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勞動力發展署也說明:3、免付費:不論透過手機、市話或公共電話服務,撥打1955專線,均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暨研究所 許繼峰所指導 王美珍的 我國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的功能與困境: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2011),提出台中市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資爭議、中介團體、協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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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市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的功能與困境: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為了解決台中市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王美珍 這樣論述:

1990年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導入委託民間中介團體處理勞資爭議措施。2009年7月1日「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大幅變革。本研究探討這些協處爭議的中介團體在修法前後發揮的功能與遭遇的困境。為蒐集研究資料,本研究訪談10個主要縣市受委託處理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分析所蒐集的資料發現,民間中介團體一直面臨調處人員專業性與公正性不足、會務資源(人力、會所等)欠缺的窘境。儘管如此,「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中介團體使用「協調」方式處理勞資爭議,對輔助政府穩定勞資關係有相當助益。自2004年起,勞委會將委託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補助之經費改為「論件計酬」,並擴大其他

民間團體參與,形成多元委託;此後,補助經費因而分散,絕大多數團體的財務幾乎難以為繼,而且由於非專業民間團體參與協處爭議,導致品質參差不齊。本研究也發現,「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之後,民間團體處理勞資爭議改「協調」為「調解」,但是「論件計酬」補助方式未變,如果爭議當事人不選擇中介團體以獨任調解人身分調解爭議,中介團體的調解案件將驟降,其生存更加困難。總之,中介團體調處人員的專業性與公正性若不加強、調處案件「論件計酬」的方式若持續不變,中介團體的調處勞資爭議功能將會萎縮。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應以行政指導協助勞工選擇指派調解人、建立調解人證照制度、提供中介團體充裕資源、調解紀錄以政府名義為之;建議中介

團體:招募熱忱服務之志工參與、獨立超然運作、提升組織知名度、培養專業調解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