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育裕寫的 醫護法規(9版) 和湯士弘的 【職安新法+工安時事+全新題庫】最新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贏家攻略(重點精華+精選試題)增修訂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辦服務 - 【彰化縣政府- 勞工處】也說明:三、指定醫療機構不得招攬其它額外檢查項目,事業單位如要增加檢查項目,則須由雇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工同意。 四、特殊健康檢查每年應檢查ㄧ次,檢查項目依特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亞洲大學 健康產業管理學系健康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 廖宏恩所指導 賴品卉的 在台越南籍產業移工健康行為與認知調查之研究- 以中彰投地區為例 (2019),提出勞工健康檢查項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認知、健康行為、醫療可近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李正華的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說明義務、健康權、癌症篩檢、醫療行為、健康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解答。

最後網站員工體檢專區 - 學生事務處則補充:本校新進人員(含兼任老師)於「報到前」需自行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體檢項目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章第14條附表8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健康檢查項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護法規(9版)

為了解決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作者曾育裕 這樣論述: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在台越南籍產業移工健康行為與認知調查之研究- 以中彰投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作者賴品卉 這樣論述:

中 文 摘 要背景:外籍移工從1978年開放至今己破70萬大關,移工的健康行為與認知是否也會因地域不同、傳統文化或人文背景…等而有所差異,以上因素的研究,都將在外勞政策上為推動健康促進與善用醫療資源,提供明確的發展方向。勞動部(前勞委會)自民國1989年首度開放引進外籍移工,至2019年底己破70萬大關,其中以越南籍產業移工19萬6,126人最多,約佔移工總人數的43%; 而中彰投地區則有6萬7,990人,約佔總人數的35%。基於產業移工的身心健康,將直接影響產業雇主聘僱移工所期待的產能效益,因此對於移工健康認知與行為進行研究分析,具有保障移工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方法:本研究係以越南籍產業移

工人數最多的台中市以及彰化、南投地區越南籍產業移工為研究範圍及對象,進行問卷調查與統計分析。所使用的資料分析方法包括描述性統計、卡方分析、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Scheffe事後多重比較分析、二元羅吉斯廻歸分析、多元羅吉斯廻歸分析等分析方法。結果:1.越南籍移工在台灣的健康態度比較好可是飲食習慣大體而言還是台灣會比在越南好一點,只是在台灣他們的蔬果吃的量比較少,可是在自我健康管理則產生一些奇異的狀況,整體而言還是在越南的自我健康管理比較好,在台灣的移工狀況都是因為工作關係被集中管理。2.醫療可近性的顯示看診比例為37.96%;掛急診比例為10.25%;住院比例為4.34%;看牙醫的比例為1

6.25,不管在越南或台灣看西醫的比例均高於看中醫;不管在越南還是在台灣沒有去就診的原因都是覺得不嚴重不需要看醫生比例最高;會選擇附近的診所及由仲介協助比例最高。3.影響醫療利用的因素發現急診、住院以及門診均是以30-34歲最高;看牙醫則是以35歲以上最高;急診、住院及看牙醫的比例均是國中學歷最高,門診則是以高中程度最高;急診、牙醫及住院均是己婚最高,門診則是未婚;佛教信仰者在牙醫及門診比例比其他宗教低;住院跟急診則比其他宗教高;住院、急診、門診及牙醫則是居住在台中的最低;急診在汽車、紡織、食品產業比電子廠低其他都是高;看門診在汽車、紡織、電鍍產業及食品產業比電子廠低;看牙醫則為電子業最低;住

院滿5年以上最高;急診及看牙醫則是未滿半年居多;門診則是滿1年未滿5年居多;月收入26001-29000住院最高;月收入26001-29000急診最高;看牙醫門診則是月收入29000以上最高;均選擇固定的醫療場所;自行前往看診均是最高;整體在台灣健康狀況最自認較差。結論:越南籍移工在台灣的健康行為與認知,不僅其在工作類別及社會人口學變項,均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在越南大致比在台灣高。另外對於人力仲介機構及雇用移工產業規模的大小是否也對移工服務的完善性造成直接的差異進而影響問卷的結果。如何在補充性外籍移工不斷增加的同時透過政府、企業、人力仲介機構、移工四方相亙提升移工的健康行為與認知是一個可以深入討

