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夫妻贈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松樹,林品硯寫的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贈與代書收費標準:16000元也說明:有需要親屬贈與等代書服務的朋友,事務所可提供到府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 贈與移轉登記代書費, 16000元, 抵押權塗銷登記, 2000元 ... 夫妻贈與, 14000元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東穎所指導 彭采芬的 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之研究-以2010年至今行政法院判決為核心 (2020),提出夫妻贈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贈與稅、稅捐規避、實質課稅原則、舉證責任、協力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林麗真所指導 王國棟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贈與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贈與不是免稅,怎麼竟被國稅局連補帶罰?400萬保單要保 ...則補充:一般人都會覺得免去贈與稅就沒事了,但其實還是可能衍生遺產稅問題。國稅局為了避免民眾透過配偶間變更要保人的手法逃稅,便規定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原要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贈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的問題,作者林松樹,林品硯 這樣論述:

  臺灣總戶數近二分之一的屋齡逾30年以上,加以家庭收入與房價比差距大以致購置新屋的難度日益深化,使得都市更新條例、危老條例等鼓勵及加速老屋改建的政策工具變成了房地開發的主流。面臨居住環境亟待改善的需求,加速改建之急迫性,本書以各種實際案例,針對危老重建的地主面臨所有租稅(包括地價稅、房屋稅、贈與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以淺顯易懂之敘述,可使地主對自身之權益及義務有基本認知,實現及早規劃、合理節稅的理念。

夫妻贈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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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雅法律小教室】諜對諜😎?!先生後悔送房給太太!!先生贈送房子给太太,之後主張他並沒有真的想要送太太的意思,可以把房子要回去嗎?太太如何保住房子?心中保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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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之研究-以2010年至今行政法院判決為核心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的問題,作者彭采芬 這樣論述:

「稅捐規避」是稅法領域存在歷久不衰的重要議題,同時更是引發實務上,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雙方爭訟不斷的來源。由於我國稅制是強制性、無償性、且無對價性,而「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捐又涉及金錢給付。家族親屬間互贈財產時,會透過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法律關係,巧妙安排設計數個實質經濟事實行為,盡可能減免稅負。在納稅義務人主觀認知上係屬「稅捐規劃」,相對地,在實務上,稅稽徵機關與法院極有可能評價為「稅捐規避」。一直以來,「量能課稅」、「公平課稅」、及「實質課稅」係追求稅捐公平的首要目標。但始終讓納稅義務人百思不解的是,依法所為「稅捐規劃」是否會有「規避」課稅的問題?故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為本研究探討

之核心。透過蒐集相關文獻,瞭解稅捐規避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法理依據,實務上運用歷程,以及贈與稅相關節稅與避稅規劃之差異。再以個案研究法,對於法院判決案件彙整歸納贈與稅規劃之主要類型,評析稅捐規避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係本研究之目的。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為主,揀選近十年行政法院判決與「贈與稅」相關的「規避課稅」案件共計211件。本研究以此為研究樣本,進行案例統計評析,敘述各類案型之判文內容,解析法院稅捐規避審查標準、判斷方式及程序、調整課稅或罰鍰理由、及相關法律適用爭議等。研究分析之結果,一、各級行政法院案件統計與分析;二、各類案型規避模式;三、稅捐規避認定要件;四、稅捐規避審查標準及判斷

方式;五、稅捐規避構成要件;六、最易涉及稅捐規避行為的類型。研究結果之建議,主管機關將實務法院判決結果確定為稅捐規避典型案例,以類型化方式建立具體審查標準,佐以相關法令規範集結成冊,提供給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做為參考資料,以落實徵納雙方共識。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的問題,作者王國棟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之財產制,因此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即為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才有主張的餘地,所以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被

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 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離婚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視夫妻採取的財產制而有所不同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姻關係持續中

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的財產使用與分配規則。一、共同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0條,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再用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平分其餘額。(「共同財產」,是指除了專供夫妻個人使用、職業上使用跟特有受贈物以外,夫妻在婚後獲得的所得跟財產)二、分別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4條及1023條,則夫妻婚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離婚後不會進行分配。三、法定財產制若當事人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大於債務),則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

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