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財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林玉芬的 論會計師之獨立性 (2019),提出wish財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審計、非審計服務、會計師責任、輪調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月清所指導 陳柏元的 財務報表之編製與查核-以法令遵循(Compliance)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財務報表編製、財務報表查核、法令遵循、關係人揭露、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務報表重編、財報不實的重點而找出了 wish財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wish財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會計師之獨立性

為了解決wish財報的問題,作者林玉芬 這樣論述:

當發生公司財務舞弊時,被當然問責的除了公司管理者外,查核公司財務報表的簽證會計師是否盡到其專業職責、據實揭露公司財報資訊日漸受到重視與關注,市場所期待及賦與會計師這個角色的責任並不是「服務公司客戶」,而是應擔任起資本市場中重要的「守門人」角色、並且在公司有不法時能及時通報的「外部吹哨者」角色,這些重要的功能角色是否能被會計師確實的擔任,全需仰賴會計師的獨立性,如何確保會計師的獨立性亦因此成為各界爭相研究探討的重點,其中尤以「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是否影響其獨立性」的問題是實務與學術界意見中最為分歧的地方。對審計客戶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時,藉由不同面向的了解將有助益於審計效益,然而對審計客戶提供非

審計服務卻也使會計師陷入自我審計的利益衝突風險中,為避免財務報表審計獨立性遭受損害,確實有進行法令規範之必要性,而全面強制禁止會計師對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確實是可以有效達成強化會計師獨立性的效果,卻也因此同時造成過高交易成本,更可能造成公司將成本轉嫁至終端消費者,無端提高社會經濟負擔,故本文提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法,禁止會計師於提供審計客戶審計服務的前後一定期間內,提供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各項列示之非審計服務,欲提供禁止之外的非審計服務項目時,亦應由客戶之審計委員會進行審核同意後方能提供。影響會計師獨立性因素多元且複雜,僅限制非審計服務的規範尚嫌不足,故本文提出相互制衡方法,首先,為切斷會

計師受制於管理階層選任的牽制關係,將選任簽證會計師方式由現行董事會選任改為由股東會選任、並限制控制股東的選任權利,有效降低管理階層對會計師獨性的干擾。再者,將監督會計師之責交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擔任,透過強化公司審計委員會功能,為會計師與公司間的獨立關係把關。最後,透過強化事務所內部治理制度及透明化會計師事務所的薪酬制度,降低會計師與事務所間代理成本,並將公開發行公司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各項審計及非審計服務金額資訊公開揭露,讓投資者得以自行判斷會計師獨立性外觀是否有遭受損害。期以相互制衡之功、達獨立公正之效,獲得實質強化會計師獨立性效果,贏得投資人對資本市場信心。

財務報表之編製與查核-以法令遵循(Compliance)為中心

為了解決wish財報的問題,作者陳柏元 這樣論述:

財務報表編製與查核為會計之核心領域,主管機關欲進行規範時必須將相關之會計準則具體明文化於法律條文中。因法律及會計分屬不同領域,此時便涉及法律及會計兩大專業類科之交錯,當面對實務案例時,若偏重法律或會計之一方規範,則容易顧此失彼,應以較宏觀角度,自事物本質思考解決方式。若法律、會計兩者間規範一致則應無疑問;反之,若規範有不一致情形,則如何適用法律及會計規範,便為重要問題。又法院審理案件時,係以法律進行審理,惟將會計理論及規範套入法律條文中,則產生對現行法律規範之衝擊,此時如何調和法律與會計間之交錯,便為本文之核心議題。 有別於過去論文多注重於財務報表編製與查核之後階段-即財報不實

之法律責任進行討論,本文將從財務報表前階段-編製與查核之法令遵循進行探討,試著就法令遵循主體-內部會計人員及會計師、遵循內容所包含之二面向,選取數則實務案例加以討論,例如在採行國際會計準則前,公司僅須就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惟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曾做出函釋,認為公司對於與關係人間縱無交易,亦須將此關係揭露,若有違反此規定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財報不實?依當時之法律、會計規定如何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調和?本文就相關法律與會計交錯之實務問題,先分析問題爭點,再進一步介紹相關會計及法律規定,並就法院判決及學者見解提出本文意見,祈能對實務上將來面臨相關問題時略盡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