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PaulKrugman寫的 面對失靈的年代:克魯曼談金融海嘯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小企業紓困貸款2022攻略:申請條件、資格報你知!也說明: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與「107年同期、108年同期、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9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雪明、王煦棋所指導 江念慈的 論國際貨幣基金之附條件在國際法上之實踐──以集體行動理論為分析架構 (2013),提出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貨幣基金、附條件、財政援助計畫、新港學派、政策取向、法律經濟分析、集體行動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 黃達業所指導 孫冀薇的 從「興利防弊」之觀點論金融監理制度之設計 (2005),提出因為有 金融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興銀行弊案、股市禿鷹的重點而找出了 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0紓困貸款懶人包全攻略!10大方案不要錯過 - 元展理財則補充:並指出,國銀除了執行各部會的企業紓困振興貸款措施外,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與個人也各自有措施,因此台灣的各大銀行皆開始宣布降息利率。目前民營銀行除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面對失靈的年代:克魯曼談金融海嘯

為了解決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問題,作者PaulKrugman 這樣論述:

金融海嘯真的是百年一遇的大災難嗎? 歷史,其實不斷在重演   時間要從1990年代談起,因為當時的亞洲金融危機,正像是替目前的全球危機先來一場預演。1997年,泰銖貶值竟然掀起滔天巨浪,淹沒了亞洲大部分國家;在這不久前的墨西哥,更是因為「龍舌蘭酒危機」,禍延阿根廷,造成超級通膨;日本經濟在90年代,也因為經歷了長達10年的不景氣,陷入了流動性陷阱。回顧這些事件,再對照現今的情況,我們不難從中發現,這世界的某些機制,會將微小的政策錯誤,轉變成重大的經濟災難。   此波的金融海嘯,輪廓已大致明顯:一場起因於美國的房市泡沫,在全球金融化的影響之下,觸發了全球金融體系崩潰。有人說,葛林斯班放任的態

度,助長了股市與房市兩大泡沫,多少要為此事負點責任,因為他雖然曾警告「非理性繁榮」的危險,卻兩手一攤,什麼事也沒做。此外,面對華爾街所創造的一大堆衍生性金融商品,葛林斯班沒有擴大管制,或加大金融安全網,反而大力讚揚這些金融創新。然而,只將錯怪到葛林斯班身上也不盡然正確,例如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強迫銀行放寬貸款條件,讓原本還不起抵押貸款的少數購屋族群也能取得貸款,再加上主管機關解除太多管制,特別是在1999年廢除葛拉斯-史提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Act),允許商業銀行經營投資銀行的業務,因而讓銀行體系承受了更多風險,惡意忽視的態度,終於

造成了危機。   雖然目前的危機規模驚人,但克魯曼認為,世界還不到末日,要解決當前的「蕭條經濟」問題,我們要靠凱因斯經濟學,只要透過銀行增資、解凍信用市場,再輔以公共支出,創造充分需求,我們就能找到出路! 作者簡介 保羅.克魯曼(Paul Krugman)   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1982 ~ 83年曾任職於美國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現任職普林斯頓大學,教授經濟學與國際事務。克魯曼是麻省理工學院經濟系獲得克拉克獎章(John Bates Clark Medal)的第五人,這是只頒給美國四十歲以下優秀經濟學者最崇高的獎項。克魯曼為國家經濟研究局(NBER)成員之一,同時擔任過紐約聯邦準

備銀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聯合國,甚至是單一國家如葡萄牙、菲律賓等的經濟顧問。   1994年克魯曼擔任麻省理工學院教授時,正確預言亞洲經濟繁榮僅是假象,隨後因亞洲金融危機發生而聲名大噪。1998年獲德國柏林大學頒發榮譽博士學位;倫敦政經學院百年教授(Centenary Professor)。他率先將不完全競爭與規模經濟等概念,引進國際貿易理論,周全地解釋了產業內貿易現象(Intra-Industry Trade)。在國際貨幣經濟學方面,24歲時他就構築出匯率危機的初步模型,成為該領域的開宗祖師。   《編輯與發行人》(Editor and Publisher)雜誌曾選克魯曼為年度專欄作

