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徐雅媛寫的 職場罹癌勞工就業促進及勞動力提升研究ILOSH107-M301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23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與資格是什麼?如何申請?福利 ...也說明:就業, 以工代賑, 16歲~65歲有工作能力者,可申請以工代賑之工作, 戶籍地公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可申請求職交通補助,每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江義雄、郝鳳鳴所指導 范瑋真的 我國就業保險制度法規範之研究 (2005),提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業安全、失業、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最後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措施 - 植根法律網則補充:4.受理前二目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為準。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區域,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場罹癌勞工就業促進及勞動力提升研究ILOSH107-M301

為了解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問題,作者徐雅媛 這樣論述:

  本研究追縱2004-2015初發生癌症勞工,研究發現仍在職占50.2%,罹癌年齡49.7歲。罹癌後第一年復工盛行率70.4%,第五年僅剩51%。研究建議: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職場健康管理與促進。(二)有重新尋職需求,全國300多個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台灣就業通」,提供就業資訊。(三)罹癌造成身心障礙者,透過職業重建協助就業。(四)罹癌勞工職場歧視,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予以歧視」。(五)勞政與衛生褔利就業政策,應結合職場復工和醫院出院準備。(六)罹癌勞工如屬職務再設計服務對象可申請。(七)全國已成立200個癌友支持團體,提供即時

癌症資訊及心理支持。(八)年輕癌友運用線上線下社群平台,提供癌症存活者新的工作價值友善職場營造。

我國就業保險制度法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問題,作者范瑋真 這樣論述:

社會是由眾多個人組成之團體,雖說每個人在其中都是單一的個體,但沒有人可以離開社會獨自生活,互助合作是支持社會運作之基本精神。自由主義興盛的十八世紀,國家權力被排除於經濟市場之外,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形成,勞工成為資本家獲取利潤之工具,緊接而來的是層出不窮的勞資糾紛,造成社會秩序不穩定,社會主義之思想即是為解決此些問題而生,而如何調節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間之衝突,是國家領導者須思考之問題。面對嚴重的社會問題,由國家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保障人民生活安全是一可選擇之途徑,亦即透過國家公權力,整合社會群體之力量,架設一完備之社會安全網,幫助面臨經濟生活不安全之人民,使其不會因經濟問題而失去原有之生活品質

,或是喪失維持其人性尊嚴所應有之最低生活水準。而此社會安全網之構成,應包括社會保險、社為救助及福利社會津貼等制度之建立。身為社會中的一份子,人類透過工作賺取金錢維持生活,若喪失工作,可想而知的該勞動者的生活勢必陷入經濟不穩定之狀態,由其扶養之眷屬勢必會連帶受到影響,倘若一個國家有多數的人民皆無法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賴以維生,勢必亦將嚴重影響社會整體之經濟及秩序,為解決此問題,國家有發展就業安全制度之責任及必要。就業安全,係指全體經濟活動人口在不同的勞動階段與境遇中處於一種有確實保障與發展機會,而無庸擔心會陷入生活困境,或免受失業等社會風險因素威脅之總體態樣;具體言之,就業安全,係指求職者,能透過

就業促進措施達到適才適所、充分就業,以發揮所長;在職者,有充分的、確實的勞動保護與福利權益保障,除得以遠離失業與職災風險等因素之威脅外,並有人格發展與自我實現之機會;失業者、特定待業者與低度就業者,皆能獲得應有的經濟安全保障,而無陷入生活困境之虞。簡而言之,失業保險實施之目的在於提供非自願性失業者於失業期間之金錢資助,維持勞工原有的生活水準,並進一步幫助失業勞工就業。近年來由於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中小企業之營運亦連帶受到影響,加上國內企業大量外移,失業人口逐年增多,至民國九十年我國失業率已高達百分之四以上,面對大量的失業人口,國家應提出何種對策以有效地降低失業人口數,乃執政者需要面對之問題。為

解決失業問題,政府提出之政策包括創辦失業保險、舉辦公共工程投資計畫、建立有效的就業服務、擴展職業訓練並開發資源及發展工業。然而面對如浪潮般洶湧而來的失業人口,原有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已不足因應,國家需要的是更龐大、體制更完備的社會保險制度,方足以幫助因失業陷入經濟困境之勞工。我國憲法第155條前段明文「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亦謂「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此二條文皆表示,國家為求社會福利,得選擇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透過社會整體之力量,幫助生活陷入困境之人民

,給予適切、足以維持生活之救助。而面對失業之勞工,同屬社會保險制度之就業保險制度,是否亦可以其發揮幼纂A乃本文欲討論之焦點。我國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早在民國五十年代即推動,失業保險雖於民國57年增訂於勞工保險條例中,但當時政府基於國家財政未成熟,而於條例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定之。然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成長,大量引進高科技、工業之技術,傳統上需要大量人力之工業型態僅能轉往其他勞動力價格低廉的國家經營,因此導致國內勞力供需失衡,失業人口大幅增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76年即積極規劃失業保險,並多次提出失業保險實施草案,皆被當時執政者以國家財政困難等理由予以擱置,直到民國85年國家發展會

議中指出,應順應勞動市場供需機能,促進就業安全,建立就業安全體系,除應加強職業訓練、擴大技能檢定外,並應積極規劃失業保險制度,中央政府始再度規劃該制度。並於民國88年正式開辦以給付為主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於民國92年則轉以促進就業為主要目標之「就業保險法」代之。就業保險法遲至民國九十二年使開始實行,其中相關規範內容尚不完備,如被保險人之資格限制、給付條件之規定、財務之管理與監督不明確、與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整合、爭議審議之救濟等問題,惟有建立明確的法規範及依法為合理的解釋,始得作為法規適用的基礎,發揮本保險制度最大之效用。故本文欲以就業保險制度為研究對象,經由對立法背景之瞭解,配合相關

法規範之分析探究制度之整體,一窺就業保險制度之全貌;對於其中之問題,配合學理之說明及相關規定,汲取外國法制之經驗充實自身之制度,給予失業勞工完整保障,同時提出個人之淺見,期章鴷8~勞工之生活能有更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