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姚瑞中,LSD寫的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和王軍的 中國影視法律實務與商務寶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這四類人註冊「個人工作室」,節稅可以高達80%以上也說明:當然了,有人會說我接私活不需要我提供發票,只要提供銀行卡號收錢就可以了。 我只想說,對於高收入的人群,上峰盯的是越來越緊了,之後個人所得稅是重點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田園城市 和中國電影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謝旻桂的 婚姻之內與工作之外:家務分工與婚姻經濟弱勢的女性主義法律史考察(1945-2019) (2019),提出個人工作室所得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女性主義法律史、家務有酬、夫妻財產、夫債妻還、法律與社會研究、法律動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在職專班 鄭有為所指導 楊梓銘的 數位創新經濟法規課題之研究–以平臺經濟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經濟、平臺經濟、數位化、破產法、法規調適、退場機制、創新法規沙盒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SOHO族在自宅工作須營業登記並繳稅 - 一零一傳媒則補充:國稅局表示,民眾若是利用自住宅開設工作室,或是利用自宅從事營業事項,必須將住宅登記為營業用途,並在登記後,地價稅、房屋稅都會變更為營業用稅率進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工作室所得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台灣各地常可見偌大的閒置公共設施,其產生的原因包括政黨輪替、政務官更迭、競選支票承諾、政策轉彎、空間使用目標不明確、特定活動而非常態活動之建設、管理不善、不當的競爭型計畫、法規過時或抵觸、行政程序阻礙,加上少子化、人口超高齡化,以及成立六都導致人口更加集中於都市⋯⋯   近十年來因政府正視公有閒置空間,逐漸進行整頓與活化,整體而言效率提高不少。本集《海市蜃樓》動員四十多位學生進行第七次全面抽樣踏查,收錄了六十一處完全閒置、部分閒置、低度使用或延宕開發之公共設施、四處天然災害導致閒置的公共設施、二十處閒置活化再閒置之公共設施,以及十五處已活化或活化中之公共設施,按往例一

樣,總計一百處案例。  

婚姻之內與工作之外:家務分工與婚姻經濟弱勢的女性主義法律史考察(1945-2019)

為了解決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作者謝旻桂 這樣論述:

2002年夫妻財產法律修正後,聯合財產制走入歷史,家務有酬的法律改革也取得自由處分金等成果,然而婚姻中家務分工與經濟處境已經性別平等了嗎?本論文探究法律如何再製婚姻經濟弱勢,以及性別與階級在其中的交織影響。本文欲突破既有法釋義學研究以家庭法為主的研究限制,除以民法夫妻財產之規範變遷為主軸,更納入各時期社會法、稅法相關議題與憲法解釋,更寬廣描繪婚姻作為經濟共同體的歷史轉型。時間上以1945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於臺灣為起點,1985年、2002年夫妻財產兩次重要修法時點為分期依據,2019年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夫妻財產規範為終點,分為三時期。作者借助實質平等與多元交織性的理論觀點,重新評價「中性化」法

律改革之成果與侷限。研究方法採取史料與文獻分析,以差異化的歷史敘事呈現女性群體內部差異,反思中產階級觀點之理想家庭圖像。 首先探討促成1985年民法修法的多方論述與社會經濟脈絡之動態變化。1945年施行於臺灣之聯合財產制,符合立法者預設之理想家庭分工型態,造就妻子的經濟依賴處境。然而性別平等並非主要修法動力,由於夫債妻還案件形成審判上難題,故司法實務以維護交易安全為由,支持以登記名義為所有權判準之修法方向。本文進一步比較夫妻財產與空頭支票這兩類夫債妻還案件,指出司法實務選擇性否認/承認女性經濟能力之邏輯矛盾。儘管支持經濟獨立的新女性主義與社會輿論形成一定壓力,然而法律菁英主導之官方修法仍採取

