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事類案例分享第55頁- 智丞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偽造文書 之足生損害認定. 2014-11-2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 ...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辨與具體個案之認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蔡孝謙的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2021),提出偽造文書未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果犯、行為犯、構成要件、法益。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錫棟所指導 張世浩的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地方議員、公費助理、人頭助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偽造文書未遂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法》 - 高點法律網則補充:(一)甲、乙、丙可能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刑法§321Ⅱ)之共同正犯: ... 取財、強制罪既遂或未遂(陳子平). 四、請說明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中所稱「偽造行為」之概念。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偽造文書未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作者蔡孝謙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之功能與意義,就解釋論上之構成要件而言,構成要件是法益危害行為事實經類型化之法律概念,其在客觀形象上,必須可從不同之結構關係,反映出類型化之型態特徵,以便作為理解時之輔助認知。刑法上對於犯罪類型進行區分,其主要之意義,乃在於透過類型化之認識,得以在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認知上,以及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掌握上,有一通盤性之認識。同時,亦可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並提供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補充依據。自構成要件具體規範之形象,可將構成要件所揭示出來之犯罪形象,展開類型化之區分,如此分類作用,並非表示一個構成要件之形式,僅適用單一犯罪類型之

分類,反而係在說明,對於犯罪類型之形成與條件要求之共通性關係做一個理解。換言之,各種分類之方式,是從犯罪形成之不同角度,作不同屬性之分類,一個構成要件,因其觀察角度之不同,可以有多面向性之類型化概念。於犯罪類型之分類上,各組犯罪類型之區分皆有其實證上之意義存在,區分諸多犯罪類型之目的,係為使吾人對於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同之面向而有更清楚之認識,得以從不同之角度切入觀察,據此所得出之分類結果,亦各有其實益存在。對於「結果犯、行為犯」此組犯罪類型,該如何區辨結果犯與行為犯,學理及實務判決皆未說明如何以一個具體明確之標準作區辨,因此本文提出可能可行之判斷方法,即自構成要件之層次進行判斷,並以「構成

要件結果」為出發,分成三階段之檢驗。期能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結果犯、行為犯」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偽造文書未遂的問題,作者張世浩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地方議員依法可聘用公費助理,協助其執行問政工作,且各地方議會依法編列助理補助費支付其薪資,惟助理須有聘用之事實,方得據以申領。近年來,頻傳全國各地發生議員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之事件,因議員具公務員身分,如虛報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該罪於解釋及適用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尚未有穩定見解,被告一旦成立或不成立該罪,其所規定刑事責任,天差地別,似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又,系爭案件,於罪數認定及共同正犯之沒收未能充分評價,採取更精確判斷標準,褫奪公權一律強制宣告,似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和職業自由,另量刑上寬嚴不一,有欠合理等均有疑義。

再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其立法沿革,為動員戡亂時期臨迄今,其採重刑主義,實務上適用上為「罰得重,卻罰不到」,可思考貪瀆立法改造方向要「從重主義邁向一般預防」,從「罰得重」改成「罰得到」。本研究擬藉由蒐集地方議員之公費助理制度的沿革、相關函釋、作業規範及實際運作情形,參考學者專家所發表的文章、評論、學術研討會以及司法實務相關判決資料,探討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並聚焦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進一步深入分析,了解上開問題所在並釐清相關爭點,並對現行規範不備及闕漏部分提出修法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