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收費2022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uber收費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敦源所指導 施友淳的 共享經濟時代汽車運輸業管制政策變遷之研究:以Uber公司進入臺灣為例, 2013-2019 (2021),提出因為有 政策變遷、計程車、Uber、租賃車、3I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uber收費202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ber收費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uber收費2022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

共享經濟時代汽車運輸業管制政策變遷之研究:以Uber公司進入臺灣為例, 2013-2019

為了解決uber收費2022的問題,作者施友淳 這樣論述:

Uber使用新興科技,主打共享經濟模式,以新型態經營汽車運輸業,在極短的時間內席捲全球,衝擊各國的汽車運輸業市場以及造成各國管制政策上的棘手問題。Uber在2013年進入臺灣市場,因為侵蝕到既有計程車的載客市場和秩序,引發計程車業者強烈的抗議,也讓我國政府祭出各式手段欲對其採取管制措施,在2017年Uber甚至曾與租賃業者合作。但在受到政府取締的同時,Uber也因為其低廉的價格、高品質的服務和便捷的叫車系統,在臺灣培養出一群死忠的乘客。究竟政府應如何因應新興科技的進入,如何在管制與開放中取得平衡,是一門高深的課題。本文觀察政府對於Uber政策之變遷狀況,並以3I理論進行分析,嘗試瞭解為何政府

在2013年到2019年間對於Uber之政策出現多次轉折,深入探討政策的制定和改變對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影響。藉由蒐集立法院公報、相關媒體報導,並訪談13名曾參與或親身經歷Uber核心事務之人士,廣泛蒐集資料加以分析。本文認為政策變遷之關鍵,是政策網絡上的利益、理念和制度產生了變化,3個I之間相互影響,進而導致政策變遷。未來新興科技將不斷叩響臺灣市場的大門,政府應從Uber案例中發現既有法規永遠無法趕上科技的發展,僅能追隨其後,盡可能快速將法規完備並制定相關政策,要如何因應新型態產業的進入,在接納新科技和保護舊產業間取得均衡,讓新業者、傳統業者、消費者取得三贏,政府又能有效管制市場秩序,是為未來臺

灣政府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