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年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地上權年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健彰寫的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三版) 和黃健彰的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擬推2萬戶青年宅僅有地上權也說明:聲源:營建署署長許文龍== 用設定地上權的土地還是屬於國有那想買房子的這個年輕人 ... 邀政府部會,地方政府,討論進一步修住宅法,希望釐清地上權年限,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伍勝民所指導 鄭潤鴻的 我國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之爭議問題研究 (2013),提出地上權年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上權、使用權、無償。

最後網站何謂地上權住宅﹖一股新興市場的新勢利﹗﹗ - 惠雙法拍--誠信 ...則補充:就地上使用權住宅而言,等到期限屆滿,土地所有人依據合約,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建物時價補償而取回土地並擁有房屋,或者是雙方另有約定,透過續約的方式繼續使用。對建物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權年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三版)

為了解決地上權年限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本書將最新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含2021年5月28日宣示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以及內政部歷年(含2020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說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尚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並建議與作者「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2版)」與「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2版)」二書,一併閱讀。

地上權年限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518東森財經 地上權夯 內湖出現單價4字頭建案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uvkSAm7yc

1.「派樂地」近期規劃21年地上使用權產品,價格約僅該案正常產品的65折。換算下來有比較划算嗎?

實際換算購買21年使用權的產品,每月支付額包括貸款、地租及房屋稅,約3萬元左右;而周圍新成屋大樓的租賃行情,每月每坪1000~1200元,合計租金每月2萬至2.4萬元左右,相較之下租屋的負擔較輕。

內湖四期一帶,目前生活機能還沒有很成熟,所以現在來看,可能租比買划算;但是未來生活機能成熟後,人潮多了,捷運民生汐止線也興建通車了,未來租金行情勢必上漲(風險1),另外,一般租房子,續約時也要承擔房東要調漲房租或收回房子的可能(風險2),所以地上權21年產品,可以當做是跟房東簽長期租約,而且租金保證不調漲,也因為是自己的房子,愛怎麼裝潢就怎麼裝黃,多方因素考量後,也未必一定真的租比買划算。

2.脫手容易嗎?

容易的角度:沒有土地持份,房子又會折舊,房價會逐年遞減,同享一樣的生活機能,卻享受低總價。

不好脫手的角度:因為沒有土地持份,房子又會折舊,所以很多銀行不願意承做貸款,或者貸款金額很少,自備款現金需準備的水位要很高。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陳文婕:在內湖區這棟大樓,每坪開價就要8字頭,但現在隔壁的預售案因為是地上權的關係,每坪只要4字頭,現在更出現了隱藏性產品。

原本設定50年的地上權案,最低22坪,總價1100萬,建商腦筋動得快,趁勢推出更便宜的方案,年限縮短到21年,總價也砍了快一半。

縮短年限賣,合不合法,其實建商收回,再出租或出售,和政府的規定沒有牴觸,千萬有找,入住內湖新大樓,難怪年輕人都心動。

有屋沒有地,類似長期租屋,實際換算,購買21年使用權的產品,每個月包括貸款、地租、房屋稅約3萬元;而周邊新成屋大樓的租屋行情,每月每坪100~1200元,租金每個月約2萬~2.4萬,租屋看似負擔比較輕。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我又不用像一般短租的,可能會遇到惡房東,甚至可能每次要續約的時候,房東漲租金嘛!
但買地上權,貸款最多只能貸五5成,轉手有一定難度。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房子會逐年的折舊,所以它的房價是逐年遞減的。
台灣建商面臨成交量危機,沒想到大陸建商也碰壁。

大陸房地產龍頭,萬通地產集團,在淡水小坪頂的公寓住宅號稱賣了九成,但是現在70多位陸籍買家,半年來沒有一戶通過內政部審查,面臨交屋卡關,一旦最後都退屋,公司也將面臨倒閉。

台灣房市烏雲罩頂,台陸建商各自面臨危機。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91935277

我國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之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地上權年限的問題,作者鄭潤鴻 這樣論述:

本文藉由新加坡與中國大陸實施地上權經驗,探討國內以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住宅屆期後可能產生的問題。國內地上權住宅屆期後以無償方式收回地上建物,如此將導致損害地上權人之建物所有權。另,地上權與建物兩者各具不同使用期限,如此可能導致雙方使用相互牽制,當地上權剩餘年限較短時將影響地上權人更新老舊建物意願,造成該建物荒廢及土地閒置等問題;而建物仍有少許使用年限時,若不加以利用則較為浪費資源。整體而言無償收回方式較易導致爭議發生,且於一定前提下應以建物與土地充分利用為目的。根據「張又升-建築物生命週期二氧化碳減量評估」調查近萬筆資料得知國內住宅建物平均拆除年限約23年,其與經濟耐用年限50年差距極大,其

原因可能在於建物使用效益隨著年數增加而降低,都市普遍存在建物雖無安全疑慮但使用效益過低情形,而若不更新則會阻礙社會經濟進步。基於保護人民財產及契約權益對等前提,本文認為地上權屆期後建物移轉應採有償方式,並可透過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制度評估地上建物狀態後,給予現金補償或延長地上權使用年限。而對於建物與土地的充分利用,當建物使用壽命屆滿已不堪使用時,地上權人若無意願更新建物,則可要求提前終止地上權關係,如此才不致使土地遭受閒置與老舊建物影響都市安全、景觀等情況發生,而提前終止地上權後國家應按比例退還剩餘地上權年限之權利金。當國家收回僅剩餘少許使用年限建物時,應可將其轉為社會住宅使用,以此方式可使建物得

到充分利用,且亦能滿足中低收入民眾之租屋需求。綜上屆期後相關可能產生之問題,其原因來自法規制度上的不健全,若於法規制定上多方考量各種可能情形,則應能有效降低爭議發生。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為了解決地上權年限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最新修正規定及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