論的議題。

【職安新法+工安時事+全新題庫】最新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贏家攻略(重點精華+精選試題)增修訂九版

為了解決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作者湯士弘 這樣論述:

  ★讓專業的來!任何有關職安衛考試與實務上的疑難雜症,歡迎至湯士弘(湯百瑞)老師之「百禾智庫粉絲團」洽詢(https://www.facebook.com/barrywinners/),讓最專業的湯老師為您解惑~★     ★口碑推薦實績!湯士弘老師的書最好用,讓上榜考生親自告訴你......★     1. 原本準備職安類考試非常痛苦...許多法規與公式要背,常常看到術科題目就暈頭轉向,所以考了兩三次都沒過。後來有其他職安夥伴推薦我購買湯老師的乙安套書,贏家攻略雖然只有400多頁,但老師很用心地將乙級職安衛考試內容分為20個章節,每個章節從名詞解釋、關鍵數據、各類計算題

型,甚至是常出現的術科考題都整理在其中,重要的關鍵字用粗體字標示,感覺像是老師帶著我一點一點地準備,讓只能利用下班時間準備考試的我,不用再抱著厚厚的職安衛書籍一點一點啃。不像其他的職安衛書籍,往往要我自己看完一大堆內容,自己畫重點,有時看完還是不知道術科答案要怎麼寫。非常感謝老師編寫出這麼棒的考試用書,明年也會繼續往甲級職能檢定努力!     2. 本人非職安本科系,在2年前剛接觸到職安這個領域連最基本的職安法規都不知道,一開始剛上完乙安100多小時的課程後,完全沒有頭緒該怎麼準備職安類考試,於是上網察看資訊時看到湯百瑞的書籍就上網購買回來研讀,起初看到書籍完全不知道書本的內容怎麼研讀,之後邊

研讀邊詢問湯百瑞問題。其實剛開始接觸到湯百瑞書籍的朋友,書籍是告訴讀者職安衛的架構,只要懂職安衛架構再加上用自己周遭生活所碰到的去理解整個架構,說真的本人法規法條是無法一字不漏背出來,不過我會去聯想生活所碰到的事物再去理解整個來龍去脈會比較實際。此本書籍對我影響很大,本人現在從事職安的工作,當遇到問題還是會回頭翻開此書籍參考。希望此書籍可以幫助到很多夥伴考上職安類證照。加油各位夥伴!     3. 剛開始踏入職安學習時,就一直聽到前輩們分享湯老師書籍給我們,在準備考試時也跟讀書會夥伴彼此交流問題、心得,遇到書上題目不懂部分又或者公式推導不出來時藉由社群詢問老師,老師總不厭其煩幫助我,給予新方向

讓我去思考,藉由此方式讓自己對相關法令、算法更加深刻,感謝老師用心撰寫的書籍,使考試前的我可以快速複習,並針對重點關鍵部分記憶,讓我一路過關斬將獲取證照。     4. 我強烈推薦這系列的職安衛考試用書給考友!因為我已經考上乙級、今年又連續考取甲安師、甲衛師,而且雙甲師ㄧ次就考上!看我推薦的書就對了! 考試本身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時間太少,教材太多,法規又寫的很散,我不是本科系出生的,一開始我是讀沒有系統整理的書,背了就忘,忘了再背,背了又忘,重覆這樣的困境真的讀到懷疑人生,無助的我在遇上考上甲衛的學姊推薦湯老師的書給我之後,我就像溺水的人抓到浮木那樣,每天都抓著讀,湯老師重點和考題都抓·得·

