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建築許可及申辦-使用執照謄本申請(施工科)也說明:建築 許可及申辦 ... 詳細內容:. 申請使用執照謄本(存根)申請應備妥以下證件及資料:. 1、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反面且需於空白處簽名蓋私章證明與正本無誤) ...

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研究所 朱景鵬所指導 吳瑞良的 我國建軍政策之研究-以憲兵為例 (2003),提出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憲兵建軍、憲兵制度、憲兵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蔡宜宏的 行政程序法上許可條件─以建築執照核發為例 (1998),提出因為有 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行政許可、許可條件、審查基準、建築執照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的解答。

最後網站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台北市使照查詢系統 - Mcwla則補充: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3/02/18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建軍政策之研究-以憲兵為例

為了解決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的問題,作者吳瑞良 這樣論述:

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首要目標,國家安全即國防,以對抗外來武力威脅為目的。憲兵為國軍兵種之一,具情報、戰鬥、警察、警備諸性能,利於協力警備治安,支援三軍作戰,主掌軍事警察職責,並依法令執行軍法及司法警察勤務,以拱衛中樞安全,維護軍隊弟兄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為使命。同時憲兵應積極為民服務,建立軍民良好互動關係,增進互信情誼。更應賡續貫徹「部隊安全、軍人安家、軍眷安心」的三安政策,以爭取獲得官兵、軍眷及全民肯定與支持。 憲兵傳統上以護衛國家元首、維護軍紀、協力治安、拱衛中樞、支援軍事作戰、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國家安全為職責。世界先進國家憲兵制度逐漸走向,任務特性多元、員額增加及功能有增強的趨

勢。我國憲兵亦可逐漸去除刻板印象,轉型為親民、愛民、保民、助民的好夥伴,成為一支「質精、量小、戰力強」的國防武力 就功能而言,憲兵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在這個恐怖主義威脅著世界人民性命的時代,加上中共仍舊不放棄以武力犯臺的情況下,憲兵是最適合在平時執行協助救災、向毒品宣戰、打擊犯罪、反恐怖主義與維護國內治安,確保人民安全的非軍事作戰任務部隊;在戰時則是可支援軍事作戰、維護軍紀、保衛國家元首及維持社會秩序的「忠貞」勁旅。憲兵依法執行特種勤務、軍事、軍法、司法警察勤務,職權在確保軍人權益、維護國軍形象、強化社會治安及促進軍民和諧,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多樣化的功能與專業特性及高度的情報功能

,恐無法由其他軍種或單位可以完全取代。 憲兵未來的走向,應建立「質精、量小、戰力強、反應快、機動優勢,情報與刑技兼備,勤務與戰鬥兼容」的優質憲兵,並以執行「國安情蒐」、「社會治安」、「衛戌作戰」、「特種勤務」、「軍事安全」等任務為方向,藉「組織結構精實化、人才培育優質化,情報偵防科技化、刑事鑑識精準化,衛戌作戰機動化、反恐應變專精化、憲兵勤務科技化、後勤管理資訊化、指管通情數位化、軍民關係服務化」等十個策略主軸,並籌建具有高科技之防衛性武力,結合「質的提升」,建立全方位的現代化憲兵部隊。

行政程序法上許可條件─以建築執照核發為例

為了解決建築物使用執照補發的問題,作者蔡宜宏 這樣論述:

依據現代意義之法治理念,不僅要求人民應守法,同時更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須具備合法性,而藉由正當法律程序之施行,使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決定行為得以預測,裨導正行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以保障人民權益不受政府公權力之非法侵害,此亦晚近各國竭力建構行政程序法制之主要理由。就行政許可程序而言,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執照之申請核發,可謂現行法制下最典型之行政許可行為,人民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各項建築執照時,其首要關心者乃在於,如何之情形下能獲得行政機關之允諾與許可。惟一般情形下,相關法令就許可要件之規定內容,往往概念抽象而不甚確定,經常令人民舉足無措、無所適從。因此,基於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之原則,如能責由行政機關

自行訂定其解釋與裁量之「基準」,並依法定程序對外公開,即可使行政機關許可決定之作成「透明化」,而不再有昔日「黑箱作業」之情事發生,藉以防止行政權的不當擴張與恣意專擅、防範公權力非法侵害於未然。 隨著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通過,為我國行政法制之發展奠定了劃時代的里程碑,同樣的,關於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原則之落實,亦首度建構有實定法之準據。準此,本文乃從行政程序法制之觀點,主要以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謂「許可條件」為研究對象,各論上並輔以現行建築法以及相關法規中,有關建築執照審查核發之程序為例,藉由文獻研究法以及比較法上各國立法例之參考,探討正當程序中「資訊公開」理論之發

展。 本文共計七章: 第一章旨在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藉由行政許可程序中「內部形成過程」與「外部作成行為」二者,就「許可條件」之意義為界定,除說明其理論基礎、適用上之涵蓋範圍、制度功能、以及許可條件訂定與公告之事項外,基於個案適用上之需要,關於「處理期間」之訂定與公告,亦一併加以探討。 第三章說明法制上有關許可條件之規範情形,包括美國、德國與日本行政程序法制之立法例,以及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與建築相關法規之規範現況,藉以凸顯現行相關法制在法體系上之問題與缺失。 第四章探討許可

條件之適用原則,經由資訊公開原則之確立,強調許可條件之「明確化」,以促使許可行為之判斷基準與裁量基準趨於「透明」,並增加許可行為之「可預測性」。 第五章則針對現行法制相關規定之問題與缺失加以檢討,並試圖提出現行行政程序法之修法芻議,擬將現行法所謂許可條件者,建議正名為「許可基準」,並依此程序義務之規定,要求主管建築機關儘速訂定其許可基準,期規範體系之配套整合。 第六章併就許可基準與權利救濟為說明,探討在許可基準訂定下,人民對於許可處分之權利救濟途徑,以求法制體系從程序至救濟之周延完備。 第七章則將本文各章內容作簡要之總結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