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寫的 月旦簡明六法(29版) 和卡爾•馬克思霍布斯邦斐特烈•恩格斯林宗弘的 共產黨宣言(完整導讀版,林宗弘導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保局國民年金欠繳名單也說明:如果您僅係要查詢國民年金欠費資料,請於本局上班時間來電02-23961266轉6055或6077洽詢。 勞退年金改革讓勞工月退金縮水的風波未平,國民年金險也傳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麥田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國民年金查詢欠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蘇彩足所指導 陳信妃的 我國社會安全捐之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社會安全捐、租稅負擔率、基礎年金、職業退休金、醫療保險、高齡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民年金生育補助查詢則補充:國民年金 生育補助查詢 7 11 乳清蛋白. ... 的國民,就會被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未來只要生育、身障、死亡事故時,就國民年金「欠費10年」要補多少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民年金查詢欠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月旦簡明六法(29版)

為了解決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作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這樣論述: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80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法律倫理八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76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本書異動法規如下:   ‧公司法(107.8.1)   ‧財團法人法(107.8.1)   ‧法院組織法(107.6.13)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107.6.13)   ‧行政訴訟法(107.6.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7.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6.13,107.12.13施行

)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非訟事件法(107.6.13)   ‧保險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證人保護法(107.6.1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7.5.23)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07.5.2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7.5.9)   ‧證券交易法(107.4.2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7.3.2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7.2.27)   ‧所得稅法(

107.2.7)   ‧勞動基準法(107.1.31)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銀行法(107.1.31)   ‧期貨交易法(107.1.31)   ‧信託業法(107.1.31)   ‧公民投票法(107.1.3)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7.1.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1.3)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一)立法、修正、增刪理由

  ‧民事訴訟法(104.07.01、102.05.08)   ‧中華民國刑法(105.11.30、105.06.22、104.12.30、103.06.18)   ‧刑事訴訟法(106.04.26、105.06.22)   ‧公平交易法(104.02.04)   ‧民法物權編(101.06.13、99.02.03)   ‧民法親屬編(104.01.04、103.01.29)   ‧企業併購法(104.07.08)   ‧公司法(104.05.20、104.07.01)   ‧有限合夥法(104.06.24)   (二)異動前條文     ‧行政訴訟法(103.06.18)   ‧民法物權

編(101.06.13、99.02.03)   ‧民法親屬編(102.12.11、101.12.26)   ‧民事訴訟法(104.07.01)   ‧刑事訴訟法(106.04.26、104.01.14)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

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作者簡介 黃榮堅   學歷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研究領域   刑法 許宗力   學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司法院院長   主要任教科目及研究領域   憲法、行政法 詹森林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   主要任教科

目及研究領域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王文宇   學歷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主要任教科目及研究領域   商事法、金融法   壹、憲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36.1.1) 第一章 總 綱/壹-1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壹-1 第三章 國民大會/壹-2 第四章 總 統/壹-3 第五章 行 政/壹-4 第六章 立 法/壹-5 第七章 司 法/壹-6 第八章 考 試/壹-6 第九章 監 察/壹-7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壹-8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壹-9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壹-10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壹-1

0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壹-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壹-13 預算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壹-16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壹-18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壹-19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壹-20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壹-21 第六章 附屬單位預算/壹-22 第七章 附 則/壹-2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9.6.15) 第一章 總 則/壹-24 第二章 議案審議/壹-24 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 報告/壹-25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壹-25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壹-26 第五章 覆議案之處理/壹-27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壹-2

7 第七章 彈劾案之提出/壹-27 第七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 及審議/壹-27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壹-28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壹-28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壹-29 第十一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壹-29 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壹-29 第十三章 附 則/壹-30 立法院議事規則(105.11.11) 第一章 總 則/壹-31 第二章 委員提案/壹-31 第三章 議事日程/壹-32 第四章 開 會/壹-32 第五章 討 論/壹-33 第六章 表 決/壹-33 第七章 復 議/壹-34 第八章 秘密會議/壹-34 第九章 議事錄/壹-35 第十章 附 則/壹-35 立法委員行為法(

91.1.25) 第一章 總 則/壹-36 第二章 倫理規範/壹-36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壹-36 第四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壹-36 第五章 利益之迴避/壹-37 第六章 紀 律/壹-37 第七章 附 則/壹-37 司法院組織法(104.2.4)/壹-3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第一章 總 則/壹-40 第二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壹-40 第三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壹-41 第四章 附 則/壹-4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93.11.19)/壹- 43 法院組織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壹-46 第二章 地方法院/壹-46 第三章 高等法院/

壹-49 第四章 最高法院/壹-50 第五章 檢察機關/壹-52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54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55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壹-57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壹-57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壹-58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58 第十二章 附 則/壹-58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壹-59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壹-60 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壹-60 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壹-61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62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62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62 第八章

 附 則/壹-6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03.1.29) 第一章 總 則/壹-64 第二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壹-64 第三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壹-66 第四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壹-66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壹-67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壹-67 第七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壹-67 第八章 附 則/壹-68 法律扶助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壹-69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壹-70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壹-72 第四章 救濟程序/壹-73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壹-73 第六章 附 則/壹-7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7.5

.9) 第一章 總 則/壹-77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節錄)/壹-78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節錄)/壹-78 第四章 (刪除)/壹-89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節錄)/壹-91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壹-92 第七章 附 則(節錄)/壹-9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6.4.19) 第一章 總 則(節錄)/壹-94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節錄)/壹-94 第三章 選 舉(節錄)/壹-94 第四章 罷 免(節錄)/壹-99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略)/壹-99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節錄)/壹-100 第七章 附 則(節錄)/壹-101 公民投票法(107.1.3) 第一

章 總 則/壹-102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 投票權人/壹-102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壹-102 第四章 公民投票結果/壹-105 第五章 罰 則/壹-106 第六章 公民投票爭訟/壹-107 第七章 附 則/壹-108 國籍法(105.12.21) 第一章 固有國籍/壹-109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壹-109 第三章 國籍之喪失/壹-110 第四章 國籍之回復/壹-110 第五章 附 則/壹-111 入出國及移民法(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壹-112 第二章 國民入出國/壹-113 第三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壹-113 第四章 外國人入出國/壹-117

第五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壹-117 第六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壹-120 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 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壹-123 第八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壹-123 第九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壹-124 第十章 面談及查察/壹-125 第十一章 罰 則/壹-127 第十二章 附 則/壹-129 國家安全法(102.8.21)/壹-13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第一章 總 則/壹-132 第二章 行 政/壹-134 第三章 民 事/壹-143 第四章 刑 事/壹-146 第五章 罰 則/壹-146 第六章 附 則/壹-150 條約締結法

(104.7.1)/壹-15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壹-153 貳、行政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第一章 總 則/貳-1 第二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貳-1 第三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 裁撤/貳-1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 重要職務設置/貳-2 第五章 內部單位/貳-3 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貳-3 第七章 附 則/貳-4 地方制度法(105.6.22) 第一章 總 則/貳-5 第二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貳-6 第三章 地方自治/貳-7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 之關係/貳-18 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貳-20 第五章 附

 則/貳-21 行政法人法(100.4.27) 第一章 總 則/貳-23 第二章 組 織/貳-23 第三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貳-24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 保障/貳-25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貳-27 第六章 附 則/貳-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第一章 總 則/貳-28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貳-28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貳-28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貳-28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貳-29 第六章 附 則/貳-2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30 第二章 行政處分/貳-38 第三章 行政契約/貳-4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貳-4

4 第五章 行政計畫/貳-45 第六章 行政指導/貳-45 第七章 陳 情/貳-46 第八章 附 則/貳-46 行政執行法(99.2.3) 第一章 總 則/貳-47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執行/貳-48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 執行/貳-50 第四章 即時強制/貳-51 第五章 附 則/貳-5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99.6.15)/貳-53 行政罰法(100.11.23) 第一章 法 例/貳-57 第二章 責 任/貳-57 第三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貳-58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貳-58 第五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 處罰/貳-59 第六章 時 效/貳-59 第七章 管

轄機關/貳-60 第八章 裁處程序/貳-60 第九章 附 則/貳-61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貳-63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66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貳-68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貳-68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貳-69 第五章 罰 則/貳-71 第六章 附 則/貳-72 政府採購法(105.1.6) 第一章 總 則/貳-73 第二章 招 標/貳-74 第三章 決 標/貳-77 第四章 履約管理/貳-80 第五章 驗 收/貳-80 第六章 異議及申訴/貳-81 第七章 罰 則/

