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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徐陌寫的 2022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收錄房地合一2.0相關條文)(九版) 和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的 2022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二十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說明:以房屋、土地供繳稅擔保,可申請按時價認定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 ... 變更飲料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天氣炎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葉文娟的 我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問題之探討-從憲法上納稅義務與稅法基本原則析論 (2015),提出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屋稅、宗教醫療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慈善救濟事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蕭文生所指導 謝孟妙的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退稅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協力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違法課稅處分、土地稅法第39條、退稅、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免徵、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解答。

最後網站自家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營業用得全數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則補充:【函令內容】.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收錄房地合一2.0相關條文)(九版)

為了解決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問題,作者徐陌 這樣論述:

  ★精選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共29種法規彙整!     【本書適用】   這本《不動產經紀人搶分小法典》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簡介】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考試內容不算困難,證照入手後每月約可多4~8千元薪資,算是高CP值的證照。且不動產業多數職缺不受學歷背景限制,房仲業也樂於聘用各學經歷背景的人才,因此不動產從業人員取得證照來證明自己的專業性,在博得客戶信賴方面尤為必要

。     【本書優勢】   .房地合一2.0通過了,要怎麼掌握最新規定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不動產經紀人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會高分?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收錄最新條文,由作者根據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民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四大類共29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最新重要修法條文」使用特殊元件表示,方

便讀者掌握。再搭配本社出版的《不動產經紀人套書》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收錄105~11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並由作者親自研究後,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

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隨身書此尺寸攜帶方便,可隨時翻閱,活用零碎時間。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一書在手不怕錯失重點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土地法(110.12.08)   (1)依釋字第763號解釋,土地法第219條(下稱前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

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     (2)為符合本解釋意旨,於請求權時效內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之要求,爰於第219-1條第1項明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前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者,因該等情形已未符合前條第1項所定收回土地之要件,為避免續行通知及公告使用情形,造成民眾

困擾,爰規定應定期通知及公告至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第219-1條)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本次係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爰修正本規則第9條規定。(第9條)     3.土地稅法(110.06.23)   (1)依第779號解釋意旨,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其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之授權規定。(第39條)     (2)修正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及信託土地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第28-2、31-1條)     (3)配合拍賣土地執行機關權責調整,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另配合該分署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第30、51、53條)     (4)配合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已由免徵修正為不課徵,刪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相關規定。(第30-1條)     (5)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刪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第34-1條)

    (6)刪除地價稅原定「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及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之規定,統一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及開徵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第40~44條)     (7)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財政部定之。(第58條)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林英樺   國文:62分   民法概要:79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1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4分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72分     從模仿學習起手 快速掌握答題技巧   起初未有任何概念時,以了解法條的意義為優先,對於法條有認識後再開始練習選擇題,批改後要了解錯的原因與

內容是件相當重要的事。從練習中,我發現題目的概念都是相似的,只是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當了解了法條的概念,相對地題目不管如何改變,相信都能回答正確;但如果未把錯誤的題目與概念釐清,答案將一錯再錯。     再者,對於申論題,我認為是從模仿學習開始,尤其是非本科系的學生,因為本身並沒有答題的架構和概念,所以我從模仿抄寫擬答開始,並結合老師給予學生的架構內容進行答題,簡單的事情重複做,經過多次的練習,便會開始熟悉答題方式與寫作技巧,久而久之碰到題目,便能在腦袋中浮現答題的架構;也是因為努力的練習,讓我在國考的申論題中,獲得不錯的成績。     對於整理講義與筆記,一開始我會以老師課程的筆記為主,進而

開始延伸筆記內容,過程中能加強自己的印象,且筆記也會更加完整。並搭配講義閱讀,多次複習以對內容融會貫通,達到更好的學習成效。     分享各科準備技巧   【民法概要|申33、測46】老師課堂上畫的架構圖相當重要,也是答題的關鍵,架構圖是法條中精華的濃縮,若能將這些重點法條完全熟讀,相對地答題也會較輕鬆。民法的法條相對於其他的科目,使用的字眼較為艱深,不易理解,考生有時會選擇放棄此科目,但我認為千萬不能放棄本科,法條看似很多,但考試的重點通常會落在特定法條,題目重複練習便會發現考試的重點。此外,老師上課補充的憲法內容,對於申論題也可達到加分效果,務必熟讀,才能奪取佳績。     【土地法與土地