「改良」聯合財產方案。修法除帶來女性財產權的有限進步,實則擴大男性財產特權,試圖維繫傳統家務分工。 1985年修法後,下一時期法律改革面臨保障「經濟獨立」或「經濟共同」的方向拉鋸。本文藉由票據刑罰廢除、稅制爭議與婦運釋憲三個議題,分析婚姻共同體中不利女性、偏惠男性的內部效應。接著在離婚與夫妻財產議題交互影響的倡議與修法脈絡下,我挑選財產制之選擇、財產使用處分與保全措施、以及自由處分金三個議題,指出訴求經濟平等之法律改革存在種種限制:所得分配制延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脫離家務勞動事實之缺陷;婚姻財產之使用與限制無法顧及女性內部差異,故未順利立法;以及自由處分金弱化為夫妻協議之零用錢,未能提高婚姻

中女性之經濟獨立。因此儘管2002年獲得有限修法成果,仍難以改善離婚女性之經濟弱勢,不利於降低離婚門檻之倡議。為暸解經濟從屬地位如何延續至離婚後處境,本文納入社會救助相關法律,考察單親母職的理想標準與交織歧視。並指出低收入戶審查預設單親母親接受原生家庭與前配偶的經濟援助,形成不利門檻,以及特殊境遇婦女補助強調個人自立責任,強化就業與母職之衝突。 2002年修法廢除聯合財產制後,「婚姻綁財產」之共同體關係並未就此成為過去式,反而進一步轉型。本文從債權人代位以及保證契約這兩種配偶債務類型,分析婚姻債務的壓迫機制如何從「法律製造」轉為「自願承擔」。當「夫債妻還」中性化為「配偶債、配偶還」,「自由意

願」與「個人選擇」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保證契約預設,則掩蓋了其中的階級與性別化樣貌。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抵抗則體現於努力?離配偶債務的離婚案件,展現局部主體能動性。除此之外,法律改革亦帶來部分成果,考察家務勞動相關之法院判決,家務有酬與平等分工的立法價值在部分案件發揮影響,持家貢獻相當程度轉化為婚姻財產之分享,同時,法院亦擴大解釋「平等婚姻」之內涵,納入有限之經濟自由或要求協力貢獻。 此時期亦展開社會保險相關改革,分別保障婚姻中與離婚女性。2008年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改善了就業保險排除家庭主婦之問題,但低於勞保給付的不良體制仍延續就業身分之差別對待,形塑性別化與階級化的老年保障。而挑戰婚姻財

產範圍的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雖於公務人員法取得部分成果,形式平等的請求權設計卻產生不利職業婦女的性別化效應。上述促進女性經濟獨立的改革效果有限。除此之外,所得稅制雖修法解決婚姻懲罰問題,在強制合併申報機制下,仍因稅額計算與節稅考量,存在婚姻優惠集中男性之內部差別效應。2019年同性婚姻全面準用原有婚姻制度之財產相關規範,考察晚近婚姻平權的社會運動與立法論述,並未將家務分工與經濟保障視為核心議題。同婚運動以異性戀婚姻既有權利為爭取平權的參照,卻忽略了配偶權益兼具配偶特權的雙重面向。 透過歷史考察,婚姻作為創造經濟不平等之機制,經歷了什麼樣的改變?本文發現,婚姻財產經歷中性化法律改革,雖然鬆動了

部分男性經濟特權,但也「隱形化」性別不平等分工帶來的經濟優勢,並對不同處境的女性產生歧異影響。這使得現代型婚姻壓迫趨向隱微、辨識不易,宰制結構也從「法律強制」轉型為「個人選擇」。

中國影視法律實務與商務寶典

為了解決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作者王軍 這樣論述:

基於作者王軍、司若在影視娛樂產業的法律實務、教學研究、案例實操方面的豐富經驗與專業技能,深入闡述中國影視項目運營中的法律與商務實務,系統介紹影視公司設立、運營、投融資、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募股),以及影視項目策划、節目模式研發、版權購買、劇本創作、聯合攝制、前期拍攝、后期制作、宣傳發行、衍生開發等各個環節的風險防控實務。是我國首部此類法律法規的實務闡述。王軍,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中國分會版權委員會主席,2013—2017年度「錢伯斯亞太地區領先的TMT律師(文化傳媒領域)」,2015年度湯森路透ALB中國15佳訴訟

