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文平寫的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及汽機車強制保險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二代健保個人補充健保費免扣繳身份一覽表也說明:符合健保法第100 條所. 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 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本人也可至健保局網站查詢自身是否屬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資料。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榮隆所指導 陳瑞珠的 社會安全制度增加企業勞務成本之研究-以國內勞保/健保/勞退新制為中心 (2012),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資、非工資、薪資所得、勞務成本、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勞/健保投保薪資、勞/健保投保薪資級距、勞工退休金提撥級距、費基、費率、以多報少、薪資逕調、申覆、爭議審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李志宏的 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之法律關係-以民國92、93、94年度追扣款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醫療費用、點值、債務承擔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則補充: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適用﹞. 單位:新台幣元. 本人. 本人+1眷口. 本人+2眷口. 本人+3眷口.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及汽機車強制保險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黃文平 這樣論述:

每個台灣家庭必備的實用工具書!!每年都要繳這三種保費,但你清楚自己的權益嗎?把屬於你的理賠金、補助金和退休金,放回你的口袋! *健保費支出已可單獨全額列舉扣除,該如何運用健保節稅?*住院時,用勞保還是健保付費比較划算?*生育補助,該怎麼計算又該怎麼申請?*勞保的失業補助金,不領白不領?*發生了職業傷害,卻只有1/6的人會請領補助?那些該如何請領?*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程序為何?   專業的勞動法令顧問黃文平先生,以各種日常發生的案例為題,引用相關法條講解,並實際計算投保人可以獲得多少理賠,及列舉許多我們可能不知道要去申請的補助,如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生育補助等等,是與台灣民眾最相關的實用書

籍! @【健保、勞保及汽機車強制保險──你了解多少】檢測你對這三種保險的認識:1.因為有全民健保,生病住院時除了繳掛號費,就不用再花任何錢?2.九六年申報所得稅時,所有保險費合計列舉扣除額最高24,000元?3.如果因為兼差有二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健保?4.勞工的眷屬人數若較多,會讓雇主的健保費負擔較重?5.如果因為兼差有二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勞保?6.參加勞保的勞工,被老闆炒魷魚時都可以申請失業給付?7.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可以申請勞保的普通事故給付?8.未參加勞保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就不能申請任何的勞保給付?9.因為投保強制汽(機)車險,發生車禍的任何損失都可以申請理

賠?10.車禍受傷住院發生的任何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強制汽(機)車險理賠?11.騎機車撞電線桿受傷住院,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強制汽(機)車險理賠?12.車禍當事人只要談好和解賠償內容,保險公司都要接受並理賠? (若您超過三項答案錯誤或不確定,一定要好好研究這本書!) 專業推薦  「經閱讀該著作內容,發現作者非常用心,不但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作深入淺出的介紹,並將這三種保險的加保、保費計算、給付項目、申請程序以及不依規定加保會受到的處罰,有條不紊的加以說明,同時還附有案例,使讀者更容易瞭解。這本書具有知識性與實用性,很適合民眾閱讀,也適合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參考。」──劉見祥(前行政院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總經理.亞洲大學副教授) 作者簡介黃文平目前擔任多家企業勞動法令顧問,輔導企業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規劃團體及職業災害保險。學歷:台中技術學院 會計統計科畢業   東海大學 經濟系畢業證照:人身保險業務員、財產保險業務員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理財規劃人員   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案管理師經歷:台中巿?頭店社區大學勞動法令講師著作:《勞退新制完全搞定》書泉出版社

社會安全制度增加企業勞務成本之研究-以國內勞保/健保/勞退新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陳瑞珠 這樣論述:

連續幾年來的國內房價年年高漲,又馬總統於2012年3月間當選連任後,汲汲如律令趕著宣佈油電雙雙調漲,此舉已經把國內物價消費全面推向最高點。 然而,國內受薪階級的勞工卻深刻感受到實質薪資收入近十年來卻沒有增加(圖表一) ,國民所得始終趕不上物價生活消費水平,國民生活痛苦指數 居高不下。估不論國民無法有能力買房置產;在過去十年間備受通貨緊縮、通貨膨脹循環交替的經濟惡性影響下,近年更遭逢全球國際金融風暴、二次歐債危機、及美國經濟復甦緩慢,亦使得國內產業於出口連續衰退及國內產業無法昇級使得於國際競爭力漸漸式微,今年八月間主計處更將我國GDP國內生產毛額(圖表二) 下修至2%以下,今年(2012年)我

國GDP經濟成長率恐怕已衰退到只剩1.66%之譜(圖表三) 。景氣不佳,企業營收狀況差無能力為國內勞工加薪,使得多年來勞工薪資實質收入與所得停滯不前甚至負成長,企業聘僱人力方式也多有改變;除了無法長期僱用外並持續計劃性減縮人力甚或遇職缺不補,勞動市場亦紛紛轉變僱用方式改以短期僱用、部份工時(即時新制人員)、或改採勞動派遣之派遣人力以臨時支援方式等來調整營運上所需之人力。然而我國民年平均所得也遠遠落後於其他先進國家水準之外,更於2012年台灣僅被世界組織評鑑為開發中國家 。筆者多年來關注勞資議題 ,本論文關切國內勞工例年來實質薪資所得收入為何負成長? 並於較早之前,筆者亦曾對此議題以「職薪倒退、

