位與立法意涵之轉變,再參考英國立法例及其立法精神作為比較法研究,檢視是否有值得我國法參考及修正之處,最後提出本文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