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熊韻隼(盧起揚)寫的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歷屆試題解析(2版) 和熊誦梅的 當公法遇上私法 Ⅲ:法律科技創新之智慧財產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在台北吉人,台北地院不一定管得到!也說明:因為距離台北、士林地方法院遙遠的關係(打官司還得翻過陽明山,有沒有搞錯?),因此改隸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而到了2004 年,士林地方法院將民事庭搬遷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楊琦的 涉外親權事件與習慣居所之研究 (2020),提出基隆地院管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涉外親權事件、習慣居所、國際裁判管轄權、選法規則、海牙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李容萱的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施行現況、家庭暴力行為、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證據法則、法實證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地院管轄的解答。

最後網站基隆地方法院--法警室, 裝置地址東信路176號則補充:基隆地方法院 --法警室於郵政ATM局外據點資料集。安裝地:基隆地方法院--法警室,裝置地址:東信路176號,管轄局電話:(02)2421-0148.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地院管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歷屆試題解析(2版)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作者熊韻隼(盧起揚)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為歷屆考題解題書而非參考書,由於國際法內容的博大精深,基於本書版面精薄之理念,作者採取重點手術式解題方式,讓讀者迅速瞭解考點位置,亦即只能針對核心考點部分加以說明,無法全面以教科書形式說明相關爭點之來龍去脈。若有興趣研究之讀者,請參閱其他老師的教科書,方能一窺國際公法之全形及複雜之處。   基於本書版面精薄之理念,作者採取相同於國際公法之精簡式解題方式,加上國際私法不同於國際公法之處,乃在於國際私法基本上有一部明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可資援引,即使加上實質國際私法(位於其他法典的國際私法相關規定),對多數考生而言,亦非陌生之法規,故就解題說明上

,會採用引述帶過之方式,應無須冗長之解釋。希望本書能在分秒必爭的備考過程中,替考生節省寶貴的準備時間。  

涉外親權事件與習慣居所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作者楊琦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親子與親權爭議牽涉身分與家庭關係之安定性,為各種家事事件之基礎,尤其國際間不法擅帶留置子女事件隨離婚率上升與少子化危機而增加,如何提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乃至於法院對於國際私法之問題意識,為值得嚴肅面對之課題。本文以涉外親權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選法規則,以及習慣居所之內涵為研究方向。管轄確定原則在我國之發展,實務見解從逆推知說逐漸轉為修正類推說或利益衡量說,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由子女住居所地法院管轄。除學說與國內裁判,本文亦介紹與涉外親權事件密切相關之海牙國際公約,即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民事責任公約與1996年兒童保護措施與父母責任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

合作公約,並嘗試將公約提及之習慣居所概念詮釋於子女住居所地。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大幅修正,配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思潮,將父母子女關係準據法修正為依子女本國法,且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不再定性為離婚效力範疇。此外,為達成裁判一致理想,反致理論曾蔚為風潮,惟在子女親權事件實難僅藉由反致達成,且如不適當限縮反致,反可能破壞關係最切地法之修法意旨,觀察1996年海牙公約與日本法律適用通則均以限縮反致為原則。海牙公約對習慣居所未有定義,美國為公約簽署國,除制定內國施行法,亦明定由子女住家地法院管轄涉外親權事件。我國雖未簽署,惟家事事件法第53條首度規範取得涉外婚姻訴訟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以國籍、住居所

或經常居所為管轄選項。本文分別蒐集美國與我國裁判,嘗試歸納分析法院對於習慣居所與經常居所之考量因素。最後,本文整理綜合前述內容,討論習慣居所列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或連繫因素選項之可行性,思考符合我國國情之解釋。

當公法遇上私法 Ⅲ:法律科技創新之智慧財產權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作者熊誦梅 這樣論述:

  本書係當公法遇上私法系列叢書第三冊,是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告別司法官生涯的退休之作,收錄近年來對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制度之期許與建議,以及與各領域專業人事所共同撰寫的文章,包括與陳忠智高級審查官共同撰寫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有關之文章,與會計系蘇瓜藤教授及實務工作者桂祥豪經理合寫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之文章,以及與生技背景博士黃榮淵經理合寫關於臺灣醫藥品專利權延長制度之探討。此外,也有與刑事法溫祖德教授針對通訊者使用資料所寫關於探討法官保留的文章,以及與數位視聽服務業者范立達董事長所寫與著作權釋憲案有關之文章。熊法官深信在5G及AI的驅動下,跨領域學習及合作將是帶動智慧

財產及商業發展的唯一方式,法律人不能缺席,也必將有一席之地。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地院管轄的問題,作者李容萱 這樣論述: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28日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於隔年生效施行,至今已過二十多個年頭。民事保護令制度,因其非訟性質,法官裁量空間大,又涉及隱私而屬不公開裁判。正因為不公開的性質,讓保護令變得很神秘,許多研究也因此卻步,坊間也出現了許多謠言。本文係透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得了民國106年間終結之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共833件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故得以實證方法觀察影響法院裁定結果之因素與原因。本研究發現,「被害人性別」、「聲請人有無律師」、「施暴嚴重程度」為影響通常保護令裁定結果(准駁)之因素,然最主要的關鍵係施暴嚴重程度,施暴嚴重

程度愈高,法院愈有可能核發通常保護令。而「不同法院」、「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目睹家暴」為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給保護期間長短之因素,亦即,不同法院間核發的時數普遍有所不同,尤其新北地院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相對人若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施以家暴,法院通常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此外,本文亦透過通常保護令審理流程,逐步探討通常保護令在實務上遇到的五大爭點,依序為(一)聲請形式上合法與否;(二)兩造間是否為家暴法上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三)聲請人得否證明相對人有其主張之某行為,此攸關於通常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與法院採信的證據多半為何;(四)若能證明有此一行為存在,然該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此涉及一般家

庭紛爭與家暴行為的界線,得由施暴程度態樣觀察;(五)若為家暴行為,核發保護令是否具「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核發必要性時參酌的因素為何。最後針對我國實務運作情況提出個人建議,包括:對於舉證責任之歧異要求,宜訂定統一之標準;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上,不應以「長期性、習慣性與連續性」為構成要件;明定「核發必要性」的審理參考要素;擴展處遇計畫令之核發數量與對象;加強家事法庭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專業訓練,並推動家事法庭法官專業久任;刪除家暴事件不得調解、和解之規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發放;擴大社工人員、衛生醫療體系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