超·準,還有超好記的關鍵字口訣,讓我輕鬆憶起答案,上考場時得心應手,真的很推薦!     5. 我本身非安衛本科系出身,但在準備檢定考試期間,閱讀了此書並確實熟記下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考試就手到擒來,這真的是一本好書!推薦給有志報考並投身於此工作者使用~     ★2022全新大改版!跟著職安衛名師「湯士弘」,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考取職安衛技術士證照~★     2022全新第九版四大改版要點:   1. 收錄最新110年3梯次至111年第2梯次「術科超詳解」。   2. 針對最新命題趨勢與工安時事,大幅增修重點整理。   3. 全書對應最新法規修訂,提示你必讀必考的法條。   4. 隨書附

贈101年第1梯次至109年第3梯次術科題解線上看。     全書有效控制篇幅,為考生整理出「真正會考的重點」,拒絕沒重點的長篇大論。讓您輕鬆準備,高分過關,是您準備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士的最佳良伴!     備考職安衛技術士,別不知所以然,抱著題庫猛寫...。由職安衛名師「湯士弘」老師親自整理編寫之最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贏家攻略」系列-幫你把考試重點都整理好,先讀懂重點再開始寫題庫,才能記得清楚,記得牢!     本次全新增修訂第九版具備以下六大特色:   1. 嚴控章節篇幅→配合最新學術科測驗趨勢「去蕪存菁」。   2. 強化重點提示→以「底線及粗體」提示必考章節與重點。   3. 解析分類條

列→「精華解析」分項條列方便比較與記憶。   4. 破解計算題型→「最權威」的簡明公式與架構理論應用。   5. 首創內文連結→「坊間唯一」提供內文超連結便利參照。   6. 一書通關檢定→「最精確」重點整理+「最完整」歷年術科題解。   多年前因緣際會接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定之訓練教材,承蒙先進專家前輩分享學術科答題技巧,幸運地取得相關認證,踏入安全衛生管理領域。   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104年全面上路,以及技術士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類」,推出最新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關鍵報告之「贏家攻略」。   考量讀者公務繁忙,僅能在工作之餘準備證照考試,本書致力於「異中求同」, 規劃整合

型章節架構,減少各章重複性;重點融合共通概念,,協助讀者「見樹又見林」綜觀安全衛生管理精要;專注在關鍵題型解析,參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範,全面修訂國際單位與公式表示法,力求與坊間現有書籍「同中求異」,運用有限頁數充分闡述相關精華重點,方便隨身攜帶翻閱。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面上路,本書收錄最新法規與學術科重點,協助讀者在有限的時間獲得最大的應考成效,本書規劃以下幾項特點提供讀者參考。   ■ 本書特色:說明本書寫作方式與章節架構等相關特色。   ■ 寫作題旨:說明本書各章節內容架構、常用註記符號之定義。   ■ 應考秘訣:整理筆者實際準備、參與各級國家考試心得與小訣竅。   ■ 布林代

數運算整理:收錄相關重要定理,提供計算FTA、ETA參考。   ■ 綜觀職業安全管理:揭示職安衛管理重點與本書寫作邏輯與特色。   特別是「綜觀職業安全管理」屬本書導讀章節,將職業安全管理師訓練課程重要觀念融入圖表整理,說明不同主題相關性與異同,提供理解相關議題所需背景知識;以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基礎架構為體,甲級職業安全管理進階章節為用,深化專業知識養成,協助讀者在準備證照考試之際「見樹又見林」,同時了解與實務應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精要。   全書目錄章節參考「綜觀職業安全管理」章節概念規劃,以營造作業為例,因好發「墜落、物體落下、物體倒塌崩塌」3種重力災害,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更需適當

風險審查與檢查,整合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力求減少各章節重複之處,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全書除整理法規實務與專業知識,取其共通精華之處整合為同章節,特別是目錄中有底線之章節,皆收錄術科常考經典計算題題型分析與詳解。   ■ 系統安全與失控反應控制:風險係數、故障樹 (FTA)、事件樹 (ETA)…   ■ 化學性危害預防:複數有害物獨立效應、相加效應之容許累積劑量…   ■ 火災爆炸預防:理論氧氣量、理論混合比例值、混合氣體LEL與UEL…   ■ 缺氧症與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氧分壓修正、有機溶劑通風量與容許使用量…   ■ 安全衛生測定儀器:有害物