貳-83 第八章 附 則/貳-8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7.3.26) 第一章 總 則/貳-86 第二章 招 標/貳-88 第三章 決 標/貳-91 第四章 履約管理/貳-95 第五章 驗 收/貳-95 第六章 爭議處理/貳-96 第七章 附 則/貳-97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第一章 總 則/貳-99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開發/貳-100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貳-102 第四章 申請及審核/貳-104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貳-105 第六章 附 則/貳-106 請願法(58.12.18)/貳-107 訴願法(101.6.27) 第一章 總 則/貳-108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貳-111 第三章 訴願程序/貳-111 第四章 再審程序/貳-115 第五章 附 則/貳-116 行政訴訟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貳-117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貳-117 第二章 行政法院/貳-119 第三章 當事人/貳-120 第四章 訴訟程序/貳-123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貳-127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 訴訟程序/貳-127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簡易訴訟程序/貳-137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貳-139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貳-140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貳141 第四編 抗告程序/貳-143 第五編 再審程序/貳-1

44 第六編 重新審理/貳-145 第七編 保全程序/貳-145 第八編 強制執行/貳-146 第九編 附 則/貳-146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03.6.18)/貳-147 國家賠償法(69.7.2)/貳-150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88.9.29) 第一章 總 則/貳-152 第二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貳-152 第三章 協 議/貳152 第四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貳-154 第五章 附 則/貳-155 財政收支劃分法(88.1.25) 第一章 總 綱/貳-156 第二章 收 入/貳-156 第三章 支 出/貳-158 第四章 附 則/貳-15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貳-1

60 稅捐稽徵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163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 之保護/貳-165 第二章 納稅義務/貳-165 第三章 稽 徵/貳-165 第四章 行政救濟/貳-168 第五章 強制執行/貳-169 第六章 罰 則/貳-169 第七章 附 則/貳-17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1.7)/貳-172 地方稅法通則(91.12.11)/貳-174 所得稅法(107.2.7) 第一章 總 則/貳-176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貳-180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貳-186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194 第五章 獎 懲/貳-201 第六章 附 則/貳-205 所

得稅法施行細則(107.6.29) 第一章 總 則/貳-207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貳-209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貳-211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214 第五章 獎 懲/貳-218 第六章 附 則/貳-21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221 第二章 減免範圍/貳-222 第三章 稅 率/貳-224 第四章 稅額計算/貳-224 第五章 稽 徵/貳-226 第六章 罰 則/貳-228 第七章 附 則/貳-23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7.6.25) 第一章 總 則/貳-231 第二章 減免範圍/貳-232 第三章 稅額計算/貳-2

34 第四章 稽 徵/貳-236 第五章 罰 則/貳-238 第六章 附 則/貳-238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239 第二章 遺產稅之計算/貳-242 第三章 贈與稅之計算/貳-243 第四章 稽徵程序/貳-244 第五章 獎 懲/貳-246 第六章 附 則/貳-246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6.13) 第一章 總 則/貳-248 第二章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 計算/貳-248 第三章 申報及通知/貳-249 第四章 估 價/貳-250 第五章 繳 納/貳-252 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貳-253 土地稅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254

第二章 地價稅/貳-255 第三章 田 賦/貳-256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貳-257 第五章 稽徵程序/貳-261 第六章 罰 則/貳-262 第七章 附 則/貳-262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第一章 通 則/貳-263 第二章 設 立/貳-263 第三章 會 員(略)/貳-264 第四章 職 員/貳-264 第五章 會 議/貳-264  第六章 經 費(略)/貳-265 第七章 職業團體(節錄)/貳-265 第八章 社會團體(節錄)/貳-265 第九章 政治團體/貳-265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節錄)/貳-266 第十一章 附 則/貳-266 政黨法(106.12.6)

第一章 總 則/貳-268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貳-268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貳-269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貳-270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 合併/貳-270 第六章 罰 則/貳-271 第七章 附 則/貳-272 集會遊行法(91.6.26)/貳-273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第一編 總 則/貳-276 第一章 法 例/貳-276 第二章 責 任/貳-276 第三章 處 罰/貳-277 第四章 時 效/貳-278 第二編 處罰程序/貳-278 第一章 管 轄/貳-278 第二章 調 查/貳-278 第三章 裁 處/貳-279 第四章 執 行/貳-279 第五章 救

 濟/貳-280 第三編 分 則/貳-280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貳-280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貳-282 第三章 妨害公務/貳-283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貳-283 第四編 附 則/貳-284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4.27) 第一章 總 則/貳-285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貳-285 第三章 即時強制/貳-287 第四章 救 濟/貳-288 第五章 附 則/貳-28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貳-290 第二章 汽 車/貳-292 第三章 慢 車/貳-304 第四章 行 人/貳-305 第五章 道路障礙/貳-306 第六章 附 則/

貳-306   環境影響評估法(92.1.8) 第一章 總 則/貳-309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貳-309 第三章 罰 則/貳-311 第四章 附 則/貳-312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313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貳-314 第三章 減量對策/貳-316 第四章 教育宣導與獎勵/貳-317 第五章 罰 則/貳-318 第六章 附 則/貳-318 土地法(100.6.15) 第一編 總 則/貳-319 第一章 法 例/貳-319 第二章 地 權/貳-319 第三章 地權限制/貳-319 第四章 公有土地/貳-320 第五章 地權調整/貳-321 第二

編 地 籍/貳-321 第一章 通 則/貳-321 第二章 地籍測量/貳-322 第三章 土地總登記/貳-323 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貳-324 第三編 土地使用/貳-325 第一章 通 則/貳-325 第二章 使用限制/貳-326 第三章 房屋及地基租用/貳-326 第四章 耕地租用/貳-327 第五章 荒地使用/貳-328 第六章 土地重劃/貳-328 第四編 土地稅/貳-329 第一章 通 則/貳-329 第二章 地價及改良物價/貳-329 第三章 地價稅/貳-33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貳-331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貳-331 第六章 土地稅之減免/貳-331 第七章 欠 稅

/貳-332 第五編 土地徵收/貳-332 第一章 通 則/貳-332 第二章 徵收程序/貳-334 第三章 徵收補償/貳-335 土地法施行法(100.6.15) 第一編 總 則/貳-336 第二編 地 籍/貳-336 第三編 土地使用/貳-337 第四編 土地稅/貳-338 第五編 土地徵收/貳-338 土地登記規則(106.2.14) 第一章 總 則/貳-340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貳-341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貳-342 第四章 總登記/貳-347 第五章 標示變更登記/貳-349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貳-349 第七章 他項權利登記/貳-351 第八章 繼承登記/貳

-353 第九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貳-354 第十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貳-355 第十一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 登記/貳-356 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貳-356 第十三章 附 則/貳-357 土地徵收條例(101.1.4) 第一章 總 則/貳-358 第二章 徵收程序/貳-359 第三章 徵收補償/貳-362 第四章 區段徵收/貳-363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貳-365 第六章 附 則/貳-366 全民健康保險法(106.11.29) 第一章 總 則/貳-368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 投保單位/貳-369 第三章 保險財務/貳-370 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貳-371 第五

章 保險給付/貳-373 第六章 醫療費用支付/貳-375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貳-376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貳-377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 蒐集、查閱/貳-377 第十章 罰 則/貳-378 第十一章 附 則/貳-378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07.5.21) 第一章 總 則/貳-380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貳-380 第三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 計繳/貳-384 第四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 支付/貳-386 第五章 罰 則/貳-387 第六章 附 則/貳-387 勞動基準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貳-388 第二章 勞動契約/貳-389 第三

章 工 資/貳-391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貳-392 第五章 童工、女工/貳-394 第六章 退 休/貳-395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貳-395 第八章 技術生/貳-396 第九章 工作規則/貳-397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貳-397 第十一章 罰 則/貳-397 第十二章 附 則/貳-398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07.2.27) 第一章 總 則/貳-400 第二章 勞動契約/貳-400 第三章 工 資/貳-401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貳-402 第五章 童工、女工/貳-403 第六章 退 休/貳-403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貳-404 第八章 技術生/貳-404

第九章 工作規則/貳-404 第十章 監督及檢查/貳-405 第十一章 附 則/貳-405 性別工作平等法(105.5.18) 第一章 總 則/貳-406 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貳-407 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貳-407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貳-407 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貳-408 第六章 罰 則/貳-409 第七章 附 則/貳-409 勞資爭議處理法(106.1.18)   第一章 總 則/貳-410 第二章 調 解/貳-410 第三章 仲 裁/貳-412 第四章 裁 決/貳-414 第五章 爭議行為/貳-415 第六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 強制執行之裁定/貳-416 第七章 

