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JulianBaggini的 哲學是最好的思想武器:朱立安.巴吉尼系列套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員工還沒工作,要先幫他健康檢查!?|YES123法律避雷針也說明: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費用可由福利金支出嗎? 如果是職安法20條規定,檢查費用是由雇主負擔,不得向勞工去收取。另外如果用福利金去支付,違反職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麥田所出版 。

中山醫學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 陸玓玲所指導 劉宜華的 苗栗縣民眾大腸直腸癌篩檢行為之相關因素探討-以Andersen健康行為模型為理論架構 (2019),提出勞工定期健康檢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腸癌篩檢行為、Andersen健康服務利用行為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李正華的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說明義務、健康權、癌症篩檢、醫療行為、健康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宜蘭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及勞工健康檢查之合作醫療院所則補充:親愛的教職員工您好:. 本校與鄰近醫療院所合作,一般體格(健康)檢查(新進教職員工)及勞工健. 康檢查(受僱後定期健檢)優惠後費用供大家參考與選擇,若有任何健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宜蘭,有一所健康管理學校,在9日邀請一名醫師來擔任兼任教師,進行微生物與免疫學授課,結果傳出這位外聘教師讓38名學生,共用12根針頭練習採血,事發之後校方致歉,並停止聘用該名教師,對於被扎針的學生,會全權負責檢查費用定期追蹤。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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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民眾大腸直腸癌篩檢行為之相關因素探討-以Andersen健康行為模型為理論架構

為了解決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作者劉宜華 這樣論述:

目的:使用Andersen健康服務利用行為模式作為理論架構,探討前傾因素、使能因素、需求因素及個人健康行為因素,與苗栗縣民眾施做FOBT之關係。材料方法:本研究為橫斷式個案對照研究。採用國民健康署104年癌症篩檢輔導計畫-苗栗縣地區資料,研究對象以苗栗縣符合FOBT篩檢年齡50- 74歲之民眾,依其2015年之FOBT篩檢行為分為四組:規律篩檢(非首篩且已做者,對照組)、不規律篩檢(非首篩未做者)、首次篩檢(首篩已做者)、從未篩檢(首篩未做者),調查期間為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以家戶訪查問卷進行資料收集。測量人口學變項、社會學變項、大腸癌篩檢態度、大腸癌篩檢知識、施作FOBT篩檢障

礙、FOBT自我效能、個人及家族疾病史、行動線索、個人健康行為等變項。最終回收808人,四組完訪率分別為:規律篩檢(對照組)51.79%、不規律篩檢40.56%、首次篩檢38.77%、從未篩檢29.60%。以SAS 9.4進行卡方檢定及ANOVA檢定檢視各變項與篩檢行為之關係,後將顯著變項以多元羅吉斯迴歸進行多變項分析。研究結果:FOBT篩檢行為皆以規律篩檢者為參考組,在前傾因素中,相較於規律篩檢,年齡越小,使用大腸癌篩檢可能性較低(首次篩檢OR=0.78、不規律篩檢OR=0.92、從未篩檢OR=0.82);相較於規律篩檢,在首次使用篩檢教育程度為國中或高中職,使用大腸癌篩檢可能性較低(OR=

0.33,OR=0.43);相較於規律篩檢,從未篩檢的大腸癌及其篩檢態度較低 (OR=0.91)。在使能因素中,相較於規律篩檢組,從未篩檢組個人月收入越高,其使用篩檢可能性越低;從未篩檢組完成FOBT採檢程序之障礙為規律篩檢組的1.17倍;FOBT自我效能越高,則越有可能進行大腸癌篩檢。而在需求因素及個人健康行為因素與大腸癌篩檢行為無顯著相關。結論:本研究以Andersen健康服務利用行為模式為理論架構,探討苗栗縣民眾大腸癌篩檢行為之影響因素,發現前傾因素(年齡、教育程度、大腸癌及其篩檢態度)與使能因素(個人月收入、完成FOBT採檢程序之障礙、FOBT自我效能)與篩檢行為有關。未來建議針對符合

資格族群辦理大腸癌相關健康講座,以提升其癌症篩檢知識、態度及障礙進而提升其自我效能,可結合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提供篩檢,以提升民眾篩檢意願。

哲學是最好的思想武器:朱立安.巴吉尼系列套書

為了解決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作者JulianBaggini 這樣論述:

在假新聞充斥、對立激化,網紅取代公共知識分子的紛亂年代 若想培養邏輯思辯能力,我們更需要哲學工具! 最受歡迎的哲普作家朱立安‧巴吉尼作品 以清晰邏輯與人文關懷兼具的視野,給你嚴謹而靈活的思考訓練   ◇◆◇◆◇◆◇◆◇◆◇◆◇◆◇◆◇◆◇◆◇◆   《哲學家的工具箱:如何論證、批判、避開邏輯謬誤?一套現代人必備的理性思考工具》   一本沒有哲學背景但想訓練自身邏輯的人必讀的百科全書式指南。 所有你想得到的思考工具,全都囊括其中。 暢銷經典《自願被吃的豬》作者 + 美國哲學教授的思考技術教戰手冊。 內含六大箱哲學工具,上百種從基礎到進階的哲學術語及概念闡釋,教讀者如何以嚴謹清

晰的論證方式提出前提、證明主張、導出結論、拆解檢驗,一路如庖丁解牛,邏輯全面提升。 ★ 朱家安、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超有邏輯推薦 「我思,故我在。」笛卡兒這句名言在論證上有什麼瑕疵? 所有的謀殺都是錯的,但謀殺暴虐的獨裁者是對的,這說法有什麼邏輯問題? 素食者不吃豬肉香腸,甘地不吃豬肉香腸,所以甘地是素食主義者。這話合乎邏輯嗎? 想要反駁對手的論證,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假設對方是對的。這是什麼怪招? 哲學是一門極富技術性的學問,它不只提出主張,同時也需嚴密的論證,而要構成嚴密的論證,則需各種概念工具,從多方檢驗,盡可能消除歧義。 英國暢銷哲普作家朱立安‧巴吉尼和曾獲年度教授獎的美國哲學教

授彼得‧佛索在本書中擺出了聲勢浩大的六大箱哲學工具箱,扎實介紹了百種以上的哲學思考工具,從最入門的「論證基本工具」到「論證進階工具」,再從「評估工具」到「概念區別工具」,讓你的思考能力從初級提升至中級。最後兩箱更是讓思考能力達到最高級的祕笈:「大師級的工具」讓你有機會具備大師級的思考能力;而「必須謹慎使用的工具」則是最上乘的心法,誤用了不僅沒效果,反而會引發更多問題。 這本書可說是「思考技術檢修必備手冊」,不僅可以逐箱學習,還可以擺放在身邊:一旦思考短路,就能隨時挑選適當的工具,檢修自己的思路。送禮自用兩相宜,但是,請切記最合乎邏輯的一點:千萬不要送給自己的敵人! 《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

以為的嗎?:12道檢測思考清晰度的哲學闖關遊戲(新版)》   ▍你真以為自己慈悲為懷、童叟無欺而且頭腦清楚?▍ 玩過書中哲學闖關遊戲再說吧── 搞不好,根本就是一團混亂、充滿矛盾!   「朱立安.巴吉尼擁有一顆清明的心智,   使得他在哲學普及書籍的領域中格外傑出。」──英國權威媒體《衛報》(The Guardian)   ※英國知名哲普作家、暢銷書《自願被吃的豬》作者朱立安.巴吉尼精心設計   12道檢測思考清晰度的哲學闖關遊戲──你以為的那些事情「真的」就是你以為的嗎?   ◎你有思路混亂所引發的腦神經短路嗎?   ◎你有沉迷幻想所引發的妄想官能症嗎?   ◎你有瞻前顧後所引發的龜毛

症候群嗎?   先來做個簡單的哲學健康檢查。保證無痛!還會有微微的快感呢。   【檢查開始】   1 如果能夠走路、騎腳踏車或搭乘火車,就不該開車。你同意嗎?   2 為了個人吸食而持有毒品的行為應予除罪化。你同意嗎?   3 米開朗基羅是歷史上數一數二的偉大藝術家。你同意嗎?   4 客觀的道德標準並不存在,道德判斷只是代表個別文化的價值觀。你同意嗎?   5 剝奪別人的生命是絕對錯誤的行為。你同意嗎?   6 人類不該為了自己的需求,對環境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你同意嗎?   7 只要不傷害別人,每個人都有權自由追求自己的目標。你同意嗎?   8 對於藝術作品的評斷,純粹是個人品味的問題。你

