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陳寬育的 異獸藏身處的精靈:藝評召喚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也說明:計畫於計畫範圍內所需使用之私有土地辦理用地取得。 2.本河段業已施作堤防,因工程用地之鄰近土地所有權人申辦鑑界,. 經地政機關派員實地辦理鑑界發現,堤防用地範圍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陳寬育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土地所有權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劉維真、江渾欽所指導 高琬婷的 三維地籍應用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實務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三維地籍、三維地籍建物模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所有權範圍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事訴訟詞彙-不動產經界之訴 - 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則補充:惟如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者,則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起訴之原告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所有權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土地所有權範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異獸藏身處的精靈:藝評召喚術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作者陳寬育 這樣論述:

  一本關於攝影的書,唯一的附圖是一幅銅版畫,到底在想什麼?   這本書所收錄的文章,發表於2018年至2022年之間,以國藝會「現象書寫:攝影評論研究與書寫計畫」的寫作成果為基礎,進一步擴充與發展,是作者近三年藝評寫作工作的階段性成果。全書主要由「攝影評論的研究與書寫」、「藝評作為創作?寫作實驗數種」,以及「邊角料:閱讀紀事與隨筆」等三大部分組成。第一部份是對攝影評論文章之蒐集、閱讀與再書寫。「藝評作為創作?寫作實驗數種」系列是作者的藝評實踐,也是與藝術領域中不同的專業工作者合作、對話、彼此激發所生產的文字作品。「邊角料:閱讀紀事與隨筆」,則是伴隨著藝評寫作者的日常而生

的隨記、閱讀筆記,以及捕捉一些萌生的點子。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書,以業餘者的視野從攝影專業領域汲取許多資源並獲得藝術寫作的動力,只是,它的真正的意圖,更多的是自我暗示的藝術寫作狀態之開創。

三維地籍應用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所有權範圍的問題,作者高琬婷 這樣論述:

  隨著都市發展,人口密度增加,土地使用集約度愈趨密集,人類對於土地使用方式已由平面化朝向立體化發展,傳統土地所有權範圍上至宇宙下至地心的觀念逐漸被取代,地下及地上的空間可以分層開發並歸於不同的權屬,區分所有建物已然成為現代城市建築的主流,雖能大幅提昇土地使用效率,但亦使產權界線模糊、權利關係複雜化,增加地籍管理的困難,衍生交易糾紛。  近年來國際地籍測量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urveyors, FIG)大力推動三維地籍(3D Cadastre),三維地籍是對土地及其三維產權範圍給予權利及限制的地籍登記,三維產權範圍是指權利人於空間之權利界線,三維

產權情況是指不同的產權範圍內可能具有不同土地使用類型,相互關聯。目前我國技術上已可將建物測量成果圖作為基礎,配合竣工平面圖的樓層高度拉伸,建立以產權為範圍之三維地籍建物模型,呈現出立體化的視覺效果。  實務上,我國建物登記係依據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權屬、範圍、面積等資料進行建物標示部及所有權部之登記,然而傳統二維地籍登記已無法滿足區分所有建物複雜的空間性格,其相關的權利範圍及限制關係亦難清楚劃分,惟建物權屬之界定及登記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如何將現實世界的權利關係清楚呈現於登記制度藉以達成公示效果,實屬重要議題。  本研究係將三維地籍建物模型應用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實務,藉由立體化的呈現提昇區分

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建物權屬範圍之認知,並檢討區分所有建物登記制度仍需修正及改善之處,加以提倡三維地籍之發展與應用,促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化及公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