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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文吟所指導 黃啟銜的 設計專利侵權分析:以雙重檢測法與三方比對法為中心 (2021),提出samsung m系列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普通觀察者檢測法、新穎特徵檢測法、專利保護範圍、實質相同檢測法、相同相異點綜合評價法、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國民法官、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理性自然人。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黄雅音的 論標準必要專利權行使與競爭法之交錯 (2020),提出因為有 標準必要專利、公平合理及無歧視、專利權行使、競爭法、獨占地位之濫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samsung m系列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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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侵權分析:以雙重檢測法與三方比對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samsung m系列評價的問題,作者黃啟銜 這樣論述:

專利制度目的,在藉保護發明人、創作者及設計人的權益,達到提升產業創新進步的結果,設計專利是以產品外觀視覺訴求為目的之內容加以保護的專利制度。隨著科技的發展帶動工藝技術的提升,使得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不僅從實體物延伸至虛擬物,而產品外觀的變化,也從純功能性特徵的型態,逐漸融合不同設計理念,塑造出不同整體外觀美感的型態以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吸引購買者的目光。專利權實踐的過程必須透過法院審判來加以呈現。當設計專利權疑似受到侵害,如何解析其專利技術特徵及是否構成侵權,即為專利訴訟上攻擊防禦之重點。我國與美國對於設計專利侵權分析的方法,主要採用雙重檢測法與三方比對法進行分析比對,然而我國與美國對於前開檢

測法的判讀、理解與呈現方式卻有所差異。本文首先探討雙重檢測法與三方比對法的源起與演進;其次,藉由兩國間審理程序上的差異,比較我國與美國於審理侵權方法上與特徵取捨上的差異,輔以設計專利訴訟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加以說明;最後分析我國與美國現行實務運作情形與未來發展方向,本文試圖提出淺見及修正方向,期盼作為設計專利實務侵權分析判斷上之參考。總結而論,本文主要仍是以如何提升設計專利領域中,侵權比對分析過程中的公平性、客觀性與合理性作為出發點。研究中比較我國與美國的法制與實務判決後,本文認為現行程序事項仍相對實體事項,有更直接的改進空間,而國民法官的審議程序亦可研擬未來適用民事設計專利訴訟案件的可能性;

而實體事項,因應人類文化普及與資訊時代的潮流發展,融入設計理念作為法院裁判時應考量的要素,一般觀察者侵權判斷的注意義務標準,以及未來實體物品與虛擬物品整體外觀的相同或近似的侵權判斷方法,都仍會是日後逐漸被重視的課題。

論標準必要專利權行使與競爭法之交錯

為了解決samsung m系列評價的問題,作者黄雅音 這樣論述:

由外在而論,標準必要專利仍為專利權,是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基於其專利排他權,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訟或拒絕授權,原應屬專利法所允許的權利行使行為。然而,標準必要專利與一般專利之性質略有不同,「標準必要專利」係實施標準所必要且不可迴避的專利,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又曾對標準制定組織作成「公平、合理及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下稱FRAND)」之授權聲明,當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其專利排他權之行為,是否應以競爭法介入管制,乃近年來各國主管機關面臨之重要課題。關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排他權,是否應以競爭法介入管制,由本

文所探討之美國、歐盟與日本之相關規範與案例可知,美國認為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聲請禁制令之行為,原則上應受限制,然而若潛在被授權人已表示無意願締結授權契約,仍得合理化禁制令之核發,其中美國法院主要是依專利法上之衡平原則作為禁制令核發之限制基礎;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則以構成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之違反為由,限制禁制令之核發。歐盟認為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若對有意願以符合FRAND條件與其締結授權契約之潛在被授權人聲請禁制令,專利權人即欠缺客觀正當之理由,而構成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之「濫用優勢地位之行為」。在日本,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拒

絕授權給有意願接受符合FRAND授權條件之人,甚或對之聲請禁制令之行為,於2016年「有關智慧財產利用之獨占禁止法指針」修正前,主要是以「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處理,在該指針修正後,或許會轉向以「獨占禁止法」處理。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高通一案,雖是以高通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為由,而予以處分,然而關於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排他權之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應如何評價之問題,我國之「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並無明確之規範,本文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職司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權責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參酌美國、歐盟與日本之相關規範與案例,就曾作出FRAND授權聲明之標準必要專利

權人行使權利之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應如何評價的問題,揭示基本立場,並提供較明確的判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