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愛德華.席格寫的 企業危機化解手冊:101條忠告,讓組織安然度過各種災難、突發事件與其他緊急情況,並重回正軌 和吳忻穎的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 法律百科也說明: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日出出版 和聯經出版公司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育安所指導 簡筱芸的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2021),提出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隱私權、性影像、色情報復、復仇式色情、未經同意散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羞恥感。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陳楚涵的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2021),提出因為有 妨礙電腦使用罪章、電腦犯罪、電腦使用安全、保護法益、法益適格、表象法益、集體安全感、社會信賴、社會安全秩序、深偽技術的重點而找出了 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學堂】注意!錯過時間就不能告了~(追訴權與告訴權)則補充:多是適用在告訴乃論的犯罪類型。 e.g通姦罪. 通姦屬告訴乃論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危機化解手冊:101條忠告,讓組織安然度過各種災難、突發事件與其他緊急情況,並重回正軌

為了解決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愛德華.席格 這樣論述:

產品瑕疵、重要文件損毀、資料外洩、代言人醜聞、惡意掏空、突發天災…… 危機肯定會發生,你能做的就是提前做好準備! 危機管理專家30年經驗大公開, 掌握危機處裡10大原則與101條忠告, 做好準備、找出癥結、準確計畫與行動、適當溝通與應對媒體, 做對的事,把事做對, 解決各種組織危機與公關難題。   再多的預防措施,都不可能防止所有想得到的危機、醜聞或緊急事件,   但我們可以提前做好準備,迎戰所有可能損害個人、組織與企業的危機狀況,   來即時止損、減少衝擊、穩住人心,並盡快擺脫陰霾、重回正軌。   作者以30年經驗總結出危機管理的10大原則與101條忠告,   並透過亞馬遜、App

le、歐盟、迪士尼、星巴克、特斯拉等企業遭遇到的危機實例,   告訴你在遇到產品瑕疵、長官失言、代言人醜聞、供應短缺、機密文件外流、內部弊端、突發天災等上百種危機情境時,   如何備妥應變計畫,在危機爆發時快速反應、掌握與危機有關的一切事實;   知道該做哪些事?怎麼做?誰來做?如何應對媒體與大眾?   並妥善規劃行動時間、地點與執行方式,   事前的準備越紮實,越能游刃有餘地化解危機。   簡明實際的建議和專業指示,   協助你帶領企業或組織未雨綢繆,   防範及管理危機、醜聞、災難或其他緊急事件,並在事後順利重回正軌。   本書適合董事會、執行長、管理階層、公關部門、人力資源經理和法務

團隊,   甚至是事件爆發當下需知道怎麼緊急應變的前線基層員工,   都能從中受益,提升危機管理與溝通能力,   了解萬一發生危機或突發狀況,應採取哪些行動, 本書特色   提供測驗,評估你對危機的準備程度。   提供具體步驟與模板,了解如何制定及執行危機管理計畫。   透過實際案例與解析,針對各種緊急情況,提供管理及溝通方面的實用指引。   提供危機期間與媒體互動的建議。   提出從危機的重創中迅速恢復的具體步驟。 好評推薦   如今社群媒體用戶多達數十億,任何人隨時隨地都能上網發表言論,換言之,就算只是一則推文或一部YouTube影片,都可能引爆危機。然而,每當發生可能危及聲譽的事

件,「無可奉告」絕非睿智的回應。《企業危機化解手冊》能協助你準備就緒,有效管理企業所面臨的各種威脅。這是有效即時溝通策略與技巧的絕佳指南。推薦你好好閱讀,以防組織陷入危急處境時能有所準備。」──大衛.米爾曼.史考特(David Meerman Scott)行銷策略專家、企業家與《新行銷聖經》(The New Rules of Marketing and PR)等十一本暢銷書作者   我本身有過處理一兩次危機的經驗,或許也曾引發幾次危急的情況,因此相當感謝席格寫了這本入門書,介紹事前準備及因應危機的相關準則。所有組織、企業和政壇候選人都會面臨各種類型的危機。危機處理大概可說是必經過程,難以避免

。儘管如此,處理危機情況還是有成功的策略、手法、技巧可供依循,席格在書中不僅將此整理成簡單好記的「危機管理10 R」,敘述清晰簡潔,更提供可應對挑戰的實用溝通指南。──麥可.麥克里(Mike McCurry)前美國國務院與白宮發言人(1993-1998)、衛斯理神學院(Wesley Theological Seminary)教授/院長   對深陷危機泥淖的企業高層而言,《企業危機化解手冊》是無比珍貴的終極生存指南;如果企業主管希望未雨綢繆,以備不時之需,這本書就是簡便的參考書籍。席格不僅能協助你評估危機處理的整備程度,更提供實用價值極高的實務手冊,集結了眾多真實案例及實際解決方案,親授危機溝

