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曾育裕的 醫護法規(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16-09-09) 刑法總則第04講第323條刪電磁紀錄的立法理由也說明:(2016-09-09) 刑法總則第04講第323條刪電磁紀錄的立法理由. by 廖温崇 2016-09-09 23:19:44, 回應(0), 人氣(766). 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朱景鵬所指導 廖淑芳的 妨害性自主非行少年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研究-以花蓮地區輔導為例 (2017),提出刑法修正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行少年、妨害性自主案件。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黃當庭的 連續犯廢止後之法律適用問題 (2008),提出因為有 連續犯、集合犯、接續犯、包括一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修正理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陳水扁律師證被法務部廢了他打官司敗訴理由曝光| 太報則補充:陳水扁主張,最高法院的判決違反《刑法》2006年就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該判決還違背最高法院審案慣例,罕見地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修正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刑法修正理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面對中國的威脅,現在當下更適合討論台灣目前『中共代理人法案』。 




為什麼會有這種法案出現呢?其實呢,主要是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來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其中又以中國的作法和影響最受關注,像是常見的買媒體、社群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來滲透、分化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制規範,來管制在台灣的外國代理人。」




雖然聽起來很合理,可是仔細想想卻有超多問題的欸!因為怎麼判定是中國代理人?這不僅舉證不容易,事實認定也有一定難度!光是『代理』的定義怎麼界定?台美友好算嗎?中天說中國好棒棒,柯 P 説兩岸一家親算嗎?退伍將領去中國聽習近平演説是代理行為嗎?有拿錢就算嗎?變成網紅算嗎?沒拿錢但心甘情願擁抱中國宣傳中國好棒棒就可以嗎?




台灣有言論結社自由,對兩岸主張有表達自由,但如果威脅到國安,甚至動搖主權,就要謹慎以對。不過代理人的對象跟行為如果定義不清楚,很容易有思想犯的爭議。這也是國民黨、親民黨反對的理由,他們認為,已修正的《國安五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已經有完整規範,代理人法推出後,是不是只要被政府懷疑是中共代理人,就可以通知到場說明,這是不是把兩岸往來交流的人都當成賊了?到底是在補國安漏洞?還是政治迫害?




今年在立法院通過的《國安五法》,包含《刑法》的修法,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外患罪》的適用範圍,還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中,也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可以說是已經完成最後一塊國防拼圖。但現在也卡在說,中國對台滲透嚴重,修法應該『事前預防』?還是『事後懲處』?或者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做到『事前預防』跟『事後懲處』的效果。」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代理人法》不是台灣獨有,美國也有,像是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跟外國方面包含活動、款項關係。2017 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 年 9 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澳洲在去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也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包括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把活動種類、目的這些內容透明化。




『事前預防』也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禁止』,如果想要一次到位,這樣爭議性會很大,我國遊說法裡面已經有不允許中共聘請代理人進行遊說行為的規範,這不是新的法律,是現行法,但荒謬的地方在於沒有法律制裁效果,只是寫好玩而已,因此針對『事後懲處』要有更明確規範。




國際化就是你要跟外國來往,但這個外國的影響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壞的,現在這些法律就是希望把這些壞的擋住,但大家要小心不要把好的也全殺光了,你對民進黨新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有什麼想法嗎?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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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非行少年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研究-以花蓮地區輔導為例

為了解決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作者廖淑芳 這樣論述:

本研究在探討花蓮縣境內少年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輔導的制度與成效,共取得五名非行少年犯罪資料及輔導歷程,探究少年接受輔導團體後的成效,進而提出性侵害案件輔導工作的建議。本研究主要以側寫資料進行質性分析為研究方法,另訪談該方案主管,透過少年進階輔導團體的執行報告,以基礎理論分析犯罪少年之生命歷程,及影響結果可能之因素,並與少年保護官之評語相互比對,對處遇結果提出建議。研究結果發現,經過兩性教育輔導團體的治療之後:(一)少年對於法律的認知明顯提升,大大降低再犯可能性。(二)非行少年對於人我界線的分辨能力在經過輔導後,每一位均有所改善。(三)少年透過專家協助治療後,顯著提升內在控制能力。對於自身存在之

價值感大為提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文規定之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縣(市)政府 。以花蓮地區之經驗,主責單位為地方法院執行,雖對少年的約束力優於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惟觀目前全國僅花蓮地方法院將違反性侵害犯罪之少年,置於地方法院執行,其他法院均交由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執行。如此作為難以有效貫徹執行非行少年之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導致成效不彰。

醫護法規(9版)

為了解決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作者曾育裕 這樣論述: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連續犯廢止後之法律適用問題