單位換算、時量平均濃度、動壓、通風量…   ■ 物理性危害預防:噪音容許累積劑量、噪音劑量與音壓級換算…   ■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失能傷害嚴重率、失能傷害頻率、綜合傷害指數…   並整理全書共通關鍵概念、精華解析於書後綜合性篇章,提供讀者通盤掌握答題技巧與考前衝刺之用,搭配書後收錄「技能檢定」最近梯次綜合題解,相信讀者定能在「牛刀小試」後,在應試時「以一貫之」靈活運用,順利取得技術士。   ■ 濃度與劑量:異中求同整合化學性、物理性計算題關鍵概念。   ■ 風險管理對策總整理:整合化學性、物理性、重力危害等風險管理對策。   ■ 比較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整合分析法規實務章節常考3大組

織與管理要項。   ■ 6H5H原則:以6W5H原則整合教育訓練、健康管理計畫制定與執行要項。   「贏家攻略」系列主要特色採用規劃整合型章節架構,減少各章重複性,運用有限頁數充分闡述相關精華重點。屬於全新架構的參考用書,本書可配合「題庫解密」系列,協助讀者快速吸收所萃取新法規修正重點,掌握各梯次術科趨勢獲得良好成效。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健康檢查項目的問題,作者李正華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發達、社會安定、教育普及、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完整、醫療法制日趨健全、醫療品質穩定、國民平均餘命增長、兩岸關係趨緩等因素,使民眾對於健康檢查之概念普及、需求增加且內容趨精緻化,於是各類健康檢查應運而生。其目的不同、內容各異、法令依據有別、參與的機構龐雜、付費的方式或有公費、他費或自費、價格貴賤不一、結果判讀及說明各憑本事,加上政府大力推動「觀光醫療」,商機大增,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浮上檯面,其或為延誤診斷或過度診斷而造成受檢人之傷害或死亡,或健康檢查結果成為就學或就業之門檻,不一而足。由於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與因病就醫的「病患」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之目的為證明自己

是否健康,若有異常,需有及時的後續處置;後者則希望治癒現有的疾病,恢復健康,避免傷殘或死亡。換言之,健康檢查的目的為篩檢疾病,針對外表健康、無明顯主觀症狀的個人或群體,利用特殊工具或方法施予檢查或檢驗,以便早期發現可能發生某種疾病之高危險群個案,並針對該個案再做進一步檢查,以求得正確的診斷與必要的後續追蹤與治療。準此,首先必須辨明健康檢查行為與常規醫療行為之間,是否須加以區分,其法律性質是否有所差異,若造成當事人傷害或死亡,或侵犯其健康相關權益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相同。本文認為常規醫療行為的核心內容包括健康或疾病的篩檢、診斷、治療、及療效的監控及預後,健康檢查的性質屬於疾病的篩檢,應為常規醫療行

為的一環,但範圍與內容較窄,且因檢查目的之不同,該醫療行為的效果亦在公法或私法上呈現不同的面貌。換言之,如其目的係為入學、就業或保險,往往涉及受教育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之差別待遇問題,並以「歧視」的面貌呈現,國家是否負有保護義務,值得探討;如有醫療疏失,最常見者為延誤診斷、過度診斷及團隊醫療責任分配問題,其所造成之傷害,涉及因延誤診斷而衍生之「存活機會的喪失」或「治癒機會的喪失」,或因過度診斷而造成健康器官之切除傷害,此際當事人之注意義務之評價,本文認為各職類醫事人員共同參與之團隊醫療行為,應依據各職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功能公平分配其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健康檢查的內容可為陽春基本的體格檢查項

目,例如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血壓、脈搏等,亦可為價昂費時的利用精密儀器的所謂高階健康檢查,如正子攝影檢查、核磁共振攝影檢查、肺部及心臟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無痛內視鏡檢查等,上揭檢查皆會面對健康檢查所利用的工具或方法的敏感性與特異性之差異或其價值評等問題。若負責解釋健康檢查結果者對該檢查或檢驗之限制未能充份了解,因而未能充分告知對受檢者有利或有害的相關資訊,或其所告知的資訊並非由嚴謹的實證醫學所獲得者時,則受檢者如得到「偽陰性」結果時,可能產生虛妄的身體健康之假象;如得到「偽陽性」結果時,則會由此而生焦慮,並可能因接受具侵入性的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傷害身體。換言之,健康檢查並非萬能,有其科技上

