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智慧醫療與法律 和葛謹的 醫學與法學(3):人體試驗委員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歐盟醫療器材新法規實施 對醫材製造商OBL 的影響 - 台美檢驗也說明: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MDR; Regulation (EU) ... MDR 擴大其涵蓋範圍下的醫材與主動式植入醫材,將非醫療用途醫材納入其中,例如非醫療用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宏恩所指導 羅濟軒的 論使用醫療人工智慧系統之侵權責任—以臨床決策輔助系統為中心 (2021),提出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醫療臨床決策輔助系統、侵權責任、醫療過失責任、商品責任、高自主醫療AI。

而第二篇論文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海洋休閒觀光管理系 江欣潔所指導 楊京翰的 白沙屯鯨豚擱淺搜救機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鯨豚擱淺、SWOT、白沙屯、救援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美國FDA發布醫療器材動物試驗執行之指引草案 - 新竹科學園區 ...則補充:l 須依據產品類型,選擇適合的動物模式(animal model)來進行評估,並有相關的科學證據可證明該動物模式適用於執行試驗的產品類型;. l 動物試驗主要用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醫療與法律

為了解決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智慧醫療是新興重要生醫發展領域,歐美各國均積極投入,在2020年COVID-19世界疫情突發巨量醫療需求下,智慧醫療更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產生,帶動新法律議題的挑戰。產品開發過程之初,要產生足夠醫療資料以進行機器學習,就需要解決個資隱私權問題。   產品產生後要經藥證機關查驗登記,其涉及產品查驗登記要兼顧效率與驗證安全與有效性的兩難。上市後要考慮產品責任及醫事人員使用上的責任分配。更重要的是,智慧醫材並不只是單純醫材技術的改變,更涉及應用端醫療系統的改變。在COVID-19疫情發揮關鍵角色的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在我國法界尚乏關注。一個對智慧醫療友善、善用智慧醫療長處的

醫療法制,可以對國人提供既有結構難以產生的巨大益處。更重要的是:智慧醫療將帶動「醫療體系2.0」,形成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主的新生醫機構生態系。   本書主要是對智慧醫療主要法律議題進行產品全生命週期、鳥瞰式的觀照,透過歐、美、日等國與我國的比較分析,點出我國發展智慧醫療的法制癥結,並指出在法制修改前,投入此領域之公私立機構可以採取的行動策略。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遠距醫療法制,由我國立法史及外國比較法,檢討運作條件與責任認定;第二部分是醫療健康資訊之跨機構合法利用,包括政府持有公眾健康資料之開放研究利用、商業利用、公共目的利用、行動醫療隱私權政策檢討等;第三部分是上市智慧醫療產品的法律問

題,包括臨床輔助診斷軟體之上市管制、產品瑕疵責任、演算法可專利性等。貫穿本書的重要觀念是:智慧醫療不同於過往各種生醫科技的創新,是體系關係而非僅是單一科技的改變,需要新的管制思維與有效的執法機制。本書期望為智慧醫療技術開發者、產業推動者、政府決策者、醫事法律從業者提供決策與行動參考,帶動關鍵法律議題的深入討論與法制創新。

論使用醫療人工智慧系統之侵權責任—以臨床決策輔助系統為中心

為了解決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作者羅濟軒 這樣論述:

隨著應用於醫學影像判讀分析與提供治療方案之醫療臨床決策輔助系統興起,改變醫療機構、醫師與病患間的互動關係,體現於告知說明義務內容、醫療機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注意義務內容與標準之調整,及使用系統為病患診療之醫療過失與責任成立之認定。又,若系統出錯,系統製造商是否需負責,究竟醫療機構、醫師與系統製造商應如何分配責任?當未來出現高自主醫療AI,醫療機構、製造商又應如何分配責任?本研究旨在探討能否按我國民法、醫療法、消保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向醫療機構、醫師與系統製造商分別主張醫療過失責任與商品責任?主要將整理與分析美國學者對於醫療過失要件之調整見解。另,將以歐盟與美國之商品責任法於適用AI之要件

