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睦萱寫的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和輕愉的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繼承與遺產有哪些法律條款應當留意?也說明:Q1.可否預立遺囑把遺產直接移轉給第三代? · Q2.繼承的房地產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Q3.若贈與人贈與股票與公設地,可否以此公設地抵繳此次贈與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盛子龍所指導 詹春華的 贈與稅爭訟舉證責任之研究 (2010),提出兄弟可否贈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贈與稅爭訟舉證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施慧玲所指導 凃禎和的 我國民法子女稱姓之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我國民法子女稱姓之研究、乃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稱姓規定為研究主軸的重點而找出了 兄弟可否贈與的解答。

最後網站原住民保留地繼承或贈與之條件為何?可否轉租、轉讓?則補充:可否 轉租、轉讓? ... 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兄弟可否贈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  

贈與稅爭訟舉證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作者詹春華 這樣論述:

1.當租稅債權成立或增加之構成要件事實,證據評價的結果無法達到規則證明度所 要求之基準,亦即無法達成排除合理的懷疑時: (1)如果屬於稽徵機關管領範圍內應承擔的風險:則應依據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視為事實不存在。例如納稅義務人已充分地履行協力義務,但稽徵機關仍有懷疑,卻無法證明該事實者即屬之。在此稽徵機關及法院只能依據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將該事實視為不存在。 (2)如果屬於在納稅義務人管領範圍內應承擔的風險:例如是因為納稅義務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所造成時,則規則證明度在此應予降低,稽徵機關得採取推估的方法為課稅基礎之認定。 2.當租稅減少、免除或租稅優惠之構成要件無法達到規則證明度之基準,亦

即無法排除合理的懷疑時: (1)如果是屬於在納稅義務人管領範圍內應承擔的風險:例如:因為納稅義務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所造成時,則應依據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視為該要件事實不存在。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WHY?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身分法這科無論在國家考試或是研究所考試,相對而言比較簡單且容易準備。身分法就考試來說,太過瑣碎的地方不需要花太多時間準備,而且讀者如果觀察過歷年考古題應該不難發現,身分法的考點重複率很高,近年的趨勢特別喜歡考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以及遺產繼承分配。這不是沒有原因的,一來是因為這兩個部分非常重要,二來是因為改題老師好改!   身分法在考試上大概只要抓住傳統考點及近期修法重點即可,本書主要是幫準備考試的讀者們整理歷年研究所及國家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以及近期修法比較有考相的部分。用題目讓讀者複習身分法中比較容易成為考題的法條及章節!林老

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者也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與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我國民法子女稱姓之研究

為了解決兄弟可否贈與的問題,作者凃禎和 這樣論述:

摘 要本文為有關我國民法子女稱姓之研究,乃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稱姓規定為研究主軸,主要探討之範圍,可分為子女姓氏規範之概念及其立法沿革、比較外國子女稱姓規定之異同、我國民法子女稱姓所面臨之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末提出修法建議以為參考。就子女姓氏規範之概念,首先說明姓與氏之字義,一般認為姓屬會意字,為女人所生之子女,氏有謂為山巖下加木柱之象形字;而姓之由來,有認源自圖騰或母系或聖人吹奏樂器或黃帝賜姓,而姓為氏之本,氏為姓之分支。姓氏之起源,則概與我國古代之時代背景、人文環境、國君喜好等,而具多元及變化性,又同姓同族同宗,姓氏與家族、宗族具有相當重要之關聯性;另遠古母系氏族社會,子女自

女而生,從生母之姓,直至秦漢以來,父系社會子承父姓制方逐漸確立,演變至今,雖強調男女平權,然子女仍以從父姓為原則。再姓氏具有個人、家族宗族、家庭及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之表徵,並具有人格權、公益及訴訟主體之性質,章孝嚴申請改姓案例則說姓氏具有之政治意涵。就子女姓氏之立法沿革,因我國君主封建時代,多以禮俗規範,並無子女稱姓之明文規定,是有關舊律例部分著重於各朝代之身分繼承制度,其特色略皆以嫡長子繼承為法制,為男系主義、嫡長主義、直系主義,且強調同宗相繼,嚴禁異姓亂宗。民國十九年制訂之民法親屬編,首次為子女姓氏之規定,惟不脫傳統父系、父權社會色彩,子女概從父姓,茲因被認為有違男女平權,及宥於子嗣觀念,期

間內曾有多次修正研擬,直至民國七十四年,考慮母系香火之繼嗣,增列母無兄弟、經父母約定,子女得從母姓規定。就子女稱姓之法制度比較,參酌德國、日本、法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子女稱姓之法條內容,與我國現行法規定之異同比較;其中德國及日本婚生子女皆以從父母之婚姓為原則,強調一家一姓,重視家庭和諧;法國就婚生子女以從父姓為原則,但似無傳宗接代之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西元一九八○年修正之婚姻法,方有子女可從父姓或母姓之規定;我國現行法子女稱姓以從父姓為原則,例外從母姓,子嗣傳宗接代觀念濃厚。就我國民法子女稱姓所面臨之問題,則敘及現行子女稱姓規定之適用疑慮,先就子女稱姓之態樣,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

女、棄兒、不知自己身份亦查無資料者、原住民子女、兩岸人民結婚所生子女及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所生子女等,說明子女稱姓之諸種類型。另現行法就母無兄弟之適用,學者傾向從母親立場,兼顧目的性及文義解釋,實務則重法條文義解釋,又約定子女從姓之時點,學者主張最遲應於子女岀生登記時,而實務作法則有若屬重大情事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得於子女出生登記後為之。再子女稱姓與傳宗接代之關聯性,著重子女姓氏與傳宗接代之關聯,有無子女得以傳宗接代應以豁達觀念視之。至現行子女稱姓規定有無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則論述憲法有關男女平等權之保障,父母對子女姓氏之決定權,應不得恣意限制或差別待遇。有關爭取子女從母姓之努力,則以爭取

子女從母姓之案例,說明現代女性為爭取子女從母姓所遭遇之不公平待遇;而爭取子女從母姓之結果,女應得為傳宗接代,子女從母姓亦不致造成親族血統混亂或父子女或子女間感情疏離。就子女稱姓之未來發展趨勢,因招贅婚已不合時宜,招贅婚子女姓氏規定應予廢除,為貫徹男女平權,子女稱姓宜以父母約定為原則,而追求子女最佳利益為時代潮流,並以子女現實可得或可預期有助於身心健全發展之條件,作為判斷準則;再子女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是子女應有表達改姓之權利,然應兼顧公益性質,另參酌民國七十四年至今有關子女稱姓之修正研擬,已朝父母約定、爲子女最佳利益方向考量。又子女稱姓,應從現代觀點正視其意涵,因

工商社會忙碌、自我意識之抬頭,姓氏予家族、宗族觀念有淡化趨勢,且若子女姓氏得由父母彈性約定,將使女性亦有傳宗接代之機會,傳統之子嗣觀念應隨之改變;另男女平權、追求子女最佳利益已為時代趨勢;再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子女姓氏應及早確定,非有重大情事不宜隨意變更。以上開姓氏具有之時代意涵,針對現行法之缺失,參酌外國法制及我國國情,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