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振國寫的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和林松樹,林品硯的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夫妻間明明贈與財產免課稅,事後卻反而被課了遺產稅也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過這是針對夫妻間財產移轉要不要課贈與稅的規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東穎所指導 彭采芬的 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之研究-以2010年至今行政法院判決為核心 (2020),提出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贈與稅、稅捐規避、實質課稅原則、舉證責任、協力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胡淑雲的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遺產稅扣除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平等原則、贈與併計遺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相互贈與則補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須繳納贈與稅,惟贈與之財產如須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106年5月起有了重大變革!原10%之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相較於單一稅率之遺產稅、贈與稅之租稅規劃,累進稅率之租稅規劃需要更專業的知識。諸多修正,改寫了遺贈稅節稅暨財產移轉規劃之大布局。房地合一2.0新制啟動,如何因應?高資產者如何重新擘劃,留住畢生積蓄之最大值?就讓房地、財稅雙料達人以最精彩的圖文、經驗開啟您的智慧之門!

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之研究-以2010年至今行政法院判決為核心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作者彭采芬 這樣論述:

「稅捐規避」是稅法領域存在歷久不衰的重要議題,同時更是引發實務上,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雙方爭訟不斷的來源。由於我國稅制是強制性、無償性、且無對價性,而「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捐又涉及金錢給付。家族親屬間互贈財產時,會透過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法律關係,巧妙安排設計數個實質經濟事實行為,盡可能減免稅負。在納稅義務人主觀認知上係屬「稅捐規劃」,相對地,在實務上,稅稽徵機關與法院極有可能評價為「稅捐規避」。一直以來,「量能課稅」、「公平課稅」、及「實質課稅」係追求稅捐公平的首要目標。但始終讓納稅義務人百思不解的是,依法所為「稅捐規劃」是否會有「規避」課稅的問題?故贈與稅規避課稅問題為本研究探討

之核心。透過蒐集相關文獻,瞭解稅捐規避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法理依據,實務上運用歷程,以及贈與稅相關節稅與避稅規劃之差異。再以個案研究法,對於法院判決案件彙整歸納贈與稅規劃之主要類型,評析稅捐規避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係本研究之目的。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為主,揀選近十年行政法院判決與「贈與稅」相關的「規避課稅」案件共計211件。本研究以此為研究樣本,進行案例統計評析,敘述各類案型之判文內容,解析法院稅捐規避審查標準、判斷方式及程序、調整課稅或罰鍰理由、及相關法律適用爭議等。研究分析之結果,一、各級行政法院案件統計與分析;二、各類案型規避模式;三、稅捐規避認定要件;四、稅捐規避審查標準及判斷

方式;五、稅捐規避構成要件;六、最易涉及稅捐規避行為的類型。研究結果之建議,主管機關將實務法院判決結果確定為稅捐規避典型案例,以類型化方式建立具體審查標準,佐以相關法令規範集結成冊,提供給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做為參考資料,以落實徵納雙方共識。

危老重建地主稅負釋例:兼論房地合一 2.0 觀點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作者林松樹,林品硯 這樣論述:

  臺灣總戶數近二分之一的屋齡逾30年以上,加以家庭收入與房價比差距大以致購置新屋的難度日益深化,使得都市更新條例、危老條例等鼓勵及加速老屋改建的政策工具變成了房地開發的主流。面臨居住環境亟待改善的需求,加速改建之急迫性,本書以各種實際案例,針對危老重建的地主面臨所有租稅(包括地價稅、房屋稅、贈與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以淺顯易懂之敘述,可使地主對自身之權益及義務有基本認知,實現及早規劃、合理節稅的理念。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問題,作者胡淑雲 這樣論述: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然遺產稅如何導入民法規定以計算扣除額,以及諸如行使該項請求權之時效、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雙方財產價值之計算等,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履有爭議,惟迄今均未見規範。是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涉及納稅義務人扣除額與國家租稅債權之拉鋸,應需有更健全之規範,以為徵納雙方之準據。現今稽徵實務,若試算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應稅案件,生存配偶大多會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而稽徵機關在遺產及贈與法未明定下,僅

以數則財政部函釋作為實務操作之圭臬,缺乏整體性規範,導致司法實務相關判決亦有不同見解,是本文針對理論、司法實務判決及稽徵實務操作上窒礙難行之處,如行使請求權之時效,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是否有探討之空間等問題,進行可行性論述與分析。本研究結論認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10年時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列入其剩餘財產,亦得作為交付標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因租稅政策考量,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只要排除該項財產,即可達成避免雙重租稅優惠;被繼承人所有之公同

共有土地均得作為該項請求權之交付標的。最後,並提出五點建議,包括:通盤檢討增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範內涵,兼顧租稅人權與租稅公平正義;借鏡德國稅法與民法結合之法制;加強稽徵機關調查權,兼顧紓減稅務訟源;強化與發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功能,減少徵納雙方對立;兼顧法、理、情,儘速解決配偶剩餘財產價值之認定與範圍,以及核算該項請求權問題,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等,期望對於日後相關規定之制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