罰 則/貳-416 第八章 附 則/貳-416 長期照顧服務法(106.1.26) 第一章 總 則/貳-417 第二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貳-418 第三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貳-419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貳-420 第五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 之權益保障/貳-422 第六章 罰 則/貳-422 第七章 附 則/貳-423 勞工保險條例(104.7.1) 第一章 總 則/貳-425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 被保險人/貳-425 第三章 保險費/貳-426 第四章 保險給付/貳-428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貳-436 第六章 罰 則/貳-436 第七章 附 則/貳-436 勞工退休金條

例(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貳-438 第二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貳-438 第三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 請領/貳-440 第四章 年金保險/貳-442 第五章 監督及經費/貳-443 第六章 罰 則/貳-443 第七章 附 則/貳-444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貳-445 公務員服務法(89.7.19)/貳-452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454 第二章 實體保障/貳-454 第三章 復審程序/貳-456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貳-460 第五章 調處程序/貳-461 第六章 執 行/貳-462 第七章 再審議/貳-462 第八

章 附 則/貳-463 公務人員考績法(96.3.21)/貳-46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第一章 通 則/貳-467 第二章 懲戒處分/貳-468 第三章 審判程序/貳-470 第四章 再 審/貳-474 第五章 執 行/貳-475 第六章 附 則/貳-47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第一章 總 則/貳-477 第二章 退 休/貳-480 第三章 撫 卹/貳-487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 保障及變更/貳-490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貳-494 第六章 附 則/貳-49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3.11.26)/貳-49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107.6.13)/貳-499 公務人員協會法(95.5.17)/貳-502 教師法(103.6.18) 第一章 總 則/貳-508 第二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貳-508 第三章 聘 任/貳-508 第四章 權利義務/貳-510 第五章 待 遇/貳-511 第六章 進修與研究/貳-511 第七章 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及保險/貳-511 第八章 教師組織/貳-511 第九章 申訴及訴訟/貳-511 第十章 附 則/貳-512 公平交易法(106.6.14) 第一章 總 則/貳-513 第二章 限制競爭/貳-513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貳-516 第四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貳-517 第五章

 損害賠償/貳-518 第六章 罰 則/貳-518 第七章 附 則/貳-519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04.7.2)/貳-521 參、民法及其相關法規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第一章 法 例/參-1 第二章 人/參-1 第三章 物/參-5 第四章 法律行為/參-6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參-9 第六章 消滅時效/參-9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參-11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參-13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第一章 通 則/參-15 第二章 各種之債/參-30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參-61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第一章

 通 則/參-64 第二章 所有權/參-65 第三章 地上權/參-72 第四章 (刪除)/參-74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參-74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參-75 第六章 抵押權/參-75 第七章 質 權/參-80 第八章 典 權/參-82 第九章 留置權/參-84 第十章 占 有/參-85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參-88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第一章 通 則/參-91 第二章 婚 姻/參-91 第三章 父母子女/參-98 第四章 監 護/參-102 第五章 扶 養/參-104 第六章 家/參-105 第七章 親屬會議/參-10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參-107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參-109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參-110 第三章 遺 囑/參-11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參-117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第一章 總 則/參-119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參-120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參-123 第四章 行政監督/參-123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參-124 第六章 罰 則/參-126 第七章 附 則/參-12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第一章 總 則/參-128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參-128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參-129 第四章 行

政監督/參-129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參-129 第六章 罰 則/參-130 第七章 附 則/參-130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第一章 總 則/參-131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參-131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參-132 第三章之一 罰 則/參-135 第四章 附 則/參-136 財團法人法(107.8.1) 第一章 總 則/參-137 第二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參-147 第三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參-150 第四章 附 則/參-15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第一章 總 則/參-159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參-159 第三章 管理組

織/參-162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參-165 第五章 罰 則/參-165 第六章 附 則/參-1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4.11.16)/參-168 動產擔保交易法(96.7.11) 第一章 總 則/參-170 第二章 動產抵押/參-171 第三章 附條件買賣/參-171 第四章 信託占有/參-172 第五章 (刪除)/參-173 第六章 附 則/參-173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104.12.17)/參-17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第一章 通 則/參-176 第二章 權利主體/參-176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參-177 第四章 債/參-177 第五章

 物 權/參-178 第六章 親 屬/參-179 第七章 繼 承/參-179 第八章 附 則/參-180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參-181 肆、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肆-2 第一章 法 院/肆-2 第二章 當事人/肆-5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及訴訟費用/肆-/9 第四章 訴訟程序/肆-15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肆-26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肆-26 第二章 調解程序/肆-4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肆-44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肆-46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肆-48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肆-48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肆-51 第四編 抗告程序/肆-53 第五編 再審程序/肆-5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 訴訟程序/肆-56 第六編 督促程序/肆-57 第七編 保全程序/肆-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肆-61 第九編 (刪除)/肆-6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肆-64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6.6.15)/肆-66 家事事件法(104.12.30)/肆-88   第一編 總 則/肆-88 第二編 調解程序/肆-97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肆-101 第一章 通 則/肆-102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肆-108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肆-110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肆-

113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肆-114 第一章 通 則/肆-114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肆-120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肆-123 第四章 收養事件/肆-125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肆-127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肆-128 第七章 繼承事件/肆-129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肆-133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肆-134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肆-136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肆-1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肆-141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肆-1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肆-142 第一章 通 則/肆-142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 執行/肆-143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 交往之執行/肆-145 第六編 附 則/肆-145 強制執行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147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 執行/肆-152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 之執行/肆-163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 請求權之執行/肆-163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肆-164 第六章 附 則/肆-164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7.6.15)/肆-165 破產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181 第二章 和 解/肆-181 第三章 破 產/肆-184 第四章 罰 則/肆-18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第一

章 總 則/肆-191 第二章 更 生/肆-195 第三章 清 算/肆-200 第四章 附 則/肆-205 提存法(96.12.12)/肆-208 非訟事件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肆-212 第二章 民事非訟事件/肆-216 第三章 登記事件/肆-218 第四章 (刪除)/肆-220 第五章 商事非訟事件/肆-220   第六章 附 則/肆-22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02.6.19)/肆-223 公證法(98.12.30) 第一章 總 則/肆-225 第二章 公證人/肆-226 第三章 公 證/肆-230 第四章 認 證/肆-233 第五章 公證費用/肆-233 第六章 公

 會/肆-235 第七章 罰 則/肆-236 第八章 附 則/肆-237 公證法施行細則(97.7.23) 第一章 總 則/肆-238 第二章 法院公證處/肆-240 第三章 民間公證人/肆-240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肆-242 第五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 事項之規定/肆-243 第六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肆-243 第七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 特別規定/肆-245 第八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 規定/肆-246 第九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 規定/肆-246 第十章 公證費用/肆-247 第十一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肆-248 第十二章 附 則/肆-248 仲裁法(104.12.2) 第一章

 仲裁協議/肆-250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肆-250 第三章 仲裁程序/肆-252 第四章 仲裁判斷之執行/肆-253 第五章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肆-253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肆-254 第七章 外國仲裁判斷/肆-254 第八章 附 則/肆-255 鄉鎮市調解條例(98.12.30)/肆-256 伍、商事法及其相關法規 公司法(107.8.1) 第一章 總 則/伍-2 第二章 無限公司/伍-8 第三章 有限公司/伍-12 第四章 兩合公司/伍-1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伍-16 第六章 (刪除)/伍-60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伍-60 第七章 外國公司/伍-61 第八章 公司之登記

及認許/伍-63 第九章 附 則/伍-65 有限合夥法(104.6.24)   第一章 總 則/伍-66 第二章 登 記/伍-67 第三章 營 運/伍-68 第四章 外國有限合夥/伍-71 第五章 罰 則/伍-71 第六章 附 則/伍-71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72 第二章 轉換及分割/伍-75 第三章 業務及財務/伍-78 第四章 監 督/伍-81 第五章 罰 則/伍-82 第六章 附 則/伍-84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伍-86 銀行法(107.1.31) 第一章 通 則/伍-89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 停業、解散/伍-96 第三章 

商業銀行/伍-99 第四章 (刪除)/伍-101 第五章 專業銀行/伍-101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伍-102 第七章 外國銀行/伍-104 第八章 罰 則/伍-104 第九章 附 則/伍-108 證券交易法(107.4.25) 第一章 總 則/伍-109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私募及買賣/伍-113 第三章 證券商/伍-119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伍-122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伍-122 第五章之一 外國公司/伍-128 第六章 仲 裁/伍-129 第七章 罰 則/伍-129 第八章 附 則/伍-13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伍-134   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103.6.4) 第一章 總 則/伍-137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伍-138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伍-143 第四章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伍-148 第五章 監 督/伍-149 第六章 罰 則/伍-149 第七章 附 則/伍-15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6)   第一章 總 則/伍-152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伍-153 第三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伍-158 第四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 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伍-160 第五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伍-161 第六章 行政監督/伍-162 第七章 罰 則/伍-162 第八章 附 則/伍-164 期貨交易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165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伍-165 第三章 期貨結算機構/伍-169 第四章 期貨業/伍-170 第五章 同業公會/伍-172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伍-172 第七章 仲 裁/伍-174 第八章 罰 則/伍-174 第九章 附 則/伍-176 信託法(98.12.30) 第一章 總 則/伍-177 第二章 信託財產/伍-177 第三章 受益人/伍-177 第四章 受託人/伍-178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伍-180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伍-181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伍-181 第八章 公益信託/伍-181 第九章 附 則/伍-18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

