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各類所得更正 - Pisani也說明:1521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如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會計學系碩士班 黃美祝博士所指導 陸雪芳的 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向及相關影響因素之探討 (2013),提出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免填發憑單、無紙化、行為意向、分析層級程序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林嘉鴻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扣繳、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違反扣繳義務、就源扣繳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扣繳憑單是什麼?3分鐘帶您深入了解!則補充:扣繳憑單 是依據您薪資收入來向政府報稅的單據,不僅可以用它來繳納稅金,也可以證明當年度的所得收入,收入越高報稅金額也會越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向及相關影響因素之探討

為了解決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作者陸雪芳 這樣論述:

政府新推之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其適用範圍及條件均有明文規定,在免填發各式憑單的納稅義務人如仍要求填發或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作為取得所得資料的管道之情形下,對扣繳單位或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異原地踏步,政府推行無紙化政策的效果及嘉惠扣繳單位、納稅義務人的美意,亦將有所影響。本研究經由文獻分析並彙整專家意見,形成「影響納稅義務人採行免填發憑單行為因素問卷」及建構設計本研究另一份分析層級程序法所需層級架構之「影響扣繳單位採行免填發憑單關鍵因素問卷」,用以瞭解一般納稅義務人對於採行免填發憑單的行為意向,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及扣繳單位專家意見對於影響因素適切性與相對重要性之觀點。研究範圍為新北市

人口密集度最高之永和區及中和區納稅義務人及扣繳單位,共計回收受測樣本納稅義務人有效問卷220份、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等有效問卷21份。研究結果發現,相對優勢、認知易用性、相容性三個構面變項因素之成本因素、便利因素及個別認知因素對納稅義務人採行免填發憑單行為意圖有正向的影響效果。本研究另以分析層級程序法求得影響扣繳單位實施免填發憑單關鍵因素構面之相對權重,依權重值排序,影響關鍵因素構面排序為:資訊安全因素(26.15%) 、法令制度因素 (25.73%) 、個別認知因素 (21.79%) 、便利因素(13.92%) 、成本因素(12.40%) 。經由分析結果進行相關討論,提出管理實務上的建議作為參

考,本研究建議:一、強化稅務行政作業減少依從成本。二、 加強所得交查及重複審核功能確保所得資料品質及完整性。三、降低免填發憑單的複雜性提昇「認知易用性」。四、增加免填發憑單的「相容性」以提高納稅義務人的採用意願。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所得稅法上扣繳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得稅扣繳憑單申請的問題,作者林嘉鴻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設有就源扣繳制度,並賦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此項扣繳義務,目的在使國家得即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然而,扣繳義務可以說是無償的義務。在沒有相對等利益情況下,卻必須負擔與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為相同的漏稅罰有償責任,如此非對價的法律關係,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國家賦予人民扣繳義務是否具正當性?又扣繳義務人以私人身份介入國家行政事務,其所執行的扣繳法律關係究竟應為私法性質或公法之性質?又其是基於何法律地位執行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主體究應為執行扣繳義務的行為人?或所得給付的機關、團體或事業本身?此外,如扣繳之稅款數額不足而為補繳時,其向納稅義務人

所為之追償,性質又如何?另外,現行所得稅法罰則,對於扣繳義務違反處罰方向是否有「輕為重罰,重為輕罰」的倒置情形?雖然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三號解釋,針對扣繳義務違反的課責對象、扣繳義務正當性及扣繳義務違反處罰之合憲性作出部分合憲解釋,但仍有多位學者與大法官就該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本研究係參酌各國稅法與我國稅法關於所得扣繳制度,進行法律結構的相互比較。並蒐集國內外文獻及綜合實務與學說看法,分析現行扣繳制度主體,解決目前模糊不清定義。再來,則是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的各式態樣行為,評估對國庫稅收的影響性,並進而探討我國現行所得法處罰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制度的罰則,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之

情形。本文認為,扣繳義務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確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然而扣繳義務人雖有負擔扣繳義務之責,但不必因此承擔財產權減損之特別義務,且納稅義務人之經濟活動不一定是必然獲取利益,不應無償從事扣繳義務。若賦予公法上之協力義務為無償,則不應要求過高之注意義務。另外,扣繳義務人應由具有「雇主」身分且以組織之形態進行營業活動而給付薪資所得者擔任較為適當。由於,納稅義務人才是真正之稅捐債務人,扣繳義務人注意義務程度應異於納稅義務人,現行法令對扣繳義務違反以漏稅罰處分有違比例原則,且處罰條文內容有「輕為重罰,重為輕罰」的情形,應考慮是否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