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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法律 和凱信企管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江浣翠所指導 林采蓉的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2014),提出愛達司結紮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記名通報、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後同意、實證研究、公共衛生實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成人及繼續教育研究所 楊國德所指導 吳佩娟的 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研究 (1999),提出因為有 心智障礙、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成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愛達司結紮費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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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愛達司結紮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療 法律與生命倫理(上下)

為了解決愛達司結紮費用的問題,作者黃丁全 這樣論述:

本書全景式地展現了當今世界人們普遍關注、尤為媒體特別關注的醫療法律與倫理問題,資料豐富,視角開闊,古今中外兼收並蓄。共13章:1導論、2腦死論議、3死亡習題、4終末醫療、5器官移植、6人體試驗、7生育控制、8人工生殖、9複製生命、10基因技術、11變性手術、12同性婚姻、13愛滋病。 本書既立足於法學與其他學科的結合,又能深入淺出地解釋和引用大量科學技術、生物倫理的相關理論,結合時事新聞、著名案例,作者跟蹤國外立法、判例的不同發展階段,綜合性強,適於一般大眾與從事法學研究、醫療法律實務工作人員閱讀。 上冊 代序1 第一章導論 ——醫學與生命倫理 一、醫學的兩個面向 (一)

面向生命 (二)面向醫學 二、醫學的多元性 (一)巫醫的故事 (二)兩個科學屬性 三、醫學的人文精神 (一)概說人文主義 (二)醫學以人為本 (三)守護“愛”的醫學 (四)商業利益掛帥 四、醫學的主要職能 (一)生命的延長 (二)社會的複歸 五、審視科學的哲學 (一)概說兩種思維 (二)科技悲觀主義 (三)科技研究自由 (四)小結 六、關於生命倫理 (一)概說 (二)歷史回顧 (三)明確的定義 (四)“生”的現實論 (五)“死”的現實論 (六)倫理委員會 (七)基本原則的出現 七、人的核心價值 (一)概說 (二)關於人的尊嚴 (三)不同時代的定義 (四)人性尊嚴的特質 (五)人性尊嚴的損害 (

六)人的尊嚴的核心 八、基本倫理原則 (一)自主性原則 (二)生命價值原則 (三)有利無傷原則 (四)行善原則 (五)公平正義原則 (六)小結 九、結語 第二章腦死論議 ——死亡定義的轉變 一、死亡的問題性 二、如何定義死亡 (一)生物學上的死亡 (二)臨床上的死亡 (三)定義的不確定 (四)法律上的死亡 (五)反腦死的呼喊 三、死與生的區別 (一)死亡的過程 (二)生與死的交錯 四、判定精確化原則 五、腦死說的層次 (一)腦死說的直面 (二)全腦死說 (三)腦幹死說 (四)大腦死說 六、腦死之倫理性 七、不宜明文規定 八、腦死與死亡時點 九、腦死之診斷 (一)美國 (二)芬蘭 (三)挪威 (

四)瑞典 (五)丹麥 (六)瑞士 (七)奧地利 (八)德國 (九)英國 十、判定程式 (一)判定標準的演變 (二)哈佛大學判定標準(1968年) (三)明尼蘇達大學判定標準(1971年) (四)日本判定標準(1985年) (五)英國判定標準(1976年) (六)德國判定標準(1982年) (七)瑞士判定標準(1983年) (八)葡萄牙判定標準(1998年) (九)大陸判定標準(2002年) (十)臺灣地區判定標準 十一、判定醫師 十二、宣佈腦死亡 十三、腦死之誤診 (一)誤診之陷阱 (二)不同的腦幹病變 (三)誤判的三種形態 十四、腦死與尊嚴死 十五、腦死與器官移植 十六、腦死與植物狀態 (一

