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吳昕棟,吳韻凱的 私募基金糾紛裁判規則精選精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郵政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也說明:本系統提供民眾在辦理通訊地址變更時, 可以本公司為各受通報機構(受通報機構詳細 ... 憑證或公司憑證外,亦能接受行政院研考會憑證管理中心(GCA)、經濟部工商憑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法律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侯少鈞的 綠色金融趨勢下再生能源財務工具之法律研究 (2020),提出工商憑證變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再生能源、財務工具、綠色金融、歐盟分類方案規則、巴黎協定、永續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恭所指導 蕭婕的 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數位簽章之接受度探討 —以醫療院所同意書數位化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區塊鏈、整合型科技接受模型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商憑證變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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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商憑證變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綠色金融趨勢下再生能源財務工具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作者侯少鈞 這樣論述: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與化石能源日益稀少的背景下,再生能源成為新的能源使用選擇,且有助於朝永續發展邁進。近年我國進行國家能源轉型工程,大力發展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希望能順應國際氣候治理情勢、減少進口能源依賴與改善我國能源供應、發電結構。另外,因受到巴黎協定之影響,金融體系於氣候治理中的重要性受到重視,加上永續發展概念影響擴及金融體系,促使金融體系開始將環境與社會因素納入其投資、融資決策中,並加以衡量所造成的風險,進而提出綠色金融之概念。  由於再生能源從投入開發到開始利用皆需要大量資金支持,若能透過國家創設的再生能源財務工具,一面提供所需的資金,一面吸引金融機構、投資者進行融資與投資,將能有效

解決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問題。本論文將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討論我國現行的再生能源財務工具制度,如再生能源電力躉購制度與再生能源示範獎勵;並於比較法上參考美國之經驗與法制,期望我國能借鏡美國法多種不同的再生能源財務工具,並能建立配套措施,確保能有效利用各種財務工具。  再生能源之開發與利用可緩解決傳統化石燃料所造成的環境與氣候風險,作為促進永續發展之一環,與綠色金融追求之目標具有一致性,如何透過綠色金融解決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的資金問題,將是未來值得深究之領域。近年綠色金融趨勢興起,全球資金流向永續項目,並提出各種國際綠色金融原則,作為從事綠色投資與融資之遵循依據。又因綠色金融之意

義仍有待發展,各國開始投入其定義之研究,並嘗試形塑於法律文字加以規範化。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處於萌芽階段,主要透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與2.0加以推廣,尚未形成綠色金融的規範制度。對此,本論文嘗試從歐盟的發展經驗與法制出發,爬梳《歐盟分類方案規則》制定歷程與規範內容,希望能作為建立我國綠色金融法制之參考。  總而言之,本論文分別針對再生能源財務工具與綠色金融兩個議題,嘗試歸納分析目前我國的政策、法令與措施之內容,以及有何不足之處,並對照比較法上美國與歐盟的經驗和法制,作為我國未來發展之參考與借鏡。

私募基金糾紛裁判規則精選精析

為了解決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作者吳昕棟,吳韻凱 這樣論述:

通過檢視私募基金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內容,從1392件判決書中按照不同的糾紛種類、審理法院層級、案例代表性等標準,精心挑選出近200件為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私募糾紛案件進行了深入研讀,從案例簡介、裁判結果、裁判要旨、案例來源、案例評析、案例啟示、相關法規等七個方面,歸納法院在審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中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思路和司法觀點,以冀總結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厘清司法在審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遵循的裁判規則,為參與私募基金的相關主體進行投資活動、糾紛解決提供參考,同時也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處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提供幫助。 吳昕棟,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律師,經濟

師,全國企業法律顧問,法律從業經驗10年,曾先後就職於政府部門、大型央企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從事反貪、風控和法律顧問工作。現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具有豐富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投資、基礎設施(PPP項目)投融資、保險資金投資、銀行、互聯網金融等領域法律服務經驗,為多家大型央企、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綜合性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並代理過一批重大、疑難的金融借款、資產管理、建設工程、民間借貸、商事擔保、股權投資、對賭等方面的訴訟仲裁及再審、抗訴案件。專注於私募基金、銀行、保險、信託、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合規管理、重大疑難案

件解決及職務犯罪防控。 第一編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私募基金募集糾紛 第一節推介募集資金存在欺詐的,投資者可行使撤銷權並要求返還投資款 第二節投資者未簽訂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基金合同關係不成立 第三節募集失敗應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節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致使基金募集失敗,可以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節投資者未依約定取得合夥人身份,投資者有權解除合夥協議 第六節普通合夥人有權依據合夥協議調低有限合夥人出資額 第七節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承諾固定收益,但未將投資者登記為合夥人,兩者之間並非合夥關係,而是借貸關係 第一章基金管理人未登記或基金產品未備案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私

募基金管理人未經依法登記,所開展的基金募集行為無效 第二節私募基金產品未備案的,屬於非法私募行為,投資者所簽訂認購協定或基金合同無效 第三節私募基金應辦理備案的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並不能當然導致相應的民事行為無效 第三章基金合同約定固定收益條款效力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享受固定收益且作為有限合夥人並未在工商登記,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第二節包含固定收益與保底條款的合夥協議,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第三節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保底條款無效外,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人的保底條款有效 第四節保底條款違反風險共擔原則,歸於無效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提供固定收益