家,而其廣大影響力更讓《華盛頓月刊》譽為全美最重要的政治專欄作家。1999年起,克魯曼為《紐約時報》專欄主筆,定期發表專文評論美國經濟政策。《財星》雜誌曾喻其為「自凱因斯以降,文章寫得最好的經濟學家」。他的文筆優美又有創意,克拉克獎評審委員會認為足以媲美日本的徘句、狄金蓀的詩和馬蒂斯的油畫。 譯者簡介 羅耀宗   台灣清華大學工業工程系、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經濟日報》國外新聞組主任、寰宇出版公司總編輯。曾獲時報出版公司2002年「白金翻譯家」獎。現為財金、商業、科技專業自由文字工作者、《哈佛商業評論》全球中文版特約編譯。設有「一句千鈞」(allinonesentence.b

logspot.com/)個人部落格。   所著《Google:Google成功的七堂課》獲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金書獎。另著有《第二波網路創業家:Google, eBay, Yahoo劃時代的繁榮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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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紓困前必先想通的事 全民救急政府發救急金
都大半年了....這致命的武漢疫情導致全台在社交消費信心下降,
最受抨擊的就是旅遊業,虧損額我想老闆連看都不敢看!
希望這集可以帶給大家一點啟發,學一點東西!
除了了解平時存錢的重要性之外,不管是有沒有做生意,
也別當銀行小白,保持良好信用關係,
別在危機時期才怪銀行無情!

想了解更多紓困方案
可至衛福部網站查詢或洽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喔!
0:00影片開始
1:09 企業平常要做哪些事情讓危機化為轉機
1:32 1.企業也需要緊急預備金
1:43 2.平常和銀行要有良好的信用往來
2:24 3.從危機看出企業體質
3:17 在這波疫情將貸款利息降低需具備什麼
3:39 1.疫情影響行業
3:46 2.減薪相關證明
5:03 Jamie老師提醒大家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5:26 1.抱持理性的態度
6:12 2.判斷紓困貸款需求
6:17 有哪幾類的人可以申請紓困金
6:19 第一類:有工作無加保者
6:28 第二類:從事農林漁牧業
6:37 第三類:有工作事實
6:57 第四類:小規模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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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貨幣基金之附條件在國際法上之實踐──以集體行動理論為分析架構

為了解決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問題,作者江念慈 這樣論述:

本文運用新港學派(New Haven School)之政策取向法學(policy-oriented jurisprudence)對國際貨幣基金(IMF)附條件(conditionality)進行探討,將附條件之修訂過程視為全球性權威決策過程之一部分。IMF附條件之爭議由來已久,IMF亦持續以具體行動屢次回應爭議,例如修改財政援助機制,放寬附條件,修訂《附條件指導方針》(Guideline of Conditionality)等。在1945年設立之時,IMF係為協助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全,避免國際支付系統之危機,及提供會員國金融援助以面對收支平衡問題。1980年代初期,IMF附條件多集中於總體經濟

政策。其後,結構性附條件日趨複雜且範圍擴大,反映在有嚴重結構性問題阻礙其經濟之穩定及成長之低收入國家。近年來,IMF在處理會員國結構性經濟改革所涉之問題,其方式已變得更加靈活。《1979年附條件指導方針》經全面性檢討之後,於2002年進行大修。在2009年3月,IMF進一步將附條件現代化,以防範並化解危機。此外,要求必須正式豁免之結構性績效標準亦被取消。從《2002年附條件指導方針》實施以來,IMF每二年進行一次附條件之檢討(review),分別於2004-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及2013-2014年一共進行五次。附條件乃IMF財政援助之核心內容,實有必要重新審視附條件

之改革方向。本文從法律角度,探討IMF財政援助機制中附條件之演變歷程。以經濟學為分析工具來探討國際組織立法政策之文獻不在少數,且已發展成獨立學門,稱之為「國際政治經濟學」。國際政治經濟學其研究途徑主要有二:一為研究國際事務中之政治(國家)與經濟(市場)之互動關係,以政治學者為主;二為以經濟學之方法研究國際政治,則以經濟學者為主。而法學界,以法律經濟分析為研究途徑,特別是以集體行動理論作為國際組織法之分析架構而發表之文獻,在美國法學界為數甚多,惟台灣法學界則尚未出現類此論文。本文試以集體行動理論作為國際組織法之分析架構,並從IMF附條件之修訂過程討論IMF之決策機制。

從「興利防弊」之觀點論金融監理制度之設計

為了解決企業 紓 困 貸款條件的問題,作者孫冀薇 這樣論述:

經濟學家對於金融監理制度之設計,可能使用經濟學的方法即嚴格的成本─收益分析,此種分析方法是數學計算量化的方式。但社會科學不能僅使用數學的方法來分析,尤其金融監理制度的選擇一元化或多元化制度是無法精確量化的,制度的設計涉及到社會價值判斷,要綜合考量該國的制度沿革、文化歷史背景、政府行政效率、金融市場穩定、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有效性及權責相符的責任機制等等,涉及的層面非常廣闊,本文試圖以法學分析的方法(比較法研究、法律經濟學分析、法律解釋、案例分析、歷史分析法)切入金融監理制度之設計,並考慮社會現況、綜合政治、經濟、法律跨領域研究金融監理制度之設計。本文與傳統經濟學者就金融監理制度之論述有不同的面

向,不僅是介紹各國金融監理制度,更進一步以「比較法分析」的方式,探討美、英、日、韓各國金融監理制度實際運作之優缺點;再以「歷史分析法」方式,比較分析各國金融監理制度形成的歷史因素,作為我國金融監理制度再設計的方向。所謂「歷史分析法」就是探討立法的沿革,在法學的研究上,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其時代背景,有時是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所自行創設的新制度,有時是模仿先進民主國家制度,繼受他國的法律制度以應付未來社會的潮流。探究我國金融制度的立法沿革,西元1911年我國由君權國家(清朝)邁向民主國家,基礎民、刑法律制度是繼受大陸法系的德國法(成文法系)制定,至於商事法多是移植美國法律制度(英美法系,亦稱海洋法系)。

然而,德國是全能銀行制度的國家,實施此種制度的國家尚有日本、韓國、俄羅斯、法國、西班牙、印度尼西亞等,允許銀行與工商業交叉持股。德國的全能銀行占全國銀行的三分之二,全能銀行中根據各州法律成立的公有銀行(儲蓄性銀行),在德數量中最多,此類銀行的債權人受政府無限制擔保,此種銀行與我國的公股銀行類似。探究德國為何會有全能銀行及公有銀行制度,其實與德國就「市場經濟」所強調的是市場主體的社會性,在德國,描述經濟體系不是用「自由市場」(free market)一詞,而使用「社會市場」(德文Soziale marktwirtschaft,英文譯為social market),強調社會與企業間的相互依賴,不禁

止銀行與工商業的聯營(全能銀行),以發揮銀行資源的充分效用,德國的公有銀行負有社會責任,在德國政黨政治成熟,國民普遍重紀律、守法治,政黨並無介入公有銀行經營的情況,金融監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銀行風險,德國因工商業引發的銀行危機案例很少,所以是實施全能銀行制度成功的代表。反觀我國公股銀行制度,受德國「社會市場」觀念的影響,財政部是公股銀行的最大股東,公股營銀行的職員係公務員,一般社會大眾普遍認為「銀行是特許行業,有社會責任」,銀行不單以獲利為目的,有時需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放款給較無資力的中小企業,扶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升臺灣的競爭力,配合助解決問題金融機構。但臺灣早期特殊的政治環境黨政不分,政府以行

政指導金融放款,指派公股銀行的高層人事,作為政治酬庸的工具,濫用銀行的資源,導致公股銀行逾放比高居不下喪失競爭力,所以近年來倡導「公股銀行民營化」,陳水扁總統亦於93年10月20日提出「第二次金融改革」,計劃將公股銀行的數目減少(本文於第三章第一節中有諸多批判,不再贅述)。我國的金融體系是移植美國法規,只准分業經營,也就是銀行、證券及保險業不得跨業經營,而金融監理機關也是多元化的管理方式(即金融監理多元化制度)。美國對市場注重的是市場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股東價值的觀念,在1999年GLB法案頒布前,銀行與證券分業經營,旨在保護自由市場及存款人和企業股東的個人利益。我國研究商業法規及經濟

學者多留學美國,受著美國市場主體「個人權利保護」的影響,認為銀行的經營應以「獲利」為前題,強調股東價值的保護,認為我國公股銀行受政府控制,為選舉或企業紓困為政治性放款,政黨分配銀行資源成為政治操弄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將「公股銀行民營化」。由前開「歷史分析法」可推知,我國金融體系受美國法規影響是「分業經營」,金融監理制度是多元化管理方式。至於「公股銀行」是受德國「社會市場」觀念影響,與德國全能銀行中之公有銀行制度相似。探究歷史的軌跡,德、日兩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均為戰敗國,在採取「全能銀行」的制度下,銀行負有扶植經濟發展的社會責任,銀行與工商業聯營,致銀行資源充分應用。且歷史證明德、日兩國於戰敗後均

