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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聯合文學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萱琳所指導 葉宗熹的 論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之相關法律問題—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中心 (2021),提出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行為主體、行政制裁。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林佩瑩的 企業賄賂罪之本土實踐初探 (2018),提出因為有 賄賂、企業賄賂的重點而找出了 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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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為了解決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張瑞星,王勁力,廖欽福,羅承宗,江雅綺,封昌宏 這樣論述:

  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產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制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制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制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產業、娛樂產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論文彙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我國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

解法制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的發展。

論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之相關法律問題—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葉宗熹 這樣論述:

內線交易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係屬不法行為,雖然我國為此曾在1988年修法增訂相關條文,且因應國際財經情勢進行後續的修法,然而並沒有遏止該類事件的發生,反而屢屢發生於不同上市公司中。發生內線交易的原因繁多,但最主要優先探討的應是犯罪行為主體身分的確認。我國有關內線交易行為主體的認定,係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項下各款當中,然除了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之人較無爭議外,第三款所規範之人所涉及的範圍極為廣泛。雖然有相關的函釋、專家學者看法、以及實務見解可供參酌,但對於公司所聘僱之專、兼任技術職務研究人員身分並無特別說明,在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則,以及憲法基本人權權益保障之下,是否應

予進一步規範,並且參考國外行之有年的行政制裁方式納入內線交易違法行為之現行罰則當中,是值得探討的。目前已知的日本,在內線交易的罰則中,實施所謂課徵金制度;而在美國,則有Civil penalty制度,兩者皆由行政主管機關主動發動後續相關制裁作為。我國過去也有部分專家學者對此進行相關研究,因此本文認為除了行為主體身分在確認之外,對於涉入內線交易較輕微的對象,應可採取上述的行政制裁,非完全以刑事制裁,作為是類案件的審判基石,進而讓有關內線交易之判決結果更加妥適,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善與惡

為了解決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陶龍生 這樣論述:

法律的無情與偉大,在於所有的人都被保護,不分善惡 剖析法律與人性交織的精彩攻防,伸張正義與維護人權間的矛盾糾葛 所有正在培養法律素養的公民不能錯過的一本書   「政府會演變,激情會起伏,熱心會消長,但法律保持一條穩定不移的路線;人們有不確切的期望與想像,和他們任性的怒氣,但法律不會向他們低頭。」 —約翰‧亞當斯   丈夫自稱為了保護差點被強暴的妻子而自衛刺殺他人,在場唯一的證人是他的妻子,如何確定丈夫的行為真的出於自衛?   白種男子在夜店因種族歧視打死亞裔男子,卻因對手的菜鳥律師多管閒事,竟得以無罪釋放?   「白狼」張安樂與竹聯幫成員曾在美國意圖販毒被捕,被判有罪的原

因之一,竟是證詞翻譯成英文的語感誤差?   一對同居情人,女方離奇失蹤,警方在家中只找到她大量的血跡,而購買槍枝、外遇證據皆指向男方殺了女友。然而,找不到屍體的謀殺可以成立嗎?或是誰在「控制」一切?   如果費心竊取的機密不是真正的機密;如果想謀殺某人而朝床上開槍,床上卻只有枕頭;如果有犯罪動機,目標卻不存在,那麼犯罪是否還算成立?   台灣大學、美國哈佛大學畢業,資深律師陶龍生集結二十多年旅美執業經驗,娓娓敘述二十九則美國真實刑案故事,深入剖析法律與人性交織的精彩攻防,以及伸張正義與維護人權之間的矛盾糾葛。 名人推薦   本書透過美國獨立後,直到最近為止的數十起重要司法審判案例,用

寫故事的手法,娓娓細數了美國刑事司法上的諸多重要原則。這些案例有些是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事件,例如林白案、麥卡錫案、法網恢恢、水門事件、雷根刺殺案、白狼紐約販毒案、辛普森案、金融風暴等。透過這些案例的介紹,作者貌似輕描淡寫,實質上卻非常嚴肅地將有關刑事司法重要原則的訊息傳遞給讀者。這些原則包含傳聞法則與對質、精神異常抗辯、通譯、毒樹果實、證據證明力、科學鑑定、刑求禁止等等,如今上述許多案例都已經成為我國刑事司法上的原則。讀完此書不僅可以增加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讀者將會理解原則的設定以及其實踐,是「善與惡」間的區分標準。或許我們可以這麼說:這些原則不僅是刑事司法的原則,更是做人的準則。——李茂

生(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陶龍生律師的小說,已經不是在談法律,而是談人性。作者藉由故事,不僅能讓讀者輕鬆的進入英美法系的脈絡,更可以一路緊張到卷末,與翻譯小說相較,陶律師的文筆令人欣賞,值得讀者細讀。——呂秋遠(律師)   陶龍生律師用簡潔、引人入勝的筆法,描繪了現實上的善與惡,在法律程序中被模糊焦點的過程。或許在這個法律程序當中,無論是法官還是我們,都無法評斷真正的善與惡。——沈伯洋(律師‧UCI犯罪學與法律社會學博士生)

企業賄賂罪之本土實踐初探

為了解決八 德 議員 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林佩瑩 這樣論述:

因應全球化社會的衝擊,貪腐犯罪造成的傷害已不限於公部門,私部門賄賂所形成對於經濟活動及市場秩序公平性之破壞,亦將導致公司治理缺陷和戕害國家發展之興利除弊循徑。本文研析我國刑事法制賄賂規定,探討我國賄賂犯罪規定罪質,以及我國之企業賄賂相關法制,並擬由觀察本國判決案例配合學術著作研析,進一步歸納我國實務以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3款特殊背信罪處理企業賄賂犯罪,而無企業賄賂罪相繩企業賄賂犯罪行為之困難點,此問題意識即揭櫫我國企業賄賂罪可行規範訂立之重要性。在嘗試整理分析企業賄賂罪有獨立法益保護價值之可罰性,與突顯本罪在國內法制之必要性後,為更清晰地形成我國實行企業賄賂罪

之立法規制要件芻議,本文將透過比較美國、德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主要防制企業賄賂之法制剖析,提出本土企業賄賂罪之立法建議,期能對我國賄賂罪規範更寬泛與彈性之探討有所裨益,希冀未來輔以刑事政策之考量與國際接軌,確立建全之企業賄賂規制實體法罪刑運用,衡平打擊犯罪與人權、公益維護之兼顧,使經濟活動之公平性、維護市場秩序之保護需求得以更為廣闊的理路加以實現,讓賄賂法令規制於公私部門雙管齊下,使實務追訴審理等有所依循,以杜絕貪腐、創造廉能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