或非科技上之有限性,如在健康檢查行為過程中產生醫療糾紛,因而侵害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隱私權等,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影響受檢者就學、就業、或保險之權益時,由於「正常的受檢者」接受健康檢查的目的為證明自己是否健康,卻因此「有限性」或不合格之適用規定而使權益受到侵害,此相較於因病就醫的「病患」,彼此間之合理的期望產生落差,則其法律問題是否相同,頗值深究。本文認為健康檢查提供者有義務在檢查前對其所提供之檢查項目之有限性及檢查理由對受檢人誠實告知,且此告知義務應擴大適用於實施法定健康檢查之主管機關。本文根據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檢查內容、費用來源及實施的對象之不同,而將健康檢查分為法定健康檢

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法定健康檢查多為強制性健康檢查,但亦有自願性質者,如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自願性健康檢查則多為自己付費性質,如高階癌症篩檢、心臟及腦血管的高階檢查等,甚至包括「陸客來台醫美健檢」、總統套餐高階健康檢查等。健康檢查亦可依據其費用的來源而區分為公費、他費及自費。法定健康檢查尚可依其法律效果而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健康檢查;前者係依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且具有強制性者,經由強制措施以實現之行政處分,如:兵役體檢、勞工就業及就業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公務員考試健康檢查、入監服刑健康檢查等;後者亦為依據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但不具強制性,而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之事實行為,包括入學

及在學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及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等,如:國民健康局主辦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等「四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預防保健」,或各地地方政府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等。上揭依法律效果之輕重,可區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法定健康檢查;但若依法定健康檢查之目的來看,尚可區分為刑事程序目的與行政程序目的二者。刑事程序目的之法定健康檢查係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且為不需受檢者同意之強制處分,其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為當然之道理,在程序上,部份尚有法官保留之規定。因此,行政管制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帶有限制目的的行政手段,所以政府於設計法規與行政管制手段時,應該考慮避免過度規

範,因而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利。「法定健康檢查」的權利義務性質如何,在學說與實務上甚少討論。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其目的在判定外籍勞工之健康狀況是否能夠受聘或須接受治療,甚至須遣送出境,以維護本國國民之健康,其「義務」性質甚為明確,但其健康檢查之項目卻與本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之間差異甚大,是否有國籍、種族歧視或侵犯人權之嫌,不能無疑;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亦呈現「義務」的性質,但此義務是否必要、合理、適當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亦值討論;而國民健康局所提供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等,其目的為經由政府出

資,對人民施與週期性的健康檢查,以了解人民的健康狀況,其性質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健康權」的滿足,則人民得主張行為自主決定權應為理所當然,換言之,其具備有「權利」的性質。準此,法定健康檢查的性質為兼具權利及義務;若為義務,其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內容是否明確合理?若是權利,受檢者能否有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國家可否以公共衛生之目的,強制人民接受檢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合理?本文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之規定,勞工受檢者應能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並阻卻違法;並認為應檢討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5條之罰鍰規

定。「法定健康檢查」若係針對傳統的就學、就業或保險所實施之健康檢查,其檢查內容,依契約或法律規定,雖然較為固定,但要求該特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機構仍具自主性,例如設有「色盲」、「身高」等入學或就業之門檻等,且受檢者並無接受或不接受之自主性。換言之,這些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但因「強制」而接受健康檢查,由於「當事人無法改變的人之特徵」的緣故,而因此受拒於校門或特定行業之外,是否合理適當,雖有司法院釋字626號解釋在案,非不得再深入討論。本文認為實務上因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被拒絕入學,不僅影響人民之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更間接的限制人民之工作權,造成人民就學與就業之歧視。針對工作自由權之入業