同意嗎?   9 種族滅絕行為證明人類有可能做出極大的惡行。你同意嗎?   10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一場合乎正義的戰爭。你同意嗎?   【檢查結果】   如果不同意1,卻同意6→ 思想中就帶有「緊張關係」(Tension5)   如果不同意2,卻同意7→ 同上(T6)   如果同意3,也同意8→ 同上(T14)   如果同意4,也同意9→ 同上(T1)   如果同意5,也同意10→ 同上(T8)   想知道詳細檢查結果嗎?請見本書P.20分析。      每一項「緊張關係」可能代表兩種意義:兩種信念相互矛盾;或者要有非常細膩繁複的思辨,兩種信念才能並存而不致矛盾。在此,檢查的目的,並不是為了

確認信念的對或錯,而是了解我們的信念可能有哪些互不相容之處。      「我們『實際上』在想些什麼,其實非常難以釐清。這些遊戲的目的是提供一條有趣的途徑,讓你了解自己究竟是用什麼樣的方式思考哪些事情,從而揭露一些出乎你意料之外的事實。玩過這些遊戲之後,你很可能會發現,自己過去以為自己擁有的想法,原來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這樣的結果也許讓人有點訝異、有點迷惑,但是也充滿了樂趣。」    《自願被吃的豬:100個讓人想破頭的哲學問題(新版)》   吃下自願被你吃的豬,有錯嗎? 吃下自願被你吃的人,有罪嗎? ▍100個哲學問題就像100個哲學版「數獨」,保證讓你想破頭蓋骨,卻又捨不得轉頭!▍

  暢銷長銷十餘年,朱立安‧巴吉尼最膾炙人口的經典作品 本書已售出14種語文版權,亞馬遜網路書店佳評如潮。 直接以眾人日常生活中都會遇到的問題,挑戰你的邏輯、判斷,道德底線。 ★ 派駐國外,雇主付你低於當地勞工的薪資又怎樣?反正比你在本國的薪水高! ★ 即使人民自願被洗腦,且此舉可降低犯罪率,政府仍不該洗腦人民,因為這是對個人自由與尊嚴的侵犯──真的嗎?但教育不也是一種緩慢的洗腦? 在生命的旅途中,你可能會遇到類似的場景: 1.你去領錢。提款機吐出好多錢,比你要領的還多,但是你的帳戶一切正常。嘿嘿,銀行不知道出錯了,除了銀行,沒有人有所損失。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嗎?──〈凱子提款機〉

2.你是官員。一部偉大的藝術作品誕生了,拍攝手法一流,內心刻畫深邃。可是,劇情驚世駭俗,甚至歌詠種族屠殺與強暴婦女。該不該禁止這部電影上映?──〈偉大藝術與道德恥辱〉 3.你是消費者。滿街都是「便宜的好咖啡」,真是好康。不過,為什麼會這麼便宜?是因為店員薪資過低、咖啡農被嚴重剝削嗎?你是不是助紂為虐?──〈便宜也有好咖啡〉 4.你是三級貧戶。看過《佐賀的超級阿嬤》之後,你發誓絕不浪費任何食物。有一天,你心愛的貓咪被車撞死了,但牠還是一塊完整的肉,該不該煮來吃?──〈吃吧,不要浪費〉 5.你是國家元首。聲名狼藉的商人想要改變形象,願意捐款拯救卡奴,減少燒炭自殺的現象。條件是:頒授國家最高榮譽勳章

給他!這是賄賂,還是行善?──〈賄賂無罪,受餽有理〉 人生經常面臨許多抉擇,也經常遇到許多令人不解的現象,而且都找不到答案。沒錯,這些就是哲學問題。你可以選擇不面對哲學,卻無法逃脫哲學問題的糾纏。 在本書中,英國暢銷哲普作家巴吉尼設計了100種場景,引導出100個哲學問題。他會帶你思索這些問題,提出各種可能的解答;一旦面對這些似曾相似的場景,或許能讓你找到最恰當的解決方法。 《我們為什麼要活著?尋找生命意義的11堂哲學必修課》   活著,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是,我們為什麼要活著?我們到底為了什麼而活著? 巴吉尼的11堂哲學必修課, 是每一個人尋找生命意義的最佳導航工具!

