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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各類所得扣繳及補充保費-執行業務篇 - 振群會計師事務所也說明:(1)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 ... 所得稅各類扣繳(單次給付> 20,000元) :10%; 補充保險費率 (單次給付≧ 20,000元) :1.91% ... 【所得稅法第114條】。 健保局:.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所得稅法稿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紀俊臣、黃義盛所指導 劉秋香的 所得稅免稅條款之研究:法制觀點 (2013),提出因為有 免稅條款、免稅所得、租稅公平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稿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報稅小撇步/稿費版稅與鐘點費單年超過18萬元要課稅則補充: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若單年在1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稿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稿費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所得稅免稅條款之研究:法制觀點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稿費的問題,作者劉秋香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14年研擬實施分類所得稅時,已存在身分或職業之免稅,歷經近百年,於2011年取消最為人所詬病之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稅規定,為我國所得稅改革之重要里程碑。所得稅實施百年的今天,本研究回顧我國所得稅免稅條款之發展歷程及提出未來改革之建議。本研究主要是針對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條款為範圍,以文獻分析法及法制研究法,探討所得稅免稅所得的演變、各款免稅所得與租稅公平之關係及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恢復課稅之配套措施。所得稅法第4條所列24款所得中,除已刪除之4個款項外,建議維持免稅規定的有12項,例如傷害或死亡損害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機關或團體符合規定之所得、

研究考察補助、外交官及領事官等職務上之所得、國外合作薪資、國際航運互惠、給付國外權利金及技術合作報酬、國外金融機構利息所得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有事業所得等;刪除免稅規定的有6項,主要為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等、稿費、試務人員工作費、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及強制性儲蓄存款利息;就現行規定修正免稅範圍的計有2項,如保險給付及出售土地等財產之交易所得。經綜整研究及分析後得到以下之發現:一、 所得稅免稅機制雖有違租稅公平,仍有其必要。二、 所得稅免稅機制所推行之政策係漸進的。三、 所得稅法免稅條款與其他法律之所得免稅條款規定應予以整合。四、 軍教恢復課稅

之配套措施,對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衍生不少問題。五、 所得稅免稅所得的合理性。六、所得稅免稅條款之各款免稅所得範圍有逐步縮小的現象。本研究建議:一、 所得稅免稅法制係事涉平等權憲政原則,宜由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和調整。二、所得稅免稅法制之立法經驗可供財稅主管機關研擬其他免稅機制之重要參考。三、所得稅免稅機制宜由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移至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機制之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