通規劃之道,裨益所有讀者。此外,作者透過彷彿聊天般的文字風格,使全書輕鬆易讀,而書中創新的編排設計,更能方便你在事前、危機期間和復原期快速找到所需的建議和資訊。──米契爾.瑪洛維茲(Mitchell E. Marovitz)博士美國公共關係協會(PRSA)會士,並通過公共關係認證(APR)、馬里蘭大學全球校區(University of Maryland Global Campus)企業管理學系暨研究所公共關係學程主任

論性隱私權侵害之刑事評價-以散布性影像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簡筱芸 這樣論述:

  「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散布其性影像」之議題,因韓國N號房事件而開始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關注,我國立法者對此亦提出了多種版本的修正草案,而本論文旨在確立該行為於刑事法中的評價,並為日後立法提供正當性基礎,以及規範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目的有三:首先,對於現行法律的適用進行考察,指出不足之處,以論證立法必要性的存在;其次,將此種行為定性為對於性隱私權之侵害。為了探討性隱私權之內涵,本文將之區分為「隱私權」與「性」分別從兩個面向進行描述與探究,並基於以往關於性自主權相較於一般自主權特殊性之討論,檢視各種詮釋方向與隱私權概念間相容性。最終,選擇自「性羞恥感」之角度,呈現出性隱私權不同於其他隱私權的特殊

價值,作為未來規範要件設計更為嚴格,賦予更高法定刑的合法性基礎。同時,亦有意從性羞恥的角度,界定性隱私權的範圍,作為未來構成要件解釋適用之指引。  最後就日後立法之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係針對立法論述基礎與方向之思考,嘗試在論述上將父權與性脫鉤,將焦點置於「性」對於「人類」所帶來之壓迫上,以跳脫出過往討論性犯罪時,以女性主義者單一觀點,強調父權與性別問題的思考,所帶來之侷限性;二則係針對制裁規範,以法務部提案、立法者所提出各版本草案作為討論對象,就其中意見分歧之處加以探討,提出本文批判與建議。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為了解決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吳忻穎 這樣論述:

檢察官依法行事,竟會成為罪人? 我們的社會,究竟生了什麼病?   這是一本寫來改變社會的書,因為一切再不改變,也許就來不及了   披露檢察官、警察、媒體最真實的面貌   ★是什麼樣的體系,讓一個懷抱熱血的檢察官,選擇出走?   ★是什麼樣的問題,讓警察疲於追求績效,不惜違法?   ★是什麼樣的問題,讓媒體成為官方與個人形象的宣傳管道?   說到檢察官,你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   是「奶嘴檢察官」、「恐龍法官」、「司法不公」,還是判決總是「脫離現實」、不符民意,老是引來輿論撻伐?   然而在群情激憤、擁護眾人認定的「正義」之前,我們該深思的,是以片面資訊做出判斷真的好嗎?我們對這些

問題的了解,真的足夠嗎?   檢察官的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他們因執掌職務的複雜、多面相而不容易為外人了解,總是顯得神祕。   有部分人以為檢察官是一群不問世事,成天坐在辦公桌前用筆辦案的文書柯南,但真實的檢察官要做得遠遠不只如此,他們要寫起訴書、要判斷證據是否可信、擬定偵查計畫、指揮警察辦案、檢視屍體、上法庭……他們是所有案件的守門員,是在司法程序中,最了解前因後果、參與最深的一群人。透過他們,我們得以了解一個案件的始末;透過他們,我們得以看到司法實務最晦暗、迫切的結構性問題。   《扭曲的正義》作者吳忻穎,是一位前檢察官。在本該實現刑事正義的檢察體系中磨滅了希望

,最後失望出走。她回望過去任檢察官的實際經驗與觀察,深刻剖析了檢察體系、警察體系、媒體的重大問題,有系統地暴露三方之間如何往來、影響視聽。   她大膽寫出了司法與警察體系內、外亂象,暴露我們的社會其實正面臨極其嚴重的法治問題,而這影響了每一個人。全書內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 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   對外,檢察官要面對濫用司法、癱瘓地檢署的民眾;對內,則要忍受資源長期不足、過勞,以及畸形的升官文化。為了增加結案數、往上爬、上新聞曝光,竟有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由記者取得偵查不公開資料、容忍警察違法情事,且覺得這一切都是為了維持「良好關係」,很正常。   我們的檢察體系,竟是如此搖搖欲墜

。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高層為鞏固民意、做形象、做政績,設立諸多額外要達到的績效標準,壓迫著基層員警,使得多數人疲於奔命,部分人則為了交出漂亮的數字、達標、要功 獎而選擇性辦案,甚至無中生有「製造」假案件、向檢察官騙取拘票與搜索票。     犧牲合法程序與警察尊嚴,換取治安「良好」的統計數字和一支支嘉獎、超標的達成率,這一切,值得嗎?   •第三部 媒體幻象   細說媒體如何為了點閱率、為求獨家,犧牲「第四權」的自尊,不惜報導錯誤、偏頗,在案情未明朗前繪聲繪影指涉真相,煽動輿論錯誤判斷,甚至為了維護與檢警的關係,成為檢警官方或特定個人事業鋪路的宣傳管道。   在資訊速食、