06.12.27) 第一章 總 則/伍-183 第二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伍-183 第三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伍-185 第四章 罰 則/伍-188 第五章 附 則/伍-189 信託業法(107.1.31) 第一章 總 則/伍-190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伍-191 第三章 業 務/伍-191 第四章 監 督/伍-193 第五章 公 會/伍-195 第六章 罰 則/伍-195 第七章 附 則/伍-197 貿易法(102.12.11)/伍-198 第一章 總 則/伍-198 第二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伍-198 第三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伍-201 第四章 罰 則/伍-202 第五章 附 則/伍

-203 企業併購法(104.7.8) 第一章 總 則/伍-204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伍-208 第三章 租稅措施/伍-214 第四章 金融措施/伍-216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伍-216 第六章 附 則/伍-216 商業登記法(105.5.4)/伍-217   商業會計法(103.6.18) 第一章 總 則/伍-220 第二章 會計憑證/伍-221 第三章 會計帳簿/伍-221 第四章 財務報表/伍-222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伍-222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伍-223 第七章 損益計算/伍-224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伍-224 第九章 罰 則/伍-225 第十章 附

 則/伍-226 票據法(76.6.29)   第一章 通 則/伍-227 第二章 匯 票/伍-228 第三章 本 票/伍-235 第四章 支 票/伍-235 第五章 附 則/伍-236 票據法施行細則(75.12.30)/伍-238 海商法(98.7.8)   第一章 通 則/伍-239 第二章 船 舶/伍-239 第三章 運 送/伍-241 第四章 船舶碰撞/伍-246 第五章 海難救助/伍-246 第六章 共同海損/伍-246 第七章 海上保險/伍-248 第八章 附 則/伍-249 船舶法(節錄)(99.12.8) 第一章 通 則/伍-250 第二章 船舶國籍證書/伍-251 第三章 

船舶檢查/伍-252 第四章 船舶丈量/伍-254 第五章 船舶載重線/伍-254 第六章 客 船(略)/伍-255 第七章 遊 艇/伍-255 第八章 小 船(略)/伍-256 第九章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伍-256 第十章 罰 則/伍-257 第十一章 附 則/伍-258 保險法(107.6.13)   第一章 總 則/伍-259 第二章 保險契約/伍-262 第三章 財產保險/伍-264 第四章 人身保險/伍-266 第五章 保險業/伍-269 第六章 附 則/伍-286 保險法施行細則(97.6.13)/伍-28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第一章 總 則/伍-289 第二章

 保險契約/伍-290 第三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伍-293 第四章 保險業之監理/伍-293 第五章 罰 則/伍-294 第六章 附 則/伍-295 著作權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伍-296 第二章 著 作/伍-297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伍-297 第四章 製版權/伍-303 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 資訊/伍-303 第五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 委員會/伍-304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伍-304 第六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 之民事免責事由/伍-306 第七章 罰 則/伍-307 第八章 附 則/伍-309 專利法(106.1.18)

第一章 總 則/伍-311 第二章 發明專利/伍-313 第三章 新型專利/伍-324 第四章 設計專利/伍-326 第五章 附 則/伍-329 商標法(105.11.30) 第一章 總 則/伍-331 第二章 商 標/伍-332 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及團體商標/伍-339 第四章 罰 則/伍-340 第五章 附 則/伍-34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第一章 總 則/伍-343 第二章 民事訴訟/伍-343 第三章 刑事訴訟/伍-345 第四章 行政訴訟/伍-346 第五章 附 則/伍-346 營業秘密法(102.1.30)/伍-348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91.

6.12) 第一章 總 則/伍-350 第二章 登記之申請/伍-350 第三章 電路布局權/伍-351 第四章 侵害之救濟/伍-352 第五章 附 則/伍-353 陸、刑法及其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第一編 總 則/陸-1 第一章 法 例/陸-1 第二章 刑事責任/陸-3 第三章 未遂犯/陸-4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陸-5 第五章 刑/陸-5 第五章之一 沒 收/陸-6 第五章之二 易 刑/陸-8 第六章 累 犯/陸-9 第七章 數罪併罰/陸-1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陸-10 第九章 緩 刑/陸-11 第十章 假 釋/陸-12 第十一章 時 效/陸-13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陸-13 第二編 分 則/陸-15 第一章 內亂罪/陸-15 第二章 外患罪/陸-15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陸-16 第四章 瀆職罪/陸-16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陸-1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陸-1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陸-19 第八章 脫逃罪/陸-19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陸-20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陸-2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陸-2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陸-24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陸-25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陸-2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陸-26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陸-2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陸-28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

及家庭罪/陸-28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 墳墓屍體罪/陸-29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陸-29 第二十章 鴉片罪/陸-3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陸-31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陸-31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陸-31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陸-32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陸-3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陸-3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 信用罪/陸-3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陸-36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陸-3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陸-3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陸-38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 重利罪/陸-38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 勒贖罪/陸-39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陸-40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陸-40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陸-4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陸-42 陸海空軍刑法(106.4.19) 第一編 總 則/陸-45 第二編 分 則/陸-45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陸-45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陸-47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陸-48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陸-49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陸-49 第三編 附 則/陸-5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7.1.3)/陸-52 懲治走私條例(101.6.13)/陸-54 貪污治罪條例(105.6.22)/陸-56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104.5.20)/陸-59 洗

錢防制法(105.12.28)/陸-6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6.6.14)/陸-6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陸-6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12.23)/陸-77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第一章 總 則/陸-83 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陸-83 第三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陸-84 第四章 調解程序/陸-84 第五章 罰 則/陸-85 第六章 附 則/陸-8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7.1.3) 第一章 總 則/陸-86 第二章 救援及保護/陸-86 第三章 安置及服務/陸-87 第四章 罰 則/陸-90 第五章 附 則/陸-92 家庭暴力防治法(

104.2.4) 第一章 通 則/陸-93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陸-94 第三章 刑事程序/陸-97 第四章 父母子女/陸-99 第五章 預防與處遇/陸-99 第六章 罰 則/陸-101 第七章 附 則/陸-102 柒、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106.11.16) 第一編 總 則/柒-2 第一章 法 例/柒-2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柒-2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柒-3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柒-4 第五章 文 書/柒/7 第六章 送 達/柒-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柒-9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柒-10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柒-13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柒-1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柒-19 第十二章 證 據/柒-22 第十三章 裁 判/柒-32 第二編 第一審/柒-32 第一章 公 訴/柒-32 第二章 自 訴/柒-43 第三編 上 訴/柒-45 第一章 通 則/柒-45 第二章 第二審/柒-46 第三章 第三審/柒-47 第四編 抗 告/柒-50 第五編 再 審/柒-52 第六編 非常上訴/柒-54 第七編 簡易程序/柒-55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柒-56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柒-57 第八編 執 行/柒-61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柒-6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柒-67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柒-69 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7.1.18)/柒-74 軍事審判法(103.6.4) 第一編 總 則/柒-100 第一章 法 例/柒-100 第二章 軍法人員/柒-100 第三章 軍事法院/柒-101 第四章 軍事檢察署/柒-103 第五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柒-104 第六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柒-105 第七章 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柒-106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柒-106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柒-108 第十章 搜索及扣押/柒-109 第十一章 證 據/柒-110 第十二章 裁 判/柒-111 第二編 初 審/柒-111 第一章 偵 查/柒-111 第二章 起 訴/柒-1

12 第三章 審 判/柒-112 第三編 上 訴/柒-114 第四編 抗 告/柒-116 第五編 再 審/柒-117 第六編 非常上訴/柒-118 第七編 執 行/柒-118 第八編 附 則/柒-119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第一章 總 則/柒-120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柒-120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柒-121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柒-127 第五章 附 則/柒-128 羈押法(99.5.26)/柒-130 提審法(103.1.8)/柒-13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7.5.23)/柒-135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04.12.30)/柒-141 證人保護法(107.6.