生命的意義不能來自天啟的真理、宗教教條或神聖經文;相反地,必須訴諸理性與證據,以及所有人都可以理解並評估的論證。──朱立安‧巴吉尼 藉由理性嚴謹的哲學思辨,就能推論出「人生究竟值不值得活」。 我們為什麼會活著?生命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及時行樂嗎?既然人生苦短,活在當下就好了嗎? 追求幸福嗎?光是自己幸福就夠了嗎?當個人與全人類的福祉互斥該怎麼辦? 幫助他人嗎?但助人成為生命意義的來源時,會不會反倒成為利己的手段? 還是,這是神的旨意?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但無神論者又該如何看待自己的存

在? 如果生命其實沒有意義,那又如何? 要解答這些疑惑,你可以燒香拜佛尋求心靈寄託,可以默禱上帝尋求人生指引,可以透過靈修聆聽內心聲音,也可以癱在躺椅上讓心理醫師告訴你。無論如何,我們都承認,一生只能活一次,若想盡可能活得豐盛,就難免探究生命意義。 不過,「哲學的慰藉」或許比上述方法都更有效、更持久! 英國暢銷哲普作家巴吉尼秉持其一貫理性分析,為所有想要利用哲學方法來尋找生命意義的讀者,開闢了這11堂最全面、最深入的生命必修課。巴吉尼就像是循循善誘的老師,一步一步帶著你尋找生命的意義。他吸收了許多哲學家的論點,結合日常生活的例子,甚至引用知名電影的啟發,藉此充分闡釋自己的論證。就算沒有接

觸過哲學,也能在他的引導之下,透過最精闢的哲學思考,討論各種解答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他要我們相信,即使沒有最終的解答,但只要透過這11堂課,還是可以找到屬於自己的生命意義,為活下去找到充分又必要的理由。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問題,作者李正華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發達、社會安定、教育普及、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完整、醫療法制日趨健全、醫療品質穩定、國民平均餘命增長、兩岸關係趨緩等因素,使民眾對於健康檢查之概念普及、需求增加且內容趨精緻化,於是各類健康檢查應運而生。其目的不同、內容各異、法令依據有別、參與的機構龐雜、付費的方式或有公費、他費或自費、價格貴賤不一、結果判讀及說明各憑本事,加上政府大力推動「觀光醫療」,商機大增,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浮上檯面,其或為延誤診斷或過度診斷而造成受檢人之傷害或死亡,或健康檢查結果成為就學或就業之門檻,不一而足。由於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與因病就醫的「病患」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之目的為證明自己

是否健康,若有異常,需有及時的後續處置;後者則希望治癒現有的疾病,恢復健康,避免傷殘或死亡。換言之,健康檢查的目的為篩檢疾病,針對外表健康、無明顯主觀症狀的個人或群體,利用特殊工具或方法施予檢查或檢驗,以便早期發現可能發生某種疾病之高危險群個案,並針對該個案再做進一步檢查,以求得正確的診斷與必要的後續追蹤與治療。準此,首先必須辨明健康檢查行為與常規醫療行為之間,是否須加以區分,其法律性質是否有所差異,若造成當事人傷害或死亡,或侵犯其健康相關權益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相同。本文認為常規醫療行為的核心內容包括健康或疾病的篩檢、診斷、治療、及療效的監控及預後,健康檢查的性質屬於疾病的篩檢,應為常規醫療行

為的一環,但範圍與內容較窄,且因檢查目的之不同,該醫療行為的效果亦在公法或私法上呈現不同的面貌。換言之,如其目的係為入學、就業或保險,往往涉及受教育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之差別待遇問題,並以「歧視」的面貌呈現,國家是否負有保護義務,值得探討;如有醫療疏失,最常見者為延誤診斷、過度診斷及團隊醫療責任分配問題,其所造成之傷害,涉及因延誤診斷而衍生之「存活機會的喪失」或「治癒機會的喪失」,或因過度診斷而造成健康器官之切除傷害,此際當事人之注意義務之評價,本文認為各職類醫事人員共同參與之團隊醫療行為,應依據各職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功能公平分配其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健康檢查的內容可為陽春基本的體格檢查項