主觀條件之管制,其「分類標準」,應檢討其時代之背景、理念、工作需求等相關之實證數據而加以修正。用人機關更應細分整體職位之分類,並引入多元評量指標,以免因「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特質」而遭受之不平等的岐視待遇。至於「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其法規制訂與政策實施,常存在偏重經濟效益而忽略醫療人權之情形,這樣的國家健康檢查政策,是否合乎平等原則,也缺乏適當論述;再加上「自願性健康檢查」對經濟能力的區分,造成健康不平等的結果,而有違反醫療平等權之疑慮。本文認為「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的主管機關,應加重其對該當健康檢查之目的、項目、內容、範圍等的說明義務,以維持民眾接受檢查之順服性。縱使如國民健康局提供之四癌篩檢

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目的尚包括全民健康普查之性質,亦難脫免此義務。上揭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之間尚有一重要的交集-「癌症篩檢」,前者如國民健康局擴大4項癌症篩檢,後者則有玲瑯滿目的所謂「高階癌症篩檢」、「一滴血檢驗數十種癌症」等。究其原因,乃為癌症在我國自1982年起一直高居十大死亡原因之首,民眾聞癌色變,癌症篩檢自然成為健康檢查的重鎮。癌症篩檢所得的醫療資訊係用於「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但癌症與一般健康檢查所篩檢出的疾病之最大不同為:癌症死亡率極高,即使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罹病病患,但其能否降低特定癌症的死亡率,則並非無疑。換言之,癌症篩檢的結果將影響受檢者的身體、健康、甚

至生命的權利,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而對國人常罹患之肺癌、胃癌、前列腺癌等棄置不顧,其正當性如何?罕見討論。本文認為我國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乃因上揭之「癌症篩檢」若能「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有實證醫學上之證據確實能降低系爭癌症之死亡率,並鑒於政府給付行政經費之有限性,此限制尚稱合理。本文認為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為傳統民、刑法上之健康權或健康法益之上位概念,健康權之屬性應包括「主觀公權利作用」之受益權及「客觀法效力作用」之「國家保護義務」。前者如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優生保健、愛滋病

防治、器官移植等制度與法規之創設及確立;後者如煙害防治法等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對個人健康之侵害。換言之,國家對國民健康照護應有的尊重、保護、履行的義務,應屬給付行政之一環,若國家違反其社會福利國之國策時,人們能否據此向國家主張請求權,其內容與範圍如何,值得探究。本文認為以基本權利為基礎,則其對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影響,應可據以論述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等問題。衛生行政具有專業性強、事先預防及強制執行的特質,向社會提供了廣泛的保護措施,經由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僅可及時發現侵害人民健康的隱患,並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預防發生損害健康的情況,其最

終目的即在維護人民健康之基本權利。本文認為其強制措施需注意社會公益和個人基本自由相衝突時之衡平,適度尊重人民之醫療拒絕權。除此外,健康檢查所得的醫療資訊之蒐集、處理、使用應局限於受檢者個人,由於目前健康檢查實務上,雖未包括「基因資訊」在內,但若遭濫用,現行法律規範是否足以因應,並非無疑。本文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相關規定及早擬訂相關配套措施。準此,本文係以法定健康檢查與其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第一章中整理出相關文獻已有之研究,及本研究範圍與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則先釐清醫療行為與健康檢查之間的關係,再介紹健康檢查的概念、有限性、種類、內容、實施方式等,本章

且另闢一節深入探討癌症篩檢之概念、內容、及相關之實證醫學現況,有助於釐清健康檢查與癌症篩檢的法律性質,並申論與癌症篩檢有關的法律問題,本章最後亦對我國政府主辦及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地位相關政策加以檢討;第三章為論述法定健康檢查的法律問題,首先論述健康與健康權,對此憲法未列舉之權利與其保障進行深入之論述,並以之為基礎來討論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健康檢查國家照顧義務之實現等問題,本章最後對法定健康檢查結果運用之法律問題等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述;第四章則針對我國有關司法實務上關於「法定健康檢查」行為所引發之受檢者自主權、體檢不合格被拒絕入學、就業、違反醫療法規、及因法

定健康檢查而致人身損害等實務判決評析;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