相關稅法概要|申32、測40】本科有許多相似的法條,看似內容相近但條號不同,所出現的考題類似,答案卻截然不同。所以在讀土地法時,我認為要將相似的法條歸類、比較,找出彼此間的共通點與相異點,並加深對法條的印象,對答題時會有很大的幫助。經過不斷地練習考題,也會讓自己的功力倍增,練習的過程中,可知道相似法條出現在同一題目時,老師的命題方式為何?更能夠掌握考試重點。此外,土地法與民法一樣,若想讓自己於申論題獲得更高的成績,不妨結合憲法內容作為開端,使閱卷老師看到您的答案,眼睛為之一亮。     【不動產估價概要|申39、測42】老師經常說本科是背多分。是的,我認為本科的不二法門就是努力的將法條熟記,勤

練題目,久而久之答題速度也會相當快速,至於計算題的部分,歷屆考題的考法相似,可從中歸納計算題的命題走向,面對計算題便能迎刃而解。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申44、測40】本科的法條較為冗長,需花較多的時間記憶。但老師於課程中總會教學生以關鍵字或口訣的方式背誦,使學習起來較為輕鬆,也令本科成為提高分數的關鍵。此外,經紀法規這本書,老師很用心地編輯,相關的申論題或補充資料於書本皆可見,學生於讀書時,不妨可以多看看補充資料,使申論題得以一一破解。慶幸當時自己有認真看相關的補充資料,於經紀法規的第二題拿下「25分」滿分的佳績。     【國文|62分】國文需平日養成閱讀習慣,多留意名言佳句,

並應用於題目。

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1018民視+中視 遏止炒房囤房 持6戶以上 北市府擬調漲房屋稅率至4.8%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yhjNz0mRmtI

【民視/徐紹芸、李建緯 台北報導】

新聞網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9A17F09M1

全台空屋高達86萬戶,這回台北市長柯文哲是鐵了心要「逼空屋入市」,在市議會施政報告上宣布,北市府研擬的囤房稅,針對持有戶數越多的,房屋稅率就越高,最高稅率也從目前3.6%提高到4.8%,不過同一時間,單一且自住的房屋稅率將從1%降低到0.6%,預估將有20萬戶受惠。

柯文哲指出,「空屋的持有成本,並沒有因為你持有的越多,而有越多的代價,那我們認為這不合理。為什麼呢?因為3戶以內都算自住的,你又沒有3個身體,怎麼會要3戶咧?」

談到房屋稅,就連台北市長柯文哲都直呼不合理,加上全台空屋高達86萬戶,想遏止炒房、囤房,北市府打算下重手。

柯文哲表示,「我認為啦,如果房屋是拿來住的,它是民生必需品,可是如果你有十幾間房子,你在當包租公,我們認為那應該是商品了。」

財政局長陳家蓁說明「超過(戶數)的部分,我們就希望採累進(稅率),第6戶以上是3.6%以上。」

依財政局公布方案來看,持有戶數越多,稅率級距越大,對比現行房屋稅,持有3戶內都算自住,稅率1.2%,3戶以上每戶課3.6%,但未來新制,持有2到3戶,稅率將提高到1.5%至2.4%;4到5戶則是2.4%到3.6%,持有6戶以上,稅率一口氣提高到4.8%,拉大稅率級距,要降低空屋率,職業包租公首當其衝。

房地產專家/陳泰源 表示:「我覺得一定會造成壓力,賣方他會把這個稅的持有成本轉嫁到房客身上之類的,如果他是要出租的。」

除了祭出鐵腕打空屋,自住族也有福,因為單一且自住的房屋稅率,將從目前1%降到0.6%,減輕自住負擔,預估台北市有20萬戶受惠,不過北市研擬的房屋稅新制何時上路?還得跟財政部溝通討論。

【中視/謝佑昀、陳子芬 台北報導】

台北市寸土寸金,為了預防炒房、囤房,北市府強調,明年持有房地產超過6戶以上,房屋稅率將從3.6%調高至4.8%。

變更後,如果是自用住宅,房屋稅降到至0.6%,其他稅率增加2戶,以1.2%為標準累進,6戶以上則是4.8%。

以房東有6戶市值1500萬的房子,每戶現值100萬元計算,原房屋稅14.4萬元增加到18萬差了3.6萬,如果這些房通通拿來出租,對房東來說可能九牛一毛,但極有可能反映在租金上。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短期對房東漲房租有影響,但長期對供需法則,如果房東他覺得房子租不掉的話,最後他還是得回歸市場面降租,但是變成房東他獲利會變少。」