不問查核與事實,人人都彷彿鍵盤法官的年代裡,我們看到的「真相」真的是真相嗎?   在檢察體系、警察體系、媒體三方的相互運作中,不知不覺中,我們支持、叫好的,也許已經成了「魔鬼」。   檢警、媒體的混亂,反映的是整個社會對正義的扭曲想像。身在其中的我們,可曾注意?當中的錯誤與誤解,又有多深? 各界推薦   •許伯崧(媒體工作者)   她的意志勝過一切,沒有對正義的信念,就沒有對正義的發現。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忻穎寫出了體制內的盤根錯節,寫出了法律人投身實務工作下的萬般無奈……寧可鳴而死,不要選擇默而生,大概是我讀忻穎這本書最大的感觸。   •朱淑卿(北一女中公

民科教師)   每一屆的小綠綠(北一女中學生),總有人期許自己未來能任司法人員,可以懲奸除惡、成為正義的化身……在三年九個月的檢察官生涯中,她認真地依法做事與執行國家賦予的責任與義務。她,無欲則剛。   •江佳蓮(基隆地檢署法醫師)   有興趣的讀者在閱讀的同時,不妨搭配書中提及的事件查詢相關案例,重新審視那些具有帶風向意味的新聞報導,當能明白作者為何狗吠火車、聲嘶力竭地再三提醒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本書為民眾提升自己法律知識水準及鍵盤功力的優良讀物。   •姜長志(新北地檢察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忻穎這本書,談的正是人與制度的糾葛,一次揭露一位基層檢察官在這座腐味已沉的牢籠裡,如何挑

戰威權、堅持信念,是一本能讓外界清楚理解檢察體系困境的好書,也是給包括我在內、仍在前線奮戰的檢察官同僚們,一個重新檢視自己今夕為何而戰的機會。   •施家榮(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追求正義、期待司法能夠正確且高效率運作,是許多國人對司法改革的共同期待,而這些要求並不是依靠「在少數個案中塑造英雄、神探」或者「用績效要求來製作假數據」就能解決的,我們需要一些能夠普遍適用於大多數案件,讓辦案環境及司法風氣都能提升的對策。   •陳宗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劍青檢改成員)   一向神祕的檢察體系存在著以升官圖控制基層檢察官、司法資源嚴重不足而無法精緻偵查的問題。警察方面存在著以績效壓

迫基層員警鋌而走險,以不法手段來取得績效的問題。媒體方面則有為了點閱率,而以標題殺人、曲解判決以激起民憤的方式來取得人們目光的問題……看似與你我無關,但倒楣時,所有人都有可能是那冤錯假案的受害人。   •劉潤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   這樣一個勇於挑戰且改善體制的人,終究無法從體制內進行改革,選擇了離開。雖然她常常說:「辭職治百病!」但我相信,她絕不會放棄改革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而是用另一種方法往她的理想前進。   •蕭仁豪(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   這本書寫的,也是對臺灣社會「包青天文化」的不同意見書,揭露的是在「司法正義」光輝的背面,不被見的政策的歪斜、資源的匱

乏、檢與警在扭曲制度中相互埋怨卻又唇齒相依的面貌……身在其中,我們雖然號稱「正義使者」,卻也可能逐漸成為不再探問「何謂正義」的作業員……轉身正面問題,然後向人群探求吧、向內心的真意探求吧,道路或許就在此方。   方君竹(公視特約記者、「記者真心話」主持人)   吳曉樂(作家)   邱顯智(人權律師、立法委員)   柯雁心(編劇)   陳永峰(東海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   陳信聰(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主持人)   陳慈幸(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黃哲斌(新聞工作者)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蔡崇隆(《島國殺人紀事》系列紀錄片導演)   顏擇雅(出版人)   ──

無畏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為了解決偽造私文書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楚涵 這樣論述:

針對電腦犯罪行為,立法者自1997年開始修法增訂,經過反覆修正之後,於2003年設立專章,設置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並指出其保護法益為「電腦使用安全」。不過其實質法益內容至今在實務、學界間仍尚無共識,造成法益無法發揮指引構成要件解釋的功能,造成法條的適用上產生疑義。而在檢視立法理由之後,可以認為立法者設立的初衷在於規範行為人無法控制實害範圍的情形,因此證立「電腦使用安全」屬於超個人法益,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的各條文便皆屬於危險犯。在尊重實證法的前提下,本文認為應以超個人法益與具體危險犯的性質,為構成要件範圍的目的性限縮,以此貼合立法者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