目,例如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血壓、脈搏等,亦可為價昂費時的利用精密儀器的所謂高階健康檢查,如正子攝影檢查、核磁共振攝影檢查、肺部及心臟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無痛內視鏡檢查等,上揭檢查皆會面對健康檢查所利用的工具或方法的敏感性與特異性之差異或其價值評等問題。若負責解釋健康檢查結果者對該檢查或檢驗之限制未能充份了解,因而未能充分告知對受檢者有利或有害的相關資訊,或其所告知的資訊並非由嚴謹的實證醫學所獲得者時,則受檢者如得到「偽陰性」結果時,可能產生虛妄的身體健康之假象;如得到「偽陽性」結果時,則會由此而生焦慮,並可能因接受具侵入性的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傷害身體。換言之,健康檢查並非萬能,有其科技上

或非科技上之有限性,如在健康檢查行為過程中產生醫療糾紛,因而侵害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隱私權等,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影響受檢者就學、就業、或保險之權益時,由於「正常的受檢者」接受健康檢查的目的為證明自己是否健康,卻因此「有限性」或不合格之適用規定而使權益受到侵害,此相較於因病就醫的「病患」,彼此間之合理的期望產生落差,則其法律問題是否相同,頗值深究。本文認為健康檢查提供者有義務在檢查前對其所提供之檢查項目之有限性及檢查理由對受檢人誠實告知,且此告知義務應擴大適用於實施法定健康檢查之主管機關。本文根據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檢查內容、費用來源及實施的對象之不同,而將健康檢查分為法定健康檢

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法定健康檢查多為強制性健康檢查,但亦有自願性質者,如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自願性健康檢查則多為自己付費性質,如高階癌症篩檢、心臟及腦血管的高階檢查等,甚至包括「陸客來台醫美健檢」、總統套餐高階健康檢查等。健康檢查亦可依據其費用的來源而區分為公費、他費及自費。法定健康檢查尚可依其法律效果而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健康檢查;前者係依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且具有強制性者,經由強制措施以實現之行政處分,如:兵役體檢、勞工就業及就業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公務員考試健康檢查、入監服刑健康檢查等;後者亦為依據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但不具強制性,而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之事實行為,包括入學

及在學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及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等,如:國民健康局主辦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等「四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預防保健」,或各地地方政府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等。上揭依法律效果之輕重,可區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法定健康檢查;但若依法定健康檢查之目的來看,尚可區分為刑事程序目的與行政程序目的二者。刑事程序目的之法定健康檢查係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且為不需受檢者同意之強制處分,其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為當然之道理,在程序上,部份尚有法官保留之規定。因此,行政管制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帶有限制目的的行政手段,所以政府於設計法規與行政管制手段時,應該考慮避免過度規

範,因而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利。「法定健康檢查」的權利義務性質如何,在學說與實務上甚少討論。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其目的在判定外籍勞工之健康狀況是否能夠受聘或須接受治療,甚至須遣送出境,以維護本國國民之健康,其「義務」性質甚為明確,但其健康檢查之項目卻與本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之間差異甚大,是否有國籍、種族歧視或侵犯人權之嫌,不能無疑;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亦呈現「義務」的性質,但此義務是否必要、合理、適當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亦值討論;而國民健康局所提供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等,其目的為經由政府出

資,對人民施與週期性的健康檢查,以了解人民的健康狀況,其性質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健康權」的滿足,則人民得主張行為自主決定權應為理所當然,換言之,其具備有「權利」的性質。準此,法定健康檢查的性質為兼具權利及義務;若為義務,其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內容是否明確合理?若是權利,受檢者能否有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國家可否以公共衛生之目的,強制人民接受檢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合理?本文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之規定,勞工受檢者應能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並阻卻違法;並認為應檢討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5條之罰鍰規

定。「法定健康檢查」若係針對傳統的就學、就業或保險所實施之健康檢查,其檢查內容,依契約或法律規定,雖然較為固定,但要求該特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機構仍具自主性,例如設有「色盲」、「身高」等入學或就業之門檻等,且受檢者並無接受或不接受之自主性。換言之,這些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但因「強制」而接受健康檢查,由於「當事人無法改變的人之特徵」的緣故,而因此受拒於校門或特定行業之外,是否合理適當,雖有司法院釋字626號解釋在案,非不得再深入討論。本文認為實務上因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被拒絕入學,不僅影響人民之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更間接的限制人民之工作權,造成人民就學與就業之歧視。針對工作自由權之入業

