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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tp link安全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翠紋所指導 詹永茂的 駕駛人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取締 及執法政策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毒後駕車、閾值、零容忍、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毒品識別專家的重點而找出了 tp link安全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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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tp link安全嗎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駕駛人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取締 及執法政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tp link安全嗎的問題,作者詹永茂 這樣論述:

隨著毒品氾濫,大多數國家面臨毒駕案件層出不窮現象,因此均有禁止毒駕的法律規範。然毒品種類多樣化亦有不同特性,先進國家確實也曾出現執法部門難以落實執行禁止毒駕法規範的現象,而透過政府或國際組織有系統性研究,已發展出有效毒駕防制政策以及警察取締毒駕執法策略,諸如:針對常見毒品設定閾值、根據毒駕者類型實施個別評估處遇、路邊口腔液檢測及其配套措施。然而相對於先進國家及世衛等國際組織對毒駕防制之重視,臺灣不只欠缺對毒駕議題進行系統性之研究,在警察實務作為方面,亦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尤其是毒駕相關取締法規存有嚴重缺陷造成毒駕難以追訴科責。基此,興起研究者對本研究議題之關注。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以及針對警察

、檢察官、法官與毒品檢驗人員等4類專業人員,總計22位實務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等資料蒐集方法,據以研析相關問題,以瞭解先進國家有關毒駕的盛行率、在道路交通安全上之法律規範和執法作為,同時釐清並掌握我國現階段取締毒駕的相關實務落差、執法困境。綜合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等資料蒐集與分析,本研究從查緝毒駕程序、專業檢驗、法律修訂,以及預防與處遇等四大面向,提出具體建議及可行策進作為,俾供未來政府部門打擊此類犯罪的應處之道。具體而言,本研究所提建議,在法律面提出:毒駕零容忍的法律修訂;對傳統或特定毒品制定閾值,刪除「不能安全駕駛」此一構成要件;增列「拒絕檢查罪」;立法賦予警察擁有採集檢體之強制處分權。而就執

法政策操作面則提出:提升蒐證能力、增購執法相關設備、增加警察對毒品與毒駕之相關教育訓練、強化經驗傳承之在職訓練、律定第一線查緝員警之權責分工並提高查緝獎勵誘因、強化預防毒駕之宣導、行政院會報或相關委員會定期討論毒駕防制作為、應建置相關統計資料庫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