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區公所健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課室主管介紹 -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也說明:課室 職稱 姓名 職責 民政課 課長 許嘉洺 綜理民政業務 社會課 課長 黃世諺 綜理社會補助、健保業務 經建課 課長 朱良斌 綜理經建工程業務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董祥開所指導 葉智豪的 政府推動區民活動中心政策困境及對策- 以IPA分析臺北市北投區為例 (2020),提出中山區公所健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民活動中心、公共財、PZB模式、IPA分析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劉佳盈的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潛在文化資產、補助法律關係、修正式雙階理論、行政契約物權化、三方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山區公所健保的解答。

最後網站彰化縣衛生局: 首頁則補充:電話:(04)-711-5141; 傳真:(04)-711-7417; 地址:500009 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二段一六二號 (本局地圖指引);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2:00 下午1:00~5:00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山區公所健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推動區民活動中心政策困境及對策- 以IPA分析臺北市北投區為例

為了解決中山區公所健保的問題,作者葉智豪 這樣論述:

區民活動中心設置之政策目的,主要係提供地方民眾進行休閒活動及集會之場所,同時亦因應政府機構公務上之需求、里辦公處辦理里鄰活動,以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市政府指定之活動等,具有公共財之特性,能因應各類動、靜態之活動需求,也因場地收費便宜的特性,近年來吸引許多民眾租借使用,大多數的場地使用率居高不下。但該政策實務運作下,區民活動中心該項政策因涉及許多利害關係人,遭遇到不少困境,場地收支不平衡、設備損壞率高造成民眾滿意度不佳、區公所承辦人員專業度不足、場地長期遭到特定地方團體占用等。本研究藉由問卷分析及深度訪談之方式,聚焦在臺北市北投區,主要探討造成北投區之區民活動中心目前在營運上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原

因,訪談臺北市區公所、臺北市政府之承辦人員,以及里長、臺北市議員,以PZB模式發展出本研究之問卷,蒐集北投區各區民活動中心使用者之意見回饋,並且透過IPA分析進行分析,希冀針對區民活動中心之困境能找出相關解決辦法,於文末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山區公所健保的問題,作者劉佳盈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主題為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並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討論核心,該計畫共有三種補助類別,本文討論範疇聚焦於建物整修類。文化部補助行為採取修正式雙階理論模式,亦即前階段為行政處分、後階段為行政契約之形式。因行政契約締約者並不限於潛在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亦擴及至民間團體或有相關科系之學校,又因履約期間最久可長達10年,故該補助法律關係具有多面性及繼續性之特質,本文遂以此二特質開展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的動機及欲達成之目的。第二章為「我國具文資潛力建築保存再生補助制度」,釐清本補助計畫目的不僅著重於潛在文化資產之保存,亦重視再利用

,並概述文化部補助計畫。第三章為「補助機關與受補助者間之法律關係」,此部分聚焦於補助契約內容,並嘗試釐清雙階理論模式之適用難題,給予現行制度修改之建議。最後,在補助契約進展中,不免發生契約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在此分述雙方得採取之行動。第四章為「補助機關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此處之第三人,係指非受補助者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履約期間繼受建物所有權者,二者雖非補助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然其行為將影響補助法律關係之效力,關於前者,應釐清其法律上地位,而關於後者,應討論其是否受補助契約之拘束。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前揭各章,並試著提出建議,期能作為實務進行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