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建物未保存登記貸款如何辦?房屋稅籍如何申請? - 王代書事務所也說明:建物未保存登記(房屋稅籍)是什麼意思?建物未保存登記,意思是建築物沒有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也就是所有權人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至於土地也不一定是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哲睿的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2021),提出房屋保存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先承買權、物權、《土地法》第73條之1、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林君達的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建物、不動產、拆屋還地、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保存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買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例如:違章建築)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 ...則補充:小美為K市K路38地號之土地地主,並於其上建有一棟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子,後該房子於98年間出售予小明,土地則於100年間出售於小東,小東為確保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保存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劉哲睿 這樣論述: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研究,已有很多法界的人士對其他《土地法》暨其他相關法條做相當之探討以及研究(如《土地法》第34之1條、104條、10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有所研究,但是對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的研究仍鮮少去探討,故本論文將針對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進行相關探討。於本論文前段部分先闡明何為優先承買權,其後再針對優先承買權之性質為何(物權性質及/或債權性質)做一部分的闡述,並將不同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所產生之不同法律效果作概括說明。進而,本論文將再針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其中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

承、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其次序有其先買權。但先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先買權視為放棄。」)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再以司法實務上已經於判決中發生的爭議為對象,說明本條在解釋適用時可能的問題,並從其中提出數點於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作探討。其後,本論文將再以這些問題為基礎,除了討論本條的存廢問題之外,並提出「列冊管理時間建議縮短」、「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建議應及於公開標售之不動產全部」以及「優先承買權之優先次序建議以對於土地之權利比率大小定之」等修法建議,最後提出結論。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為了解決房屋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林君達 這樣論述:

自古以來,土地或稱作地盤,是生物得以延續生存的重要命脈,為了爭奪生存空間,生物更為此而大打出手;人類亦是如此,在尚未出現建物之前,原始人類就會為了土地大動干戈,進入到現代社會,科技成熟,建物成為了除土地之外,被人類所重視的生存空間與屏障,因此,不動產的定義,已經從最初的土地開始擴張,擴及了建物,甚至是鐵軌等等具有經濟價值且長時間附著於土地上的物品 。建物的出現,使人類的生活更加安全,而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建物的樣態越來越多,經濟價值也不斷提升,人類對於土地的利用型態,不斷的突破,這也使得人類開始重視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因為建物的使用,必然會涵蓋土地的使用,而土地與建物兩者間的關係,可能是相

輔相成的,能促進人類生活福祉,兩者間亦可能是產生衝突,互相減損彼此的經濟價值,因此,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是一門除了法律專業之外,亦必須考量到經濟價值與外部效果的複雜性問題。本文將藉由法政策的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之間的爭議問題,並從法條與過往的判決中,探詢尚未取得共識之見解,並從中發覺尚未被關注之問題,進而提供促進土地與建物之間能活化利用之法政策,已達成調和土地與建物之間和諧關係之目標,隨著時代的變遷,不動產經濟價值逐年提升,這將會是人們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