)植物狀態 (二)臨床診斷標準 (三)腦死與植物狀態 (四)治療義務 (五)復蘇可能 十七、結語 第三章死亡習題 ——有死亡權利嗎 一、死是生命的軸心 二、死亡觀的再飛躍 (一)再提死亡話題 (二)死亡學是顯學 三、能被管理的死亡 (一)安樂死 (二)自殺 (三)協助自殺 (四)醫助自殺 (五)可逆轉的死亡 四、有死亡的權利 (一)模糊的“死亡權” (二)從自殺的觀點而言 (三)自我決定的觀點 (四)協助自殺的觀點 (五)就道德權利觀點 (六)小結 五、再論安樂死 (一)古典意義的安樂死 (二)現代意義的安樂死 六、安樂死的類別 (一)自願的安樂死 (二)非自願的安樂死 (三)無意願的安樂死

(四)主動的安樂死 (五)被動的安樂死 (六)其他分類 七、安樂死的民意調查 八、斷種與安樂死 九、安樂死論的系譜 (一)生命神聖 (二)自我決定 (三)社會觀點 (四)滑坡理論 (五)醫學觀點 (六)其他觀點 (七)小結 十、安樂死在英國 十一、安樂死在美國 (一)安樂死立法運動 (二)延命拒絕權擴大 (三)加州自然死法案 (四)代行判斷之擬制 (五)統一末期病患權利法案 (六)醫助自殺的動向 (七)沃克訴奎爾案 (八)泰莉·夏佛案例 十二、安樂死在澳大利亞 十三、安樂死在荷蘭 十四、安樂死在比利時 十五、安樂死在瑞士 十六、安樂死在法國 十七、安樂死在日本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

)案例三 (四)案例四 (五)案例五 (六)案例六 十八、安樂死在以色列 十九、安樂死在回教世界 二十、植物人與安樂死 (一)誰有權剝奪生命 (二)植物人是活人 二十一、實行程式 二十二、重殘新生兒與安樂死 (一)問題所在 (二)幾個不同的觀點 (三)幾個案例 (四)問題解決的方向 (五)延命治療的中止 (六)早產兒 二十三、終末期與醫助自殺 (一)合法化的動向 (二)倫理的分析 (三)指導原則 (四)相關案例 二十四、總結 第四章終末醫療 ——尊嚴死的選擇 一、終末期病患 (一)終末期的定義 (二)終末期病患 二、終末期醫療 (一)一個案例 (二)延命醫療 (三)緩和醫療 (四)兩者的不同

(五)問題之所在 三、生命品質 (一)堅持生命品質 (二)尊嚴死的提倡 (三)與安樂死不同 (四)相關倫理爭議 四、自我決定權 (一)自主性的界定 (二)自主性的落實 (三)自主性的擴張 (四)人權保障的催生 (五)技術主義的迴響 (六)與隱私權的交錯 (七)與法益的放棄 (八)家屬的決定權 五、預立醫療指示書 (一)歷史考察 (二)事前指示 (三)書面指示 (四)口頭指示 六、維持生命的手段 (一)手段的意義 (二)手段的基準化 (三)標準的公式化 (四)原則的再解釋 七、執拗的治療行為 (一)良心條款的導入 (二)概念的現代化 八、雙重效果原則 (一)雙重效果原則 (二)雙效原則的適用 (

三)雙效原則的再補充 九、安寧療護制度 (一)歷史考察 (二)安寧療護的內涵 (三)四全的照顧理念 (四)家屬的精神關懷 (五)與安樂死不同 十、拒絕執拗醫療 (一)拒絕與中止不同 (二)拒絕權利的根據 (三)執拗的醫療措施 (四)拒絕權的行使 (五)有尊嚴的善終 (六)尊嚴死的實現 十一、中止延命醫療 (一)容許中止延命醫療 (二)行使中止延命醫療 (三)中止的行使要件 (四)中止醫療的內容 (五)中止要件之分析 (六)道德問題與爭論 十二、中止行為的性質 (一)作為說 (二)不作為說 (三)分析與檢討 十三、中止行為的刑法評價 (一)概說 (二)兩個相關的案例 (三)中止行為的定性 (四)