誰偷走血汗錢?」為題於於平面媒體做專欄文章發表 ,內容分別以「勞務成本重,雇主不加薪」、「勞退新制,難有遞延給付優勢」及「倡基本工資,對照社保級距」等為三大分析發表於內。本論文於此預先保留並不對其他屬經濟層面因素多做論述,本文僅以「社會安全制度增加企業勞務成本」為主軸探討勞工實質薪資負成長與企業經營成本之相關為研究;並僅(尤)以「國內勞保/健保/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之制度與施行為中心,是為本文所研究與探討之最大聚焦及重點。因此,為了探討國內勞工實質薪資收入負成長與企業僱用勞工之勞務成本相關之研究,筆者於本論文起筆開始前於下首先引用近期頗受大家關注的話題為開端引言;亦即以國內《商業週刊》於民國1

00年6月7日發佈監察院的第一份台灣產業調查報告,及《商業週刊》於民國100年2月1日所出刊之第1158期刊的訊息報導主標題:「誰?偷了我的血汗錢!」做為論文於第一章「緒論」之研究動機與背景為前導說明。並於第二章就我國過去自民國85年至今約16年期間,國內經濟成長之消長概況與國民就業薪資所得有無成正向或負向之情形,及國內勞工薪資實質成長率又如何。並詳細查詢調查與紀錄國內經濟曾在幾年間成正成長之際與國內受薪勞工薪資收入卻反成負成長做數據上之調查與剖析。另就企業僱用人力與運用做調查報告,解析勞工實質薪資所得與就業之希望待遇有無差異或有無落差做調查 ,進一步以勞工家庭所得、家庭可支配所得及消費傾向做

調查。另於第三章將增加一些篇幅討論說明攸關我國勞工權益之「基本工資」 、「工資」、「薪酬」與企業「給薪」之內涵為何。而我國受僱勞工所獲報酬之「工資」與企業「給薪」形成「勞務成本」之概念有無差異。以及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所獲自雇主「工資」之報酬與企業「薪資」之給予於民法上賦予雇主自主之經營管理權有無競合問題? 並勞動基準法亦稱「雇主責任」於「勞務成本」上牽動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新制勞工退休金之負擔其相牽繫之法定基楚又為何? 進而將於第四章將提供部份篇幅詳細討論;分析屬國內法律強制規定之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之規範其對勞工權益保障內容為何

? 及其立法意義與功能及保險給付項目各為何?既然這三項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之立法意旨為保障勞工之基本權益,則其科以企業雇主責任負擔義務與其提繳業務又為何? 社會安全保險費率與保險費用之計算又如何? 勞工與企業雇主各自保費分擔比例內容又為何。 又事業單位之雇主若不按立法規定為勞工辦理加入社會安全保險;及為勞工依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退休金時致有損勞工權益有無罰則? 其處置效益為何? 關於上述所提之三大類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下的規範,對於企業雇主於經營管理上之「勞務成本」為何? 於第五章筆者將進一步討論對於近年來電視與平面媒體紛紛報導國內勞工實質薪資收入所得停滯(凍漲)並成負成長因素,是否係牽繫企業僱用勞

工人力之「勞務成本」亦有無相干? 原本以為企業雇主(事業單位)按前述三大類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之規範為雇主責任,並為勞工勞動權益之基本保障時,尚不致於有什麼問題。但不料,其間攸關保障勞工權益之提繳基礎之費基;於一方為勞工所認知為費基之「薪資」卻與企業雇主一方所認知之「工資」應為提繳費基之基礎計算,雙方產生嚴重之意見分歧,以致於勞資兩造間之勞工一方以企業雇主之資方以其薪資「以多報少」為訴;提出諸多爭議與訴訟。因此,於此章節筆者亦將詳細介紹因兩造間(勞方與資方)所提於勞保/健保/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基之認知不同;致引發勞工檢舉與申訴之態樣為何? 以及我國勞政機關對於資方(企業雇主)事業單位於勞工權益上

以多報少之處致置為何? 另就我國行政機關就其行政裁量權與企業於民法上之經營自主管理權之競合問題為何? 探討資方(企業雇主)事業單位於行政救濟上對於行政機關所科以行政裁量之處置所提訴願效果又為何? 由於國內相關勞動法令傾斜偏向保護勞工權益,科以資方(企業雇主)之事業單位於法規範上得負各項責任,因此造成企業僱用人力之相關勞務成本費用居高不下,並因法令之異動與更修亦使負擔與支出有逐年遞增之情形。企業雇主於此為有效控制經營上之勞務成本,故常常緊縮人力,或遇職缺不補、也不輕易為勞工加薪、加發獎金或於加薪比例上自多有斟酌與考量。導致國內雖仍能保持經濟成長,但勞工失業率卻居高不下,國民實質薪資所得與國內就業

