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問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地上權問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志偉寫的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紀俊臣所指導 李昀真的 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之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 (2019),提出地上權問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戰地政務、土地登記、訴願、行政救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葉作航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理論與實務 (2011),提出因為有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質概括最高限額、附件效力、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權種類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權問題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權問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

為了解決地上權問題的問題,作者黃志偉 這樣論述:

  物權與人民生活休戚相關,物權法之研習,自須將法律理論與實務之人間世事相結合並廣泛運用,理論以實務當驗證,實務以理論作基礎,理論與實務如鳥之兩翼、車之四輪相互為用不可偏廢;是以通曉物權法律之規定與其相關解釋判解,實為重要根基,然實務運作之方法亦不可偏廢。法條主義必須與事實結合,讓讀者利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從多元角度之實務方向思考及解決各種社會現象及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講師  私立實踐

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華梵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私立長榮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考試院國家考試土地組出題及閱卷委員  監察院不動產調查案諮詢委員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教育部各私立大學購置土地審查委員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中華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副召集人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九二一賑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桃園縣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兆豐銀行

、華南銀行等各大金融機構講師  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縣政府不動產專案講師  經濟部、中華郵政、台灣電力、台灣糖業專業人員訓練中心講師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地上權問題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賤租市有地,康橋發大財!!!
坤城在議會質詢,林口的人口數一直成長,目前還要蓋一所國中,一所國小,為什麼當時要特別把學校用地,變更為文教用地,然後租給康橋蓋學校?
林口康橋國際學校,向市政府租用4公頃文教用地,年繳租金才1600多萬,向學生每年收的學費超過6億,教育真是賺大錢的生意啊!
坤城質疑當初市府與康橋簽的合約有問題:
1、為什麼契約是用租賃的方式,不是用設定地上權的方式,市府每年少收了多少的權利金?
2、契約竟然沒有寫租用期限,難道可以無限期租給康橋?
3、每年收的租金竟然只用公告地價的5%計算,要求重新審視契約的合理性。
#月薪超過25萬才有辦法念康橋吧

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之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

為了解決地上權問題的問題,作者李昀真 這樣論述:

1949年9月1日,國民政府認為國共戰爭未能落實戰地政務,是導致大陸淪陷之主要原因,為強化前線防禦與實驗反攻大陸戰地政務的考量下,政府乃對金門和馬祖實施軍事統制。1956年6月23日國防部依據「戒嚴法」第七條規定,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於同年7月實施戰地政務實驗,成立金門與馬祖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實施軍政一元化、軍政一體化的戰地政務體制。直到1992年11月7日方終止36年之戰地政務實驗。 馬祖地區人民之土地,因被政府或軍方占有使用延伸之爭議事件,造成馬祖地區人民無法取回原屬自己或祖先所有之土地,不服地政機關處分提請訴願之行政救濟,因占有事實之認定與多數土地已變為營區

,導致取回程序困難重重,也加深了問題的嚴重性。土地爭議問題在法令宣導不足或法制教育不完備及戰地政務軍管限制下,糾紛迭起,至今仍爭訟不已。因此,本研究即基於上揭現象,就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進行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主題,並以馬祖列島(連江縣)之案件為研究個案,希冀找出問題癥結與解決對策,以減少爭訟事件發生。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地上權問題的問題,作者葉作航 這樣論述:

摘要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我國實務上利用最多的物權種類,在民國96年3月方完成法制化,而於96年9月正式實行,至今有4年將近5年的實行期間,在法制化前,無論其意義、要件、效果及確定事由等皆由司法實務之判決、判例與決議建構而成,故完成法制化後,現行條文未必與過去司法實務所採見解一致,而司法實務又與地政實務運作有些許差異,都造成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適用上有所疑義,人民無措其手足,又我國金融實務上靈活的運用定型化契約,亦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新增條文無法達到其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參考我國學說、司法實務與地政實務等相關資料,比較現

行理論與實務有何扞格之處,希冀釐清理論與實務困境,並提出建議,期待未來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能更加完善。  本論文共分七章,詳細從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成立探討至確定執行,並著重於六大問題點,從實務運作探討最高限額抵押權採限制說的合憲性、抵押權併用地上權新觀點、擔保債權範圍以附件公示妥當性與是否應經登記始能優先受償、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及讓與如何影響保證人或最高限額保證人之責任範圍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幾個條文適用疑義,於各主要問題點,皆有參酌我國學說與司法實務觀點,並提出本文淺見,期待我國的理論與實務,能達一致為人民權利謀取最大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