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有限合夥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志誠,朱德芳,林國彬,邵慶平寫的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6月1日五件財經大事搶先看| 市場焦點| 證券 - 經濟日報也說明:商人王永慶曾短暫握有《聯合報》及《經濟日報》股權,1973年5月11日王永慶退出股權之後,聯合報系遂由合夥型態轉為公司組織。 2005年5月20日,公平會通過「聯合報股份有限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戴君穎的 論私募基金之規範 (2020),提出有限合夥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顧問、企業併購、目標公司、公司治理、少數股東、反詐欺條款、資訊揭露義務、忠實義務、特別委員會、股份收買請求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劉連煜所指導 劉俐葶的 公司法人股權透明度—以實質受益人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實質受益人、實質受益權、法人透明度、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洗錢防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限合夥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司與行號的差異 -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則補充:公司, 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 法源, 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 有限合夥法. 登記機關,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在地縣市政府,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限合夥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有限合夥登記的問題,作者王志誠,朱德芳,林國彬,邵慶平 這樣論述:

  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 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為一大變革。   本書特別邀請我國公司法學界之翹楚,針對有限合夥法之規範提供清楚、詳細之說明,必要時並援引外國法例做為參考比較之基礎。對於有限合夥法制提供全盤且快速之入門指引,相信對於讀者必有極大之助益。

論私募基金之規範

為了解決有限合夥登記的問題,作者戴君穎 這樣論述:

本文以私募基金對於目標公司之公司治理影響為出發,探討其投資目標公司並介入經營之過程中,對於目標公司之公司治理究竟係有利抑或不利?藉由中外文獻探討及法律經濟分析之方式,歸納出有利面及不利面之各方論點。有利面者多認為私募基金作為控制權市場之火車頭,其介入得汰換不適任之經營階層,敢於撤換高層、分割業績不佳之部門,並因私募基金本身多具備龐大資金及資源,故得為目標公司降低交易成本,做更有效率之資源配置。不利面者則多認為,私募基金多與目標公司之大股東達成合作,使得未事先與私募基金協議之少數股東無法以更佳之價格出售持股,且目標公司之原有經營階層恐因合作而放棄採取反併購措施,市場上之其他競爭者亦因合作之達成

而多不再參與競爭,使得公司控制權變更市場之透明度降低。然而,私募基金之投資究竟係目標公司之公司治理沉痾或良藥,實務上,於各該收購案中恐有不同之結論,在肯認投資案中有利於公司治理之同時,亦不能忽視眾多失敗之案例,及其對目標公司所造成之影響。因此,在面對私募基金投資時,應著眼於如何發揮其所帶來之利益,並盡可能降低其所帶來之不利益、有完善之配套措施以避免其成為禿鷹或野蠻人而不利於目標公司之公司治理,方為一良策。如何在鼓勵私募基金投資與保障少數股東利益間取得平衡,即為本文深入探討之處。就如何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方面,本文以美國法作為比較法對象,先從私募基金此一組織之適法性、投資顧問是否受監管為探討主軸;再

針對目標公司投資人保護相關規範,例如反詐欺條款、資訊揭露義務及其他目標公司內部機制,例如忠實義務、併購特別委員會及少數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進行深度研究,並與我國法所對應之規範進行比較與分析,最後針對我國現行制度提出修正建議,而認為:投信事業所發行之信託型私募基金宜不再強制採取三方架構關係;投資顧問之註冊應修正為凡符合投資顧問定義者,原則上均負有註冊義務;資訊揭露得改以「是否下市」區分揭露程度,而非以併購方式為區分等。在鼓勵私募基金發展之同時亦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護,為本文之研究衷旨。

公司法人股權透明度—以實質受益人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限合夥登記的問題,作者劉俐葶 這樣論述:

我國於去(107)年11月進行「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之第三輪相互評鑑,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四十項建議即成為重要之參考標準,其中第24項建議「法人透明度與實質受益權」,使法人透明度各項議題受到重視,實質受益人之揭露及相關機制之建立,成為重要議題。本論文架構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依序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架構;其次,第二章從較上位宏觀之視角,以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之觀點切入,說明法人透明度之重要性與建置相關制度的必要性,再論及各法規範

所側重之實質受益人之內涵,並介紹我國法中提及實質受益人之規定;再者,第三章介紹我國提升法人透明度之相關規定,並以我國第一次所做以風險為基礎之國家風險評估報告為底,介紹我國洗錢防制之弱點與威脅,尤其係關於我國法人透明度之風險評估,可知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我國最易產生透明度不足之公司類型;第四章則係實質受益人於國際組織規章之介紹與各國之比較法,期望透過各國與國際組織制度之比較,尋找我國借鏡之可能;第五章則係我國新修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立法過程中之各版本內容,其後分析現況及後續實務運作;第六章結論與建議部分,主要係針對各章作一總結並提出實質受益人制度之相關配套,期望能對我國法制有

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