13)/柒-146 監獄行刑法(99.5.26) 第一章 通 則/柒-150 第二章 收 監/柒-150 第三章 監 禁/柒-151 第四章 戒 護/柒-151 第五章 作 業/柒-152 第六章 教 化/柒-153 第七章 給 養/柒-153 第八章 衛生及醫治/柒-153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柒-154 第十章 保 管/柒-154 第十一章 賞罰及賠償/柒-155 第十二章 假 釋/柒-155 第十三章 釋放及保護/柒-156 第十四章 死 亡/柒-156 第十五章 死刑之執行/柒-156 第十六章 附 則/柒-156 刑事補償法(100.7.6)/柒-158 捌、法律倫理 法官法(10

0.7.6) 第一章 總 則/捌-1 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捌-1 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捌-4 第四章 法官會議/捌-5 第五章 法官評鑑/捌-5 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捌-7 第七章 職務法庭/捌-8 第八章 法官之給與/捌-10 第九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捌-12 第十章 檢察官/捌-13 第十一章 附 則/捌-16 法官守則(88.12.18)/捌-17 法官倫理規範(101.1.5)/捌-18 檢察官倫理規範(101.1.4)/捌-20 律師法(99.1.27)/捌-22 律師倫理規範(98.9.19)/捌-2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99.7.30)/捌-32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玖-1   序言   歲月不居,時節如流!轉瞬間,新世紀已悄然來臨。元照出版公司懷抱出世之精神,為實踐淑世理想,孜忔不輟貢獻心力於專業法學出版事業忽焉已歷經數載。   法律規範廣涉現代人生活之各個領域,其影響之深遠實無待縷述。惟綜觀坊間俯拾可得之六法全書,收錄條文雖包羅甚廣,然在設計上未盡妥善顧及讀者查閱效率,內容上亦不無流於龐雜之憾!是故,如何知所取捨,避免因篇幅冗贅,導致使用者檢索、引述上之繁瑣或不便,誠係輯纂法典者首應奉行不渝的圭臬。   有鑑於此,元照出版公司乃多方考量法律系學生、實務工作者、學術研究者及廣大民眾使用上的實際需求,兼顧「大六法全書」的完

整性與「小六法」的便利性,編纂此部詳盡又切合實用的《月旦簡明六法》,祈使國人針對一般常用法令,均能藉本書得其索解。   本書特色,請讀者詳參「凡例」所作之說明。我們深刻瞭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這句至理名言的真諦,也期待國人在本書的每一頁、每一處,字字句句體察我們的認真、努力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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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

共產黨宣言(完整導讀版,林宗弘導讀)

為了解決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作者卡爾•馬克思霍布斯邦斐特烈•恩格斯林宗弘 這樣論述:

  「他們不僅僅是資產階級的奴隸,是國家的奴隸,他們被機器奴役、被監工奴役,還被每一個資產階級工廠主人所奴役……」   「在你們的社會之中,對十分之九的人而言私有財產早已消滅了……」   「這些工人的人生除了辛勞工作以增加資本之外別無意義,而且只有在統治階級有利可圖的時候,才會讓他們活下去。」 ―《共產黨宣言》   「你沒日沒夜的爆肝加班,卻總發現在繳完房租、學貸、保險之後,薪水已所剩無幾。但因為某種對於公平、正義、民主的想像,讓你仍相信有出頭翻身的機會,於是你繼續犧牲一切自由與生活中的美好,把自己當一件商品一樣在市場上兜售。終於,有朝一日你發現,對老闆而言,你除了是他手中累積資本

的工具之外,什麼也不是。你越是努力工作,荷包滿滿的主管反越是看輕你,越是苛扣你的工資。政府呢?民主政府裡的官員不是應該為人民做點什麼嗎?是的,政府「拚經濟!」的口號喊得價響。然而,不解的是,儘管GDP逐年攀升,薪資卻是凍漲。另一方面,捲款潛逃、惡意倒閉的資本家,卻在你永遠弄不懂的法規條文的保護下逍遙法外……」   這是一幅處在2014年的台灣人都不陌生的畫面。然而,這樣悲慘的處境,卻不惟今日的台灣人所獨有。1848年,馬克思與恩格斯在後來震撼整個世界的《共產黨宣言》中,以他們犀利的分析、沉痛的吶喊,以及最重要的,對窮苦大眾悲天憫人的同情,指出資本家對勞工的剝削乃是歷史的必然,而執政者只是其附

庸。訴諸慈悲,推動和平、漸進的改革也是無用的,因為階級對立是根本的。所幸,資本主義並無法控制它自己從幽冥之地召喚出來的魔鬼,資本家的覆滅與全體人類的解放,也指日可待……   在全球化擴張、歐美金融危機席捲全球、中國資本與勞工強勢叩關的今天,閱讀《共產黨宣言》要比1848年更是時候。透過馬克思與恩格斯兩人精闢且深入的分析,我們能認清眼前的經濟與政治困境並非只是單純的個人因素,也不只是資本主義一時失靈造成的波動,而是一種普遍性與有結構性困境,必須要更深刻的理解,以及理解之後的積極、無畏的抗爭行動,才能破除資本主義所加諸於我們身上的幻象。 本書特色   ★ 跨時代的經典:為弱勢發聲!對抗貧富不

公最深刻且永恆的控訴。――底層民生凋敝、物價飛騰、薪資凍漲,家園被拆毀、國土遭賤賣,資本家安居廣廈而坐享漁利,官員尸位素餐甚至淪為幫兇。資本主義剝削的本質究竟為何?升斗小民要如何掙脫枷鎖?請看馬克思與恩格斯足以改變世界的分析。   ★ 結合當下的分析:《崩世代》作者之一、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林宗弘長篇導讀。――從中國富士康工人連環自殺、台灣關廠工人臥軌、香港碼頭工潮、到新加坡巴士司機罷工,深入淺出的討論當代華人社會的貧富與階級分化現象,並提出《共產黨宣言》九大經典命題。   ★ 特別收錄:左派史學大師霍布斯邦為《共產黨宣言》一百五十週年紀念版所撰序論。――霍布斯邦:「《共產黨宣言》在184

8發表當初,可能對多數人來說只是一份可信度不高的政治文宣,然而,在二十一世紀初讀起來,則更能切中資本主義的要害。」 作者簡介 卡爾•馬克思(Karl Marx)   生於德國特里爾的一個猶太家庭。1842年起為科隆的《萊茵報》擔任撰稿及編輯工作,翌年前往巴黎,成為共產主義者。馬克思在這裡認識了恩格斯,發展出兩人日後長達四十年的革命情誼。1847年,馬恩兩人所屬的共產主義者同盟(League of the Communists)邀請他們草擬新宣言,以闡明同盟的目標與政策,於是有了《共產黨宣言》在1848年的問世。   馬克思為第一國際的組織者和領袖,是國際無產階級的導師和領袖,窮其一生

宣揚共產主義理念。除本書之外,尚著有《資本論》、《一八四四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哥達綱領批判》等書。 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   霍氏是英國著名的左派史家,自十四歲於柏林加入共產黨後,迄今未曾脫離。就讀劍橋大學期間,霍氏是共產黨內的活躍分子,更創辦著名的新左史學期刊《過去與現在》。他在勞工運動、農民叛變和世界史範疇中的研究成果,堪居當代史家的頂尖之流,影響學界甚巨;而其宏觀通暢的寫作風格,更將敘述史學的魅力擴及一般閱聽大眾。霍氏著作甚豐,先後計有十四部以上專書問世,包括:《革命的年代》、《資本的年代》、《民族與民族主義》、《原始的叛亂》、《非凡小人物:反對、造反及爵士樂》、

《論歷史》等書。 林宗弘   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副研究員、清華大學社會所副教授。除學術工作之外,林宗弘也積極投入各項關心勞工權益的社會運動,曾擔任全國產業總工會宣傳部主任、台灣社會學會副祕書長。   合著有《崩世代》(榮獲2012年金鼎獎)與《台灣的社會變遷1985~2005:社會階層與勞動市場》。 斐特烈•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德國社會主義哲學家,國際無產階級的領袖,與馬克思同為近代共產主義的奠基者,共同參加國際工人協會(即第一國際)的領導工作。重要著作有《共產黨宣言》、《反杜林論》、《自然辯證法》等。 譯者簡介 黃煜文

  一九七四年生。譯有《奧許維茲臥底報告》、《耶路撒冷三千年》、《我們最幸福:北韓人民的真實生活》、《大轉向:物性論與一段扭轉文明的歷史》與《如何閱讀文學》。 一、《時代感》總序――李明璁 二、導讀:從《共產黨宣言》看21世紀的華人社會――林宗弘 三、正文: 第一章 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 第二章 無產階級和共產黨人 第三章 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論述 第四章 共產黨人與各種現存反對黨的相關位置 四、附錄:論《共產黨宣言》――霍布斯邦 推薦序 「時代感」書系總序 李明璁,麥田「時代感」書系主編、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謝謝你翻開這本書。   身處媒介無所不在的時代