迅速發展為世界經濟強國,「全能銀行」及「社會市場」公有銀行制度對該國工商業的發展功不可沒。至於我國,民國38年國民黨政府戰敗遷都來臺灣,當時工商業尚未發展,銀行業受到政府嚴格管制,如同德、日戰敗國相同背景因素,我國公股銀行亦負有「社會責任」,不單以營利為目的,尚需扶植中小型企業經濟發展,對較無資力的中小企業融資放款,臺灣中小企業因此蓬勃發展,進而日益壯大成為世界代工廠,當時公股銀行對社會經濟發展有一定的貢獻,不容忽視。至於隨著臺灣政治逐漸開放,由戒嚴專治時代逐漸發展為民主時代,但民主政治制度尚未成熟、選舉賄賂、黑金政治層出不窮,公股銀行淪為政治酬庸及操弄的工具,逾放比高居不下喪失競爭力。隨時代

的演變,金融制度有變革的必要。金融政策關係著一國的經濟發展,我國的銀行業受到政府嚴格管制,金融機構的設立、利率的制定、銀行營業項目均有管制。就金融機構的設立而言,民國79年我國受國際金融放鬆管制浪潮影響,政府一次開放15家新銀行(民營)設立,放寬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及銀行經營業務範圍,短短10年間,我國金融分支機構增加1800多家,造成銀行過度競爭,利潤薄弱,金融市場由過去寡佔市場進入完全競爭市場,此與美國銀行體系是高度分散,強調市場競爭、反托拉斯壟斷的金融環境相似。但臺灣金融市場規模太小,且銀行不具國際競爭力,金融市場開放的結果,銀行為爭取業績,降低授信條件,授信品質下滑,終於亞洲金融風暴後,

民國87年我國發生本土型金融風暴。銀行逾放比高居不下,民國89年適逢臺灣首次政黨輪替,就如同英國工黨取得政權從事金融大爆炸(big bang)改革,民進黨政府亦為大規模的金融改革,繼「二五八金融改革」成功降低金融機構逾放比後,又推出「第二次金融改革」方案,提出四大目標:「1、94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2、94年底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3、95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家數必須減半。4、95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以政府的力量去干涉金融機構的數目,倍受學者及輿論的批評(本文第三章已詳述,不再贅言)。值得研究的是,我國政府對金融市場結構的政策,從

早期的嚴格管制,以公股銀行為金融市場主體(與德國公有銀行制度相似),發展至民國79年突然放鬆管制,開放15家新銀行設立,放寬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金融市場由寡占市場進入完全競爭市場(與美國金融市場的結構相類似)。對金融機構而言,獲利衰退成為艱困行業,但對整體經濟發展而言,臺灣產業因融資條件放寬,對我國電子代工產業的迅速成長功不可沒。民國93年政府提出「第二次金融改革」鼓勵銀行合併,企圖將金融市場結構導向「大而美」的寡占市場(與英國金融市場結構類似,英國是四大銀行所寡占)。近十餘年來,金融市場結構隨政府政策調整,忽而開放忽而緊縮,顯見我國政府仍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思維,市場規模仍受政府所控制,面

對「二次金改」後金融業將重新洗牌,產生新的金融市場結構,到底會如何影響我國的金融環境與社會發展?最後交由「時間」來解答,本文強調之重點是金融監理制度將如何配合金融市場結構之調整,重新計設以因應新的金融市場並規範新的金融秩序。本文以「中興銀行弊案」及「股市禿鷹案」為實例,以「案例分析」方法探討金融監理之必要性及現行金融監理制度運作之缺失。首先「中興銀行弊案」形成的原因,除大環境因政府一次開放15家新銀行設立,銀行在過度競爭之下成為完全競爭市場,獲利壓縮,銀行為求生存貸款條件放寬,中興銀行也對債信不佳的財團放款(亞世、禾豐、台鳳、台融、漢陽及榮周集團等)外;財務理論中「銀行股東有限責任衍生道德風險

