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千尋的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對尊親屬未盡孝道,喪失繼承權 - 證券期貨局也說明:死,一再告知家人,她萬一不幸往生,所有財產,不准這不肖的獨子黃姓男子繼承 ... 和孫女出面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喪失,就可以代位繼承祖母的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吳煜宗所指導 簡瑜萱的 論不完全收養下之代位繼承制度 (2011),提出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收養效力、不完全收養、終止收養、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

最後網站得否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代位繼承疑義則補充:有關代位繼承人因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經法院確定判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喪失繼承權者,得否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代位繼承疑義.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論不完全收養下之代位繼承制度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作者簡瑜萱 這樣論述:

西元2007 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收養制度已走向不完全收養制,依民法第1077 條第4 項之規定,當養子女被收養時,收養之效力僅及於養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不隨同養子女出養,而仍留在本家,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母維持親屬關係。惟因代位繼承之規定,並未一併為修正,其發生之原因,仍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導致於不完全收養之情況,養子女留在本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不符合民法第1140 條代位繼承所規定之要件,於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死亡時,無法代位繼承其遺產,產生權利分配不公之問題。又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其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

直系血卑親屬是否得如同民法第1077 條第4 項但書之規定,享有留在養家之同意權?若得留在養家,該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無代位繼承權?此部分亦有討論空間。對前述之代位繼承問題,民法未設有規定,於實務上,修法至今未有裁判可供參考,因此,本文嘗試從新修正之收養制度、代位繼承制度,以及喪失繼承權(資格)之相關規定為探討,認為宜修正民法第1140 條代位繼承之規定,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外,增訂子女出養予他人及終止收養為代位繼承獨立發生之原因,使養子女之留在本家或留在養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繼承,以符合繼承之公平性,俾能與新修正之收養制度配合。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作者千尋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民法選擇題之人     使用功效   本書將歷屆國考試題予以詳細解說,藉以檢視對於民法概念是否融會貫通,有效統整民法之概念。     改版差異   1.新增試題   2.修訂文字   本書特色     民法測驗題高分密技,讓答對機率 UP UP   *解題技巧大公開   *題目難度皆有標註   *每個選項詳細解說   *整合相類試題   *歸納常考題型   *融入2022最新修法解題   走在前端,讓你民法測驗題全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