,無數資訊飛速穿梭於你我之際,能暫停片刻,閱覽沉思,是何等難得的相遇機緣。   因為感到興趣,想要一窺究竟。面對知識,無論是未知的好奇或已知的重探,都是改變自身或世界的出發原點。   而所有的「出發」,都涵蓋兩個必要動作:先是確認此時此地的所在,然後據此指引前進的方向。   那麼,我們現在身處何處?   在深陷瓶頸的政經困局裡?在頻繁流動的身心狀態中?處於恐慌不安的集體焦慮?亦或感官開放的個人愉悅?有著紛雜混血的世界想像?還是單純素樸的地方情懷?答案不是非此即彼,必然兩者皆有。   你我站立的座標,總是由兩條矛盾的軸線所劃定。   比如,我們看似有了民主,但以代議選舉為核心運作的「

民主」卻綁架了民主;看似有了自由,但放任資本集中與壟斷的「自由」卻打折了自由;看似有了平等,但潛移默化的文化偏見和層疊交錯的社會歧視,不斷嘲諷著各種要求平等的法治。我們什麼都擁有,卻也什麼都不足。   這是臺灣或華人社會獨有的存在樣態嗎?或許有人會說:此乃肇因於「民族性」;但其實,遠方的國度和歷史也經常可見類似的衝突情境,於是又有人說:這是普同的「人性」使然。然而這些本質化、神秘化的解釋,都難以真確定位問題。   實事求是的脈絡化,就能給出答案。   這便是「出發」的首要準備。也是這個名為『時代感』書系的第一層工作:藉由重新審視各方經典著作所蘊藏的深刻省思、廣博考察、從而明確回答「我輩身

處何處」。諸位思想巨人以其溫柔的眼眸,感性同理個體際遇,同時以其犀利筆尖理性剖析集體處境。他們立基於彼時彼地的現實條件,擲地有聲的書寫至今依然反覆迴響,協助著我們突破迷霧,確認自身方位。   據此可以追問:我們如何前進?   新聞輿論每日診斷社會新病徵,乍看似乎提供即時藥方。然而關於「我們未來朝向何處」的媒介話語,卻如棉花糖製造機裡不斷滾出的團絮,黏稠飄浮,佔據空間卻沒有重量。於是表面嘈雜的話題不斷,深入累積的議題有限。大家原地踏步。   這成了一種自我損耗,也因此造就集體的想像力匱乏。無力改變環境的人們,轉而追求各種「幸福」體驗,把感官托付給商品,讓個性服膺於消費。從此人生好自為之,世

界如何與我無關;卻不知己身之命運,始終深繫於這死結難解的社會。      『時代感』的第二項任務,就是要正面迎向這些集體的徒勞與自我的錯置。   據此期許,透過經典重譯,我們所做的不僅是語言層次的嚴謹翻譯(包括鉅細靡遺的譯注),更具意義和挑戰的任務,是進行跨時空的、社會層次的轉譯。這勢必是一個高難度的工作,要把過去「在當時、那個社會條件中指向著未來」的傳世作品,聯結至「在此刻、這個社會脈絡裡想像著未來」的行動思考。   面朝世界的在地化,就能找出方向。   每一本『時代感』系列的選書,於是都有一篇紮實深刻、篇幅宏大的精彩導讀。每一位導讀者,作為關注臺灣與華人社會的知識人,他們的闡釋並非虛

吊書袋的學院炫技,而是對著大眾詳實述說:「為什麼此時此地,我們必須重讀這本著作;而我們又可以從中獲得哪些定位自身、朝向未來的重要線索?」   如果你相信手機的滑動不會取代書本的翻閱,你感覺臉書的按讚無法滿足生命的想望,或許這一趟緩慢的時代感閱讀,像是冷靜的思辨溝通,也像是熱情的行動提案。它帶領我們,超越這個資訊賞味期限轉瞬即過的空虛時代,從消逝的昨日聯結新生的明天,從書頁的一隅航向世界的無垠。   歡迎你,我們一起出發。 導論 從《共產黨宣言》看21世紀的華人社會 林宗弘(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感謝麥田出版社決定重新修訂出版繁體中文版的《共產黨宣言》,這是一本無須導

讀的經典之作,學識淵博者也不敢輕易譯解。本人接受出版社邀請寫個效顰的導論,目的不在於學術文獻回顧,或是針砭作者在其時代限制之下的見解 (關於宣言的歷史,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在一九九八年英文版做了很好的回顧)。   本書再次出版的目的,是希望一般讀者都能接觸本書,並且從閱讀中獲得啟發。筆者相信,馬克思與恩格斯的論述,仍能洞悉當代華人社會的處境。   不少讀者曾經注意到,《共產黨宣言》裡曾經有一段影射中國的句子:「(資產階級)商品的低廉價格,是它用來摧毀一切萬里長城、征服野蠻人最頑強的仇外心理的重炮」,一八四八年時,大清帝國正面臨大英帝國發起鴉片戰爭、割讓香港的屈辱,

帝國的重砲替廉價商品(當時主要是毒品)打開了中國的大門。因此,馬克思與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裡寫下了這段應景的句子,回頭看來不免有些諷刺。   二○○八年,正值《共產黨宣言》發表一百六十周年之際,共產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全球廉價商品最重要的出口國,用光輝璀璨的北京奧運展示大國實力,然而全球資本主義的金融海嘯,卻成為崛起的亞洲上空徘迴不去的幽靈。   **遠離《共產黨宣言》:東亞奇蹟或神話?   過去的半個世紀以來,從香港、新加坡、台灣到中國大陸,華人世界以工人與農民的犧牲為代價,迅速實現了資本主義的工業發展,其後遺症逐漸顯現,只不過面對二十一世紀更為全球化的資本,以及打著社會主義旗號、

實行政商勾結的威權政體,無產階級的處境似乎更為悲觀。   二○一○年上半年,中國深圳富士康工人連環自殺事件震驚國際。早在二○○九年底,工人孫丹勇自殺事件就為悲劇拉開了序幕。孫丹勇負責郵寄iphone 4的樣機給富士康的客戶――全球資本主義新貴蘋果公司,寄送產品時的樣機一共十六支,但蘋果只收到十五支,蘋果懷疑富士康洩密,於是對管理層施壓。   富士康環安課對孫丹勇進行了盤問。網路盛傳,富士康環安課人員採用不當手段,如搜索住房、關禁閉等,逼員工認錯賠償,孫丹勇留下的遺書顯示自己百口莫辯、被逼到絕境,最後跳樓自殺(曾航,2012)。二○一○年上半年的工人自殺潮,遇上了更具威脅性的本田罷工事件,隨

後在中共媒體管制之下,暫時不再受到關注。然而,直到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富士康仍傳出一天有兩名工人連環跳樓的慘案。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另一群台灣關廠工人也以臥軌自殺的行動,來抗議國家與資方的不義,引發公眾議論。可悲的是,這不是他們第一次臥軌。一九九六年聯福製衣廠老闆李明雄,積欠員工一億四千萬台幣資遣費與挪用的勞健保費,捲款潛逃到泰國設立新廠。聯福工人求助無門,在已故的工運領袖曾茂興號召下到桃園火車站臥軌抗議。   一九九七年,勞委會在選舉壓力下,以貸款方式賠償資方積欠的金額給工人,口頭承諾不會追討。二○○一年,李明雄以經濟犯罪名義被引渡回台,但地方法院判僅二十萬元交保,勞委會也沒能

追討到欠款(何明修,2008)。二○○八年法院以四億元拍賣聯福資產,多數歸銀行所有,未抵公債。二○一二年起,這群工人遭勞委會律師起訴追討當初的貸款,只好再次以臥軌自殺的方式抗議。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香港第一富商李嘉誠所屬和記黃埔集團旗下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爆發工潮,外包工人不滿工作場所安全與工作條件差,而且自一九九七年來,工人平均薪資竟然減少百分之十三,憤而發起香港戰後歷時最長的一次罷工。外包商永豐質疑香港自主工會香港職工盟對李嘉誠作人身攻擊,形容這次工潮是「文革式批鬥」,並指工會高舉「階級鬥爭」旗號。   經歷了四十天罷工之後,外包商決定以加薪百分之九點八和解,這大概是最近兩岸三地