」、「政府存款保險制度衍生道德風險」在中興銀行弊案中完全獲得印證;又中興銀行內部控制股東(王玉雲家族)政治色彩濃厚,弊案中隱含政治對金融秩序的影響,監理機關的獨立性被執政者政治力干預,「監理姑息」、「監理寬容」現象均在中興銀行弊案中顯現。由中興銀行弊案分析可知金融監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並且金融監理機關應設計為「獨立機關」。本文最後以「股市禿鷹案」分析該案對現行金融監理制度之衝擊,除檢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運作之缺失外,重點是如何再設計金融監理制度。然「股市禿鷹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院檢察署提起公訴,本文為求嚴謹引用該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全文。「股市禿鷹案」牽涉到全國最高金融檢查首長

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涉嫌洩密以圖利「股市禿鷹集團」,在全案發生之過程中,金管會危機處理的能力受到質疑?首先,金管會主委誤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於約談前的「拜會」行動,解讀為檢察官干預獨立機關的人事權,以致未在第一時間先暫時調整檢查局長至非主管職務,並宣示金管會「絕不護短,靜待司法調查」,進而喪失「股市禿鷹案」危機處理的先機。其次,金管會誤解「準司法調查權」的定義,於94年7月1日舉行成立「獵鷹專案小組」記者會,「金管會化被動為主動,與查黑中心比賽,看誰先把真正的禿鷹找出來」,被媒體批評的「仙拼仙」的鬧劇。會中宣示不與高檢署查黑中合作,會請其他檢調單位協助「獵鷹專案小組」調查動作。此舉突顯出金管

會對本身定位及「準司法調查權制度」的誤解,分述理由如下:一、金管會是金融監理機關不是司法機關,無司法調查權。犯罪之偵查主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檢察官」。二、金管會宣示與查黑中心各自偵辦禿鷹案,是資源重疊浪費公帑。三、金會是「協助」司法機關偵辦金弊案的角色,檢察機關為求訴訟經濟,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先的檢察官偵辦,事實上不可能有他檢調單位協助「獵鷹專案小組」偵辦禿鷹案。四、金管會就「準司法調查權」行使,前題依金管會組織法第5條第4款規定僅限於「金融弊案」,且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及金管會組織法規定之程序。1、先報請檢察官許可。2、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3、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金融監理的目的是「預防」金

融弊案的發生,不是「訴追」金融犯罪為目的,其與司法機關的權責須劃分清楚。金管會就處理檢查局長李進誠的人事案反覆不定,初期竟將機關公信力與涉案的檢查局長結合在一起,徒令金管會的公信力跌落谷底,這也是金管會危機處理不妥適之處。本文分析「股市禿鷹案」的實例,檢討現行金融監理制度之缺失,作為未來制度改進的方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該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業務檢查,集金融政策權及金融監理權於一身,頗有單一超級監理機關的身影(我國央行及農委會亦有金融監理權,金管會並非單一金融監理機關)。金管會甫於93年7月1日成立,將原屬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的金融監理業務納入職掌,成立

之初「制度轉換成本」非常高,金管會的委員們均來自業界,難以容入金融監理文化及官僚體系,導致行政效率不彰,人事任用倍受爭議。且金管會因缺少「監理競爭」,產生「監理過當」現象,導致權利膨脹侵犯其他機關之職權。以金管會檢查局為例,查檢局是全國最高金融檢查單位,檢查局長應領導金融查檢政策實施,重視金融機構間存在重要差異,以銀行監理為例,監理者應重視與銀行一起合作地、非公開地解決問題。透過定期檢查與持續性的監理溝通,銀行業往往與銀行監理者形成良好的互動關係,雙方可以透過溝通協調解決分歧。保險業與保險監管者之間的監理環境也與銀行類似。但是證券監理者的監理方式與銀行、保險監理者不同。證券監管者對證券發行機構

沒有持續性的監督檢查,而是強調信息披露和市場自律。為確保被監理機構遵守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監督者往往使用激烈的手段處罰不當的行為人,遏止不法。因此,證券監理機構習慣採用嚴格的執法措施,這與銀行監理者採道德勸說方式不同。因為前檢查局長是由檢察官轉任,未具備金融監理之專業知識,以檢察官偵辦金融弊案的思維,將檢查局定位為「金融警察」,以檢查局長親自約談聯電曹興誠、國票金融林華德,將光環集中在個人身上,未將權力分工制度化。甚至決議將所有檢調單位向證交所函調之資料,均先由檢查局長親自核閱再行發文(檢察官偵查中之案件,基於司法獨立,任何人均不得過問或核閱資料),前檢查局長擔任過檢察官之經歷,核閱檢察官所調