或保底安排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差額補足條款中具有明顯的保證承諾則構成保證擔保 第二節基金管理人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諾有效 第三節普通合夥人自願溢價回購投資者基金份額的承諾合法有效 第五章基金管理人履行受託職責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發生合夥人入夥、退夥、份額轉讓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節執行事務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受託人義務的過程中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及受託人義務的行為的,應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編投資者與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託管銀行履行託管職責引發的糾紛 第二章基金銷售機構推介行為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基金銷售代銷機構已盡到了審慎推介義務,對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基金銷售機構不當推介造成投資者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章與基金投資顧問有關的糾紛 第一節投資存在風險,不能因為投資的虧損,就認定投資顧問未勤勉盡職 第二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對投資者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諾無效   第三編投資者與私募基金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投資者的出資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僅簽訂投資協定而未簽署合夥協定,並非合夥關係而是無名合同關係 第二節劣後級投資者應根據其簽署的基金協定承擔損益責任 第三節合夥企業應按照約定向投資者返還投資本息 第四節合夥企業逾期支付投資者本金給投資者造成了資金佔用損失

,應當支付相應利息 第五節合夥企業與投資者並非合同關係,投資者無權要求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章退夥糾紛 第一節普通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節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負有按照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義務 第三章知情權糾紛 第一節合夥協定關於知情權內容與法律規定的知情權內容不*相同的約定合法有效 第二節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僅可查閱而不能複製財務資料 第三節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無須以說明目的為前提條件 第四節合夥人知情權範圍是財務資料,包括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 第五節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

外,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 第六節股東對會計帳簿行使股東知情權應當及於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四編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入夥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並未與全體合夥人簽訂入夥協議,不構成入夥 第二節新合夥人應有入夥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構成入夥 第二章退夥除名糾紛 第一節對於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退夥,以退還出資款的時間確定退夥結算的基準日 第二節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人大會除名決議無效 第三章合夥份額轉讓糾紛 第一節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之間轉讓合夥份額時,只需通知其餘合夥人,不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節合夥人對外轉讓合夥份額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編投資者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派生訴訟 第一節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可以提出派生訴訟 第二節有限合夥人提出派生訴訟時,不能要求將利益歸於自己,只能要求將利益歸於合夥企業 第三節有限合夥人提出派生訴訟時應證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 第二章第三人對投資者所作的保底條款糾紛 第一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投資本息承擔差額補足的承諾函合法有效 第二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本息承擔連帶保證擔保協議合法有效 第三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承諾兌付投資本息行為構成單方允諾債務加入,形成並存的債務承擔 第四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收回投資本息承擔代償責任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節第三人溢價回購投資者所持基金份

額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夥份額質押、代持糾紛 第一節有限合夥份額質押應當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節顯名合夥人違反代持份額代持協議,應向隱名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節隱名合夥人要求變更登記為顯名合夥人,須取得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四節受讓人不知隱名合夥人存在時,受讓顯名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對隱名合夥人產生效力 第四章其他糾紛 第六編私募基金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對賭條款效力糾紛 第一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之間對賭條款無效 第二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之間對賭條款有效 第三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對賭有效 第四節目標公司為股東之

間對賭提供履約擔保責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則,應合法有效 第五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股權的約定無效,但目標公司應返還投資方計入資本公積bu分的投資 第六節投資對賭過程中負有股權回購義務的股東不能因目標公司遭受不可抗力而主張免除回購義務 第七節因目標公司未實現業績目標而觸發股權回購時,作為投資方的股東方也負有相應責任,法院有權依據公平原則調整違約金 第二章業績補償條款糾紛 第一節按照股權投資補償條款計算的股權補償款為負值的,股權補償款無法獲得支持 第二節業績補償條款屬於合同義務而非違約條款,系簽約方之間的商務安排,法院不宜調整 第三章私募基金超範圍經營糾紛 第一節合夥企業擅自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及放

貸等金融類特許業務,合夥協定及其對外投資協定均無效 第二節私募基金從事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交易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第四章投資協定效力糾紛 第一節第三人承諾回購私募投資基金對外所投資的股權不屬於聯營關係中的“保底條款”,應合法有效 第二節股權投資協議簽署後,股權轉讓方違約無法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構成根本違約,股權受讓方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第三節投資協定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的,未經依法批准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節國資轉讓合同未經國資管理bu門的審批,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 第五節國資評估程式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範,未經評估的國有資產轉讓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第七編私募基金刑民交叉糾紛 第一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刑事法律風險 第一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經批准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二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二章私募基金商事糾紛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對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刑事立案,不影響私募基金追繳合夥人出資的民事權利的行使 第二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資詐騙進行刑事立案,不影響投資者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 第三節私募基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或檢察官 後記

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數位簽章之接受度探討 —以醫療院所同意書數位化為例

為了解決工商憑證變更的問題,作者蕭婕 這樣論述:

本文以衛福部107年度委託研究計畫為延伸,以三間醫療機構為研究場域,實證區塊鏈技術於醫療機構之同意書簽署之適用性,探討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數位簽章之接受度及法律面議題提出兩點研究問題:ㄧ,以區塊鏈憑證進行電子醫療同意書簽署與現行法適用性評估及執行細節;二,使用者對於使用手機App進行電子醫療同意書簽署的接受度分析。研究方法採質性、量化並重,並以UTAUT為研究模型,了解醫療院所如何在合乎相關電子簽署現行法下,推行區塊鏈憑證簽署系統。研究結果有二:第一,醫療機構在認可區塊鏈技術可為電子醫療同意書簽章技術下,確保電子同意書保護程度與電子病歷相同,而簽署前徵得醫病雙方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當事人同

意原則。院方儲存電子醫療同意書之電磁紀錄,需確保往後內容完整呈現,以供查驗。第二,使用者認為院方解說者態度、同意書簽署App是否易於學習、個人數位資訊之保障,會影響自身使用同意書簽署App意願。院方導入新系統將使服務流程大幅變更,需合適之訓練說明及實質協助,加強推廣區塊鏈技術製作出之數位簽章比一般數位簽章有更高安全性,將有更佳之導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