重大勞資爭議中,工人階級唯一的一次慘勝。相對而言,中國大陸巴士司機在新加坡罷工就下場悽涼。在新加坡政府絕不容忍的態度下,五名司機被移送司法審判,二十九人被遣送回國,其他參與罷工的一百五十多人收到警方的書面警告。   從上述的事件不難發現,資本主義全球化所造成的貧富分化與階級衝突,似乎在華人社會復活,遭到壓制與忽視的工人悲情抗爭、甚至憤而自殺,和諧社會或中國夢之類的官方宣傳,看起來就像沒穿新衣的國王。   一九八○年代,東亞被視為脫離邊陲的經濟典範,許多研究認為所謂的發展國家、儒教文化、中小企業關係網絡與受教育的中產階級等因素,是台灣等地經濟起飛的關鍵,四小龍也成功擺脫了社會革命的威脅。然而

,當冷戰結束,中國大陸、印度與巴西紛紛藉由低工資與出口擴張崛起時,重新回顧那些解釋東亞奇蹟的論點,恍如隔世,看來馬克思的理論還比較有道理。   **《共產黨宣言》裡的經典命題   《共產黨宣言》被視為馬克思與恩格斯政治經濟理論的重要突破。當然,這不是他們最成熟完整的著作,當年馬克思才二十九歲,恩格斯稍微大一點,以歐洲當時的平均年齡來說正當盛年(畢竟十九世紀末台灣人平均年齡只有二十七歲,亞洲也高不了太多),但是以現在的標準來說,也就是兩個活躍於社會運動的青年學者。   此外,《宣言》是一份政治文告,是用來數落資產階級罪狀、並且鼓吹無產階級起來革命的社運宣傳品,而不是有嚴謹數據推論的科學文獻

(說起數據,一九三○年代才有國民所得統計),其中隱藏不少作者的偏見(例如對法國或德國社會主義敵對派系尖酸刻薄的評論,以及影射滿清帝國的民眾是最具仇外心理的野蠻人) ,我們既不用把它當成武林秘笈來練,也不須苛責其中許多不完整的觀點,應該同情地理解其歷史脈絡。   然而,同情地理解《宣言》的內容,尤其是第一節〈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裡的分析,一點也不會減損其中重要觀點的價值,馬克思與恩格斯簡約的分析展現了過人的才華。以下是筆者以現代說法,整理《宣言》裡的經典命題:   第一, 經濟全球化命題:為了汲取經濟剩餘,資本主義有技術突破與空間擴張的特質,隨著自由貿易發展將全世界捲入市場體系,塑造全球貧富

差距的面貌。   第二, 資本剝削命題:資本主義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來自資方對工人階級的剝削,像是壓低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與加快工作速度等。   第三, 資產階級國家命題:資產階級為了保護私有產權、挑戰封建王權,動員民眾參加民主革命,建立有限的代議制度,使國家變成資產階級的管理委員會。   第四, 資本壟斷與階級形成命題: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大工廠取代小工廠,但也造成人口朝工廠集中與勞工組織的成長,導致勞資階級鬥爭。   第五, 城鄉差距惡化命題:資本主義發展導致城鄉差距的擴大,造成城市對農村的剝削,也使得農民流入城市成為無產階級。   第六, 階級兩極化命題:資本主義發展導致國內的貧

富分化,一方面資本積累集中化,大財團把小企業吃掉或是逐出市場,另一方面中產階級、包括小農、中小企業主與專業管理人員都落入勞動市場競爭,向下沉淪為無產階級。   第七, 國際依賴命題:勞資剝削關係也可能發生在掌握資本與技術的富有先進國家、與工農階級占多數、或僅有原物料的開發中國家之間,導致富國對窮國勞工、土地與原料的剝削、形成窮國對富國的技術依賴與不發達。   第八, 週期性經濟危機(景氣循環)命題:資本主義競爭下壓低工人(也是消費者)工資(也是消費能力)的做法,會導致周期性的商品生產過剩與社會消費能力不足,引發經濟危機與蕭條,進一步加劇貧富分化。   第九, 無產階級革命命題:上述的階級

兩極化與階級鬥爭會先在最工業化的國家發生,導致一國的勞工運動奪取政權,逐漸使全球的無產階級團結起來,推翻資本主義社會的資產階級統治,建立公平正義的共產社會。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宣言》裡對資本主義發展的討論,在這麼短的篇幅裡,馬克思與恩格斯的分析當然不完整(我的摘要也不完整,有興趣者可以參考Wright 2010),但是已經可以推論出上述的重要觀點,這些觀點將在他們餘生的著作裡逐漸開展,其中也有不少自我矛盾與修正之處,不僅成為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或後馬克思主義的思想泉源(相關文獻回顧詳見林宗弘,2005),也成為其他非馬克思主義派的社會科學家時而讚賞、批判或嘲諷的對象。   然而,正

是這些對全球政經歷史發展,猶如素描草稿般簡要的描述,至今仍然令人驚艷。   **崩世代:全球化與階級分化   當然,上述馬克思與恩格斯提出的許多觀點――特別是有關權力、國家、革命與國際關係方面的理論,已經飽受上百年的批評。然而,以啟發思想與現實對話為目標,《宣言》對資本主義發展的解讀,是否能解釋當代台灣或華人社會的變遷?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重讀《宣言》的樂趣也在於此。   筆者與台灣勞工陣線幾位作者合作的《崩世代》一書,認為台灣即將面對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而這些危機與經濟全球化以及台灣的階級貧富分化有關。首先,經濟全球化究竟導致台灣貧富差距的擴大或縮小?在台灣經濟起飛的時代,

曾有學者認為台灣靠著外銷擺脫貧窮,因此貿易全球化未必會擴大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然而,最近二十年來的數據顯示,台灣最主要的全球化指標之一――兩岸經貿擴張,已經導致台灣貧窮人口的增加(林宗弘,2013)。   圖一:全球化的衝擊:對中國大陸貿易依賴度與台灣的貧窮率:一九九二―二○○九   圖一顯示一九九二至二○○九年間,台灣對中國貿易依賴度與台灣貧窮率的高度相關性(零點八八);此外,對中國投資占台灣對外投資比例與台灣貧窮率及失業率也高度相關,上述數據顯示,兩岸經貿往來越密切,台灣的產業外移越嚴重,失業人口與貧窮人口就越多,展現了全球化的負面影響(林宗弘,2013)。   其次,在全球資本主

義影響下,台灣是否經歷了中產階級向下流動與貧富兩極化的發展?如表一所示,台灣官方統計將就業人口粗分為五類:(1)雇主:從一九八一年到二○一一年間,雇主占就業者的比例先上升後下降,大約維持在百分之四點五,顯示階級流動趨緩;(2)同一期間,台灣的自營作業者(包括農民)所占的比例由百分之二十一下降到百分之十二點四;(3)無酬家屬勞動者:這個類別占就業者的比例,自一九八一年起,由百分之十點四持續下降到二○一一年的 百分之五點四;(4)台灣的私營受僱者占全體就業者的比例持續上升,由一九八一年不足百分之五十二到二○一一年超過了百分之六十八。最後,(5)政府受僱者占所有就業者比例輕微下滑,從百分之十二點四減

少到百分之九點七。與此同時,台灣的貧富差距指標――例如前五分之一家庭所得與後五分之一家庭所得的比例,也從四點二倍提高到六點二倍。   根據官方數據分類,過去的二十年裡自僱者(包括農業人口)與無酬家屬勞動者從超過三成下降到百分之十八,私營企業受雇者從五成提升到逼近七成,這些趨勢似乎如《共產黨宣言》所說,資本主義下「無產階級」的比例持續增加(筆者的分析與評論見林宗弘,2009;2013),貧富差距也持續惡化。   表一、台灣最近三十年來的階級與貧富分化,一九八一―二○一一   更嚴重的或許是財團資本集中化對社會流動的負面影響。隨著製造業產業鏈的整體外移,本土產業資本密集度提高,下游相關產業之

創業機會減少,台灣過去馳名世界的中小企業在內需與外銷市場上都節節敗退,再也不是過去所認為的創業天堂。根據經濟部的統計,台灣新創公司占所有公司的比率,或者說是企業的出生率,從一九九二年的百分之十三下降到近年來平均約百分之六。同時期倒閉公司占所有公司的比例,也就是企業的死亡率,則從百分之三上升到二○○八年的百分之九,達到企業死亡率的歷史高峰(見圖一)(林宗弘,2013)。   圖二:台灣公司創業與歇業比率的長期趨勢:一九八六―二○一一   圖三:台灣民眾對貧富差距嚴重程度的主觀感受,一九九七―二○○九   此外,台灣一九九○年以來新創企業資本額維持在五百萬上下、倒閉企業資本額則是在五百萬到一

