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俐宇,李天惠,鄧輝鼎,魏芳瑜,謝佳穎,蔡昀廷,吳宜璇,廖堃安,趙家緯,張天界,劉雅芸,林律瑩,李有容,陳成曄寫的 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也說明: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 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至.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上開辦法第27條明定,得以保固期間.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唐淑美所指導 陳瑞柱的 我國政府採購契約法律適用之研究-以綠化工程契約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養護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天災等不可抗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投標須知範本 - 臺南市教育局則補充:工程採購,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依投標須知規定減收,其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

為了解決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作者陳俐宇,李天惠,鄧輝鼎,魏芳瑜,謝佳穎,蔡昀廷,吳宜璇,廖堃安,趙家緯,張天界,劉雅芸,林律瑩,李有容,陳成曄 這樣論述:

  寰瀛法律事務所工程法律系列叢書又有新作!有別於過去《工程法律實務研析》第一至七冊之形式,本次新書蒐羅了100個重要的工程法律常見爭議,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就工程契約之成立、履約涉及之工期、估驗計價、契約變更、保固、驗收等,乃至稅務、智慧財產、勞動關係、爭議處理、工程保險以及公共工程等各項議題完整介紹,並輔以法院實務見解說明,為企業法務或對於工程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之讀者,不可錯過的好書!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四版)

為了解決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契約約定不明確時,倘契約條款是由業主擬訂的,不論本於公平、客觀解釋、可預見性、優勢風險分配或誠實信用原則,皆應朝有利於承包商的方向進行解釋;同樣的,因工程的高風險性,常常會遭遇雙方所不可預見,甚或疏未預見的風險或施工障礙,依據公益及效率原則,多會賦予業主調整契約約定或契約變更的權限。   本書有幾項重要原則貫穿本書的內容,即公平、公益、客觀解釋、可預見性、效率、優勢風險分配及誠實信用原則等,於工程契約解釋或爭議處理時,這些重要觀念能適切的進行契約解釋或爭議處理,讓工程能順利進行,避免紛爭,而促進公益。   此次改版除了修改原來三版的部分內容,並增加部分實務、學說的最

新作法及見解外,最大的改變則是增加了許多「動腦思考」的題目可讓讀者藉由實際的工程爭議案例具體瞭解本書的抽象說明。   ※習題解答請至翰蘆圖書官網下載(www.hanlu.com.tw)

我國政府採購契約法律適用之研究-以綠化工程契約為核心

為了解決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的問題,作者陳瑞柱 這樣論述:

摘 要在觀察各種公共工程計畫執行時,經常會發現內含有綠化植栽之工程項目身影,因所占比例相較於營建工程主體相對少很多,所以對其處理關心程度也相對容易忽視,囿於綠化植栽之主角是具有生命表徵之物件,係需要在併同主體工程或其獨立項目完工後,持續一段時間之撫育、養護使達契約目的,而這主體工程喉下之「逆鱗徑尺」(綠化植栽),因待之者疏忽誤解其真意而未能統籌兼備,而常落入須辦理爭議之泥濘。有關綠化植栽工程在完工驗收後,隨即啟動分期養護併需繳納「保證金」,並於各分期查驗合格後發還,而這披著保證金外衣之養護保證金(亦稱保活保證金),又身具契約價金之一部,那其性質就何為,其與政府採購法之保固保證金是否同屬性,倘

當承攬廠商不履行契約或查驗驗收不合格造成機關損失等,如不以「逾期違約金」之方式來辦理而逕予直接扣款其保證金是否合宜。另有天災(含豪雨)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植栽受損,其保活問題契約雙方之認知期待發生落差時,該何為處置為適當。契約條款有時因疏漏或法規認知有異而致生爭議,本文並非為規避爭議之處理,而係援引誠實信用公平合理之思維,來徙薪曲突防患於未然,擬制使其合理規範,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