疑義,探討我國商品責任法制於適用醫療AI上可能衍生之相同爭議;又,輔以歐盟相關機構對於AI等新興技術出版之研究報告,勾勒出AI產品之管理與監管措施。同時,本文將以歐盟研究報告與美國文獻、自駕車相關立法例中提出之新興歸責理論進行論述。鑑於現階段臨床決策輔助系統居於輔助角色,醫師負有把關系統決策正確性與最終決策之責任。然而AI之資料依賴性、自主性、不透明性與不可預測性,需考量系統製造商相較醫療機構、醫師,較有能力與機會控制系統風險,尤其針對未來應用之高自主醫療AI,製造商自須負起主要之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仍須負起使用人責任。然而,未來醫療AI無可避免越趨複雜、人類越難掌握風險,需考量建立與加強包含醫

療強制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甚至是醫療AI救濟補償基金,並延伸討論是否需賦予醫療AI法人格之責任體系。無論如何,皆以消費者,甚至是第三人都能順利且快速地獲得損害填補為最終目的。

醫學與法學(3):人體試驗委員會

為了解決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作者葛謹 這樣論述:

  我國為加入生技新藥產業,1987年通過醫療法,規定新藥、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的計畫,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後,方可執行。經過三十多年的實務經驗與演進,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功能逐漸增加,包括:守密、利益衝突、專案進口、緊急醫療、人體研究,甚至學術倫理、研究誠信案件也會知會人體試驗委員會,時代所趨,管理師資格考試也應運而生。本書綜合分析我國司法相關實務案例,旁徵博引,是迅速了解人體試驗委員會功能與業務的重要參考書。

白沙屯鯨豚擱淺搜救機制研究

為了解決動物用醫療器材法規的問題,作者楊京翰 這樣論述:

臺灣四面環海,東臨太平洋、西臨臺灣海峽,位於北回歸線23.5度,屬於亞熱帶氣候區,因太平洋黑潮洋流流經臺灣東部、加上臺灣西岸多河川注入臺灣海峽,因此臺灣周圍海域富營養鹽,魚類資源豐富,故常有鯨豚活躍於臺灣周圍海域。然而,近年來臺灣沿海地區鯨豚擱淺事件層出不窮,威脅到鯨豚物種的存續。海巡單位為鯨豚救援第一線人員,為能提升鯨豚獲救後的存活率,本研究利用文獻蒐集法、訪談法及SWOT分析,來探討白沙屯地區鯨豚擱淺的救援機制,以精進海巡單位的鯨豚救援策略。研究結果顯示:1.各相關單位的救援流程與步驟,建議依照其執掌權責執行,並建立更加精準且銜接緊密之標準作業流程; 2.其救援過程中窒礙難行的部分,除鯨

豚本身重量大於人類之外,必須掌握天候、海象、潮汐等各項可預知之因素; 3.盤點並充足各海巡單位救援鯨豚擱淺之防範裝備及救援器具; 4.建置鯨豚救援培訓系統,針對所需專業之學識及救援技能,定期培訓專職人員及志工,以利提升救援人員的專業素質。本論文對於未來研究建議有二:一、針對未設置活體鯨豚臨時安置處所區域加以研討,並建議相關單位設置活體鯨豚臨時安置處。二、活體鯨豚擱淺頻繁區域設置相關宣導及公告,並強化相關單位人員及民眾生態保育意識。 本研究結果指出目前針對鯨豚救援機制所面臨到的不只是氣候因素帶來的影響,救援人力不足以及經驗的不足以及救援器具裝備老舊等等,相關因素的影響而導致鯨豚救援存活率下

降,就由此研究予以建議相關單位給予各機關針對救援人力的實務經驗上予以更多的鯨豚專業知識以及救援實務經驗,裝備器具上相關單位應予更新調整,並加強臨時安置處所各項裝備的更新以及人力的實務經驗建立更多的講習課程強化鯨豚的專業知識並由專業人員進行授課,並對民眾加強宣導海洋保育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