中止行為正當化 第五章器官移植 ——人間至愛主義 一、移植的概念 二、歷史回顧 (一)神話階段 (二)實驗階段 (三)臨床階段 (四)發展階段 三、移植類別 (一)同種器官移植 (二)異種器官移植 (三)其他器官移植 四、移植現狀 (一)角膜移植 (二)心臟移植 (三)腎臟移植 (四)肝臟移植 (五)胰臟移植 (六)肺臟移植 (七)骨髓移植 (八)眼球移植 (九)頭顱移植 (十)子宮移植 (十一)卵巢移植 (十二)睾丸移植 (十三)肢體移植 (十四)顏面移植 五、移植夢魘 (一)移植夢魘 (二)供不應求 (三)排斥反應 (四)抑制藥物 六、器官屬性 (一)活體器官 (二)屍體器官 七、器官的來

源 (一)活體器官 (二)屍體器官 (三)胎兒器官 (四)無腦兒器官 (五)人造器官 (六)複製器官 八、器官捐獻模式 (一)器官捐獻卡 (二)標準捐獻模式 (三)活體交叉捐獻 (四)連鎖性捐贈 九、冷凍器官 十、器官買賣 (一)從賣血說起 (二)器官市場 (三)倫理爭議 十一、移植之適法性 (一)摘取器官 (二)移植器官 十二、動物器官 (一)異種供體 (二)病毒風險 (三)排斥風險 (四)人體基因豬 (五)知易行難 (六)倫理爭議 (七)異種器官管理 十三、移植立法例 (一)日本 (二)美國 (三)英國 (四)丹麥 (五)法國 (六)西班牙 (七)中國 (八)新加坡 (九)德國 十四、移植

費用 十五、移植與性格 十六、器官分配 十七、商品責任 (一)器官瑕疵 (二)瑕疵責任 十八、移植地點 十九、總結 下冊 第六章人體試驗 ——一把“雙刃劍” 一、一把“雙刃劍” (一)科學實踐之父 (二)試驗的必要性 (三)惡性的一面 (四)無可逃避的宿命 二、人體試驗與常規醫療 三、晚近的人體試驗 四、人體試驗類型 (一)天然試驗 (二)自我試驗 (三)自願試驗 (四)研究試驗 (五)治療試驗 (六)其他分類 五、人體試驗的階段 (一)第一階段 (二)第二階段 (三)第三階段 (四)第四階段 六、人體試驗的方法 (一)盲性試驗 (二)隨機化試驗 (三)安慰劑試驗 (四)對照組試驗 (五)多中

心試驗 (六)小結 七、人體試驗項目 八、試驗的倫理規範 (一)紐倫堡準則 (二)赫爾辛基宣言 (三)日本厚生省原則 (四)美國醫師協會倫理綱領 (五)貝爾蒙特報告 (六)國際倫理指引 (七)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八)歐洲理事會公約 (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言 九、審視試驗倫理 十、相關試驗倫理 (一)自主原則 (二)善行原則 (三)公正原則 十一、知情同意 (一)概說 (二)資訊的揭示 (三)資訊的理解 (四)自願的同意 (五)同意的能力 (六)族群與社區的同意 十二、試驗利益 (一)利益衝突 (二)損益評估 十三、物件的選擇 (一)以兒童為對象 (二)以孕婦為對象 (三)精神障礙者 (四)以

病患為對象 (五)小結 十四、跨國雙重標準 十五、試驗管制方式 (一)研究自由 (二)確立許可制 十六、人體試驗適法性 十七、費用負擔與補償 (一)費用負擔 (二)損害補償 十八、動物試驗 (一)動物試驗 (二)跨物種倫理 (三)動物解放論 (四)動物權利論 (五)反動物權利 (六)替代方案 (七)選擇動物 (八)人道主義 十九、結語 第七章生育控制 ——優生的社會 一、優生的社會 (一)優生概念 (二)優生運動 (三)新優生學 二、絕育手術 (一)結紮目的 (二)強制絕育 (三)獎勵絕育 (四)絕育與斷種 (五)法制變革 (六)倫理爭議 三、關於避孕 (一)怪異的避孕法 (二)避孕藥的發明

