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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李沂靜的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處罰合理性之研究 (2018),提出扣繳憑單查詢自然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扣繳義務人、扣繳制度、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黃燕玉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稽徵、扣繳義務、協力義務、稅捐債務、基本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扣繳憑單查詢自然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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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

為了解決扣繳憑單查詢自然人的問題,作者張淵智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際局勢與法令規範已歷經多次更替,這些修正不但強烈衝擊境外公司操作者,也影響開戶銀行、代辦業者與外部調閱單位…等外圍組織;不可諱言的,假若操作者未留意法令上的調整,就容易陷入違法運作境外公司卻不自知的險境,事實上,不知道自己已經觸法才是運作境外公司最危險之處。   自『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叢書出版自今,讀者指教之餘,往往會有見林不見樹的感嘆,有鑑於此,本書的內容將能幫您在嚴謹架構之下,釐清各項細節所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協助讀者從細節中,精準掌握正確且合法的方向。   除此之外,本書特別增加境外公司代辦業者,以及銀行人員的自我防護專章,期盼能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自身保護,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依據,協助境外公司代辦業者與銀行人員,篩選出所謂的風險客戶,並適時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以保障企業的安全。 本書特色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系列口碑作者最新力作   ◎ 內附最新法令規範資訊,讓讀者合法操作沒問題   ◎ 從如何設立到具體操作境外公司,每章都有詳細的說明   ◎ 以圖解方式,讓讀者一看就了解如何操作境外公司的專業書籍   ◎ 詳細說明代辦業及銀行業應注意事項,讓你順利篩選風險客戶 作者簡介 張淵智   張淵智老師畢業於東吳大學企研所,自2001年進入境外公司專業領域迄今數年,對境外公司相關議題有多年研究與實務諮詢經驗,曾受邀於台灣金融研訓院、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YWCA)、台北市

記帳士公會、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以及各大銀行、顧問公司…演講,也曾受訪於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遠見雜誌、大愛、運通、民視…等媒體,授課與顧問經驗豐富,是理論與實務兼具的資深顧問與知識工作者。 .某顧問公司董事 .境外公司專題講座教師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兼任講師 曾任: .世新大學圖文傳播暨數位出版學系兼任講師 .清雲科技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系兼任講師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處罰合理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扣繳憑單查詢自然人的問題,作者李沂靜 這樣論述:

扣繳法令依據及適用減免標準歷經多次修正,均以探討扣繳制度與法規所存在之不合理現象,進而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國家考量稽徵成本與稽徵效率,扣繳制度以扣繳義務人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就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繳納國庫、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為貫徹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責令公司組織以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然而,扣繳義務並非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非納稅義務人,兩者定義及實質上有所區別,是否不應以追求稽徵便利與效率,對於無償地位輔助人概念的扣繳義務人科以過重之處罰。扣繳義務主體及處罰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解釋函令據以適用於扣繳實務

,是否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其處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近年來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待檢討,例如實際給付所得者為機關或事業單位本身,非受僱於該單位之自然人有給付能力,若有應扣未扣稅款或短漏報扣繳憑單時,可否參照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以「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主體之可行性,並且以真正納稅義務之主體為補徵對象,再輔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應給予扣繳義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期能減少徵納雙方課稅爭議。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扣繳憑單查詢自然人的問題,作者黃燕玉 這樣論述:

租稅是國家基於課稅高權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以維持政府組織整體運作及提供各項公共財之需,因課稅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最主要之公權力干預之一,故租稅課徵應受基本權拘束。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來源多樣而繁雜,部分課稅資料之釐清及相關課稅事實之實質掌握,均有賴扣繳義務人之參與及協力。就稅捐稽徵經濟原則考量,稅法已建構一套課予扣繳義務人應作為之相關規定,以達成就源課徵之目的。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以扣繳單位之負責人、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其違反扣繳義務時,稽徵機關乃依所得稅法第94條、第114條規定命其負賠繳責任,及按應扣未扣稅額處以倍數的罰鍰,超過納稅義務人

應繳的稅款。依比例原則,在有數方法可達相同行政目的時,行政機關應選擇對扣繳義務人成本最低之方法為之,否則,即有違憲之虞。其次,以扣繳單位之履行輔助人作為扣繳債務主體,明顯違反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為自主原則的派生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因此,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法律地位應如何界定、違反扣繳義務應如何處罰、對應扣未扣稅款連帶債務之求償順序,以及國家對扣繳義務衍生之債權執行有無侵害到扣繳義務人基本權是本論文研究之重點。亦即,當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相衝突時,立法者應予權衡立法,以保障扣繳義務人的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