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憑單線上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業務介紹 - 淡水一信也說明:(3)薪資證明(最近一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服務單位出具最近三個月之薪資 ... 凡在本社辦理薪資轉帳,並經本社認可之公司,其員工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本項 ...

輔仁大學 會計學系碩士班 黃美祝博士所指導 陸雪芳的 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向及相關影響因素之探討 (2013),提出扣繳憑單線上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免填發憑單、無紙化、行為意向、分析層級程序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美螢的 申報義務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申報、協力義務、納稅人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扣繳憑單線上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免學費方案與財稅查調說明則補充:扣繳憑單 等,請勿繳交(上傳)以上資料。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取. 得方式如下:(因疫情關係建議家長盡. 量使用網路取得資料). (1)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扣繳憑單線上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向及相關影響因素之探討

為了解決扣繳憑單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陸雪芳 這樣論述:

政府新推之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其適用範圍及條件均有明文規定,在免填發各式憑單的納稅義務人如仍要求填發或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作為取得所得資料的管道之情形下,對扣繳單位或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異原地踏步,政府推行無紙化政策的效果及嘉惠扣繳單位、納稅義務人的美意,亦將有所影響。本研究經由文獻分析並彙整專家意見,形成「影響納稅義務人採行免填發憑單行為因素問卷」及建構設計本研究另一份分析層級程序法所需層級架構之「影響扣繳單位採行免填發憑單關鍵因素問卷」,用以瞭解一般納稅義務人對於採行免填發憑單的行為意向,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及扣繳單位專家意見對於影響因素適切性與相對重要性之觀點。研究範圍為新北市

人口密集度最高之永和區及中和區納稅義務人及扣繳單位,共計回收受測樣本納稅義務人有效問卷220份、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等有效問卷21份。研究結果發現,相對優勢、認知易用性、相容性三個構面變項因素之成本因素、便利因素及個別認知因素對納稅義務人採行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圖有正向的影響效果。本研究另以分析層級程序法求得影響扣繳單位實施免填發憑單關鍵因素構面之相對權重,依權重值排序,影響關鍵因素構面排序為:資訊安全因素(26.15%) 、法令制度因素 (25.73%) 、個別認知因素 (21.79%) 、便利因素(13.92%) 、成本因素(12.40%) 。經由分析結果進行相關討論,提出管理實務上的建議作為參

考,本研究建議:一、強化稅務行政作業減少依從成本。二、 加強所得交查及重複審核功能確保所得資料品質及完整性。三、降低免填發憑單的複雜性提昇「認知易用性」。四、增加免填發憑單的「相容性」以提高納稅義務人的採用意願。

申報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扣繳憑單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陳美螢 這樣論述:

為了使國家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社會秩序之功能,乃認為國家應依職權調查,並且對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予以徵稅;又為了使租稅稽徵更有效率,及能清楚掌握隱含人民給付能力之經濟事實,則對於最能清楚掌握課稅資料之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要求其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或為租稅關係之闡明,此類要求人民於納稅義務之外,再額外附加於人民身上之協力義務,雖不同國家所為之規範類型、名稱有所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納稅義務人協助闡明課稅事實,是各國租稅領域均有之現象。 雖協力義務依不同階段之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應承擔之義務類型亦會有所不同,惟就協力義務之目的觀之,諸多類型

之協力義務皆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事實是否真實正確,換言之,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為所有協力義務之核心。 因我國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係立於高權地位向人民徵稅,故對於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為申報協力義務者,乃視情形之不同賦予不同之處罰規定,期能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地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惟綜觀我國之申報制度,稽徵機關未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及形式為何,使納稅義務人負擔漫無限制之義務;此外,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內容是否滿足稅捐稽徵機關之要求,均由稽徵機關自行決定,則凡無法滿足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應為申報範圍者,除應負擔較實際應納稅額高之租稅外,還需承擔相關的

處罰規定,則於此種過份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中,單單以處罰規定,欲達到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有其困難存在。 因此,如何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除以處罰之方式促使納稅義務人申報,及在現制中建構必要之配套措施外;稅捐稽徵機關更應在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情形下,使納稅義務人能無虞的進行申報義務,而無須擔心在承擔申報義務後,卻從此喪失對自身資料之控制權,或者遭遇更多的不利益,因此,如何建構一套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藉此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申報相關資料,是本文欲探討之主題。 本文共有七章,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我國目前協力義務體系所面臨之問題;其次分析本文之研究範圍。 第二章所論述者首先為「稅務行政之特質對於申報義務產生之影響」,因人民納稅與否將影響國家能否繼續存在,故稅捐與其他法領域相較,租稅之相關特質會影響租稅之立法方向和稅法之解釋適用,故首先先以租稅本身之特質,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於處理稅務案件時,因稅務行政本身之特性而遭遇哪些困難為出發。又為了使國家擁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國家必須對所有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徵稅,而當國家必須依職權對於稅捐之基礎事實一一調查時,勢必因無法清楚掌握稅捐構成要件事實,造成其舉證上之困難,為免於因

國家稽徵能力之不足,成為納稅人逃稅之漏洞,因此,乃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 第二章其次所探討之「稅捐稽徵應考量的諸多基本原則」,係由憲法及稅法基本原則所組成。蓋憲法為國家基本價值之體現,稅法之制定自不能脫離憲法之基本價值而存在;此外,稅法本身亦有其特殊之原理原則,稅法條文同樣需考量自身之特殊性,而本文論述之協力義務即是基於稅捐之特殊性而產生,因此,在為協力義務之體系設計時,除要使稽徵機關具稽徵可能性外,更要兼具不讓稽徵機關違背憲法所要求的諸項基本原則。 第三章以「申報義務的法律體系」為核心,首先討論協力義務係屬稅法中的

何種義務以及其性質,而由於納稅義務人因稽徵程序的階段不同,所應承擔之協力義務類型將會有所差異,因此將現行稅法中主要之協力義務類型,分別歸納簡介之,但觀察眾多協力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均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資料是否屬實,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乃以申報協力義務為主。故特別針對申報協力義務,將現行稅法中之申報類型、效力及違反申報應承擔之法律效果為一介紹,由此探討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制度中遭受哪些不利益。 第四章則以我國對於提昇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所做之努力為起點,稅捐稽徵機關致力於簡化申報方式,欲使納稅義務人感受稅捐機關在稅政改革方面之用心,進而自願申報課稅資料;雖簡

化申報方式使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能花費較少之時間完成申報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實際應承擔之義務,以及申報體系本身之缺失並未改善,故稅捐稽徵機關所做之努力,無法真正使納稅義務人自願為申報義務。因此,本文認為關於申報制度耗費成本,及無法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二缺失應分別觀察,就耗費成本部分,於合併觀察程序與實體規定後,得選擇一最適當的部分免申報模式;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部分,則應由納稅人權利本位,重新思考整體申報制度,及建構相關以保護納稅人基本權為中心之配套措施等方式,提升納稅人自動誠實申報之意願。 第五章就以保障納稅人權利,而擁有傲人課稅成效之美國稅制為中心,先就美國建構

申報制度之背景為一概要介紹,以及美國基於此種背景所設計之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為何;此外,為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內地稅局更加以保護納稅人之資訊隱私權、接近租稅行政程序之機會以及採納所得平均法,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知悉即使在申報課稅資料後,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不會因此即喪失。其次由美國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照我國納稅人於申報制中所受之侵害,擬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將來相關法規修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