閱之交易資料,就不難得知檢調單位在偵辦哪一家公司的案件。前檢查局長著重證券監理方式使用激烈手段、採嚴格執法方式為金融查檢,所以將檢查局定位為金融警察,而忽略佔金融市場百分之七十的銀行、保險金融監理業務,應是「輔導重於檢查,協助先於干預」。故金管會在選用檢查局長人選時,應重視金融監理專業而不是偵辦金融弊案之專業,金管會就檢查局長人選所付出的「制度轉換成本」代價極高。透過法學「案例分析」方法論金融監理制度的設計,與傳統經濟學者以成本─效益分析方式不同。本文由「中興銀行弊案」分析得知,在政治透明度不佳,政治制衡及約束不彰的發展中國家,監理機構的獨立性會受政治力干預,因為執政者任何干預、侵犯監理獨立性

的決策政治成本不高,於是產生「監理姑息」及「監理寬容」現象。中興銀行弊案發生的背景為國民黨執政時期,當時臺灣政黨從未輪替過,國民黨執政時期黨政不分、黑金政治嚴重,任何侵犯監理獨立性的決策成本不高,且可以避免立即面臨的金融問題及相關官員因此辭職負責的後果。金融監理機關對中興銀行之監理姑息與寬容,終於導致重大金融犯罪發生(中興銀弊案尚在司法偵查及審理中)、並由政府以全體納稅人的錢成立「行政院重建基金」(RTC)委託中央存保公司處理中興銀行負債,引導中興銀行於94年3月19日退出市場。故由「中興銀行弊案」分析,金融監理機關必須有其「獨立性」,以避免政治力不當干預金融監理業務,導致金融問題嚴重處理成本

過高,損害全體國民的利益。我國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定位為「獨立機構」是正確的設計,但金管會應為單純的「金融監理機關」,不應有「金融政策權」,就95年1月11日立法院朝野協商行政院組織法,劉憶如委員提案刪除財政部之金融政策權,而金融政策權仍留在金管會,筆者深表遺憾。本文再以「比較法研究」分析各國金融政策權之劃分,施實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度的英國、韓國金融監理機關均無金融政策權,僅日本的金融廳有金融法案制定權,日本的金融監理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最類似。然而任何金融政策制定均關係著公共利益,要廣納各方意見、配合行政院施政方針,並接受立法院監督呈現多元化的融合。若政策制定不當損及公共利益時,相關機關首長

應辭職負起政治責任,故金融政策權應劃歸財政部職掌,以落實「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此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權不同,因貨幣政策權是涉及專業的判斷,與公眾的利益較無關連,此與金融政策權涉及公共利益需受民意監督,不可相提併論。故我國將金管會定位為獨立機關,主要負責提供監理性、管制性、裁決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不宜負責政策制定或政策協調統合之功能,故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重新將「金融政策權」調整由財政部職掌。再就「股市禿鷹案」分析得知,我國金管會的危機處理過程不夠嚴謹,對「準司法調查權」及與司法機關權限之劃分認知有誤。金管會委員們與官僚體系的金檢官員養成背景不同,以致於無法融入原來之金融監理文化,造

成行政效率不彰,產生「制度轉換成本」過高 。又金管會缺乏「監理競爭」,有「監理過當」及「權力集中」於檢查局長一人形成「獨裁」現象,並且將檢查權不當擴張侵犯司法偵查權限。因金管會定位為「獨立機關」,「股市禿鷹案」爆發後,因為「獨立機關」人事權獨立,行政院院長對金管會處理檢查局長人事案基本上均予以尊重,未明白表示意見,但卻以暗示性的用語,希望金管會主委能洞察社會大眾的期待,結果相互猜測對方的真意,導致金管會危機處理過程反覆不一,讓政府公權力盡失。金管會前檢查局長涉嫌「股市禿鷹案」遭檢察機關起訴,被媒體批評金管會主委識人不明、監督不周、用人不當、控管不嚴,且危機處理不當,致金管會公信力折損,立法委員

聯署及社會輿論要求金管會主委、副主委辭職負責,但因金管會委員有任期保障,突顯我國金融監理制度不受民意機關及社會輿論的約束與制衡。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情況,故透過制度的設計,明確安排金管會的責任機制,以符合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