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立德寫的 談判力就是你的超能力:從工作到生活,結合理論與實務,精闢解析談判五大元素,一次學會20個談判致勝關鍵,現學現賣,即學即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學務處團體保險也說明:108~109學年度(108年8月1日~109年7月31日)學生平安保險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承保. 一、每一位同學(含延修生)學期均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三、申請理賠有效期限為兩年。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國泰人壽理賠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陳東升所指導 林文蘭的 生命商品化的社會基礎與運作機制:以戰後臺灣人身保險業為例 (2000),提出因為有 生命商品化、銷售政略、人壽保險、生命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員工團體保險手冊則補充:國泰人壽 團體門診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無30日等待期) ‥‥‥‥‥‥‥‥‥‥‥‥12 ...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理賠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談判力就是你的超能力:從工作到生活,結合理論與實務,精闢解析談判五大元素,一次學會20個談判致勝關鍵,現學現賣,即學即用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鄭立德 這樣論述:

談判力,就是你的超能力! 讓您:專業精進,增加自信;解決問題,提升業績! 幫您:打開僵局,化險為夷;得到更多,創造雙贏!     不了解人性,就等著GG! 不懂得談判,只能說遺憾!   從應徵面試、要求加(減)薪,到裁員或跳槽, 從解決消費爭議,到面對客訴處理, 從爭取保險理賠,到公共意外怎賠,談判,無所不在! 從諸葛亮赤壁之戰,吳蜀生死結盟談判,古今多少事, 到司馬懿關公之死,吳魏分化結盟談判,盡付談判中! 戰場、商場、職場、家庭, 無論工作或生活,人生無處不談判!     專文推薦 劉必榮/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和風談判學院創辦人 朱幸兒/世邦魏理仕(CBRE)臺灣董事總

經理 陳怡君/愛爾達電視創辦人暨董事長 蘇晉川/欣台保經董事長     本書十大特色 1.化繁為簡,生動有趣,易懂實用,具說服力! 2.提綱挈領、省時省力,輕鬆幫您的談判能力加速升級! 3.文筆流暢,說理敘事,案例詳實,現學現賣,即學即用! 4.協助您:勇於上桌談判,笑著成交離開! 5.看電影學談判,「那些電影教我的談判人生」! 6.結合生活及工作上的真實談判案例分析! 7.談判理論與實務的結合與運用! 8.精闢解析談判五大元素,將20個談判致勝關鍵點,無縫接軌在現實生活中! 9.不只教授談判技巧,更要傳達正確的談判心態及談判價值觀! 10.不求全拿,但得更多,越談越有利!     本書四大目

標 懂得談判:了解什麼是談判,如何準備談判,增強自己的談判能力! 知彼知己:了解談判性格,採取更有效的方法,爭取更多利益! 有效說服:學習同理與傾聽,具備談判說服力,達成雙贏的終極目標! 創造雙贏:建立正確的談判心態及觀念,創造最大價值的協議!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

生命商品化的社會基礎與運作機制:以戰後臺灣人身保險業為例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理賠期限的問題,作者林文蘭 這樣論述:

本研究乃是以戰後人身保險業為例,探討生命商品化的社會基礎與運作機制。所謂生命商品化指涉的是將各種生命風險轉化成可供買賣的商品形式而置放於市場交易機制中。我試圖從台灣人身保險業的歷史發展脈動、制度內涵以及其具體運作機制出發,繼而論述在台灣社會中人的生命為什麼會被商品化,以及如何被商品化的過程。 論文指出人身保險制度在台灣社會得以發展絕非歷史偶然,亦非單純立基於經濟因素飽和所生成的經濟制度,需關注社會脈絡是否提供經濟制度生成與限制其發展的條件。人身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受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因素所影響。人身保險制度的成型蘊含著生命風險商品的市場運作體系粲然大備,在制度的形構過

程中,政府除提供運作的制度環境和制度化規則讓其邁向成熟運作外,更作為商品之「制度信任」基礎的重要背書。此外,推銷員扮演凝聚「人際信任」的重要媒介,毋寧提昇其社會接受度,更牽動「人情保」在台灣社會的盛行而構作出在地經濟文化的特殊風貌。 人身保險乃是一種蘊含風險保障美意與風險計算機制的經濟活動,其將人神聖的生命與未來不確定的各種生命風險轉化為可被推銷與買賣的商品形式。該項商品的特殊性在於無形、虛構、交易時間軸線長且其交易兌現乃是指向不確定的未來,更直接衝擊社會大眾對於死亡的想像與價值觀。我提出「銷售政略」作為理解生命商品化運作機制的重要觀察環節,壽險公司與推銷員一方面透過避諱策

略轉化商品的意象,另一方面則透過展示未來風險作為購買防範的確證。因而保戶對生命風險的概念形構毋寧是一種對於不確定未來的虛幻想像。 我針對壽險公司、推銷員與保戶三者間的互動關係,建構出理解生命商品化運作機制的三個觀察切面。此三者乃是制度發展的重要擔綱者,其對生命風險均具備不同的想像,且亦具有理性計算的考量。在第一個觀察切面「生命商品化市場的銷售勞動體制」中,壽險公司透過教育訓練機制馴化推銷員的心態,採用特殊的銷售勞動體制構作推銷員志願性順服的意識型態,透過薪資制度與業績競賽讓其志願主動的參與,且得以把高銷售難度的生命風險商品推介給社會大眾,提昇商品化極大化的程度。在第二個觀察

切面「壽險公司與保戶的金錢競逐」中,壽險公司針對不同生命風險進行商品設計包裝和概念建構,藉由展現不同生命階段的風險,塑造出準保戶對於商品的需求。再者,相同的身體部位在理賠制度的計算邏輯中被定義為不同價格的給付單位,重構而轉譯了人的生命價值。在第三個觀察切面「投保與納保的社交技藝」中,推銷員採取三種接觸機制,針對每一條生產線實踐銷售政略,援用金錢與死亡二者間的避諱話術與風險展演,讓生命和身體部位的傷殘為理賠金所定價與重構。 直言之,生命商品化並非是靜態的命題,它是一種具備動態過程和社會建構特色的經濟行動。在三種制度擔綱者的行動策略中,生命商品化的概念不斷地被建構與修正,其所蘊

含的並非是良善而不具衝突的概念範疇。正是在這三角互動的配合無間中,人身保險制度得以存續,生命商品化得以持續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