北市府打房出奇招,不只降低單一自住稅額還提高6戶大地主房屋稅,防止炒房囤房儘管是美意,但如果沒有相關配套最後恐怕變相讓向金變高,最後苦的還是民眾。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0/191018-6-48.html

我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問題之探討-從憲法上納稅義務與稅法基本原則析論

為了解決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問題,作者葉文娟 這樣論述:

大多數國家之財產稅均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用以支應公共財、興建地方基礎設施及提供地方福利與經濟發展等需要。但,中央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標,又1以稅式支出方式將應徵之稅捐直接予以減免,致使稅基受侵蝕,進而造成稅款的流失。其中又以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之減免,除造成地方財政流失,又引起層出不窮之行政爭訟案件,耗費不少人力及財力。其減免歷程及爭議如下:一、民國75年醫療法實施前,由內政部登記設立之「宗教附設醫院」財政部64年解釋函-宗教附設醫院-係屬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2年表示-75年醫療法實施後宗教附設醫院依規定均須改制為醫療財團法人故變成單獨成立之財團法人-84年健保實

施後已降低「慈善救濟」性質-補徵最近5年房屋稅二、民國75年醫療法實施後,由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宗教醫療財團法人-依醫療法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係單獨成立之財團法人,非屬內政部登記設立之「宗教附設醫院」-課徵房屋稅三、101年財政部與衛生署、內政部共同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民國102年(含)以後-所有宗教醫療財團法人符合前揭基準-免徵房屋稅因前述徵納雙方在法律條文認知上的差異,衍生眾多稅務上爭議及其後續層出不窮的行政訴訟問題,故本人葉文娟遂提出「我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問題之探討-從憲法上納稅義務與稅法

基本原則析論」一文,試圖就憲法秩序下之納稅義務、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之建構、租稅基本原則,分析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房屋稅減免之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適法性,並以本文之房屋稅租稅減免爭訟案件判決作探討,分析其房屋稅免稅是否合理、公平,並建議相關部會應確立慈善救濟事業之主管機關、審認要件及訂定客觀合理的認定基準,及提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應有的修法方向,期能使:1.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爭訟案件依法有據,俾符合租稅法定主義。2.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規定具合理性,俾符合租稅公平正義。3.避免侵蝕地方稅稅基,增益庫收。

2022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二十版)

為了解決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完整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彙整!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的法規有逐條收錄嗎?   A:本書彙整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100%逐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適用於以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6月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1

1月考)。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二十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涉及

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稅法(110.06.23)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一、刪除地價稅按期徵收及納稅義務基準

日之規定。     二、修正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處及超過同條第一項規定之面積限制,未擇定時之適用原則。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超過限制之適用原則。     三、刪除土地所有權人須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之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有計算錯誤情形,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刪除被徵收之土地,二年內重購土地得申請

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刪除須檢附相關文件規定。並增訂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申請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110.04.23)   一、修(增)訂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規定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四、明定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     五、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六、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

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七、明訂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成本費用核定方式,並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一、規

範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作業包括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並明定可提出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對象、應附文件、繳費方式、後續登記處理程序及登記案件電子檔案保存之規定。     二、為推廣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等措施,修正申請登記之當事人、申請預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及申請塗銷預告登記之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得免親自到場之規定。     三、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修正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之產權登記程序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一、增訂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及該用地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

,得免受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規定。並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修正相關規定。     二、增訂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前之程序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110.05.28)   一、簡化協調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二、提高容積獎勵: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

共安全者,容積獎勵上限為各該建築基地1.3倍原建築容積,且不得再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10.04.26)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捐贈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或交付,或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者,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有關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規定。     二、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增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

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估價方式。     三、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地政士上榜生:陳怡禎   國文:67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58分   土地法規:62分   土地稅法規:73分   土地登記實務:80分     建築系跨考地政士,善用口訣半年上榜   本科為建築系,大學畢業後首先投入建築師考試,於年後剛好銜接地政士上課檔期,於是在三民補習班的蔡老師與家人鼓勵下報名了地政士班。當初報名原因是為了多學習一項專業,跨領域從事相關產業,增加自己的專業技能,而從12月底至隔年6月考試為期半年之全職備考過程。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1.初期配合老師上課,反覆複習及預習民法課程(應至少3-5遍),掌握每個章節都要確實明白。   2.整理上課體系圖筆記,練習申論時應時常拿出筆記對照架構。   3.大量練習申論題,記住法條(考試答題必寫)並找出各法條之關聯性可以用很活而不死背的方式練習民法。   4.製作自己的考場體系圖做為讀書時的架構索引。   5.信託法及親屬繼承編每年幾乎各一題,考前加強這兩部份(全背),再配合總則、債編、物權編以重點考點的部分讀。     【土地法規】   1.我習慣配合老師的上課方式,以主題式的方式整理土地法規之重點,進而比較各主題之異同。