數字仍不理想。要探究國內勞工薪資水平為何無法成長,企業雇主為何無法為員工加薪呢? 此項造成國內就業職域薪資水平十多年來無法成長之因素,筆者始終認為除了上述的「工資」 與國內勞政機關立法所訂定之各項勞工社會安全福利保險制度的「費基」其課費基礎認知不同形成長期爭議外;另政府於民國94年7月1日積極立法並施行的「勞退新制」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改以「立即提撥制」,亦造成企業雇主於勞工退休金之給付上有別於舊制之勞基法規定難有遞延給付之緩和效果,恐為最大因素。 雖然「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乃國家政府為規劃全民福祉及保障全國勞動工作者之最低勞動權益與健康安全之措施,對勞工而言其雖有效保障了勞工之相關社

會安全保險之正面效益,但不料卻也會對勞工之薪資成長帶來相對衝擊之負面影響。因我國現行「社會安全保險制度」中如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之相關規定,仍有制度與法規上設計不完備之處,使得企業資方與勞工產生歧見,進而形成爭議。然而形成爭議時卻只能由國內主管勞政機關以行政解釋或命令來因應,惟主管勞政機關之勞委會之意見並非完全合乎法理,有時過度傾斜保護勞工以維護偏向勞工之利益擴大解釋,使得勞資雙方爭端與爭議並不能有效解決 。於此,筆者認為實有檢討之必要。本文除就行政意見為檢討外,並提出企業勞務成本與勞工社會安全保險制度權益之保障於適法上應如何平益。至於立法論部分,本文認為要根本解決企業

資方難為勞工加薪之相關疑慮與問題,除了其他屬經濟因素外(於此非本文之重點),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條例、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基法等均有及早修正並應考量長遠之勞工政策為必要 。如上所述,本文論述重點即是就相關國內勞動法令及於勞工社會安全保險制度 暨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之規定;責成資方企業(即事業單位)之雇主責任於「勞務成本」之負擔越顯加重,而恐怕這就是除了國內經濟因素與全球景氣衰退、通營業緊縮循環外,也是造成國內職場勞工就業實質薪資所得停滯不前並下滑;及勞工實質薪收入與所得十多年來無法成長因素之一,本文就此因素為中心加以研判分析與探討。

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之法律關係-以民國92、93、94年度追扣款為例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健保費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李志宏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是台灣重大社會建設之一,在實施之初醫療服務提供者、保險對象都有極高的滿意度。但隨著健保財務日益吃緊及實施總額支付制度後,健保制度已漸露疲態,尤其在民國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出現了所謂追扣「溢付款」事件,將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不周全之處完全表露無疑。 在健保制度下,健保局只願承擔符合健保規定「適當醫療服務」,但醫療服務絕非墨守一定的規定即可完成,因應醫療服務的「醫療契約」只存在醫病間,所以真正醫療上的「適當」應是醫病雙方的合意,健保規定下的「適當」所指應只是財務上考量的適當,所以健保制度下的「給付規定」與「支付規定」在內容上是有不同的。在實施上,健保局因為保險人的角色,往

往給付的限制不多;健保局又因為保險行政機關的角色,所以支付的限制頗多。而這種給付、支付的差距,健保局並無公開透明、簡單易懂的方式可供保險對象查詢或得之,往往讓保險對象誤以為健保醫療給付是無所不包。健保局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註定要紛爭不斷。 健保法中將醫療服務支付以「點值」計算,另一方面將藥品支付以「幣值」計算,明顯是不公平甚至錯誤的計算方式。因為「點值」並不是一般人對於「價值判斷」的標準,本應有更嚴謹的定義,但現行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只是將當季醫療服務總額除以當季醫療服務總點數,所得稱為當季「點值」。因為未有嚴格限制及檢討改進機制,即使醫療服務提供者已發揮同儕制約效果,但保險人的「控管

機制」未啟動,及保險對象未被限制的「就醫行為」,所以造成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醫療服務之初無法預估成本,間接影響到醫療品質。 醫療服務的提供與醫療費用的支付原屬「對價關係」,現因健保制度的加入而重新調整其對價關係。但健保制度並不完全承擔因醫療服務所生之費用,其中仍有許多是不給付項目、不完全給付項目、限制給付項目、甚至「自負額」項目,可見保險人關於醫療服務之債務承擔屬於「倂存之債務承擔」。 因「浮動點值」所生之醫療費用差額,部份來自健保保費的不足,部份來自保險人的控管機制,部份來自保險人對象的不當使用,絕非醫療服務提供者單靠「同儕制約」可以消弭「差額」。如果沒有醫療費用差額,即沒有點值

爭議,也就沒有「溢付款」問題。所以建議總額支付制度應將上限制改成目標制,才能使保險人、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提供者「共同」珍惜使用醫療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