千萬之間,顯示新創與倒閉的都是中小規模企業,然而現存公司的平均資本額,卻從一九九○年代的四百萬新台幣,提高到二○一○年的三千三百萬新台幣以上,也就是說,存活下來的企業資本額越來越大,倒閉的多半是微型企業,形成創業者難以越過的投資門檻(見圖二)。過去被台灣人稱為「黑手變頭家」(謝國雄,1989),也就是工人自行創業變成資本家的階級流動現象已經消失,創業失敗的中小企業主,似乎正在加入無產階級的行列。   上述冰冷客觀的數據未必能反映社會上的意見,台灣民眾對貧富差距的主觀認知又如何?圖三中研院社會變遷調查詢問受訪者覺得社會上的貧富差距嚴不嚴重,通常答案分成四類―—非常嚴重、嚴重、不嚴重與非常不嚴重

,讓受訪者單選。   觀察一九九七年以來趨勢,我們可以發現二○○一年以前台灣民眾對改善貧富差距較為樂觀,從二○○三年起,回答貧富差距非常嚴重者飆高,在二○○五年與二○○九年更兩度超越七成,認為貧富差距不嚴重者則降到一成以下(林宗弘, 2013)。   根據台灣的相關數據,我們發現前述的經濟全球化、階級兩極化與經濟危機命題似乎仍然適用於台灣,民眾對貧富差距也感到越來越不滿。   **新世代無產者,你/妳準備好了嗎?   另一方面,在兩岸三地,大財團――一種對資產階級婉轉的稱呼,對政府政策的影響似乎也越來越大。以台灣而言,資方透過所謂的六大工商團體,即中華民國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

、中小企業協會、工業協進會及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經常對政府喊話,要求實施對其有利的政策。此外,透過三三會之類的團體,台灣財團也建立了跨越海峽兩岸的政商關係網絡。資方要求的政策不外乎減稅、凍結基本工資、擴大引進低薪外勞等剝削性的措施。   相對於勞工的弱勢,財團主導了台灣的財經政策。台灣政府不分藍綠,不斷給大財團減稅,導致了財政赤字。一方面,政府的福利支出擴大,尤其是軍公教優厚退撫金難以縮減,另一方面,受薪階級的稅收負擔日益沉重,政府只能靠發行公債來彌補赤字,拖垮國家財政。在不敢對財團開刀的情況下,政府不得不「開源節流」。   例如,近幾年政府不僅為科學園區徵收農地、還大量拆遷國有地上的貧

困違建戶,以徵地、賣地來彌補國庫赤字,甚至提出削減勞工退休金的改革方案,引爆農民與工人抗爭。然而,公共消費緊縮不僅無助於年輕世代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也使得貧富差距進一步惡化,使階級對立的情緒越來越強烈。   在香港,一九九七年以前的港英殖民政府,本來就是由港督、匯豐銀行與怡和洋行等大財團的經營者組成,其中又以香港賽馬會會員為建立政商關係的重要資格,是故有人戲稱香港的統治者就是賽馬會(顧汝德,2011)。然而,在一九九七年之後,中共不斷阻撓民主普選,使得特區政府施政受和記黃埔集團、新鴻基、新世界等華人地產商與匯豐銀行以及太古集團等英商牽制,被稱為「地產霸權」(潘慧嫻,2010),中下階級的權利更

難伸張,貧富差距(例如基尼係數)持續惡化,已經成為亞洲所得分配最不均的地區。這次碼頭工人罷工之後,其薪資還比不上一九九七年回歸之前,基層民眾也醞釀反中共與反財團的情緒。   不過與中國大陸政府相較之下,台灣與香港政府還算客氣的。在中國地方政府與財團政商勾結之下,資方可以用低工資剝削廉價的「農民工」(這是一種不承認其無產階級身分的說詞),造成工人自殺或暴動(潘毅等,2011);國有金融資本與地產商合謀圈地炒房,可以用城管暴力大面積拆遷農村與舊社區,導致農民抗爭甚至自焚;在公民社會無法有效約束國家與資本的掠奪之下,已經使資本主義發展陷入了內需消費不足與房地產泡沫化的經濟危機(林宗弘、吳曉剛,20

10;林宗弘,2009b),民間仇官與仇富情緒高漲。   如果馬克思與恩格斯搭乘時光機器前來二十一世紀,見到今日的中國模式,大概會毫不猶豫地認為:中國共產黨是世界上最有效的資產階級管理委員會吧!   儘管與許多學者(包括新馬克思主義者)一樣,筆者本人並不完全同意馬克思與恩格斯的許多論點,透過閱讀《共產黨宣言》,我們對於華人社會的貧富差距與社會危機,仍可以有進一步的認識。儘管共產世界已經在冷戰後瓦解,中國也成了資本主義的世界工廠,在一九二九年之後最嚴重的全球大蕭條當中,本書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仍然如暮鼓晨鐘,有警世之效。   最後,馬克思與恩格斯呼籲全世界的無產階級團結起來,以行動來改變這個世

界,面對二十一世紀經濟全球化之下,貧富懸殊與勞資分化的慘烈現實,兩岸三地新世代的受雇者們,你/妳們是否打算回應這個招喚呢? 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蕩。古老歐洲的所有勢力已結合成神聖的同盟,包括教宗與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國的激進黨人和德國的密探,好驅除這個幽靈。有哪一個反對黨不被當權的敵手咒罵為共產黨呢?又有哪一個反對黨不以共產黨這個罪名去咒罵更進步的反對黨以及它反動的敵手呢?從這樣的事實可得出兩點結論:第一、共產主義已然被歐洲的所有強權正視為一種勢力了。第二、現在顯然是時候了,共產黨應該公開面對整個世界,說明自己的觀點、自己的目標、自己的意圖,並以黨的宣言來對抗這

個共產主義幽靈的神話。基於這個目的,分屬各個不同民族的共產黨人於是集會於倫敦,擬定以下的宣言,並以英文、法文、德文、義文、法蘭德斯文和丹麥文公諸於世。一、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至今為止,所有人類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自由人和奴隸,貴族和平民,地主和農奴,行會師傅和傭工,總括的說,壓迫者和被壓迫者,自始至終處於相互對抗的地位,不間斷的進行或隱或顯的鬥爭,每一個鬥爭的結果,不是整體社會得到革命性的改造,就是參與鬥爭的各個階級玉石俱焚。在早期歷史的各個時代裡,我們幾乎到處都可看到社會錯綜複雜地劃分為各種不同的等級,各自有高低不同的社會地位。在古羅馬,我們看到貴族、騎士、平民和奴隸;在中世紀,則是封建

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傭工、學徒和農奴。並且幾乎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各自不同的高下等級。現代資產階級社會,係從封建社會的廢墟之中萌芽生長起來,但它並沒有消滅階級矛盾,只是建構出新的階級、新的壓迫條件,以及新的鬥爭形式來替代舊有的而已。我們這個時代,即資產階級的時代,卻有著一個顯著的特點:階級矛盾被簡化了。整個社會日益分裂為兩大敵對陣營,分裂為兩大直接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從中世紀的農奴中產生了最早期城市的自由市民,再從這自由市民中發展出最原初的資產階級來。美洲和繞行好望角新航路的發現,為新興的資產階級開啟了全新的活動空間。東印度和中國的市場、美洲的新殖民、與殖民地的貿易,交換工具與商

品數量整體的增加,給予商業、航海業和工業前所未有的刺激,因而,原就瀕臨瓦解的封建社會內部的革命因素,遂迅速發展開來。

我國社會安全捐之分析

為了解決國民年金查詢欠費的問題,作者陳信妃 這樣論述:

依據亞當斯密(Adam Smith)主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言,絕大多數人會基於自利動機,妥善安排自己的經濟生活,確保老年生活滿足。因此在自由市場運作經濟下,人民的租稅負擔率或社會安全捐負擔率確實偏低情況下,表示個人可自行安排運用自己的所得相對較多,此種狀態要造成市場失靈機會不高,因此政府的介入反而是無效率的。若國家透過健全社會安全中的保險與退休制度,既已保障人民需求,則無須透過政府過多無效率的手段干預或介入。但政府以法律規範,採用強制性繳交保險費或提撥退休金義務,限制被保險人承擔社會風險的行為自由,同時對社會保險或退休金給付制度規範,也限制人民財產權益。當社會安全捐制度逐漸發展且形成巨大的

社會安全網時,政府須權衡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財政狀況,人民則須了解社會安全捐的制度「公共性」的特質,透過資訊揭露、透明且公開化,政府與人民方能進行有效的對話,而制度的修正與改革也才有機會達成共識。我國財政部自2019年揭露社會安全捐編算與統計,確實對於政府主動公開國家財政透明化是有幫助的,大多數國家在社會安全捐制度或大幅度的計畫普遍性修正時,面臨政治上實行緊縮或福利減少政策都是困難的。本研究發現我國各社會安全捐制度欠缺一個整合機關並佐以相互搭配機制。主要是制度太複雜,各行政主管機關又各自負責其政策與法規制定,各制度間欠缺政策連貫、年資銜接及保費費率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