(三)安全套的使用 (四)允許避孕的理由 (五)主要的倫理問題 四、性別鑒定 (一)性別形成 (二)倫理問題 五、產前診斷 (一)產前診斷 (二)倫理問題 六、著床前基因診斷 (一)受精卵的遺傳檢查 (二)問題性與倫理爭議 七、不當出生與不當生命 (一)不當出生 (二)不當生命 (三)不當懷孕 (四)過失致畸 (五)侵權訴訟 (六)小結 八、人工流產 (一)歷史考察 (二)從犯罪到權利 九、美國墮胎法的變革 (一)限制墮胎時期 (二)法制變革時期 (三)劃時代的案例 (四)三階段墮胎理論 (五)羅伊一案的餘波 (六)轉趨保守的判決 十、立法模式的轉變 十一、其他立法例 (一)英國立法狀況 (二

)德國立法狀況 (三)其他立法狀況 十二、西方文明的缺憾 十三、胎兒的生命權 (一)胚胎的地位 (二)母親身體的一部分 (三)有感覺的生命 (四)胎兒是人嗎? 十四、婦女的決定權 十五、殘疾新生兒 (一)治療界限 (二)道德觀的變化 (三)誰來決定 (四)決定基礎 第八章人工生殖 ——奇妙的新世界 一、生殖技術 二、生育自由 (一)生育權利 (二)子女利益 三、人工生殖方式 四、人工授精 (一)在配偶之間 (二)非配偶之間 五、精卵的捐贈 (一)精卵的定性 (二)精卵的篩檢 (三)捐贈的限制 (四)互盲原則 (五)誤植精卵 六、衝擊與挑戰 (一)倫理衝擊 (二)實施對象 (三)多胎問題 (四)

胚胎買賣 (五)親子關係 (六)子女知情權 (七)器官的來源 (八)婚姻效力 (九)小結 七、冷凍胚胎 (一)精卵冷藏 (二)胚胎孤兒 (三)胚胎的歸屬 八、死後生殖 (一)死後取精 (二)各種事例 (三)遺腹胚胎 (四)倫理爭議 (五)相關立法例 九、胚胎的使用 (一)胚胎的處分權 (二)禁止試驗研究 十、代孕母親 (一)典型的孕母 (二)代孕與生育權 (三)商業性代孕 (四)相關立法例 (五)出現人造子宮 十一、代孕契約 (一)M女嬰案例 (二)Calvert 訴Johnson案 (三)女同志代孕 (四)契約當事人 (五)契約相關內容 (六)子女交付義務 (七)確定母子關係 (八)相關倫理

挑戰 (九)小結 十二、結論 第九章複製生命 ——從花園到實驗室 一、劃時代的突破 二、什麼是複製? 三、複製的魔盒 四、治療性複製 (一)概說 (二)國際研究現狀 五、幹細胞研究 (一)幹細胞類別 (二)神奇價值 (三)相關的倫理爭議 (四)美國研究現狀 (五)英國研究現狀 (六)加拿大研究現狀 (七)德國研究現狀 (八)日本研究現狀 (九)其他國家研究現狀 六、複製的夢魘——生殖性複製 七、技術的突破 (一)人類胚胎的複製 (二)倫理爭議 (三)禍福難料 八、複製設想 (一)受精卵 (二)複製器官 (三)複製自己 (四)歷史人物 (五)優生複製 九、複製人大事紀 (一)桃莉誕生前 (二)桃

莉誕生前後 (三)桃莉誕生後 十、立法趨勢 (一)英國 (二)日本 (三)美國 (四)法國 (五)加拿大 (六)俄羅斯 (七)世界衛生組織 (八)歐盟 (九)義大利 (十)聯合國 十一、法律疑義 十二、反對意見 (一)從宗教的觀點來看 (二)從生物醫學角度來看 (三)從人類進化角度來看 (四)從倫理學角度來看 (五)從性別比例失調來看 (六)從遺傳問題來看 (七)從優生學的觀點來看 (八)從人的本質來看 (九)從科學探索的觀點來看 (十)從其他觀點來看 十三、贊成意見 十四、折衷看法 十五、地下市場 十六、結語 第十章基因技術 ——醫療的未來 一、從基因的發現——到基因組 (一)基因的發現 (