為了解決刑法修正理由的問題,作者黃當庭 這樣論述:

自民國(以下同)24年1月1日刑法頒佈施行以來,從未有任何規定如連續犯一般受學界及實務界長期關注,雖經學界、實務界之多年思索、探尋,仍舊無法明確解釋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連續關係」、「犯同一罪名」以及「概括犯意」等構成要件,導致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產生極大之歧異,而其間所生之歧異亦將影響法院究以「連續犯,以一罪論」或「數罪併罰」作為量刑之基準,對犯罪行為人之權益影響甚鉅。對此,既實務及學說就連續犯之基本概念尚無共識,自難要求法院判決就連續犯做出一致性之判斷,更遑論法安定性之維持;抑有進者,連續犯之立論基礎亦迭遭學者質疑,其中莫不以客觀上均可獨立成立之數個犯罪,何以能透過法律之擬制僅論以一罪

,其擬制之基礎何在?立論依據為何?至今除「訴訟經濟」及「責任吸收原則」外(詳如後述),仍未見學界或實務界提出足以支撐連續犯規定繼續存在之實質理由。因此,連續犯之規定即在多數學說及實務界之反對下,於95年7月1日成為我國刑法之歷史名詞。承上,值得吾人深入探討者乃94年2月2日修法理由所揭示:「…四、至連續犯之規定廢止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

。」 。申言之,新刑法雖以法院實務認定連續犯同一罪名及概括犯意時過於寬鬆,而有鼓勵犯罪且違反刑罰公平原則等缺失而廢止連續犯之規定,然而修正理由業同時慮及如竊盜、吸毒等犯罪倘均論以數罪併罰,亦可能導致刑罰過重等不合理之現象,故其委由學說發展「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概念藉以限縮數罪併罰之適用。惟查,何謂接續犯?何謂包括一罪?其具體概念與舊法時期之連續犯規定有何異同、且如何將原本應依舊法連續犯論以一罪之案件類型適時、適式地納入「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適用範圍均非易事。甚且,接續犯及包括一罪之適用要件是否能明確界定而不重蹈連續犯之覆轍,亦勢將使法院實務及學界煞費苦心。對此,本文以下將以日本學說對於

罪數論之闡述為根基 ,竭力說明接續犯及包括一罪之具體內涵,並嘗試以刑法責任原則為基礎,適度擴張其適用範圍藉以容納部分依舊法應論以連續犯之犯罪類型。就此,觀諸95年7月1日新刑法施行以來,實務為因應連續犯廢止後之法律適用問題,不論公訴人之起訴書,抑或法院判決書多以新法修正理由為依據,而將舊法時期構成連續犯之犯罪類型均以數罪併罰處斷。惟若細繹新刑法之修正理由,實不難發現,連續犯之廢止並非意味著所有依舊法應論以連續犯之犯罪類型,依新法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實務見解於此實自有未足之處 。準此,本文亦將詳述刑法之責任原則並以之檢視目前實務見解之合理性,同時整理、歸納並確立新刑法施行後,實務上對於行為人主觀

上基於單一犯罪故意,客觀上所為具連續關係之複數犯罪行為之基本處理態度,並據以比較傳統實務就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差異,冀能於合乎新刑法修正理由、刑法罪責原則及刑法平等原則之前提下,適度擴張接續犯及包括一罪之概念,限縮數罪併罰之適用。再者,新刑法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尙與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發生諸多問題,其中包含行為人多次犯罪行為跨越新刑法施行時點,部分行為落於新刑法施行前,部分行為落於新刑法施行後究應如何適用法律。最高法院雖於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以:「…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

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 。換言之,最高法院認為,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次犯行若跨越95年7月1日新刑法施行時點,則於新法施行前之部分數次犯行應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於行為人,另部分之數次犯行倘落於新刑法施行後,則因新法業已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則一律適用舊法。實務對此之立論依據為何,並未見於上開最高法院決議當中,且至今亦尚未以判例、判決或其他方式說明上開法律適用基礎。為此,本文亦將針對上述問題,詳述刑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並闡明連續犯廢止與刑法第2條之適用關係。末按,最高法院曾以2

7年上字615號刑事判例闡述:「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24年上字第4634號刑事判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準此,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見解,似乎堅持於適用刑法第2條若須同時比較新、舊法之構成要件(例如公務書與業務文書)及罪數(連續犯與數罪併罰)時,必需一體適用新法或

一體適用舊法,而不得於「犯罪構成要件」階段與「犯罪競合」階段割裂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對此,最高法院之立論基礎為何亦未見其詳加闡明,故本文以下亦將詳究刑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並就上舉之案件類型略述己見,期能使連續犯與刑法第2條之適用關係能更加清晰、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