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啓圳,陳尚宏寫的 NG土地開發即刻救援:土地買賣真實案例分享 和小野的 走路・回家【隨書贈:手繪台灣國家級綠道書衣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你的房子不是你的~地上權、使用權 - 太平洋房屋也說明:至於近年在中南部較常見的「使用權」,權限要再低一階,等於屋主絲毫沒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在銀行貸款講究抵押擔保的觀念下,買家只是租屋人,在形式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今周刊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高階公共政策碩士班 張道義所指導 但唐忠的 新北市簡易都更政策與制度之研究 (2017),提出房子沒有土地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簡易都更、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基地面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子沒有土地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心買房陷阱!搞清楚所有權、地上權、使用權三種類型住宅則補充:這篇文章帶你搞清楚「所有權」、「地上權」及「使用權」三種權利類型的房屋,小心買到只有地上權或使用權的住宅,房子跟土地不是你的,未來有資金需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子沒有土地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NG土地開發即刻救援:土地買賣真實案例分享

為了解決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作者王啓圳,陳尚宏 這樣論述:

  給從業人員、買地自建、蓋民宿及買賣土地有興趣者的優質入門書   土地開發的眉角你都了解嗎?   看似完美的地可能因為法規、使用限制而進退兩難。   從實際案例故事,看建築師如何化險為夷,   並學習土地買賣時需要的基本概念。   待機會來臨,即能做出漂亮決定,擁有夢想土地。   每一塊土地皆是睡美人,都在等待一位眼光卓越、勇於開創新局的王子,將她從深深的睡眠當中溫柔地喚起,共創美好的未來……。   一樁土地開發案件、工業用地案件、農地用地案件、國有土地讓售案件等,經手處理的時間都是十二個月起跳,如果你能在前期就注意到每個小細節、各個環環相扣的後續效應,必定會為自己

或業主帶來更大的效益。   「有土斯有財」許多人夢想自己能擁有一塊地,蓋間理想中的房子。本書分享了許多精采絕倫、刀光劍影的土地買賣過程,讓讀者在閱讀故事時,順便建立起在土地買賣時需要的基本概念。自己多少懂一些,當緣分來臨時,就能氣定神閒、有把握地做出最好的判斷。  

房子沒有土地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新北市簡易都更政策與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作者但唐忠 這樣論述:

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推動轄區內多達62萬戶屋齡在30年以上老房子辦理都更重建,以增加民眾居住安全、生活品質及改善消防救災環境,故推動簡易都更政策,冀望透過簡化原本繁雜的都更審議程序,同時提供適當容積獎勵,積極提供有意參與改建者另一種簡捷的重建途徑。研究發現,自2013年8月開辦以來,已有8件循簡易都更途徑申辦重建,從前5件成功案例觀察出幾個共同點,第一是均為住宅區,1.5倍的容積上限,對商業區沒有誘因;第二是新建大樓設有電梯及無障礙設備,符合年長者對住屋品質的身理需求;第三是重建工程不再遙不可期,對於亟需參加老屋重建的年長者而言,真正的誘因不是較高的容積獎勵,也不是稅賦減免優惠,而是符合他們已無

太多等待時間的簡易重建;第四是即便合建商會因為有限的容積獎勵而壓縮獲利空間,但換算節省出來的時間整合成本後,依舊有利可圖,更可藉由手中成功案件說服其他待重建社區,進一步創造可長可久的連續獲利;第五是合建商並沒有爭取20%的最大建築獎勵容積上限。

走路・回家【隨書贈:手繪台灣國家級綠道書衣地圖】

為了解決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作者小野 這樣論述:

|小野寫作半世紀巔峰力作|   活在山岳之島的我們,生來屬於山脈、屬於森林。   循徑而行,路在哪裡,家就在哪裡。   ★【台灣第一位】斜槓國民作家×新浪潮電影推手×社會革新實踐者×體制外教育家,多元視角開啟自然書寫新頁   ★【生涯第一本】小野潛心15年最深情力作,首次以自傳體書寫歷史文化、地理生態及個人生命,剖析島嶼百年故事   ★【隨書贈】小野親簽印刷/插畫家湯舒皮手繪珍藏「島嶼尋路──台灣國家級綠道書衣地圖」   ★【山上見】獨家BONUS收錄「小野帶路走讀──三條新手路線輕鬆行」   召喚流浪與自由之魂,,   追尋安頓、療癒與愛的道路   寫作四十餘年,這一次,小野談

走路、談步道、談森林與大海,道出那些關於家也關於愛的故事。   本書著眼於小野的生命經驗,將步道結合心理治癒、歷史文化、生活哲思等面向,指引讀者以走路來追尋島國根源,也換來自己的身心安頓。   【本書以十篇關於山海的壯闊書寫構成】   /PART1/   十五年風起雲湧人生哲思   前五章為小野從二〇〇六年共同發起千里步道協會,至二〇二一年大疫之下的十五年私人日記。將一場串連全島、守護大地的革命運動,結合自身生命中的起伏跌宕。   /PART2/   三條屬於台灣的朝聖之路   後五章環繞「淡蘭古道」「樟之細路」「山海圳」三條國家級綠道,訴說台灣山徑古道的風光變貌,以及沿途感受的靈光與領

悟。   ◆淡蘭南路起點始於台北艋舺,是百年前茶商出發運貨的古徑,也是現代男女漫步於夏夜晚風的鬧熱街區。   ◆樟之細路從桃園蜿蜒至台中,途中有馬偕牧師走過的痕跡,有族群衝突與共榮的流轉,有關於石虎的童話臆想,也有客家文豪思慕的田園風景。   ◆山海圳是一條銜接台江內海、嘉南大圳及玉山的壯麗長路,帶我們從傳說中鯨魚終老的家園,走向住著帝雉、鋪滿杜鵑花瓣的東亞第一高峰。   家,不只是近在身畔的日常,家也可能是遙遠的朝聖與嚮往,深植於精神的原鄉。   當我們走路回家,我們也踏上了一段歷史,一個已然消逝或正在形塑的故事,一片等待發現、等待實踐的夢想之地。   「這是我的千里步道,一條條可以走

入山林,也可以走近海邊的步道,甚至可以自己用雙手做出來的真真實實的步道,也是我這輩子自我追尋和認同的道路,透過療癒、流浪、救贖、自由和覺醒的過程,一步一步走向了一個可以完全接受自己,一個更完整的人。」──小野   步道是情感的沉積物,相愛的長度;   是獨行沉思,也是一群人一起走路。   讓我們起身而走,探究未曾看過的母土風景,也回望未曾體會的內心悸動。 名人推薦   吳念真|導演   劉克襄|作家   謝金河|《今周刊》董事長   謝哲青|作家、旅行家   ──暖心推薦 (依首字筆畫排序)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房子沒有土地權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