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ple effect供應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綠色供應鏈績效評估方法之研究 以台灣LED 產業為例 - 義守大學也說明:對廠商主要壓力來自綠色供應鏈中客戶對綠色採購的要求,客戶的要求從下游逐漸. 遞延至上游原物料供應商,Lin & Shaw(1998)稱此為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如下圖所.

國立政治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 李有仁、洪為璽所指導 阮士容的 公司動態能力和供應鏈復原力對供應鏈受損績效之影響 (2021),提出ripple effect供應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供應鏈中斷、動態能力、供應鏈復原力、績效、資源基礎論、知識基礎論、供應鏈策略、供應鏈整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ripple effect供應鏈的解答。

最後網站Ripple 20:Treck TCP/IP協議漏洞技術分析 - 壹讀則補充:這也是這個漏洞代稱Ripple的由來:The damaging effects of a these ... Ripple 20不好修補,首先由於供應鏈的廣泛傳播,漏洞存在形式又很底層,所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ipple effect供應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動態能力和供應鏈復原力對供應鏈受損績效之影響

為了解決ripple effect供應鏈的問題,作者阮士容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公司的動態能力,即資源基礎動態能力和知識基礎動態能力對供應鏈復原力及供應鏈中斷下之績效的影響,與供應鏈復原力在促進公司於供應鏈中斷情況下的績效的影響,且進一步評估供應鏈復原力對這兩個公司動態能力與中斷下供應鏈績效的中介與調節效應。這是第一個整合知識基礎動態能力與資源基礎動態能力為驅動因素而供應鏈復原力為中介和調節因素於供應鏈中斷下績效之整合性研究模型。藉由本研究之探討,可以彌平三者間關連性的研究缺口;並可幫助企業了解,在動態環境中降低供應鏈中斷風險,以確保公司績效之企業所應具備的能力。分析結果顯示,供應鏈復原力是對於供應鏈中斷下之績效的最重要的能力,知識為基礎的動態能力則是對於在供

應鏈中斷下的績效以及供應鏈復原力重要的能力,而資源為基礎的動態能力是在供應鏈中斷下會壓抑公司的績效。甚且,本研究找到資源和知識基礎動態能力之各三種副能力以及供應鏈復原力之五個元素: 供應鏈通透性、供應鏈彈性、供應鏈聯盟、供應鏈穩健性與供應鏈速度,並分別探討前兩種能力之三個副能力各別對後五者的影響性,以及後五者在各別前兩種能力之三個副能力與供應鏈中斷下的供應鏈績效的中介效應。分析結果顯示組織學習能力是知識基礎的動態能力三者副能力中對於供應鏈復原力的五個元素的唯一的影響因素,甚且,轉型能力是資源基礎動態能力三個副能力中唯一能促進供應鏈聯盟的因素。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ripple effect供應鏈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