  2.針對重點整理架構:事由(如區徵之原因)、程序(如區徵之申請文件和禁止時間)、完成後效力(如權利義務變動)、撤銷或廢止(如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之影響)。   3.申論答題時應寫出重點法條,及適時寫出大法官釋字或是學者見解之比較,增加答題之豐富度,和一般考生的答題下較能明顯拿到高分。   4.地政士法全背(考一題且應拿20分上下),以保障其他題之失誤。     【土地登記實務】   1.針對四大重點整理架構:人(主體)、事(客體)、時(申請程序)、物(申請文件)且同時得為申論答題架構。   2.這科應該是相對背誦部分較多之科目,我會找出各條文關鍵字加以發明口訣背誦。其中分為測量(考一題)及登

記(考三題),而其中以登記之部分為投資報酬率較高,若時間緊迫應將重點著重於登記之部分。   3.平時練習申論時做到精準下標題,由於此科內容龐大,其實只要平時有練習,考前最後衝刺時特別加強記得各題型之大標子標及小標就已足夠(配上法條更佳)。     【土地稅法規】   1.找出各條文關鍵字並發明既好又有趣的口訣背誦。   2.製作結構稅率表。總共9種稅,其中可分為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免稅或優惠稅率的辦法、準備的文件、申請的期限、處罰方式。整理成表格以便對照每種稅法的異同,也方便日後記憶衰退時快速找到重點。   3.申論答題時得用憲法(如第143條)或課稅目的做為破題。稅法的作答要點

應著重於答題架構完整、稅率表達清楚、以及把握計算題。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2】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張學員   國文:54分   民法概要:51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8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75分   土地法與土地稅相關法規:68分     年近50歲,4個月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當一位在職考生,準備國考其實有點累人,白天要工作,家裡又有三個孩子的中年老爸來說,除了上了年紀腦袋記憶力退化外,工作上的事有時很忙, 下班後又得忙孩子和家裡瑣碎的雜事,如何想辦法擠出時間看書,是最大的挑戰。特別是三位孩子又是不同的學習階段,分別是高三、國三和小三,每天放學後的補習和才藝,讓下班後的我

幾乎就成為計程車司機了,一下子去接老大下課,一下子要接老二去補習,然後再去接學才藝的老三。除了每天晚上10點過後,全家梳洗完畢後,高三學測生和國三會考生,開始要坐在書桌前讀書時,老爸終於可以安安靜靜地坐下來看個二小時的書。 而早上提早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起床,在早晨最安靜的時間,把前一天晚上整理的筆記,上班前再看一下加深印象,也成了習慣,效果加倍。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這二科特別是「不動產估價概要」,一開始也是先買了參考書籍自己看,但發現高中大學讀文組的我,對數字的東西有莫名的恐懼,本身又不是從事不動產相關行業,在這二門和不動產行業比較相關

的考科上,好像光自己看書是不夠的。於是上網看了一些輔考中心的介紹短片,並比較不同參考書的編排方式,覺得蔡老師的不動產估價概要和林強老師的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課程,講解過程簡單扼要,課程時間也不長,先花點時間把雲端課程聽一次CP值應該很高,果然誠如二位老師所言,這二科是效益比極高的大補丸,和其他二科相比,法規條文不多,考古題重複出現的比率極高,值得先把這二科搞定。蔡老師說的,考試前要把選擇考古題,至少作27次,我大概作了7次吧,因為我覺得最後都記起來了所以就沒再繼續練習,而相關的記憶口訣也很好用,真的像蔡老師所說,邊跑步或去爬山時,把相關的口訣抄在小紙條上,重複背誦最後自然就很熟練了。至於蔡老師沒