二)人類基因組 二、基因決定論 (一)概說 (二)基因決定論 (三)環境決定論 (四)雙重決定論 三、基因組計畫 四、基因組的價值 五、基因風險 六、基因治療 (一)基本原理 (二)基因診斷 (三)治療類別 (四)歷史軌跡 (五)治療風險 (六)倫理問題 (七)立法管理 (八)專利爭議 七、基因檢測 (一)檢測與篩查 (二)遺傳檢測 (三)知道好嗎? (四)新生兒檢測 八、基因幹預 (一)基因幹預 (二)產前基因幹預 (三)胚胎植入前的基因檢測 (四)婚前基因檢測 (五)設計嬰兒 (六)倫理守則 九、基因普查 十、其他問題 (一)基因優生 (二)機會不均 十一、基因隱私 (一)基因資訊 (二)

基因隱私 十二、基因歧視 (一)概念 (二)保險與基因歧視 (三)人種與基因歧視 (四)職場與基因歧視 (五)立法趨勢 (六)小結 十三、專利爭議 十四、國際規範 十五、轉基因生物 十六、基因與司法鑒定 (一)親子鑒定 (二)刑事鑒定 (三)其他身份鑒定 (四)基因組照片 (五)小結 十七、結語 第十一章變性手術 ——捕錯靈魂的軀體 一、上帝也困惑 二、變性欲的特徵 三、變性手術——拯救被扭曲的靈魂 四、手術的條件 (一)事實與爭論點 (二)法院判決結果 五、立法現況 (一)德國 (二)法國 (三)英國 (四)瑞典 (五)西班牙 (六)義大利 (七)北歐 (八)美國和加拿大 (九)亞洲 (十)

其他 六、變性手術法律觀 (一)未成年人 (二)已婚之人 七、變性手術倫理觀 第十二章同性婚姻 ——同志的心願 一、什麼是“同性戀” 二、形成原因 (一)各種解釋 (二)基因說 三、歷史觀察 四、宗教與同性戀 五、法律與同性戀 六、相關倫理爭議 (一)同性戀是不道德嗎 (二)同性戀是變態嗎 (三)是偏差行為嗎 (四)同性戀的正當性 (五)倫理相對主義 (六)小結 七、非醫學化 八、同性戀解放 九、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 十、立法模式 (一)婚姻關係 (二)伴侶關係 (三)民事結合 (四)結合契約 (五)互惠關係 十一、同性結合後的權益 (一)合法婚姻 (二)收養與領養 (三)如願結婚後 (四)繼承

權利 十二、同性戀災難 十三、小結 第十三章愛滋病毒 ——世紀黑死病 一、走過歷史 (一)病毒的發現 (二)卡波濟肉瘤 (三)愛滋病的命名 (四)抗病毒藥物 (五)紅色絲帶 (六)艾滋被單 (七)治療藥物 二、世紀黑死病 三、傳播途徑 (一)輸血傳染 (二)性愛接觸 (三)母嬰傳播 四、倫理爭議 (一)恐懼與爭端 (二)雷恩·懷特 (三)羞辱和歧視 五、立法評析 六、結語 後記 ——舊文重抄,添點新意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為了解決愛達司結紮費用的問題,作者林采蓉 這樣論述:

國家為追求整體社會人群健康而進行許多公共衛生活動,其中許多措施都必須以蒐集病患醫療資訊的方式達成。而醫療資訊係個人私密生活之敏感性資訊,不但醫師對其有保密義務,病患對自身醫療資訊亦享有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從而政府在個人醫療資訊之蒐集上必須謹慎節制,且記名通報之必要與否應視公共利益強弱以及病患權益保障權衡而定。我國醫療資訊之保護係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將醫療資訊列為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看似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然個資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卻廣開例外,目前看來國家透過醫院蒐集大量病患醫療資訊,在正當性和資訊保護之規範上有待斟酌,整體而言,個資法對於病患之資訊隱私並未提供

足夠保護。此外,目前台灣尚缺乏關於個人醫療資訊通報予主管機關之公共衛生措施與相應法規範之調查與分析研究,本研究透過質性訪談之方式了解台灣醫院應主管機關要求記名通報醫療資訊之規範與執行現況,探討不同類型醫療資訊強制記名蒐集之必要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是否應落實告知後同意,以及國家蒐集病患醫療資訊應踐行之程序,並藉由比較法分析途徑,以美國對於醫療資訊之保護規範作為我國參考借鏡,從而提出國家在公共衛生利益之追求下如何落實病患醫療資訊之保障之立法建議。