律師,2016年度湯森路透ALB中國15佳知識產權律師。司若,博士,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傳媒大學戲劇影視學院導演專業負責人,兼任鳳凰學院副院長。CC—Smart新傳智庫首席研究員,清華大學與山東廣電總台聯合培養博士后,澳門科技大學、中央戲劇學院等院校客座教授。

數位創新經濟法規課題之研究–以平臺經濟為中心

為了解決個人工作室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楊梓銘 這樣論述:

當前全球已逐步邁入全面數位化時代,產業正以數位科技進行經濟的創新(翻轉)事業活動,開創多元化的新型態經濟模式,不僅帶動著產業變革,也深深影響著整體國家經濟、社會之發展,更甚者影響了人類未來生活模式。以產業發展面觀之,數位科技帶來的創新經濟模式,帶動產業與消費者、競爭者和供應者之間,有著更多元的互動關係,顛覆了傳統產業價值鏈,同時也不斷衝擊著各國既有法規的框架,甚至超越現行法規之立法者,對於原本所欲管制的範疇與定義之想像。 本研究藉由數位經濟浪潮所帶來各式產業實務所面臨的法規課題,探討法規政策究應扮演何種角色?到底是法規持續修正而「與時俱進」?抑或先立於觀察者角色並給予創新活動一定期間之

社會試驗,再思考是否有需要透過法規來「撥亂反正」?而政府政策又該如何「循循善誘」,鼓勵產業、企業與創新者大膽投入創新事業活動之餘,亦有可依循的體制,避免徒留創新風險之社會成本由國家收拾善後。 數位經濟之範疇廣泛,包括共享(分享)經濟、社群經濟、等類型,而本研究則聚焦於「平臺經濟」領域之進行探討,發現無論係行業別之定性、勞務關係之認定、保險風險之評估、稅務樣態之核定等問題,皆對既有產業體制與法規制度帶來不少衝擊,更迫使行政、立法機關苦思因應之道。然而,我國為成文法國家,又屬於雙重行政首長制之政府體制,以及權利分立之憲政體制,因此,「法律」如何跟上時代腳步、如何順應數位科技潮流、如何成為產業

創新之助力,我國相較於歐美、日韓等國家,存在著先天體質的根本性困難。 近年來,許多國家引用「沙盒」的概念作為產業創新之導管,試圖在高度監管的政策或法規下,導引創新事業活動在合法、安全可控的環境下,可先落地試行,再讓行政、立法機關思考是否有需要、如何予以監督管理;然而,在我國推行沙盒政策上,即面臨了前述的根本性問題,縱然已有「金融監理沙盒」及「無人載具沙盒」等制度,但其與先進國家(如英、日等國)所強調以民間創新來帶動既有產業升級轉型之作法仍有所差異,更惶論尚無立法提供數位經濟、平臺經濟之沙盒制度,其產業與企業即得在更沉重的既有法規壓力下求得生存,同時也背負著可能隨時引爆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

」。 本研究除了嘗試為平臺經濟各項迫切的法規課題,提供法制調整建議之淺見外,也進一步觀察到數位創新或平臺經濟之業者,尤其是新創企業者,多屬中小企業規模,面對著創新的高風險,一旦營運模式無法生存於消費市場時,善者會善盡消費者及合作廠商之權益保障,但多數者則選擇直接消失退場,留下許多社會問題待善後;探其根本原因,可發現應是缺乏適切之退場機制提供予中小企業、新創企業,目前無論是破產法、公司法重整制度,皆僅有利於一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因此導致經營不善的中小企業,最終選擇對自身營運「成本最低」之方式–直接兩手一攤、倒閉撤出,也不願留下可重新調整營運模式、重振經營的「轉寰餘地」。 創新,成功者

可帶動著經濟與社會進步、促進產業與企業升級轉型,失敗者其實也為政府、產業界留下足供借鏡的經營歷程;國家,必須仰賴國內源源不絕的創新嘗試,始能產出源源對絕的經濟動能,培養出優秀企業與人才,而「支持創新的經濟政策」,及「友善且彈性的法規環境」,更如同基礎建設般重要;期盼,本研究能以淺薄之觀點,從我國產業發展脈落、實務法規障礙間,釐出足供參考之研究建議,以為國內投入數位創新經濟、平臺經濟之勇者(企業)們,善盡學術之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