編到的部分,自己也嘗試用這個方式自己去編口訣,效果還不錯。     有關「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這一科,有很多容易混淆的地方,像有關廣告行銷的部分,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大廈管理條例,通通都有提到。罰則的部分更是混亂,透過林強老師的講解,可以先行理解一些脈絡,有助於後面條文的背誦與釐清。所以我蠻推薦在邊讀參考書時,搭配二位老師的講解。     【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   民法概要的部分,我覺得真的是一大挑戰,雖然命題範圍比地政士命題內容少,但一千多條條文,真的只能擇考古題考過的條文看看就好,申論題就至少可以寫出些東西,選擇題的話難度真的不低,每個答案看起來都

對,也每個答案看起來都不對。反正讀民法就當看閒書一樣,很多條文和我們生活其實是息息相關,多看幾次增加自己的法學常識其實是相當不錯。至於土地法和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這次的選擇題幾乎全對。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退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房屋稅 變更 自用住宅的問題,作者謝孟妙 這樣論述:

本文就土地增值稅租稅優惠有關免徵、不課徵、減徵、重購退稅等減免方式中,擇定非由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且爭議較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主題,探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即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中心,探討其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退稅相關問題及退稅途逕。其造成違法課稅處分之原因即應免徵而未免徵致應退還稅款之爭議者多,簡言之,最大爭議為系爭土地以何時點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凡能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定要件必為:以徵收方式取得、未來將以徵收方式取得或將來可能以徵收方式取得者為限。本文主題係違法有效之課稅處分,需先突破存續力、撤銷違法課稅

處分始有退稅問題及相關退稅途逕之探討。將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退稅途徑之探討,雖三者間法定構成要件各有不同、適用要件互異、權利性質不同,然皆可作為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退稅途逕。惟進行審查時,有無可能產生其適用上之衝突或競合之關係,係三者間重要之比較事項。 上述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實體面)、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程序面)等與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課稅處分退稅之相關規定加以探討後,就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而言,稅捐稽徵機關應否主動辦理查核移轉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99年5月7日行政院廢止

87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871977607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一事,然未修法前仍應以查核之事實是否該當法定構成要件為免徵之依據,廢止行政規則並不影響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之法律效果。另就當事人有無協力義務及主動性、被動性協力義務之爭議,報請財政部解釋前,部分稽徵機關認為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認當事人有協力義務,上述87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871977607號函之「主動辦理」應予限縮,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不可歸責於政府)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退稅案件仍以5年為限。然本文不贊同之理由係因程序參與雖

有助於當事人之權利保護,惟對於參與義務之基本理論及參與義務人之法律地位未明確認知前,不宜輕言當事人有協力義務,且個別作用法、個別申辦事項或本文主題有無協力義務,協力義務為何,稅法之下協力義務並非一空泛之名詞,應具體化,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此一前題若不先釐清則無法逕予論斷其協力義務,以本文所涉之問題為說明,如屬共同申報或單獨申報移轉依土地稅法第49條之規定,當事人宜有主動式之協力義務,但仍與自用住宅用地、農業用地訂有法定不變期間及應檢附證件之協力義務有別;另若屬拍賣案件應無協力義務。 98年1月21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後,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退稅之問題激增,以法院拍賣

案件及移轉時未主動辦理之案件居多,使得原已複雜之課稅問題更形凸顯。以本文主題為例,其違法課稅處分退稅請求權時效之影響為: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退稅問題於修正前係5年以上之申請退稅案,不予退還之問題;修正後以能否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分別適用第1或第2項規定,其所衍生之主動辦理或有關協力義務之爭議,已造成稽徵實務工作之困擾。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之職權撤銷、程序重開為退稅途徑之探討者,其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並無時效之限制且可用於補退稅案件,其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2項於適用上有其差異;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之事由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然課稅處分非具

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實務上如要援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3款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最常見且屬最具可行性,惟實務上並未真正援引適用。 綜上,本文主題研究之結果,亦可適用於其他稅目之其他類型申請案件。惟仍應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等行政爭訟程序,未獲救濟,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等特殊之救濟途逕,故應有所限制,以維法安定性及正確性之衡平。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雖明訂「免徵」惟其意涵係「不課徵」,是以根本之問題在於修法。又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

2項因適用上仍有疑義,尚無法有效解決稅捐稽徵機關之實務問題。本文之研究以納稅義務人基本權益保障考量,希望錯誤或違法課稅處分均能重啟核課程序,以正確核課並依法負擔應納之稅捐。最後提出相關之檢討與建議,以供法制改革、修法及處理相關爭議問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