女性幸福法律事務所

為了解決愛達司結紮費用的問題,作者蔡惠子 這樣論述:

本書約224頁大章節64各小故事讓你一生受用無窮的幸福保障採圖文方式呈現,以輕鬆易懂的漫畫表現情境加上Q&A的文字解說。律師特別標明出每一各事件需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相關法規的查詢資料。   「女人獨有的天真和溫柔的天分,要留給真愛你的人,不管未來多苦、多難有他陪你完成…」,,它道盡了女人很容易陷入愛情泥沼,以為找到真愛,無盡付出,最後才發現所愛非人,所有的付出都是枉然。  蔡惠子律師參與婦女團體擔任義務律師的時間有八年之久!從一個剛從大學畢業算是未經世事的律師小姐,到現在已經是二個孩子的媽,「小姐」到「少婦」的身份,讓她在面對婚姻訴訟案件時有不一樣的認知和體會。猶記得剛擔任律師的時

候,遇到在婚姻中受盡委屈、遭受欺凌的女性,總是瞪大著眼睛直呼不可思議,迫不及待要求女人自立自強,習慣地以自己的價值觀,急著替熱鍋上的螞蟻建構或詮釋屬於自己理想中的婚姻,「強迫」當事人逃離不美滿的婚姻,結果卻往往適得其反,理由無非是因為這些婦女從來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地位和權利,所以他們對律師的話半信半疑,一旦離開婦女救助團體再回到原來封閉的家庭生活,他們就把律師的話拋到腦後,選擇回到原來的生活,面對這樣的結果,蔡律師一方面會有恨鐵不成鋼的情緒,另一方面也會和自己的無能鬥氣。  不過,慢慢地,當蔡律師踏進婚姻後,漸漸可以理解到女人為什麼很容易在婚姻生活中迷失自己,委曲求全,討好「眾生」,

結果失去自我,直到在別人眼中變成一文不值的眼中釘後,才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此時婦女卻因長期失去自我,與社會嚴重脫節,無法自省、自危,潰不成軍。  很少人在結婚時會想到有天婚姻出問題,走不下去該怎麼辦?或者大多數人都有著鴕鳥心態,認為這種事不會落在自己的頭上,但是節節高昇的離婚率,在在說明現代人婚姻難為,親愛的女人,你們可以沉醉在愛情中,也可以憧憬幸福的婚姻,但千萬別忘了替自己留後路,那就是瞭解法律的保障為何。畢竟人生太短,青春、時間、精力、財力有限,一旦失去,要重起爐灶,不是簡單的事。本書特色1.第一本關心女性幸福的法律專用書2.從戀愛到結婚生子,一次告訴妳過幸福日子的全套法則3.漫畫解說讓妳立

即輕鬆學會法律常識4.2大重要步驟,教你結婚不上當5.3要點,防止私生子闖進門6.6法則輕鬆掌握經濟大權,做個好命女作者簡介蔡惠子  學歷: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1.民國84年律師高考及格    2.民國85年4月至85年9月宇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3.民國85年10月至90年3月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    4.民國90年4月至91年4月三德通商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5.晚晴協會理事兼義務律師    6.婦女救援基金會義務律師    7.現代婦女基金會義務律師    8.新女性聯合

會義務律師    9.北投婦女服務中心義務律師    10. 楊文彬耳鼻喉科診所法律顧問    11. 柯福順耳鼻喉科診所法律顧問    12. 皓生婦產科法律顧問    13.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法律顧問    14.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    15.「非常男女」、「真情相對」、中天「今晚那裡有問題」來賓   16. 「警廣」、「中廣」、「教育電台」消費話題  現職:勝達法律事務所所長  著作:愛的通行證,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研究

為了解決愛達司結紮費用的問題,作者吳佩娟 這樣論述:

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研究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輕度心智障礙成人之社會角色。主要研究目的有四項:(一)探討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發展階段可能具有的社會角色類型與任務;(二)分析國內外對於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議題所做的相關研究;(三)透過實際的個案研究,瞭解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概況;(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結論與建議,以供政府與民間有關單位及人士,規劃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相關政策之參考。 為達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法,並以文獻分析及訪談方式蒐集研究資料。研究中考量研究對象之特殊性,參與訪談的對象包括個案家屬四名、個案

教師四名及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個案等共十二名。研究者根據研究目的,歸納文獻探討的內涵,分別編製輕度智障成人社會角色概況訪談題綱一」,用於個案家屬及教師的深度訪談;編製「輕度智障成人社會角色概況訪談題綱二」,用於輕度智障成人個案的結構性訪談。 依據本研究之研究發現,獲致下列結論: 一、 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對其公民角色內涵的認知,可能不足 二、 性教育及其相關自我保護技巧,為輕度心智障礙成人伴侶角色中重要的學習內涵 三、有關輕度心智障礙成人是否適宜承擔父母角色的觀點,基於不同立場 的考量,而未具定論

四、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工作角色之相關研究最多,工作角色亦為輕度心智 障礙成人十分關注的目標 五、輕度心智障礙成人休閒角色的重要性較易被忽略 六、社會角色的扮演為輕度心智障礙成人之基本權利 七、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需求幾與常人無異,而有待滿足 八、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具有從社會角色中獲益的潛能 九、家長為輕度心智障礙成人扮演社會角色之關鍵 十、適當的教育訓練,有益於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因應不同的社會角色 十一、輕度心智障礙成人

社會角色教育的對象,應包含所有社會大眾 十二、現行有關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政策,部分缺乏實際的效益 評估 十三、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之因應,有賴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與 配合 基於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前述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數點建議: 一、對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家屬之建議 (一)肯定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的學習能力,永不放棄協助其社會角色之因應 (二)勿因過度的保護或溺愛,成為輕度心智障礙成人適應社會的阻礙 (三)聆聽並適

當尊重輕度心智障礙成人表達的觀點 (四)適時採納教育工作者的建議,並與其維持良好互動且高度配合 (五)參與進修,深入瞭解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特性及現行相關政策 二、對相關教育工作者之建議 (一)教育方案的設計與實施,應考量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的高異質性 (二)設計適合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家屬、教育工作者及一般社會大眾之個別 教育方案,協助非智障者對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特性及需求的瞭解 (三)教育工作者應隨時注意身教,經常反思並接受進修學習以提升專業能

力 三、給社會大眾之建議 (一)嘗試瞭解輕度心智障礙者,並給予適度包容,接納成為你我的朋友 (二)企業人士宜主動提供輕度心智障礙成人適性的就業機會 四、致立法及施政單位之建議 (一) 輕度心智障礙成人及其家屬或教師的意見,可做為制定相關政策及立 法修正的主要依據 (二) 與輕度心智障礙成人有關之定額雇用政策,執行時應立法配合獎賞或 重罰 (三)身心障礙者定額雇用政策,應再依心智障礙等障礙類別做定額雇用的

劃分 (四)設計輕度心智障礙成人社會角色相關政策時,宜結合生涯規劃,並建 立長期性的社工人員支援服務體系 (五)成立輕度心智障礙者相關政策資訊網,並配合對輕度心智障礙者及其 家屬或教師等相關人員做宣導 (六)成立心智障礙專責部門,獨立擬定及承辦相關政策 (七)智障等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編列預算,應隨經濟成長逐年增加,不宜以 國家經濟拮据為由而刪減 (八)擷取國外辦理有關輕度心智障礙成人之成功策略,配合國情及實際狀

況做調整,以為國內擬定政策之參考 五、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 社會角色內涵眾多,可就個別角色深入探討 (二) 可分別就中度、重度、極重度心智障礙成人為研究目標,或嘗試以整體心智障礙成人為對象,探究相關議題 (三) 不同障別障級之身心障礙者,皆可做為相關議題之研究對象 (四) 適度採用半結構或開放性問句,提供輕度心智障礙成人更多自我表述的機會 (五) 質性研究可配合量化研究以充實研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