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彭耀華的 公寓大廈建築物區分所有專有部分處分(分割)之研究 (2012),提出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處分權、共有人、公寓大廈、單獨所有、公共利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建築物區分所有專有部分處分(分割)之研究

為了解決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的問題,作者彭耀華 這樣論述:

共有物分割,目的在消滅共有物,任一共有人得隨時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該項訴訟屬請求權之訴,係成對發生具互斥性質,原告提出起訴狀至法院,如同自己係被告提出答辯狀;被告書狀如同原告提出書狀意思同一。該項消滅共有關係,創設一個新單一新所有權的法律關係,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不論兩造向相對人提出請求訴訟標的範圍為何,此訴訟程序性質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均得為訴之追加及變更,無消滅時效適用,其確定判決,法院得分別點交。本論文摘要結論三項:第一項,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法定成立要件有二;規定於民法第799條第2項,稱: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法定夠成要件有二:(一)使用上具獨立性(二)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法

定要件,係指所有權人得支配使用在測繪範圍內所有物;另一法定要件,本文認為,非該法現行條條所規定的「結構上」獨立性要件,該要件引伸自美國1954年Berman vs. Parker 348 US 26普通法案例,以「外觀式樣」為另一要件。該案例認為社區生活的品質的價值不僅房價,社區美學價值亦屬之,美國最高法院所強調的社區美學,即得以視覺辨識的「外觀式樣」為美學範籌,為判斷區分所有建築物之要件為適法。法律就公共利益在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社區整體利益,當應重視。第二項.台北市的生活習慣,所住公寓大廈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專有部分屬一旦成為共有狀態,共有人不能達成協議時,本文主張,得分割該共有狀態原專

有部分。於該專有部分達於一定面積以上時,應辦理建築許可手續,室內增作隔間牆分割為二戶,為二所有權人單獨各別所有,除原物分配及價金補償外之第三種選擇,維護原物價值。該分割為二,屬民法第一條習慣所允許,於作成確定判決前,命當事人之一完成該手續;其後單獨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仍受民法第799條第四項比例規定拘束。第三項,我國前清曾國藩家書:「家中要得興旺,全靠賢子弟」,「我不救濟,誰能救濟。」等,現代M型社會觀點言,法院判決家族賢子弟為不動產單一所有權人,他共有人得以債權優先抵押權的物權型態,或以股東型態共同經營家族事業,仍係公平分配,以維護家庭經濟永續發展,有效消滅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