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合夥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長谷部恭男的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合夥企業法修訂將確立有限合夥制(貿發網hktdc.com)也說明: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紹,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增加有限合夥( LP )、有限責任合夥( LLP ) 兩種合夥形式,明確法人也可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管靜怡的 連帶債務概念之再構成 (2020),提出合夥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同一階層、求償、承受、內部分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林宗燕的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夥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香港獨資公司、合夥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之比較-香港商務服務則補充:合夥 公司. 責任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1人,國籍沒限制,但如非長期居住於香港,則必須爲人一個香港居民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夥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合夥責任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合夥責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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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鬼故事|如何慎選夥伴的2個關鍵 避免踩到地雷 苦了自己

曾經有與人合作的經驗嗎?
合作過程中又有遇到什麼問題呢?

在參與無數大大小小的合夥投資專案中
所有投資都是需要深思熟慮的💡

但在合作前應先了解合作夥伴是"人"還是"鬼"🥺
其中這個關島收租的案子,讓我遇見"鬼"啦😱

慎選合作夥伴真的很重要!
千萬別踩到地雷 苦了自己呀😩

為什麼這麼說呢?
快來聽聽這次有趣又精彩的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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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 林峰志

00:00 理財鬼故事|如何慎選夥伴的2個關鍵 避免踩到地雷 苦了自己
00:25 鬼故事又來囉
04:06 狀況一:對自己的決定不負責任
04:18 狀況二:當收租順利後卻抱怨美金匯率不好
04:27 狀況三:不如預期時卻打悲情牌
05:38 慎選合作夥伴要點一
05:54 慎選合作夥伴要點二
06:22 這個故事最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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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概念之再構成

為了解決合夥責任的問題,作者管靜怡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學說實務將數債務人基於各自原因,對於債權人負同一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僅能受領一份給付情形,向來嚴守民法第272條要件規定,限於當事人有明示之意思或法律規定為連帶債務者,始得成立連帶債務,才適用民法第280條、第281條關於求償權規定,其餘情形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認為各債務人間因無分擔部分,故不發生求償關係。但此一分類方式,將發生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先為給付之債務人無法求償之不公平、不合理結果,或因賠償權利人主張請求權基礎不同,影響賠償義務人給付後求償關係之荒謬結論。因此,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否果有存在必要?其與連帶債務間關聯為何?與連帶債務間概念界線、可包含類型與效力適用等細節如何分辨

,即有探討必要。因我國民法第272條規定係仿瑞士債法第143條規定而來,至於其他絕對效力、內部求償關係等規定,國內學說發展多參考德國法學說,且不真正連帶債務爭議亦係從德國發源而來,故本文擇取德國民法、瑞士債法上關於連帶債務立法規定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學說發展,嘗試以比較法之研究方法,透過研析德國、瑞士法上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在學說與實務上發展出分類特徵,檢討解決我國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下不公平、不合理情形。進而在我國關於連帶債務規定現況下,適度放寬民法第272條文義解釋,將第272條規定「同一債務」解釋為「債權人同一給付利益」,無須限制數債務人債務發生原因,凡:1.數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責任,或2.依法律規定數債務人須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3.數債務人中部分債務人表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部分債務人因法律規定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等型態,在債權人僅能受領一份給付之前提下,該數債務人均得成為連帶債務人,不以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為「連帶」為必要。以使我國法上連帶債務效力規定,尤其是求償規定,得適用於目前我國學說與實務咸認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債務人間求償關係,以適當平衡多數債務人內部利益。故本文除第一章緒論及第七章結論外,第二章主要藉由分析我國民法第272條立法目的、目前關於所謂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要件與效力之發展,及現有連帶債務類型,檢討現有連帶債務類型背

後共同點,及適用效力結果,嘗試找出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間有無區分之必要性。第三章則主要分析德國法上連帶債務成立要件、其適用效果,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區別依據,透過檢討德國目前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適用情形,以分析德國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體系與我國之異同。第四章關於瑞士法之比較研究,方向亦同。第五章則透過分析比較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與適用情形,檢討我國現況以尋求改善之道,並在我國現行法架構下,嘗試於第六章重新建構我國法上原非連帶債務之多數債務人情形,以使現行法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多數債務人間,得以適度分擔其責任,避免由債權人單方面決定終局應負責之債務人之不公平現象。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為了解決合夥責任的問題,作者長谷部恭男 這樣論述:

如果法律是社會正義和道德的底線,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

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

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合夥責任的問題,作者林宗燕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全球化與自由化,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訊品質的要求亦日益提昇,而會計師在整個財務資訊的提供,扮演極為重要角色,除了賦予提供舉凡攸關投資及經營決策等所需之財務報表公信力之簽證業務外,尚因應客戶不同的需求,提供能為決策者改善資訊品質或資訊內容之各種認證服務,如提供設計整合企業資源規劃(ERP)之財務資訊系統、提供有形與無形資產、負債之鑑價或評價服務及財務報表或科目金額相關之精算諮詢服務,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績效之內部稽核委外服務及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之服務,以及稅務租稅規劃與諮詢等服務。  但會計師基於其職業特性,包括個人給付履行及公共利益取向。目前我國會計師就其審計業務中

,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雖多由其所屬事務所之查帳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實際審計工作之執行,惟就最終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仍應由會計師個人承擔而非參與整體審計工作之查帳人員。主要相關案例有近幾年來發生的台鳳案,博達案,力霸案。又審計業務是會計師的核心功能,具有法定審查的性質,實質上也是會計師的獨占業務,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之同時,也承擔公益責任。因此基於會計師職業之特性,加上隨著國外產品責任的觀念及國內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後,會計師責任危機所面臨訴訟威脅的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  在美國方面,先有當時位居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Laventhol &; Horwah於1990年宣告破產,

導致一些小規模事務所因基於訴訟風潮威脅的考量而暫停營運 。後有2001年11月8日,美國能源集團恩隆(Enron)自首坦承,1997年以來共虛報6億美元獲利,導致恩隆集團的資產負債表上,竟然迸出130億美元負債,及數十億美元貸款、信貸本息和合約應付款,緊接著向紐約破產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讓許多持有恩隆股票的投資人措手不及 。而負責恩隆審計工作的安達信(Arthur Andersen)會計師事務所也陷入空前的危機。  恩隆案後,緊接著,環球電訊 、世界通訊 、全錄 也被查出會計醜聞。另外,知名默克藥廠亦爆出3年間虛報利潤124億美元,而安達信亦是擔任世界通訊與默克藥廠兩家企業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

。最後於2002年10月中旬,休士頓聯邦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導致安達信正式吹起熄燈號走入歷史。  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較新的非公司型態企業組織。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在1913年依照伊利諾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但從恩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和員工是否得以援引「揭開面紗法則」,以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民事求償上,負擔個人責任卻面臨考驗 。  在我國方面,在92年以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之證券詐欺,或同法第21條之1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案件,對會計師的責任部份,則要求原告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不適用欺騙市場理論。如大榮鋼鐵A案 、大榮鋼鐵B案 、京元電子案 、立大農

畜案 、丸億案 、順大裕案 …等,法院大都以投資者或報表閱讀者等「所受損害,與被告等財務報告簽證之過失行為之間,自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駁回對會計師之損害求償之訴,是以在此之前,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尚無判令會計師賠償之先例。惟於92年10月15日,先有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發生法務人員劉偉杰盜賣美國新帝公司信託於該事務所價值新台幣三十億元股款。導致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十餘位合夥人均要自掏腰包來賠償美商美帝公司 。  後有93年6月博達科技前董事長葉素菲等人涉嫌以上游原料供應商做為假進貨,洗錢人頭,逐步淘空博達超過5百億元 。另於95年11月30日,我國法院對85年11月發生之正義食品案,於纏訟多年後,首

度做出會計師應與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對合夥之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則予駁回。本報告另外於第六章討論對順大裕案與正義食品案之法院見解與法院判決評析。另外,相繼於96年1月發生王又曾淘空力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案等整個集團估計高達600億元 ,於是會計師的角色、專業形像成為爭議焦點,金管會陸續處罰相關的會計師,給予停止簽證業務之處分;而投保中心不僅將簽證會計師列為被告,亦將各該所屬事務所下會計師列為被告,尤以博達案一併被列為被告之勤業眾信與安候建業兩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共計高達兩百餘位 ,會面臨這樣的責任危機,主要是合夥型態的事務所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使然 。  我國

會計師法自民國66年5月修正公布以來,雖有小幅度之修正,其中已有許多條文不符合會計師業當前之經營現況,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等因素,多數論者乃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責任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  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按會計師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會計師得以有限責任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除執行該業務之會計師外,其他會計師及事務所原則上係負擔有限

責任,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責任合夥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即值得探討。  另為了在會計師有限責任與維護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於同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條件,此外,為強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財務及營運建全及資訊公開,分別於第34條及33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之配套措施 。因此,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之會計師法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又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就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有予以變

更或調整之可能,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及會計師專門職業制度之法律關係,凡此,均有值得探究、評析之必要。  另外,本論文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賦上之屬性,最低資本額之必要性,及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之困境,討論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並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之分析比較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