主觀條件之管制,其「分類標準」,應檢討其時代之背景、理念、工作需求等相關之實證數據而加以修正。用人機關更應細分整體職位之分類,並引入多元評量指標,以免因「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特質」而遭受之不平等的岐視待遇。至於「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其法規制訂與政策實施,常存在偏重經濟效益而忽略醫療人權之情形,這樣的國家健康檢查政策,是否合乎平等原則,也缺乏適當論述;再加上「自願性健康檢查」對經濟能力的區分,造成健康不平等的結果,而有違反醫療平等權之疑慮。本文認為「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的主管機關,應加重其對該當健康檢查之目的、項目、內容、範圍等的說明義務,以維持民眾接受檢查之順服性。縱使如國民健康局提供之四癌篩檢

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目的尚包括全民健康普查之性質,亦難脫免此義務。上揭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之間尚有一重要的交集-「癌症篩檢」,前者如國民健康局擴大4項癌症篩檢,後者則有玲瑯滿目的所謂「高階癌症篩檢」、「一滴血檢驗數十種癌症」等。究其原因,乃為癌症在我國自1982年起一直高居十大死亡原因之首,民眾聞癌色變,癌症篩檢自然成為健康檢查的重鎮。癌症篩檢所得的醫療資訊係用於「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但癌症與一般健康檢查所篩檢出的疾病之最大不同為:癌症死亡率極高,即使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罹病病患,但其能否降低特定癌症的死亡率,則並非無疑。換言之,癌症篩檢的結果將影響受檢者的身體、健康、甚

至生命的權利,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而對國人常罹患之肺癌、胃癌、前列腺癌等棄置不顧,其正當性如何?罕見討論。本文認為我國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乃因上揭之「癌症篩檢」若能「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有實證醫學上之證據確實能降低系爭癌症之死亡率,並鑒於政府給付行政經費之有限性,此限制尚稱合理。本文認為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為傳統民、刑法上之健康權或健康法益之上位概念,健康權之屬性應包括「主觀公權利作用」之受益權及「客觀法效力作用」之「國家保護義務」。前者如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優生保健、愛滋病

防治、器官移植等制度與法規之創設及確立;後者如煙害防治法等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對個人健康之侵害。換言之,國家對國民健康照護應有的尊重、保護、履行的義務,應屬給付行政之一環,若國家違反其社會福利國之國策時,人們能否據此向國家主張請求權,其內容與範圍如何,值得探究。本文認為以基本權利為基礎,則其對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影響,應可據以論述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等問題。衛生行政具有專業性強、事先預防及強制執行的特質,向社會提供了廣泛的保護措施,經由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僅可及時發現侵害人民健康的隱患,並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預防發生損害健康的情況,其最

終目的即在維護人民健康之基本權利。本文認為其強制措施需注意社會公益和個人基本自由相衝突時之衡平,適度尊重人民之醫療拒絕權。除此外,健康檢查所得的醫療資訊之蒐集、處理、使用應局限於受檢者個人,由於目前健康檢查實務上,雖未包括「基因資訊」在內,但若遭濫用,現行法律規範是否足以因應,並非無疑。本文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相關規定及早擬訂相關配套措施。準此,本文係以法定健康檢查與其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第一章中整理出相關文獻已有之研究,及本研究範圍與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則先釐清醫療行為與健康檢查之間的關係,再介紹健康檢查的概念、有限性、種類、內容、實施方式等,本章

且另闢一節深入探討癌症篩檢之概念、內容、及相關之實證醫學現況,有助於釐清健康檢查與癌症篩檢的法律性質,並申論與癌症篩檢有關的法律問題,本章最後亦對我國政府主辦及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地位相關政策加以檢討;第三章為論述法定健康檢查的法律問題,首先論述健康與健康權,對此憲法未列舉之權利與其保障進行深入之論述,並以之為基礎來討論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健康檢查國家照顧義務之實現等問題,本章最後對法定健康檢查結果運用之法律問題等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述;第四章則針對我國有關司法實務上關於「法定健康檢查」行為所引發之受檢者自主權、體檢不合格被拒絕入學、就業、違反醫療法規、及因法

定健康檢查而致人身損害等實務判決評析;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