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保存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建物保存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繼承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別忘了辦這個」 | 房地稅務 - MyGoNews也說明:稅捐機關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繼承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往往疏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吳沐珊的 拍賣之法律性質研究 (2012),提出建物保存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拍賣、拍賣之法律性質。

最後網站什麼是保存登記?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補充:大部分的房屋蓋好後,沒有申報登記產權,叫做違章建築,就是不合法的建物,不僅無法買賣過戶,被舉報還會被拆除。想要讓房屋合法使用,擁有產權可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物保存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建物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建物保存登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戴寧問政:財稅局、文化局 - 舊市公所歷史建築

嘉義市舊市公所位於垂楊路與民生北路交叉口,曾經是我們的嘉義市政府。它除了行政機關的角色外,也曾經存在過相當熱鬧的市場—「新富市場」,甚至現在攤販仍以「原舊市政府」之名繼續營業。但自民國87年起,因市政府遷移而開始閒置,並於民國105年登記為歷史建物。
今天與財稅局及文化局一同討論,舊市公所自落成至今已逾60年之久,目前市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研究「舊嘉義市公所」活化再利用,在先期規劃中有三個方向:
1.文創+商業
2.文創+商業+住宿
3.木都元素發揮
但在決定方向前,必須先進行規劃、評估,以及修復。財稅局說明,目前已於去年107年8月跟中央試圖爭取規劃經費,但目前文化部尚未回應,倘若今年然未有回應則將自行編列經費。文化局表示舊市公所是很好的資源,無論是作為書店、藝文空間、畫廊,或是遊客旅遊中心等等,都相當地彈性,但仍要僅慎思考之後的用途。
戴寧希望在舊市公所活化計畫中,財稅局不要自行單打獨鬥,文化局也能加入一同討論。若能將這個充滿嘉義市故事及文化的建築與土地活化,賦予這處歷史建築新生命,讓這座歷史建築能早日風華再現,促進嘉義市文化及觀光的發展,同時也保留我們嘉義人美好的回憶!

拍賣之法律性質研究

為了解決建物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吳沐珊 這樣論述:

早期社會貨幣尚未出現之時,人類之交易,以物易物;貨幣發明後,開始懂得使用貨幣來衡量一切物品的交換價值時,才有所謂買賣制度出現。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買賣係人類最基本、最常見的契約,交易上有不同種類,以民法的規定為區別,可分為一般買賣及特種買賣,前者為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後,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後者契約成立,除需滿足一般買賣之規定外,尚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拍賣」即為其中之一種,民法規定於買賣一節內。我國最高法院49臺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例及49年臺抗字第83號民事判例均認為,執行法院所為之強制執行

拍賣亦為買賣之一種。拍賣,除規定於民法買賣節外,尚規定於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若為私法上買賣之一種,則其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換言之,登記是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生效要件。然而,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換言之,登記並非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生效要件,而是處分要件。最高法院自31年9月22日民刑庭會議決議至今均認為「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依通說解為買賣之

一種」。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若為私法上之買賣,則出賣他人之物,債權契約應是有效,物權行為則效力未定;若第三人為善意者,尚可能善意取得其所有權。惟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03號民事判例:「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發管業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繳銷,業經司法院院字第578號解釋在案。至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係指拍賣之不動產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而言,若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即應依上開解

釋辦理。」然而,依強制執行法所定程序進行拍賣,一般均非出於債務人之自願,與私法上之買賣出於買賣雙方合意不同。強制執行法之拍賣,其性質仍殊多爭論,本文提出各學說之爭點所在,論述拍賣之法律性質,藉分析拍賣之性質,論述法院因債權人指封錯誤拍賣第三人之物時,其拍賣之效力為何。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建物保存登記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