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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智慧財產研究所 王偉霖所指導 楊珮琪的 從法律觀點論台灣音樂產業在中國大陸之保護與發展 (2009),提出卡拉ok版權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國大陸、音樂產業、線上音樂、數位音樂、智慧財產、著作權、審批制度、集體管理組織、爭端解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俊仁所指導 石伃均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制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 (2009),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卡拉ok版權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應該向誰申請公播(演)證?則補充:傳真:(02)2740-0606. 電腦伴唱機利用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已由MÜST擔任單一窗口可向MÜST申請及洽詢MÜST、ACMA、TMCA三家集管團體之共同費率或相關授權事宜. MÜST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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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卡拉ok版權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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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論台灣音樂產業在中國大陸之保護與發展

為了解決卡拉ok版權費的問題,作者楊珮琪 這樣論述:

由於數位化科技、盜版等因素影響,台灣音樂產值逐年驟減,產業步入寒冬。面對中國大陸越來越富裕的十三億人口、對於娛樂文化等資訊需求直線上升的廣大消費市場,全世界的音樂廠商彷彿看見曙光,積極搶進中國,台灣音樂相關從業人員亦紛紛移往彼岸尋求生路。雖然兩岸音樂交流頻繁,然而台灣音樂廠商面對中國大陸陌生的行政、司法體制與繁複的異地法律,產生諸多佈局大陸、保護智慧財產權與解決紛爭的疑難。身為中國大陸流行音樂最主要的輸入源頭,我們自無法置身事外,而有必要對於中國大陸音樂產業法制環境做一深入的探討,從產業角度檢視現有智慧財產問題並提出對策。本研究首先從中國大陸與音樂產業相關之內國法制做一整體性之探討,釐清中國

大陸對於外資進入音樂產業所設下市場進入障礙及審批制度之雙重限制,並介紹大陸音樂集體管理組織之運作情形與兩岸合作之問題所在,最後針對大陸近年來關於音樂著作權重要之法令與司法實務、在大陸解決智慧財產爭端之策略、台灣音樂產業在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保護問題深入研究,並試圖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由於中國大陸已成為台灣音樂產業的主要市場,本研究除整理前揭發展趨勢外,並提出給音樂業者與政府部門的建議,希望在極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兩岸邁向經濟區域整合之今日,音樂業者得以妥善保護自身智慧財產,維持台灣為全球華語音樂中心之地位,使音樂產業能夠真正成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重要的一環。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制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

為了解決卡拉ok版權費的問題,作者石伃均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自1999年設立至今,已逾10年,其發展頗多困厄,自2008年錄音集管團體開始呈負成長,語文集體管理團體自設立以來報酬收入更微乎其微,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面臨生存危機與發展上的重大挑戰。2010年2月,我國新修正公布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目的在大幅改善著作利用環境,同時賦予集體管理團體更靈活的協商交易空間。惟現行之法制是否足夠保障創作人?有利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發展?我國國民之認知為何?皆需要更進一步深入調查與研究。本研究共計8章,分為5部份探討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制理論,並進行實證分析。第一部份為緒論:第1章闡述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研究流

程與章節安排。第二部份為一般文獻之探討;其範圍自第2章至第5章:第2章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立法目的。第3章敘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由來、類型與經濟效益。第4章論及各國集體管理團體之立法考量與運作模式。第5章討論影響集管團體發展的國際組織與條約。第三部分為我國現況分析:以量化分析及專家訪談之科學實證方法檢驗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制實踐情況。第四部份則提供改善政策:整合第二部份與第三部份,並提供具體政策以貫徹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第五部份為結論與建議:著作權市場應朝自由經濟之趨勢,改變管制模式,強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競爭力、加速台灣文創產業之革新,邁入全球服務管理模式,始謂真正落實公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